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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confidentiality)'''是社會工作中一項最基本、專業的[[社會工作倫理]]原則。 單就字詞可解釋為"兩人(或以上)的群體,藉由訊息的流動來交換資訊,並基於信任的基礎上相互保守資訊不隨意外流。" 就社會工作上的意義為:工作者透過與案主間建立的[[專業關係]]中,基於工作需要所蒐集和獲得的資訊皆須保密不可隨意透露,且需以案主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適當的保護案主的個人隱私權、不隨意洩漏案主資訊。 有不錯的進展! 4 內容沒什麼問題,前言應以完整的文句敘述型態出現。 「保密的內涵」引用了Biestek及Lowenberg & Dolgoff的訊息,但好像和標題關係不緊密? 「保密的範圍」內容好像沒反應標題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 文中引註沒反應在文末參考文獻。 ==前言== 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中,建立關係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若能夠建立良好、安全的互信關係,就比較容易在專業關係中獲得較多資訊,以便幫助案主。 但若案主認為自己處於一個不安全的情境下時,相對的就較不容易進行完善的服務。 因此保密不論對於社會工作者或是案主,都是很重要的一項原則和倫理。 ==保密的內涵== Felix Biestek也在《個案工作關係》一書中,為社會工作提出七項專業原則,其中包含: *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 *有目的的情感表達(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s) *適度的情緒介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 *接納(acceptance) *非批判性態度(non-judgmental attitude) *[[自我決定|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 *保密(confidentiality) 其中便提到了'''保密'''的重要性。 Lowenberg&Dolgoff (1992)兩人也發展出一套倫理原則的優先概念(優先順序由高至低依序排列) *保護生命 (protection of life) *差別平等 (equality) *自主自由 (autonomy and freedom) *最小傷害 (least harm) *生命品質 (quality of life) *隱私守密(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真誠 (truth fulness and full disclosure) 基於對案主的尊重和隱私權的保護,因此身為一位盡責的社會工作者不論是在個案資料中或是在[[會談]]過程中,所得知的資訊皆有責任和義務為案主進行保密,即便是在做個案記錄時,對於非工作需要之案主隱私也需視情況不與予全部記錄,以保障案主隱私避免在行政流程中被其他工作人員得知。 ==保密的範圍==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關於『保密』原則之要求,主要是遵從現行「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要求,每一個社會工作者都應該尊重案主隱私權,並對其在專業關係中所獲得之資料,克盡保密責任。 因此基本上在專業關係中,社會工作者所得知的案主的所有資訊都有保密的義務,以保障案主的隱私。 ==保密的例外== 保密屬於社會工作倫理中最基本的一項原則,但有時候可能因為一些因素,對於是否要繼續保密需要做出某種程度的取捨和考量。如果繼續保密可能會有不良影響,但若不保密則可能破壞與案主間的信賴關係,這些顧慮都可能進而使工作者陷入[[倫理兩難]]的情境中。 案主的資料與會談紀錄原則上是需要保密的,但若遇到以下狀況時,便可能需要做部份的揭露,但社會工作者自身也需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考量,評估實質上所需透露資訊,並須事先向案主說明例外情況。 特殊情況可大致分為以下兩點: *當危及案主自身或他人的性命或安全時,工作者有預警及通報的責任。 *當案主涉及刑案或須依法律規定提供資訊時。 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社會工作者始終應執行案主保密原則。在例外情況下,社會工作者可能會在不經過案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論情況是否發展到未經案主同意的要求披露機密信息的級別),面對是否應該繼續保密的困境。 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工作者可採取以下步驟來思考是否做出這個艱難的決定: *查看所有相關標準、審查所有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找到適用的法律法規,以成為行事依據。 *與主管和同事進行適當討論。諮詢是道德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討論中可能提供得到相互矛盾的意見,但在這過程中卻可能可以提供社會工作者一些沒想到卻有價值的信息和見解。 *記錄重要的決策。細心的文檔可用於保護所有相關方,尤其是當社會工作者的決定受到質疑時。面對有關案主保密的界限,決策的社會工作者必須平衡幾個潛在的問題。1.社會工作者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遵守嚴格的知情同意準則和尊重客戶自決權和保密性。2.社會工作者需要保護可能處於危險之中的第三方,這與現有的道德和法律標準也是一致的。3.社會工作者應從道德面採取行動以保護他們自己和他們的案主,指出侵犯案主權利的風險。 (Frederic G. Reamer,2002) ==保密的兩難實例== 案例:一名就讀國中的未成年女性案主告知其社工員自己懷孕了,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於是向社工員求助。並且要求社工員千萬別告訴爸媽,否則爸媽很兇一定會打死她的,所以絕對要幫她保密。 兩難:此案主還未成年,因此不論案主最後決定是不是要將寶寶生下來或是想尋求男友家幫忙,又或是為了案主未來的處境考量,勢必都需要告知父母或監護人以進行更完善的協助與處理。但案主是基於相信社工員才將此秘密告知他,如果洩露秘密的話可能破壞與案主間的信任關係。但若是選擇保密的話卻有可能面臨無法為案主爭取最佳利益的途徑,且無法為此事做合理的解決。 分析:此時可能需要先去同理案主的擔憂及恐懼心理以及了解案家與案主之間的實際情況,並試著勸慰案主作理智的思考及考慮現實情況後在下決定。 (徐震與李明政。2004。p.205) ==參考文獻== 內政部(1998)。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內政部。 內政部(2000)。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臺北: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曾華源(2013)。社會個案工作。臺北:洪葉。 林萬億(2006)。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臺北:五南。 徐震 與 李明政(2004)。社會工作思想與倫理。臺北:松慧文化。 許臨高等(2010)。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 Charles Zastrow, PhD(2009).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 Empowering People,99-101. Frederic G. Reamer, PhD(2002, April 14).The Limits of Confidentiality.Social Work Today {{Ran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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