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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 使用者編修記錄 [zh-tw]
2024-03-28T09:22:31Z
使用者編修記錄
MediaWiki 1.26.0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6%8E%A5%E6%A1%88&diff=40207
接案
2014-01-16T11:05:50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4, 20080120, 20120724|}}<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接案為個案工作程序中的首要步驟也是最重要的步驟,是每一個個案申請援助等需求時,社工員需清楚案源,並藉由會談來瞭解案主問題與建立初步的專業關係,評估是否有符合機構服務之內容,符合者才開始提供專業服務,如無是符合機構服務之範疇內,將協助轉介。(陳威,2012/廖榮利,1991)<br />
<br />
3 參考文獻格式不對,注意標點符號,單句的文字不成段,更不適合放在大標/次標之下<br />
<br />
4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br />
「社工員的工作內容」,依黃老師的想法,還有建立初步的契約關係及轉案兩項<br />
雖然真誠、同理、專注是「建立初步關係」的方法,但做成次標題反而有離題之感,況且內容也是一段訊息而已。<br />
雖然我們可以由生理、心理、社會、環境來「了解案主問題」,但那是在預估時期的方法。<br />
在接案時,我們大多只是做初步的預估(preassessment),主要由案主主訴入手,搜集事實性資料。<br />
前版的條目也有可參考之處。<br />
另,你太倚賴陳威了,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或文獻。<br />
文中引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服務需求評估分類==<br />
依據佩特夫婦的說法來機構請求協助的人,事實上還不能稱他們為案主,我們只能稱那些人為潛在案主。只有經過社工員依據機構的目的與宗旨,評估機構認定機構是可以提供服務給需求者才能稱為本機構的案主。社工員藉由服務需求評估,來將他/她們區分為不需要被服務、可提供開案服務、協助轉案等三大類群。(specht&specht,1986/陳威,2012)<br />
===不需要服務===<br />
有些人認知到自己有需要或有問題無法解決,但他/她們卻找錯機構與單位,如掉髮嚴重的人前來機構協助幫忙生髮。當我們決定不開案時,需要做一份未開案記錄,以避免一些事後問題。(林萬億,2012)<br />
===提供服務===<br />
此一人可能是自己認知有需求與問題前來機構協求幫助,又或者是從另個機構轉介而來,經過社工員對需的評估後,符合機服務的範疇,以此給予案主服務。<br />
=== 轉案 ===<br />
經由社工員的評估,認為此人需要社工單位的協助,但此人的資格可能因為身份、年齡不在本機構的服務範疇內,以此協助進行轉案的工作。<br />
== 社工員的工作內容 ==<br />
===工作前的準備===<br />
社工員在接案前對案主的準備工作包含:查閱轉案的資料、案主所填寫的申請表、大概了解案主為什麼前來求助的原因、預先想像案主的期望、預先思考與案主見面時的潛在影響。社工員在接案前對自我的準備工作包含:自己身體狀況的了解、察覺自己的情緒狀況,是否冷靜、自己的衣著,是否整齊、社工員需要認識自己所在機購的宗旨與目標,以及了解自己的工作職責。做一些會談室的布置,可以使案主感到舒適。(陳威,2012/廖榮利,1991/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6/林幸魄,1978)<br />
===開案會談===<br />
第一次與案主進行專業的談話,稱為開案會談。社工員必須簡要且清楚地對案主表達會談的目的,並藉由開案會談來評估案主的問題、對案主的需求有初步的認知,以開案會談建立與案主的基礎關係,以作為後續的服務之基礎。(廖榮利,1991/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6/林幸魄,1978)<br />
=== 建立初步關係 ===<br />
社工員與案主建立良好的關係是在提供案主服務時很重要一環的工作,建立良好的關係,使案主較容易揭露自我內在的想法,可以讓服務進行順利;沒有建立良好的關係,會使案主對社工員產生疑惑,將會出現整個服務進度落後或是停案等狀況。與案主建立專業關係時,可以使用到一些技巧,如真誠、同理、專注等。<br />
