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救助"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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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2月6日 (三) 00:34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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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共救助定義
- 定義1.
公共救助亦稱國民救助或社會救助,係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民眾,使其得以維持最低生活之社會福利措施。除低收入者,還包括政府對國民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所給予的救助。 (◎作者:孫健忠,《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出版;1999年8月第四版;頁299。)
- 定義.2
公共救助就是將貧窮救濟的工作從個人、個別機構及其他等方式,統一由國家以稅收的方式,來救助貧民,不再是由一般民間團體的負責,而轉變成為政府的責任。
- 定義.3
政府為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者及遭遇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之不幸者,並協助其自力更生、參與生產、脫離貧窮,而有社會救助之福利服務。
公共救助之發展
最初是以私人的方式以及宗教的慈善施予為主,一直至中世紀之後,才逐漸開始由政府納入行政體系來處理。
1601年英國濟貧法(Poor LaW),開創了政府干涉濟貧事業的先河。
1892~1903年,英國人布斯(Booth,Charles)提出"維生標準"貧窮界定,並主張貧窮界定適用於任何國家或社會。(Charles Zastrow,2003.7)
1960年西方左派社會福利學者掀起"貧窮之再發現"的研究熱潮。
1979年湯生德提出相對貧窮和相對剝奪的概念,強調基本生活的需求概念及其滿足過程深受社會條件的制約。
時日至今,社會救助不再是當初以慈善施捨為主,而是走向積極性、制度化、注重人性尊嚴與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準等措施的一種補救機制。
公共救助的目標
公共救助可以是一種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的工具,也能夠是社會發展(social development)的方式。 然而作為社會控制的工具,公共救助能夠強制灌輸工作倫理(work ethic)與穩定社會秩序;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公共救助可以幫助窮人脫離貧窮,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孫健忠,2002)
公共救助訂定準則
1.承認相對貧窮的存在
2.合理最低生活標準的界定
3.輔助性的社會福利功能
4.積極性的社會救助方案
5.多樣性的社會救助給付
6.以政府為主,志願機構為輔的財政支出
公共救助之實施層面
生活扶助
通常以〈低收入戶〉為對象,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標準以下者,所提供持續性的經濟協助與各種生活扶助。
實施方法,以給予現金為基本原則,有家庭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及貧困兒童生活補助費等..。《徐震與李明政,社會工作倫理,頁387-388》
此外,還有實物給付、輔導自力措施、各式收容服務等...。
醫療補助
保障低收入戶就醫的權利,降低其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徐震與李明政,社會工作倫哩,頁389》
急難救助
針對遭逢急難的民眾,及時給予救助,以渡過難關,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的臨時措施。《徐震與李明政,社會工作倫哩,頁390》
災害救助
針對災害發生造成民眾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時,給予即時適切的救助,以安定受災民眾生活,並協助重建家園。。《徐震與李明政,社會工作倫哩,頁390》
公共救助-台灣相關議題
1.地方救助方式改由中央統一訂定標準
2.承襲過去救助模式,改革創新不足
3.政府補助經費不明確
4.機構定位不明確,是否有符合資格
5.救助經費之分攤,仍然是各級政府自行編制
6.低收入戶的等級仍然是由地方政府自訂
7.救助邊緣只因法律規範,而得不到救助
8.其他.......等等
參考文獻
- 社會工作辭典編審委員會,《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1999年8月第四版
- 孫健忠,《台灣社會救助制度實施與建構之研究台北》,台北市,時英出版社,2002年。
- 徐震與李明政,《社會工作倫理-初版》,出版社: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
- 張立雲,《我國殘障福利法與社會救助法執行之規劃與成效評估》,國防部印製廠,民國73年8月,頁59~61
- Charles Zastrow,《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Wadsworth Publishing,2003.7
- 陳琇惠,2006年4月26日,95年12月6日引用,擷取自http://www.care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