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之替代性服務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22日 (二) 15:56 由 Cyut9529010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参、機構教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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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不用開一個標題來寫,在首句寫就可以了。

請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
我如果沒記錯,你們在收養、寄養及機構安置,是要另開頁面來寫的吧?有誤解要跟我說。
另,雖然關係密切,但出養不是「替代性服務」哦!
有訪問的話先把訪問大綱放上來(把你們要問的問題寫出來)。

壹、收養

領養是兒童福利方法之一,需經法律及社會工作過程,替一般喪失生父母的兒童或具有重大理由不能由親生父母撫育之兒童,獲得一永久家庭。領養是無血統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開拓兒童前途,使其能獲得父母,享有家庭生活之美滿,同時亦爲領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彼此享有權利及負有義務責任。一六零一年英國濟貧法(Poor Law)中即以編籑在內。三百餘年來,逐漸被各國納入社會安全政策中,成為兒童福利服務工作項目。(Zietz‧1960)

詳細內容請參照收養

貳、寄養

寄養是兒童福利服務方式之一,應用在兒童保育方面交付托養,需要經過合法寄養及代養手續,而獲得寄養及代養雙方同意。寄養的解釋是親生父母家庭發生變故、貧窮、死亡,家庭不適宜教養子女,才被送至寄養家庭,或寄養機構。寄養是暫時性的離開自己家庭,等待寄養子女親生家庭復元後,或寄養子女願意回家接受親生父母教管時,親生家庭與寄養家庭手續即告終結。寄養家庭照顧寄養兒童主要的意義,是使寄養之兒童獲得家庭溫暖,求取生活上之保障,在社會行為及情緒上求得正常發展。兒童福利工作者選擇寄養家庭時,要注意寄養家庭文化背景,生活水準,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居住環境,使兒童在寄養家庭中能獲得德、智、體、群的發展,寄養兒童與寄養父母及寄養機構彼此能契合,從互相適應上獲得滿足,倘若寄養兒童不適應寄養家庭或寄養機關生活時,兒童個案工作員應從隨訪中發現尋覓新的寄養家庭或機構,以滿足兒童個別需要,關愛及照顧周全為是。(丁碧雲‧民59)

詳細內容請參照寄養

参、機構教養安置

機構教養意義,是傳統的長期或短期教養失依兒童,包括孤兒院、保育院、教養院及兒童殘廢機構,使其成為較長或永久的依賴者。機構內兒童其生長發育及應有之享受應與長兒相同,其各種設施,應切合兒童需要。它必須供給專業性的服務及衛生、教育、福利的照顧。

我國機構教養,起源於禮運大同篇之「慈幼」。按宋史所載,神宗六年間,詔令各縣設置「居養院」,「安濟坊」,「福田院」和「漏澤園」等,專收鰥、寡、孤、獨、廢疾者,兒童則包括在救濟機構之內,負責教養及就讀,棄嬰則雇人乳養。自宋以後,各地均設有兒童保育機構。明、清年間之機構教養如:育嬰堂、留嬰堂、普育堂等。民初有「香山慈幼院」,中華慈幼協會,戰時兒童保育會。戰後社會部各省設立兒童教養院,及保育院。西方國家,一六零一年伊利沙白濟貧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中採用兒童保育(Child Care),設置機構教養。一七二九年,美國奧利安由法國天主教娥蘇姊妹會首創孤兒院。一七九零年南卡洛利那州成立「查理斯孤兒院」。一八七五年美國慈善協會在各州設立兒童教養院、感化院。一九零九年白宮兒童會議決採用家庭式機構教養(Cottage Plan),以家庭式的住宅代替龐大的機構式的公共宿舍,每一家設置父母保育員,照顧八至十二名不同年齡之兒童。(丁碧雲‧民64)

詳細內容請參照機構教養安置

肆、參考文獻

  • Zietz,Dorothy Child Welfar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1960 P.365
  • 丁碧雲 兒童福利 民國59年 P.28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