====真誠====<br />
真誠是發自內心的自然、誠懇、從容、開放與一致性的分享自我感受,社工員在會談過程中,以語言與非語言兩者並用下讓案主感受到自然的感覺,使案主可以卸下恐懼不安感說出自己的內在感受、情緒等。<br />
====同理====<br />
同理是指精確與敏感的去理解案主的內在想法與感受,以及用言語來表達對這種感受的了解,使案主得知我懂你的感覺,以附和案主當下的經驗。同理是一種態度的表現,以尊重他人的角度,嘗試走進他人的內在心理。正確的同理反應,有助於專業關係的建立,並可以幫助案主釋放被壓抑的情緒,使案主能夠自我覺察和增進案主的問題解決的能力。(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 1986:121-122/林萬億 2012:339)<br />
====專注====<br />
社工員應秉持著專注的態度,將焦點放在案主身上,藉由對案主表達專注、注意,使案主可以感受到他是被尊重、接納的。(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6/謝秀芬,2010)<br />
===了解案主問題===<br />
藉由開案會談社工員可以對案主的基本資料有初步的認識,對案主遇到的問題有初步的評估與認知。在分析與了解案主的問題時,社工員可以從案主的生理功能、心理功能、社會功能、環境體系著手。<br />
====生理功能====<br />
對案主的生理疾病做一個完整的了解,透過了解對案主生理功能的認知,來分析案主的社會及心理功能與生理功能的相互關係。(陳威 2012:158)<br />
====心理功能====<br />
社工員可以透過各種心理測驗工具,以客觀、理性的角度來了解案主的心理狀況,藉由對案主的心理狀況之認識知,來評斷案主遭遇到的問題。藉由會談的觀察來釐清案主的內心感受、態度反應、防衛機制等表現,澄清對案主的認知。(陳威 2012:158)<br />
====社會功能====<br />
了解案主人際關係的狀況與扮演社會角色好或不好,來衡量案主的問題所在。(陳威 2012:158)<br />
====環境體系====<br />
環境體系是指案主生活環境背景中的社會文化因素。案主可能因為環境的改變,而造成對環境的不適應,最後產生了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所以前來機構詢求協助。(陳威 2012:158)<br />
<br />
== 結語 ==<br />
接案是整個專業服務的第一個階段,接案所做的工作都是接下來服務過程的基石。每一項決定都是需要社工員謹慎的思考與做出決定,每一項決定都將會影響後續的務服品質與效率。<br />
<br />
== 參考資料 ==<br />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社會個案工作,西元1986年出版,發行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 2010年第三版出版,雙葉書廊<br />
<br />
陳威,讀實力-社會工作,西元2012年8月第八版出版,學儒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br />
<br />
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西元2012年7月第二版十七刷出版,發行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林幸魄,怎樣做個案工作,西元1978年出版,幼獅文化事業公司<br />
<br />
廖榮利,社會個案工作,西元1991年出版,幼獅文化事業公司<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AE%B6%E5%BA%AD%E8%A8%AA%E5%95%8F&diff=40206
家庭訪問
2014-01-16T10:35:01Z
<p>Casehsu:</p>
<hr />
<div>家庭訪問定義<br />
<br />
家庭訪問是為了提供專業的服務來訪問案主的家庭。社會工作者要訪問有障礙或是基他的原因來沒辦法訪問福利設施的家庭。社會工作者在家庭治療機構沒辦法得到案主的家庭生活跟其他需要資料的時候訪問家庭來了解他們的情況。特別案主是兒童的話,對沒辦法接受機構的限制方與其他的問題來不能利用福利設施的兒童,讓他們提供治服務。 通過這家庭的氛圍,經濟狀況, 家庭互動,家庭 關係,家庭衝突和家庭的平衡的資料來幫案主解決問題。家庭訪問一定要家族的同意與好好的準備。<br />
