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中心取向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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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中心模式(The Task-Centered Model)是在於提供短期、有效的社會服務,並且強調案主的參與,將案主視為一個有能力和獨立的個體,重視案主的能力和優勢,透過有系統地、明確的短期處遇,來代替長期的治療,是實證取向以及折衷取向的實務模式。(宋麗玉等合著,2002;吳慧菁等著;曾華源主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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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參考文獻要自己看過才算數,別人書上引用的不算。

任務中心模式發展

任務中心模式起源

任務中心模式是一九六零年代後期,在美國發展成的一種個案工作方法。

在發展的初期,提倡此方法最力者是Reid和Epstein,整合了心裡既動力取向以及問題解決模式,演化出來的一個短期的處遇模式。主張在診斷和服務的過程中需要訂定確切的計畫以及時限才能夠有效的達成治療的目標。此外Reid和Epstein在發展任務中心模式時也受到了Perlman和 Studt 兩人觀點的影響,Perlman認為個案工作是問題解決的過程而Studt主張案主是個案工作服務的重心,使得任務取向模式案主成為了能夠改變、解決問題的關鍵人物。 此後,在英美地區有許多的實證研究和評估此工作方法的有效程度,而Reid和Epstein也對任務中心模式做了更精細的修正,建構出更具體的實施模式,並且任務中心模式在社會工作上的重要性以及實施模式和成效已達到了實證,由於任務中心模式強調在任務執行的過程對自願和非自願性的案主都容易看到成效,在社會工作的專業性上容易獲得認同使得任務中心模式在社會工作領域中有一定的地位。(宋麗玉等合著,2002;廖榮利,1987;曾華源主編,2013)

任務中心模式理論基礎

一、社會學理論:影響案主行為、確認任務目標、行為的演練

將解決問題的技巧分成數個小部份,讓案主透過觀察或行為模仿或者學習,來達到獲得執行任務的技巧或者影響案主的行為模式。

二、系統理論:強調案主與周圍環境互動的重要性

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案主會產生其信念或者是問題以及做出的行動,而案主所產生的這些行為反應也會影響著其他的系統。

三、認知理論:強調信念。

信念或者是想法會影響後續的行動。工作者需要讓案主了解信念的正確性,以及協助案主去了解到信念所影響的範圍,此外需要保持信念的一致性 。

四、問題解決學派:著重運作程序。

將焦點放在問題的界定以及釐清,透過了解問題的根本後,根據問題,形成一個有具體目標任務的任務,並且將執行過程結構化、步驟化。

五、功能派個案工作:影響對人的觀點。

認為改變的中心不在工作者身上,而是在案主。而工作者協助案主強化其行動能力,有助於案主釋放其自身的能量於選擇方向及成長 。

六、心理社會學派:主張人的問題即是心理暨社會問題。

七、行為取向:著重契約的使用。

八、危機調適理論:重處遇的時間限制,並強調密集性及短期性。(謝秀芬著,2002年)

任務中心模式基本假設

一、人有能夠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

任務中心取向的基本假設認定人是理性的,並且有能夠適應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當人解決問題了能力受到了阻礙或者是不足時,並非本身沒有這樣的能力,而是暫時喪失或者受到了限制。(宋麗玉等合著,2002)

二、解決問題的障礙源自環境或資源不足

人的問題源自於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因素,以及外在環境交互作用影響之下所產生。所以當我們探究問題時不僅僅只是看見單個面向,需以探究整體的脈絡為主。(宋麗玉等合著,2002)

三、案主的行動是能夠改變、解決問題的動力

任務中心強調,針對案主想要處理的問題其中一部分進行解決使得案主能夠更有系統以及集中注意力,有效率地去解決問題。透過這樣的方式能夠使案主看見成效,此後有更進一步解決的動力,也運用Bandura的自我效能論,成功的行動能夠增強人的自我效能,自我效能強度較高的人較相信自己能夠完成較困難的任務。(宋麗玉等合著,2002;曾華源主編,2013)

四、不採取固定的實務架構

因為案主有動機想要採取行為才能使得問題得到解決,所以應當了解案主所認定的問題和意願以及目標,依按照案主所認定的做為實務工作的架構。(曾華源主編,2013)

任務中心模式實務工作原則

1.案主身界定目標和問題: 任務中心取向主要是強調、鼓勵案主的參與。藉由案主自己本身界定標的問題讓案主更積極參與達成任務。

2.看中案主當前所遇到的問題: 不強調過去的心理創傷。

3.案主藉由會談外的任務的執行達到改變: 任務中心取向模式認為案主的改變是因為階段性的任務,任務達成即達到改變。

4.處遇過程中可以採取不同的模式,依任務的不同可以有所改變。

5.處遇實現以短期為取向: 任務中心取向的處遇時限為六至十二周或八至十二次。(曾華源主編,2013)

任務中心模式處遇過程

處遇初期

處遇初期的目標在於,了解案主與案主討論案主來此機構的原因,指認標的問題以及形成契約。

一、了解案主

起初社工員需要去了解案主並且向案主說明處遇的程序以及時間。處遇的時效性約在六到十二次,以及社工員所因盡的原則像是保密義務等。並且向案主收集基本資料,例如:婚姻狀態、職業、教育程度、收入、家庭環境、家庭成員等資訊,使的社工員能夠利用這些資訊對案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也有助於將來任務的實行,並且增加案主對未來處遇程序的了解。

