"受暴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以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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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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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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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是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她們有可能是來自你的生活四週,如你的母親、姐妹、鄰居或朋友。婦女是暴力的受害者,她們是無辜的,也不願被打的。 
*機構名稱: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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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幹事 陳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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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社行字:第一0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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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9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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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4-2331-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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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電話:04-2331-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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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台中縣霧峰鄉林森路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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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isa502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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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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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凡符合本會所服務之方案對象,即有符合本會服務之需求之民眾。或有社會福利需求之婦女民眾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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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係由一群熱心公益人士,彼此抱著相同之信念,幫助婦幼同胞走出陰霾,迎向光明未來;霧峰鄉自遭逢921地震之重創後,這些熱心人士除協助災後之重建外,更憑著一股熱誠推動種種活動,藉以關懷受創的霧峰鄉,一路走來雖是五味雜陳,卻甘之如貽,初始雖僅是一個小小之分會,但是仍一本初衷,絲毫不以為意,仍舊為霧峰鄉善盡棉帛之力,為時歷經二年,終於在九十一年底受到地方之期許與贊助,終致成會,希望藉由協會成立能幫助更多人,並為霧峰鄉開闢新氣象。<BR/>(台中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簡介 http://tw.myblog.yahoo.com/jw!n11q.UqfFUW.6fetV_vIhb1O)
  
==訪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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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嚴重抄襲的現象
*受到家暴的婦女通常會有什麼共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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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有說過機構簡介如何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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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大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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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寫的是什麼?
  
受暴婦女的共同特徵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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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寫的,圍繞著受暴婦女,但你的題目應是在介紹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來進行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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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你所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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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句中還是有抄襲的狀況。
  
一、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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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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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時間: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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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地點: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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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人:陳昭慧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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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人:陳嘉惠、呂幸枝、張琇妃、黃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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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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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暴婦女的特徵'''
  
二、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思想過於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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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來尋求法律諮詢的婦女,較多是因為家庭因素遭受暴力,施暴者大多數是丈夫,少部分是其他家人。
  
三、盼望施暴者未來會回頭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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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大部分的共同特徵:
  
四、認為遭受施暴原因是自己的問題、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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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五、長期忍受之下,容易有憂鬱、自殺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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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經盼望施暴者未來會回頭改過。
  
六、認為委曲求全,是最好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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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長期忍受之下,容易有憂鬱、自殺傾向。
  
七、社會上的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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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思想過於傳統。
  
*接案時遇到的最大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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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認為遭受施暴原因是自己的問題、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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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暴婦女嚐試為了子女要有健全的家庭,而委曲求全。
  
*受暴婦女的兒女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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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構遇到的挫折或困難'''
  
*受暴婦女的兒女需做心理輔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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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中縣幅員廣大,台中縣婦幼保導護協會為諮詢地點,許多民眾限於交通因素,無法親自前往本中心,故使用人數偏低。加上有些受暴婦女的觀念保守,配合度很低,認為家醜不可外揚。
  
*在家暴事件中,何人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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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構的法律諮詢的律師來源'''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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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目前共有外聘2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每月輪流至本中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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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或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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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解決法律諮詢的過程'''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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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遇有法律問題,可先來電至本協會預約法律諮詢,由本中心社工員代為安排諮詢時間(每次20分鐘),當天直接攜帶相關文件至本中心向律師現場諮詢,由律師給予專業建議;若因路途遙遠無法前往本中心,亦可使用電話諮詢。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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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求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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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報案?'''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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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處理及預防家暴的第一線,這也是家暴法擴大賦予警察權限及義務介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立法目的,期盼警察人員摒棄「家庭暴力是家務」的觀念,務實執行。可以向家庭暴力發生地的警察周報案,也可以打「一一○」報案電話,或撥全國保護您專線「0八00二四九九五」報案,在了解警察的權限及義務後,應督促警察協助婉玲進行包括驗傷、蒐證、聲請保護令及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的各項服務措施,並得請求警際依法應逮捕施暴者,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
  