........應改看不懂把.................<br />
<br />
3 定義之內容請直接放在最上面,無需再標一次「定義」。請儘量用文字敘述的方式,而非圖表。<br />
編輯的技巧請加強;如果中文需協助,請向同學求援。定義可以再精簡些。<br />
<br />
3 給了建議也不改善....<br />
「家庭訪問的對相」有別字,且與條目無關。<br />
「家庭訪問的方式」應是服務的流程圖,與條目關係不大。<br />
「家庭訪問的問題」內容與標題不一致。<br />
缺乏文中引註。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略有錯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家庭訪問的對相==<br />
<br />
家庭簡單地說是指(兩個以上[含兩人]的人,經由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所組成,且生活在一起的團體。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重要的元素:人數,關係,共同生活。<br />
這個定義來看待家庭,顯然有一些人不同可能被歸人生活在家庭中<br />
1. 同性戀者<br />
2. 獨居老人的家戶<br />
3. 獨身貴族的家戶<br />
4. 一個成年人及其奇養兒童主在一起的家戶<br />
5. 單親媽媽<br />
6. 同居的男生(及其女生)<br />
7. 已婚的年輕女子與其當兵或外族的丈未分住兩地的家戶單位,或因丈未被判刑服監中。<br />
8. 有一些問題的家庭(離婚,心智障礙,未預期懷孕,行為問題,不孕,愛滋病,失業,貧窮,破產,等等)<br />
<br />
==家庭訪問的方式==<br />
<br />
<br />
*合作關係建立 (電話訪談)<br />
↓<br />
↓<br />
*了解個案或家案的基本資料<br />
<br />
環境部分 個人部分<br />
1. 家庭物理環境 1. 嬰幼兒本身特質<br />
2.家庭社會環境 2. 父母特質<br />
3. 主要照顧者特質<br />
↓<br />
↓<br />
*確認家庭和個人之需求<br />
<br />
-研擬訪談內容 <br />
-準備相關資訊<br />
↓<br />
↓<br />
*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br />
<br />
1. 定義目標<br />
2. 尋找資源<br />
3. 確定可運用之療育模式或策略<br />
4. 選擇評量策略<br />
5. 家庭訪問所需用具的準備<br />
↓<br />
↓<br />
*運用資源執行服務計畫<br />
↓<br />
↓<br />
*服務計畫之評量<br />
<br />
==家庭訪問的問題==<br />
<br />
家庭訪問的認知度比交高但是對案主的認知度還是不夠的。<br />
這樣的家庭訪問需要對個人或家庭的同意之後才做的而且家庭訪問之前需要充足的準備。所以可能會碰到一些不合做的家庭,還有我覺得社工員的比 率女生比較多,但是案主不一定都是好人。<br />
現在全世界發生低率與高齡化的問題所以社工員要管理的案主越來越多。一個例如在韓國有一個社工員因這樣的問題無法處理就自殺。<br />
<br />
==參考文獻==<br />
<br />
<br />
林萬億(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二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br />
林美吟(2010),北台灣早期療育單位社工員對服務使用者初次家庭訪視調查之研究,新北市:長庚大學早期療育研究所碩士論文。<br />
楊舒琴、劉淑娟(2005):居家訪問安全性的省思。長期照護雜誌9(2),107-116頁。<br />
<br />
{{Rank1}}</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B0%88%E6%A5%AD%E7%95%8C%E7%B7%9A&diff=40205
專業界線
2014-01-16T10:20:53Z
<p>Casehsu:</p>
<hr />
<div>==定義==<br />
'''專業界線'''(Professional boundaries)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在工作的地方上得到專業身分的認同和促進同事與同事之間的合作關係,便開始建立一個團體工作,另外,專業界線也是可以令社工人員和案主清楚他們之間的關係和界線,也可以幫助案知道我們是可以做他的朋友,但不是親密的朋友,也不是因為有社交性質的關係(如:朋友關係),而是可以幫助他的問題的社工人員。<br />
