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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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其意義所在即是為人發聲、為人爭取權益的行動即稱為倡導。有提倡、引導之意。亦可能是為了帶起一種新的觀念,而這種觀念建設的影響通常涉及整個社會。

3 內容鬆散,架構也不好。
要是可以好好的介紹不同的倡導方式,也許可以讓讀者較有概念。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略有錯誤,請參考APA格式。

倡導的意義與影響:


在社會工作之中,有許多角色。其中一項即為「倡導者」(advocate),採自法律的概念,其意義於為案主爭取最大利益、或為案主的最大利益進行辯解等行動者。常包含個案辯護、政策辯護、立法辯護等。

社會工作之中的倡導,從意義上的表現目的有三:(1)取得案主自其他管道無法獲得的資源或服務;(2)修正現有不利於案主的政策、程序或措施;(3)催生新法案或政策,以帶動必須的資源或服務的發展。

倡導亦可依工作者型態與影響範圍去區分為兩個層次:一為個案倡導、二屬階級倡導(為一社會行動)。

  1. 個案倡導:為工作者盡力幫助案主及其家庭獲得協助與服務。
  2. 階級倡導:主要為一特定或特殊階層的組織、團體,以行動去影響法令與政策的改變。


基變社會工作


基變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其本質上也是採取一個改變社會的觀念,其包含倡導、倡議的價值。基變社會工作者認為造成個人問題的並非個人,而是社會結構。望能改變社會使之成為一個能適應人的社會,而不是主要讓人去適應社會。

「真正的基變是要改變政治系統以滿足人們的需求,而不是讓人們去適應政治系統。」(David Howe,2011:143-144)


各種倡導類型


自我倡導,自我倡導是主張人們都應享有獨立生活的權利,任何障別的人們都應能在生活中實踐自我決定,並且掌握自己的人生與命運。

獨立倡導,是在不隱想案主看法的原則下去協助弱勢群體表達他們的看法。倡導者不將自己的看法、建議加諸於案主,同時將案主視為夥伴,不幫助案主做判斷、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林萬億(2011)。《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洪曉筑(2013)。《台灣成年智能障礙者的「自我倡導」經驗初探》,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系碩士論文

黃松林(2006)。《獨立倡導—在老人社會照顧之應用》。社區發展季刊,114,270-280(取自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謝秀芬(2011)。《社會工作個案: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股份有限公司

David Howe(2011)。《社會工作理論導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Neil Thompson(2009)。《理解社會工作》,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