因此,得聲請保護令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夫妻、前夫前妻、二房、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丈人丈母娘、公公婆婆、兄弟姊妹、叔伯、阿姨、姑舅……等,只要遇到有家庭暴力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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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蒐證?'''
有一點要注意的,在司法實務上,同居男女朋友有時候會因為吵架動手,受害一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以「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為由提起,個人以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在現今社會相當普遍,但畢竟只是男女朋友,有沒有組成「家庭」的意思,恐有疑問,因此個人認為法院在審理同居男女朋友間家庭暴力事件時,應該要從嚴認定,同居事實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且有組成家庭的意思,否則應該不能據此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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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離婚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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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上虐待的不法侵害,除非形諸文字,否則似乎難以舉證,實務上多半建議被害人以「錄音方式」蒐集關於虐待的事實,或是,邀請熟稔的家人朋友至家中拜訪,見聞施暴者精神虐待的言語謾罵,再商請家人朋友寄名時間、地點、事由、具體的陳述,不要含糊籠統,總之,蒐證工作需要耐心、細心持之以恆,切忌!蒐證工作做得好,打官司沒煩惱!
  
我國民法上關於子女稱姓的問題,原則上子女出生後都是冠父親的姓,只有在「母無兄弟」的情況下才能冠上母親的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因應離婚率高漲,母親一個人擔任子女監護權的情形相當常見,立法者認為,母親獨立撫養子女,一個人要承擔父與母雙重的責任,是一件相當偉大的事情,雖然子女的姓氏雖不致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卻是一種支持、一種力量,更是讓母親在經過許多挫折後仍然堅持下去的原動力,因此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增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自此之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子女之姓與自己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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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的四大單位:'''
在過去為子女改姓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申請人應提出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才可辦理,但是子女改姓是大事情,未必所有的父親都有雅量同意子女改姓,因此引發相當大的反彈,內政部有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做成一個重要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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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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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遇到家暴事件,但因為不懂得在當下如何處理而更加吃虧,機構建議,當您遇到家暴事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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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更加刺激施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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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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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自己:尤其是主要身體部位,避免受到不治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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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儘速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或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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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自己希望能從住所附近的警察那兒得到什麼樣的幫助,打電話給以下這些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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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為受虐婦女而設的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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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婦女權利保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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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市政府的法律服務單位。
  
四、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證物,如有受傷,立刻請醫生驗傷,設法拍照存證。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等都是有利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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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五、若有遇到危及急迫情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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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你想或不想讓警察把這個案子呈到法院去,一旦你打電話給警察後,這個案子就有可能呈上法院,當然也可能不會,這完全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有其必要;檢察官有時會先問你的意願如何,但有時他們只會照著自己認為最好的方法去做。
  
事實上,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時,多半無其他人在場,此時必須靠自己妥善處理,在當下懂得保護自己,以免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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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拒絕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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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個熟知你所居住社區與這個地區法官的律師,這會對你的案子有所幫助;一個好律師可以給你有關這方面的建議,也會告訴你贏得孩子監護權的機會有多少;但無論如何,除非法庭宣判,否則沒有人能確定你是否能拿到監護權。爭取孩子的監護全是離婚法律中最困難的一部份,縱使做父親的有暴利傾向,在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依然是困難的;因此,多問自己一些問題,或許會有點幫助。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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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含括的對象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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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師
*夫妻或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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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或曾經是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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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或曾經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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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或曾經是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
+
  
二、一般虐待的型式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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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受虐的女人,需要面對許多問題,尤其是精神上的問題。你所找的心理諮商師,必須是一個了解受虐婦女的心理的人,他必須知道你所處環境的危險性,然後幫你決定你是否該離開,同時也能在無論你做任何決定時,幫你堅持下去。
  
1、身體虐待
+
==關於保護令==
以徒手或使用器皿、武器等傷害當事人。如推、踢打當事人、摑當事人巴掌、掐當事人脖子等等。
+
'''何謂保護令'''
  
2、情緒虐待
+
所謂的'''保護令'''是家暴發生後,由法院核發,用來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者課予加害人的特定義務,以保護被害人及家屬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而保護令項目共有十二種(禁止暴力之禁制令、禁止騷擾的禁制令、逐出令、隔離令、交付令、行使負擔侵權令、禁止探親令、撫養費給付令、費用負擔令、治療令、律師費用負擔令、其他保護令)
威脅傷害她或他的家人、朋友、寵物,破壞個人的物品,剝奪個人的金錢、睡眠,語言上的辱罵或行為上的騷擾等。
+
  