<br />
2 定義請放在最上面,無需用標題;參考文獻格式不對,內容請加油!<br />
<br />
4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br />
你的參考文獻應有足夠的訊息可以寫好這個條目,架構也可以重新安排。<br />
「鄰近領域和社工領域的分別」與此條目無關,可刪。<br />
缺乏文中引註。<br />
<br />
==主題==<br />
===專業界線存在的意義===<br />
在案主方面:專業界線存在的是為了將社工人員和案主的關係分得比較清楚,不會令案主覺得我們是他的朋友,可以明確地幫案主解決問題。在領域方面:可以令人們知道社會工作和鄰近其他領域的分別,有這條界限在,便可以更加了解社會工作的工作範圍。<br />
===鄰近領域和社工領域的分別===<br />
在現今的社會裹,很多人也會很容易分不清楚社工領域和鄰近領域的分別,因為好像是以社會學,臨床心理學等等,在這裡會一一講解它們的分別。先說說社會學和社會工作兩者的分別,這兩個工作領域是最容易被人混淆的,但是如果你認真仔細想一想,這兩者之間是有分別的,社會學基本的工作是以研究人類社會為主,所以會研究社會制度,人類生活,團體等工作,社會學對社會進行研究時,會了解社會的結構和問題,如:失業,性別,貧窮等社會問題,這些問題也和社工的工作內容十分相似,但是,社會學只是會針對這種事情是何時發生,在哪裡發生,是以何種形式組成,互動與發展等。而社會工作者是對社會整體的問題作出研究,而不是單單對這些問題是何時發生,在哪裡發生,是以何種形式組成,互動與發展作出關心,而是比較關心運用甚麼方法去幫助和解決這些社會問題,如何協助人們,團體,家庭,社區從困境中走出來等問題。臨床心理學對個人研究有很大的興趣,不只是對個人行為有研究,還對個人行為的改變過程有很大的研究興趣,心理治療師是靠與案主建立專業關係,使用心理學的知識,減輕案主不好的情緒,行為等心理現象。因為,有時案主會出現一些偏差的行為,態度等,需要心理治療師運用心理的一些技巧來協助案主改變個人行為。因此,和臨床社會工作師有些相似,但是臨床心理治療師不會稱自己是臨床社會工作師,而臨床社會工作師也不會稱自己是臨床心理治療師,因為臨床心理治療師是處理心理,行為等問題,而臨床社會工作師是處理一些個人,社區,團體等問題,運用資源來幫助案主。<br />
===社會工作和案主之間的界線===<br />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也有專業的界線,這條界線是為了分清楚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的關係,不是帶有社交性質的關係,而是保持工作的關係,也不是像朋友,家人那麼親密的關係,因為社工和案主之間是帶有專業性的關係,只要案主相信社工是維持這界線的存在,他們便會專注他們的問題,向社工尋求協助,而社工每一個表情,每一句說話,支持度,同理心等也是為了工作上的關係,而不是社交性質的關係的反應。如果連社工自己也對這條界線不清楚時,也會對工作上,案主,自己也有一定的影響,可能會令案主誤會我們的關係是社交性質的關係,令到我們不能清楚明確地協助案主解決自己的問題。<br />
===NASW的倫理守側提出六項議題來說明界線===<br />
1.社工人員不應該利用案主或其他途徑取對自己或他人有利的利益。<br />
2.社工人員不得與目前案主或過去的案主有雙重或多重的關係,因為這樣會對案主造成傷害,如果在某些情況無法避免雙重關係,社工人員應以採取保護案主和負責任,為案主訂出清楚的界線。<br />
3.社工人員不得接觸案主的身體或對案主作出釁逗的行為,可能會對案主造成心理傷害。<br />
4.社工人員不論在甚麼情況下,也不能與案主發生性行為,不論是案主要求或是強迫案主。<br />
5.社工人員不能與案主或案主有親密關係的人有性方面的接觸,因為這樣會對案主造成傷害,不論心理和生理,也會打破了專業的關係的原則,這時社工必須要負起責任。<br />
6.社工人員不應該和案主有性的接觸,因為這樣會對案主造成傷害。<br />
===跨越專業界限和違反專業界限===<br />
跨越專業界限(boundary crossing):是指社工人員對案主發生另外一種的關係時,也沒有欺騙,操縱等行為。好的界限的跨越可以幫助社工與案主的關係,為了可以跟案主建立出良好的關係,有時候,也會互相透露一些個人的喜好等其他資料,但這些資料是非專業的資料。違反專業界限(boundary violation):就是對案主造成傷害,是一種不專業的行為,如:欺騙,操縱等行為。<br />