二、指認標的問題

確認標的問題是任務中心取向的條件之一 標的問題是指案主對目標策略的,以及所要改變的有清楚的了解,而社工員所做的是協助案主達到一切行為。

1.標的問題是要案主確認的並且有意願去處理的

任務中心取向認為案主有權利和責任去決定標的問題。案主藉由社工員的協助、鼓勵,案主界定問題讓問題變得明確化,並且去訂定暫時的目標。而我們則以一個專業工作者的角度對案主提出專業的觀點,協助案主去釐清是否有無不易行使之處。而社工員與案主的看法也應該要有一致性,否則案主會出現抗拒或者逃避的行為。(宋麗玉等合著,2002;廖榮利,1987)

2.標的問題的研判

案主有權利和責任去決定標的問題。案主在工作者的協助下有意願採取的行為,緩和他所遇到的問題,並且這一個標的問題的解決方式是需要案主或者工作者雙方在可利用資源內能夠處理的為限。社工員需要清楚了解案主身邊環境是否會影響標的問題的界定,像是案主的重要他人對案主的期望或者是案主面對的問題是與他人有關的。當工作者要幫助案主認定標的問題時,可以由案主列出問題以及想改變的問題,依重要程度加以排列,將標的問題加以歸類,之後有助於選擇任務和處遇方法的根據。(宋麗玉等合著,2002)

3.標的問題的明確性

針對標的問題蒐集相關的訊息,使的標的問題能夠明確化,而非只是案主空洞的描述。

三、形成契約

契約可以以口頭或者是書面進行。在訂立契約的過程中主要強調的,是工作者以及案主建立工作的共識、界定處遇的結果、設計之後的階段任務、同意擬定的契約和工作的時間性,契約的內容以文字明確表達更可以避免日後造成誤會。契約的訂定不僅可以明確的表達案主的訴求也清楚的說明工作者和案主在處遇過程的責任。謝秀芬著,2002年)

處遇中期

一、案主與社會工作者一起制定出任務的計畫

案主與社會工作者一起發展出任務的計畫以便達到處遇目標。而在這制定計劃的過程中,當案主涉及參與於計畫任務的計畫之中,包括他們在計畫和選擇達到任務的策略等,之後他們會比較投入於計畫的參與和貢獻或藉以激發改變的動機。

二、確認任務以及可行性

在中間階段的任務類型可分為三種(1)認知任務:用以增加案主對問題的認知和了解。(2)行為任務:改變案主的行為。(3)情境任務:改變案主的環境或者狀態。 三、案主同意並且願意履行任務

在任務中心取向中案主願意對於任務的履行是很重要的。所以社會工作者需要去確定案主有動機想要去嘗試這個任務,有時候案主會同意任務,但是對於他有多少程度的動機會是我們感到疑慮的。(Tolaon et all.,2003)

四、計畫執行任務的細節 計畫任務的細節以及消除案主對於任務不被預期的期待。確保案主以及社工對任務有相同的認知,已幫助任務能夠成功的被完成。細節的討論包括:誰、做什麼事、多長的時間、在哪裡完成等。依照不同的案主個性,獨特的細節被用在一些特殊的任務上。(Tolaon et all.,2003)

五、模擬任務並且預測案主在執行任務上可能出現的障礙

社會工作者在執行計畫前有責任去預測案主在執行計畫時可能遇到的阻礙,並且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任務中心取向也強調預演實際反應,透過模仿或引導式練習,讓案主擁有完成任務相關技巧。

六、任務的回顧和分析

回顧任務的成效。當任務無法達成或成效不彰時社會工作者需要去檢視問題的來源,像是案主對於任務執行的動機或者是改變的動機,討論任務發展所遇到的障礙,必要時修正計畫或者重新建構任務。

七、評量在處遇過程中新出現的問題可否成為標的問題 在處遇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新的問題,像是案主臨時失業等。在評量是否讓案主重整標的問題或者是修正或調整時,這過程和標的問題的界定方式相同,需要案主的同意。

八、重新修正契約的時間 在每次會談時,社工員應提醒案主會談剩餘的次數以及時間。(謝秀芬著,2002年;曾華源主編,2013)

結案

一、回顧目標的達成程度

在結案的階段,社工和案主共同檢視目標的達成程度,以及案主是否對目標的達成程度感到滿意,對目前問題的狀態和對未處理問題的看法等,以作為決定未來努力或計畫的方向參考。

二、檢視案主的問題解決技巧

在結案階段也要檢視案主的問題解決能力和技巧是否有所增加,社會工作者透過這樣的方法讓案主能夠了解到自己也是有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將來遇到問題時自己也能夠獨立解決不須依賴他人。

三、計畫未來

考慮是否讓過程正確結束或者是有新的任務。若需要對新的任務做定義,如此便需要再次訂定新的契約或改由長期處遇或轉介至其他機構接受服務。(宋麗玉等合著,2002;吳慧菁等著;曾華源主編,2013)


參考書目

宋麗玉等合著,2002年,《社會工作理論:處遇模式與案例分析》,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謝秀芬著,2002年,《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台北:雙葉書廊。

廖榮利著,1987年,《社會工作理論與模式》,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Tolson,E.R.,Reid,W.J.,& Garvin,C.D.(2003).Generalist practice:A task-centered approach,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