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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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是在保障兒童生長環境的安全,終止任何危害兒童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以減少各種危險的發生。預防虐待或剝削,並且盡力使他們獲得適當照的家庭照顧與照護,並尋求家庭以外的適當照顧。(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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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兒童虐待的部份不需要寫。要是在兒保的部份有更多的內容,就更好了。
文獻引用格式不甚正確、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沒見到英文文獻

保護要項

  • 兒童身體虐待
  • 兒童性虐待
  • 兒童心理/情緒虐待
  • 兒童疏忽

兒童身體虐待

定義

兒童身體虐待是只對兒童身體的攻擊行為一種過度而且不適當的暴力行為。但是,發生身體虐待的情況大多出現在家庭中,而施虐者以小朋友的父母或同居人居多。許多父母或監護人常藉由管教小孩這個理由對兒童施已過度的處罰,這樣也算是虐待兒童。根據美國統計,發生身體虐待的家庭以低收入家庭、單親家庭為多,另外,也有證據指出,家庭失和及生活壓力、入不敷出等與身體虐待有密切的關係。

兒童性虐待

定義

只對兒童有照顧責任之人或成人,對兒童(大多數是女孩)以脅迫或非脅迫方式,進行性交、口交、肛交、手淫、戲弄性器官等等都稱之為兒童性虐待。虐待之施暴者與受害人大多是熟識之人,對受虐者多用其權威或影響力甚至是暴力來逼迫就範。Rosenfeld(1997)曾表示不可藉由與兒童身體部位之接觸來滿足個人的性慾,否則稱之為性虐待。

兒童心理/情緒虐待

定義

父母未提供正常經驗的機會,讓孩子沒有得到安全感、被愛、被關心等等情感。使孩子欠缺健康、客觀的能力與他人建立關係。簡言之這是一種成人對兒童行使的行為,它會造成兒童心靈上的傷害。有些父母經常辱罵自己的孩子,使孩子自我形象(self-image)低落、自尊心受損、情緒緊張等等,都是對兒童的心理/情緒虐待,需要兒童保護機構的介入。(于漢儀,1995;周震歐 兒童福利)

兒童疏忽

定義

指父母或提供照顧者,無法負起照顧兒童之責任,或長期以來對兒童未盡監督管教之責,使兒童出現不正當行為,例如:吸煙、喝酒、偷竊、暴力行為、吸食毒品等等。美國德潘斐莉(DePansilis,1996)則強調,兒童疏忽的定義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 1 牽涉到疏忽的行為更甚於直接傷害 2 由父母或其他照顧者所致 3 導致有傷害或有傷害之虞 (于漢儀,1995;周震歐 兒童福利;林勝義,2002)

保護流程

發現與接案

兒童虐待通常是發生在家庭中,由於家庭對外的封閉性,使得兒虐案件不容易被外界所發現,且能立即介入的可能性也更少。兒童保護機構於接獲報案之後,應該要先衡量案件的急迫性,做最快的處理。明顯致命案件應立刻派出社工員前往案主家中,並且報警;一般案件也應該於72小時內處理。(林勝義,2002;社會工作辭典,1999)

診斷與研判

社工員經過初步的研判,認為這是兒虐案件之後,應先以觀察和個別約談來了解事情經過,並且和警員收集相關資料,以便研討該採取何種處遇措施。

處遇目標與方法

兒童保護機構對兒虐案件的處遇重點為,防止以受虐兒童再次被虐或疏忽,並且進行各項服務或矯正的工作,來恢復家庭正常、健全的功能。而方法有:

  • 緊急處置方案( emergency response):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二十四小時的兒童保護專線,受理兒童虐待案件的舉發或通報。受案後,進行實地調查,以了解受虐情況。如果受虐情況嚴重,立即協同警方處理,將受虐兒童送至兒童緊急庇護所,並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保護性訴訟。如果兒童受虐情況並不嚴重,則採取下一個服務方案。(于漢儀,1995;林勝義,2002;社會工作辭典,1999)

  • 家庭維護方案(family maintain program):

是藉由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來幫助家庭發揮家庭功能。(林勝義,2002)此方案是以家庭為中心並且強調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在服務的過程中,重視家庭成員的參與,並且結合可利用的資源,幫助家庭回復原本的正常功能。以兒童保護方面來說,若兒童情形不嚴重且無生命危險,同時父母也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兒童,社工員依家庭維護方案措施,仍將兒童留在家中,一方面進行輔導,一方面告知法令規定及觸犯法律之後果。社工員應維持與兒童和家庭之間的互動,直到危機解除,且恢復正常家庭運作功能。(于漢儀,1995)

  • 家庭重整方案(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

當社工員確定受虐兒無法在原生家庭受到保護與照顧,則將受虐而帶來家庭,並安置在緊急庇護所或安排寄養家庭。且暫時剝奪施虐者的親權或監護權,同時提供治療和家庭重建服務。如果家庭重整方案無法達成功效時,則將轉入永久安置方案。(于漢儀,1995;社會工作辭典 1999)

  • 永久安置方案(permanent placement program):

如果受虐兒童的案情嚴重到不可能返回原生家庭時,則兒童福利機構有義務為這些兒童,提供一個可以永久安置的地方。包括親戚朋友合法監護、領養、長期寄養或機構教養等等方式。(于漢儀,1995)

法院行動

當社工員對案家詳細的評估之後,發現案家改善的可能性非常低,或兒童已經遭受非常嚴重的虐待,或施虐者已觸犯刑法等,即可檢具完整的資料、證據,進行法律行動,社工員也應撰寫真實客觀的初步調查報告,提供司法單位參考。法院行動的結果,通常是受虐兒童的監護權轉移,施虐者受到罰金或刑罰處分。法院行動後,機構社工員仍需持續追蹤、訪視,輔導兒童使兒童身心發展能夠正常或復原。(林勝義,2002)

結語

兒童保護的共同原則

  1. 保護對象由家庭的虐待逐步擴及機構、社會的虐待與疏忽。例:學校體罰、雇用童工..等等
  2. 保護措施涵蓋兒童、父母、社區、政策的倡導。例:政府成立113兒童保護專線
  3. 兒童安置方式的選擇,仔細考量兒童情況從親戚寄養、家庭寄養、機構教養來選擇。
  4. 除了實施保護之外,還有預防工作以及治療處遇。
  5. 兒童保護需配合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等福利服務。

參考文獻

  • 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 于漢儀 著;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民國八十四年;台北:巨流
  • 社會工作論叢(第二輯)P334~P339;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 林勝義 著;兒童福利(2002);五南文化事業
  • 周震歐 主編;兒童福利(增訂版);台北 巨流
  • 兒童福利政策與兒童服務國際研討會論文集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for Child Welfare Policy and Services,P109~110,3.Family Preservation And Family Reun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