3、性虐待
+
'''申請保護令'''
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其他不適當的性對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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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濟虐待
+
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外,其他一般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提出聲請。保護令之聲請,必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所以必須填寫聲請狀,向被害人的住所、居所或相對人的住所、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投遞。而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警察局各分局均有提供保護令的聲請狀範例供被害人勾選、填寫,被害不不必害怕不會聲請。
在經濟上控制配偶,使當事人無法擁有經濟自主權,而不得不忍受施虐者的控制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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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8.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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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區別'''
  
==家庭暴力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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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暫時保護令
一、受理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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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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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當被害人遭受家暴而有緊急的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被害人沒有也直接聲請此項的權利,法院受理後,依法必須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以快速提供被害人保護。
  
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 ,受理員警應:
+
*一般暫時保護令
*迅即詢問受害情形、狀況、地點。
+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
*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
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
*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
*如報案人不便介入,應留下其年籍資料,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俾憑提供目擊或其他證據。
+
  
(二)口頭
+
當被害人受家暴,如果還沒有很緊急危險的情況,但確實有安全上的考量,需要在法院受審終結前先發給暫時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發給一般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後得不經審理程或於審理終結前,先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
+
*通常保護令
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
  
二、權責
+
當被害人遭受家暴,但沒有很急迫的需要保護的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受理後,會定期開庭審理,待審理後認定被害人確實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時,會核發保護令,通常聲請到保護令下來需要一個多月以上的時間。
  
(一)派出所
+
'''保護令的聲請,有幾點規定值得注意'''
  
*現場處理
+
(1)依據家暴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事件的聲請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狀況研判並處理
+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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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
  
()婦幼警察隊
+
(2)成年人之被害人雖未經宣告禁治產,但屬身心障礙者,除其本人得為聲請人外,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協助現場處理
+
(3)依家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性之暫時保護令,其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始得為之。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保護
+
  
()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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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護令的聲請,1.被害人居住所地,2.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3.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轄市,被害人可選擇較方便自己的管轄法院聲請受理。
  
*各分局三組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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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聲請人或被害人得要求對被害人住居所應予保密,法院於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必要時,應於聲請人、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及相對人不在場的情形下秘密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予公開,保護被害人不受無謂的騷擾。
*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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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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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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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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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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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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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一個複雜的情況,是由一項可怕的事件發展而來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會受到大眾的注意,最原始是來自經歷戰爭的退伍軍人,但它可以是來自多種不同的創傷事件,比如水災、地震、嚴重車禍意外,但最常見的,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及受虐兒童。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時間由分 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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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問題的原因為何,有些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人會在惡夢的夢境和白天的回憶中,重複其創痛。一些平常的事件,可能 就會使人回想起其創傷,引起記憶重現或幻想,其形式可為影像、聲音、氣味或感覺,一個人有了這些重現經驗,患者可能就會失 去與真實世界的接觸,並且相信其創傷事件即將再度來臨。患者因為害怕,變得感覺、情緒麻木,對曾經喜好的事物失去興趣,對 人變得疏離,無法體會溫情。此外也常伴隨睡眠問題、容易受驚嚇、情緒變得易怒、較以前更具攻擊性或暴力。在一些嚴重的案件 中,患者無法工作和社會化。
*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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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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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
+
臨床上最常見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者,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及'''受虐兒童'''居多,有些研究指出,45 % 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曾罹患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據統計台灣的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估計約 11.7% .~ 35%,女與男受害者之比例為 9 比 1。
  
(一)現場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
+
針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治療,包括:
*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
+
*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處。
+
*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
*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
+
*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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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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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安全環境: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
透過法律保護、社會資源、宗教團體及醫療診斷,先幫助病患遠離暴力。
*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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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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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予適當藥物:
  
(一)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至婦幼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
改善病患之症狀,常使用之藥物包括情緒穩定劑、抗憂鬱藥物、鎮定劑、抗焦慮藥物。
  
(二)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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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心理治療:
  
(三)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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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病患重新去面對創傷記憶,重建創傷故事,並轉變創傷情緒,進而重新對人建立信賴感,開始與人聯結。
*協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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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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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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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職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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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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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cpd.gov.tw/all-homev.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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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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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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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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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
問題一、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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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家庭暴力發生的普遍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曾遭受先生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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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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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問題二、只有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特定的族群、宗教信仰者,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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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事實:暴力可能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族群、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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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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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
  
