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權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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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權(empowerment)個人具有合作、合力、學習與接受挑戰的能力,而能負責其生活,達成自我實現與社會能力提升。(林萬億,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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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權的定義與原理

  • Solomon ( 1976) 定義充權是社會工作員和案主致力於一組活動的過程,它的目標在減少被污名化的團體成員對自己負面價值觀所帶無權能感。
  • Wann(1 992)認為充權是透過參與、信賴、學習和採取集體行動,以協助個人發展自己的優點。
  • Friedmann(1992)從社會發展的觀點,將充權區分為三種類型:
  1. 心理的充權(psychological empowennent)是要使得個人相信他具有改變的能力。
  2. 社會的充權(sωial empowerment)能協助社會結構的改變,以順應、個人所完成的個別充權。
  3. 政治的充權(political empowerment)使社會的基本權力結構產生改變。
    這三個充權類型彼此間會互相影響,而且不是單獨存在。

充權的三種觀點

自由主義觀點的權力

  • 強調人人平等的原則下,每個人都應擁有控制自身環境的權力。
  • 案主缺乏權力是因為自信心低、缺乏資訊、或有效的生活技巧,因此充權的意義在於協助建立新的自我認同,透過教育提供資訊與技巧,除去阻礙個人潛能發展的障礙。
  • 第一種自由主義式的權力觀點最為常見,但往往受到馬克斯主義結構觀點的批評,認為它過度集中在個人而忽略個人所處的社會結構問題,將個人缺乏權力的問題「個人化」,導致介入方式多以心理諮商的形式介入的「去政治化」。

馬克斯觀點的權力

  • 認為個人問題往往是政治問題,弱勢族群在日常所經驗到的無力,其實是制度性的排斥與文化性的集體歧視。
  • 沒有結構性的改變,個人的介入將只是集體壓迫後的廉價止痛劑,甚至淪為社會性壓迫制度的遮羞布。
  • 要有結構性的改變,必須要有意識覺醒與集體行動的過程。
  • 因此充權的意義在於被壓迫者彼此的集結,發展對世界重新的認識,從而產生集體行動的力量,改變壓迫的社會制度。

後結構主義觀點的權力

  • 後結構主義將所有關係都視為知識/權力運作場域,認為權力的運作往往伴隨著知識(論述)的生產,稱之為「規訓權力」。
  • 這種權力觀顛覆了科學知識的客觀中立,暴露專業助人工作者本身同時是規訓體制的工具與充權弱勢者的雙面性格,將助人者角色的反思帶入充權理論是後結構觀點對充權理論的重大貢獻。
  • 當權力是流動而非擁有的,助人工作者就不是以一個有專業權力的助人者姿態「分享」權力給沒權力的案主。
  • 助人者不能充權別人,只能提供一種環境、氛圍、關係,協助人們充權自己。
  • 後結構主義觀點不是否定助人工作者的價值,而是催生對自身專業有反省能力的專業助人者。對充權理論的貢獻在於解構助人工作者做為專家的客觀地位,將過去視為理所當然的專業知識視框納入反省的對象,以其在工作中貼近案主生活世界,重新看待案主。
  • Hasenfeld(1987)就提出助人者不要假設案主與自己有相同利益,而應在認知助人者的專家地位與機構地位優勢下,發展自我反省的能力。只有在助人者充分認知權力不平等關係下,案主與助人者才能創造夥伴關係。

三種觀點主要差異

  • 自由主義觀點的充權主要是以個人為介入對象,由助人者以專業工作者身份透過教育方式進行介入。
  • 馬克斯主義觀點與後結構主義觀點都強調從制度面的問題切入,馬克斯主義觀點強調弱勢者的意識覺醒與集體行動,改變壓迫性的社會制度。
  • 後結構主義基本上擴充馬克斯主義的批判觀點,將知識與權力結合的運作納入分析,並進一步質疑專業助人者的中立性,要求專業助人者反省自身承受的專業視框與社會壓迫制度之間的扣連,並與受助者透過對話與反思形成真正的協作伙伴關係。
  • 在實作中,因為現有助人專業多受到醫療化思維的影響,將案主的問題視為個人問題,而鮮少願意介入制度性問題,當充權理論開始流行後,自由主義觀點的充權理論往往最容易被接受,而將馬克斯主義對制度性問題的批判以及後結構主義對專業知識的反思加以排除,使得充權淪為眾多個人化介入方式的一種。

充權的特性

Solomon 指出,充權的目的是要協助一些受社會歧視的社群,對抗遭受不公平的對待,並減低其自身的無能與無奈感(趙維生,2003)。而洪雪蓮、馮國堅(2003)在綜合不同學者對充權的討論之後,認為充權有以下的特性:

充權是目標也是過程

作為過程方面,充權強調協助服務對象不斷的發展,從減低無能感(sense of powerlessness)至提高其自我掌握能力(selfefficacy)。而作為目標,充權除了謀求服務對象個人層面的成長外,亦包括社會層面的改變。

服務對象處於主導地位

服務對象在參與的過程中,應學習自我掌握如何決策及執行。

重視服務對象的意識改變(conscientization)

即協助服務對象改變對環境無能的心態,促使其正視對問題的感覺及瞭解問題的成因。另外,也包括協助服務對象掌握改變問題的知識及技巧,鼓勵服務對象參與促進改變的行動。

充權包括個人及集體充權兩維度

個人充權指協助服務對象提升其自我掌握能力、增強自我控制感覺、明白個人面對的問題的社會成因、掌握解決問題的知識和技巧及親身參與促進改變的行動。集體充權則指向社會層面的改變,而社會層面進一步可分為組織、社區及社會各層面。其改變的內容包括促進資源、機會及權力平均分配制度的出現。

充權策略之強調重點

意識覺醒

從性別、種族、階級關係的歷史演變去了解案主的過去和現在,識別案主如何習慣性地服從於別人的需求下。協助案主察覺自己如何內化壓迫的來源,壓迫源如何強化、複製這種社會關係;從社會結構面重新詮釋個人問題。

案主中心的工作方法

反轉傳統專業指導案主的方式,鼓勵案主尋找屬於自己的答案,肯定案主的聲音,形成自己的問題,採取自己的行動。肯定並相信案主內在的經驗與能力,與案主一起工作。

建立對話空間

藉由集體述說與寫作看見自身行動的主體,從中進行轉化。

形成遠景並促成集體行動的組織

基於自我實現的潛能,我們可以動員集體力量進行成長、改變。

參考文獻

  • 趙雨龍、黃昌榮、趙維生(2003)。充權-新社會工作世界。台北:五南。
  • 林萬億(2006)。當代社會工作 理論與方法。台北:五南。
  • 王增勇、陳淑芳(2006)。充權的理念與應用-以醫院就業輔導員為例。護理雜誌,53(2),3。
  • 張景旭(2005)。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促進失業婦女就業之充權模式與免權障礙之探討。關係管理研究,2,6。
  • 邱智欣(2003)。女性社區工作、社區充權與社區互助產業之發展-以台北市奇岩社區發展協會為例。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