問題三、施虐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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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事實:施虐者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會使用暴力。對施虐者而言,暴力行為是權力的展現方式之一,特別是當他(她)在家中地位猶如碉堡中的國王時,是可以恣意的對待他(她)的子民,而不須擔心遭受報復或懲罰,因此家人成為最佳的權力發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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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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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問題四、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缺乏愛心、長相兇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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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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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許多施虐者是事業成功、高學歷的人。虐待的行為和個人的學歷、從事的工作、長相並沒有關係。另外,施虐者有時候,也可能是體貼溫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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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是藥物、酒精造成暴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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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酒精或藥物可能促使暴力的行為更為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施虐者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成為施虐最好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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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結婚可以改善施虐者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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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改善。相反的,由於婚姻的確定性,反而使得許多施虐者有恃無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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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一旦成為受虐者,永遠都是受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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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受虐者」正確的名稱應是「遭到毆打/受到虐待的人」,換句話說,其所描述的是個人遭遇虐待或毆打的事實,而非指特定的族群。一旦遭受虐待/毆打的人離開其暴力的關係,則其受虐的情形可能就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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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受虐婦女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來虐待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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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家暴是具有循環性的,從緊張累積期、暴力爆發期、到和平期,受虐者逐漸了解到在施虐者施暴之後,將會有一段平靜的時間,而這是她(他)最渴望的時刻。因此在緊張累積期時,面對可預知暴力即將發生,卻無法控制何時會發生的情形下,有些受虐者可能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爆發暴力,以換得施暴後的平靜期來臨,同時,也可感受到自己至少還握有一點權力,而這樣的權力轉移,對於長期處於尊嚴被踐踏的受虐者來說,只算是扳回一點做人的基本尊嚴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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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只要受虐婦女願意,她隨時都可以離開施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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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受虐婦女往往礙於經濟的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孩子無人照顧或失去孩子、缺乏家人的支持、甚至施虐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即便決心離開施虐者,也往往要經過長時間的奮鬥,並且克服重重的困難,方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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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只有女性才會受虐,男性不會受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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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雖然受虐者大部分為女性,但是統計發現,約有百分之五到六的男性也遭受虐待。男性受虐時,常礙於面子問題,難以向外求助;而傳統將男性視為強者,認為男性不須要得到幫助,也阻礙了外界提供男性受虐者協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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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8.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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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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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姓依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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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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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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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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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受暴婦女除了是社會上的弱勢,還有什麼共同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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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從哪些管道得到協助受暴婦女的法律諮詢此方案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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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構如何協助受暴婦女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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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構目前有遇到哪些挫折與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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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離婚後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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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受暴婦女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有哪些該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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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受暴婦女的子女該如何處置,需要做心理輔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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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受到家暴時,如何報案?如何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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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遇到家暴時,可以向哪些單位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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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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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治療或婚姻諮商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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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對受害者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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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受暴婦女甘願持續受到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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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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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如何訴請離婚?尤其是施暴者不願意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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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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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的法律問題-二(2000年五月台北市,書泉出版社,林世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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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救援(91年十月台北市,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涂秀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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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暴力侵害(2006年四月台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柯伊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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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由-讓受虐婦女不再暗夜哭泣(2001年三月台北市,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Ginny Nicarthy.Sue Davidson著,梁秀鴻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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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http://www.tcpd.gov.tw/all-homev.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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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http://www.38.org.tw/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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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8年6月18日 (三) 16:19 的最新修訂

受暴婦女是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她們有可能是來自你的生活四週,如你的母親、姐妹、鄰居或朋友。婦女是暴力的受害者,她們是無辜的,也不願被打的。 

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係由一群熱心公益人士,彼此抱著相同之信念,幫助婦幼同胞走出陰霾,迎向光明未來;霧峰鄉自遭逢921地震之重創後,這些熱心人士除協助災後之重建外,更憑著一股熱誠推動種種活動,藉以關懷受創的霧峰鄉,一路走來雖是五味雜陳,卻甘之如貽,初始雖僅是一個小小之分會,但是仍一本初衷,絲毫不以為意,仍舊為霧峰鄉善盡棉帛之力,為時歷經二年,終於在九十一年底受到地方之期許與贊助,終致成會,希望藉由協會成立能幫助更多人,並為霧峰鄉開闢新氣象。
(台中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簡介 http://tw.myblog.yahoo.com/jw!n11q.UqfFUW.6fetV_vIhb1O)

0 有嚴重抄襲的現象
上課有說過機構簡介如何寫吧!
訪問大綱呢?
你想寫的是什麼?
4 你寫的,圍繞著受暴婦女,但你的題目應是在介紹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來進行法律諮詢服務。
請思考你所寫的內容。
文句中還是有抄襲的狀況。

訪談內容

  • 訪談時間: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 訪問地點: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 受訪人:陳昭慧幹事
  • 訪問人:陳嘉惠、呂幸枝、張琇妃、黃郁馨
  • 訪談內容:

(一)受暴婦女的特徵

前來尋求法律諮詢的婦女,較多是因為家庭因素遭受暴力,施暴者大多數是丈夫,少部分是其他家人。

受暴婦女大部分的共同特徵:

(1)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2)曾經盼望施暴者未來會回頭改過。

(3)長期忍受之下,容易有憂鬱、自殺傾向。

(4)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思想過於傳統。

(5)認為遭受施暴原因是自己的問題、過錯。

(6)受暴婦女嚐試為了子女要有健全的家庭,而委曲求全。

(二)機構遇到的挫折或困難

因台中縣幅員廣大,台中縣婦幼保導護協會為諮詢地點,許多民眾限於交通因素,無法親自前往本中心,故使用人數偏低。加上有些受暴婦女的觀念保守,配合度很低,認為家醜不可外揚。

(三)機構的法律諮詢的律師來源

本協會目前共有外聘2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每月輪流至本中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四)協助解決法律諮詢的過程

當民眾遇有法律問題,可先來電至本協會預約法律諮詢,由本中心社工員代為安排諮詢時間(每次20分鐘),當天直接攜帶相關文件至本中心向律師現場諮詢,由律師給予專業建議;若因路途遙遠無法前往本中心,亦可使用電話諮詢。

受暴婦女求助單位

如何報案?

警察是處理及預防家暴的第一線,這也是家暴法擴大賦予警察權限及義務介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立法目的,期盼警察人員摒棄「家庭暴力是家務」的觀念,務實執行。可以向家庭暴力發生地的警察周報案,也可以打「一一○」報案電話,或撥全國保護您專線「0八00二四九九五」報案,在了解警察的權限及義務後,應督促警察協助婉玲進行包括驗傷、蒐證、聲請保護令及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的各項服務措施,並得請求警際依法應逮捕施暴者,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

如何蒐證?

精神上虐待的不法侵害,除非形諸文字,否則似乎難以舉證,實務上多半建議被害人以「錄音方式」蒐集關於虐待的事實,或是,邀請熟稔的家人朋友至家中拜訪,見聞施暴者精神虐待的言語謾罵,再商請家人朋友寄名時間、地點、事由、具體的陳述,不要含糊籠統,總之,蒐證工作需要耐心、細心持之以恆,切忌!蒐證工作做得好,打官司沒煩惱!

求助的四大單位:

  • 警察單位

找出自己希望能從住所附近的警察那兒得到什麼樣的幫助,打電話給以下這些單位: (1)專為受虐婦女而設的庇護所 (2)婦女權利保障團體 (3)縣市政府的法律服務單位。

  • 檢察官

不論你想或不想讓警察把這個案子呈到法院去,一旦你打電話給警察後,這個案子就有可能呈上法院,當然也可能不會,這完全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有其必要;檢察官有時會先問你的意願如何,但有時他們只會照著自己認為最好的方法去做。

  • 律師

找一個熟知你所居住社區與這個地區法官的律師,這會對你的案子有所幫助;一個好律師可以給你有關這方面的建議,也會告訴你贏得孩子監護權的機會有多少;但無論如何,除非法庭宣判,否則沒有人能確定你是否能拿到監護權。爭取孩子的監護全是離婚法律中最困難的一部份,縱使做父親的有暴利傾向,在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依然是困難的;因此,多問自己一些問題,或許會有點幫助。

  • 心理諮商師

一個受虐的女人,需要面對許多問題,尤其是精神上的問題。你所找的心理諮商師,必須是一個了解受虐婦女的心理的人,他必須知道你所處環境的危險性,然後幫你決定你是否該離開,同時也能在無論你做任何決定時,幫你堅持下去。

關於保護令

何謂保護令

所謂的保護令是家暴發生後,由法院核發,用來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者課予加害人的特定義務,以保護被害人及家屬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而保護令項目共有十二種(禁止暴力之禁制令、禁止騷擾的禁制令、逐出令、隔離令、交付令、行使負擔侵權令、禁止探親令、撫養費給付令、費用負擔令、治療令、律師費用負擔令、其他保護令)

申請保護令

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外,其他一般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提出聲請。保護令之聲請,必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所以必須填寫聲請狀,向被害人的住所、居所或相對人的住所、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投遞。而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警察局各分局均有提供保護令的聲請狀範例供被害人勾選、填寫,被害不不必害怕不會聲請。

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區別

  • 緊急暫時保護令

是當被害人遭受家暴而有緊急的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被害人沒有也直接聲請此項的權利,法院受理後,依法必須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以快速提供被害人保護。

  • 一般暫時保護令

當被害人受家暴,如果還沒有很緊急危險的情況,但確實有安全上的考量,需要在法院受審終結前先發給暫時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發給一般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後得不經審理程或於審理終結前,先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當被害人遭受家暴,但沒有很急迫的需要保護的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受理後,會定期開庭審理,待審理後認定被害人確實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時,會核發保護令,通常聲請到保護令下來需要一個多月以上的時間。

保護令的聲請,有幾點規定值得注意

(1)依據家暴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事件的聲請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成年人之被害人雖未經宣告禁治產,但屬身心障礙者,除其本人得為聲請人外,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依家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性之暫時保護令,其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始得為之。

(4)保護令的聲請,1.被害人居住所地,2.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3.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轄市,被害人可選擇較方便自己的管轄法院聲請受理。

(5)聲請人或被害人得要求對被害人住居所應予保密,法院於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必要時,應於聲請人、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及相對人不在場的情形下秘密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予公開,保護被害人不受無謂的騷擾。

受暴婦女之處遇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一個複雜的情況,是由一項可怕的事件發展而來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會受到大眾的注意,最原始是來自經歷戰爭的退伍軍人,但它可以是來自多種不同的創傷事件,比如水災、地震、嚴重車禍意外,但最常見的,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及受虐兒童。

不論問題的原因為何,有些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人會在惡夢的夢境和白天的回憶中,重複其創痛。一些平常的事件,可能 就會使人回想起其創傷,引起記憶重現或幻想,其形式可為影像、聲音、氣味或感覺,一個人有了這些重現經驗,患者可能就會失 去與真實世界的接觸,並且相信其創傷事件即將再度來臨。患者因為害怕,變得感覺、情緒麻木,對曾經喜好的事物失去興趣,對 人變得疏離,無法體會溫情。此外也常伴隨睡眠問題、容易受驚嚇、情緒變得易怒、較以前更具攻擊性或暴力。在一些嚴重的案件 中,患者無法工作和社會化。

臨床上最常見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者,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受虐兒童居多,有些研究指出,45 % 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曾罹患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據統計台灣的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估計約 11.7% .~ 35%,女與男受害者之比例為 9 比 1。


針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治療,包括:

一、建立安全環境:

透過法律保護、社會資源、宗教團體及醫療診斷,先幫助病患遠離暴力。

二、給予適當藥物:

改善病患之症狀,常使用之藥物包括情緒穩定劑、抗憂鬱藥物、鎮定劑、抗焦慮藥物。

三、安排心理治療:

幫助病患重新去面對創傷記憶,重建創傷故事,並轉變創傷情緒,進而重新對人建立信賴感,開始與人聯結。

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訪談大綱

  • 請問受暴婦女除了是社會上的弱勢,還有什麼共同特徵呢?
  • 請問是從哪些管道得到協助受暴婦女的法律諮詢此方案之律師?
  • 請問機構如何協助受暴婦女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 請問機構目前有遇到哪些挫折與困難?
  • 受暴婦女離婚後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
  • 請問當受暴婦女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有哪些該注意的事項?
  • 請問受暴婦女的子女該如何處置,需要做心理輔導嗎?
  • 請問當受到家暴時,如何報案?如何蒐證?
  • 請問遇到家暴時,可以向哪些單位求援?
  •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 婚姻治療或婚姻諮商是否可行?
  • 毆打對受害者的影響為何?
  • 為什麼受暴婦女甘願持續受到暴力?
  • 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如何訴請離婚?尤其是施暴者不願意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參考文獻

  • 現代婦女的法律問題-二(2000年五月台北市,書泉出版社,林世超著)
  • 家庭暴力救援(91年十月台北市,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涂秀蕊著)
  • 遠離暴力侵害(2006年四月台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柯伊伶著)
  • 你可以自由-讓受虐婦女不再暗夜哭泣(2001年三月台北市,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Ginny Nicarthy.Sue Davidson著,梁秀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