===督導專業界限===<br />
是指一個人分出清楚的界限,在界限中,他知道他應該要做甚麼,不應該做甚麼,目標明確,與他人建立關係時,相方也知道自己的界限在哪。當有人侵犯你的界限,你很就會知道,並且保護自己。<br />
===參考文獻===<br />
*林萬億著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br />
*曾華源、翁毓秀、李自強、趙善如著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br />
*李幸蓉 '''華人社會中社會工作 督導關係的界限議題''' 社區發展季刊 129期 358 中華民國99年3月<br />
*王永慈(2009)。'''有關係就沒關係?論鄉村地區社會工作的專業界限。'''社區發展季刊。<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AE%B6%E7%B3%BB%E5%9C%96&diff=40204
家系圖
2014-01-16T10:06:09Z
<p>Casehsu:</p>
<hr />
<div>'''家系圖(genogram)''',又稱家族樹(family tree),是用來表明親緣與婚姻關系的圖。<br />
是種透過紙筆、符號來提供一種速記的方式,以描述家庭狀況、界限及權威的模式,有助於社工在家庭評估過程之計劃干預與紀錄改變上。<br />
<br />
0 介紹的很好,但不是你成果。短時間是沒有辦法做好事的。<br />
內文並非由參考文獻而來,而是來自下列兩處,明顯抄襲行為。<br />
光明國小 [163.19.60.4/0-frendly/02/認輔/家系圖之運用.doc] 及<br />
同富國小 [163.22.108.129/plan/5/100021002.doc]<br />
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定義==<br />
.是以符號及圖形的形式對家庭結構、成員之間的關係進行描述,摘記家庭成員基本相關資料;<br />
<br />
透過不同的線條與圖形說明家庭中成員與成員之間的互動關係,可以使日後觀看者迅速瞭解該家庭的成員與組成。<br />
<br />
.常根據不同情況而採用不同的樣式。一般男用□表示,女用○表示。<br />
<br />
□、○以橫線連結的稱為婚姻線,表示為夫婦。<br />
<br />
從婚姻線的近中點向下作垂線,下端連上子女記號。<br />
<br />
子女如在二人以上,可按出生順序從左向右排列,世代數在圖左端以羅馬數字標出。<br />
<br />
==應用==<br />
<br />
===家系圖的運用===<br />
====家系圖的基本說明====<br />
#系統性、完整、詳盡的評估及解釋工具。<br />
#「參與」家族的重要方法。<br />
#橫向及縱向的了解家族結構、關係及功能。<br />
#具高效率的摘要圖示。<br />
====家系圖的基本規則====<br />
#家庭關係中,男左女右。<br />
#第一伴侶最靠近,依序二、三……如此類推。<br />
#同一父母所生之子,依年齡長幼,從左至右。<br />
====家系圖的互動關係====<br />
#利用線條顯示雙方的互動關係:包括親密度、衝突或是不正常關係。<br />
===家系圖一般符號代表涵義===<br />
<br />
[[檔案:11.jpeg]]<br />
<br />
==繪製==<br />
家系圖的繪製要求:一般包含三代人或以上。長輩在上,晚輩在下;同輩中,長者在左,幼者在右,依長幼次序排列;夫妻中,男在左,女在右。<br />
<br />
一般從個案這一代開始繪製,向上下延伸,在代表每個人的符號旁邊,可再標上家中所有成員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或年齡、重大生活事件發生的時間(結婚或離婚的時間),<br />
<br />
任何成員死亡(包括死時之年齡或死亡日期及死因),家中成員的重要疾病或問題如遺傳病、慢性病等。<br />
<br />
==例子==<br />
<br />
[[檔案:例12121.jpg]]<br />
<br />
==參考文獻==<br />
<br />
.陳淑芬 黃春榮 合著 (2004)。中國全科醫學。家系圖及其構建和解讀 7(1)。<br />
<br />
.胡浪 曹索奇 合著 (2009)。西南國防醫藥。用Word繪制家系圖。19(2)。<br />
<br />
.林萬億 著 (民95)。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臺北市:五南。<br />
<br />
{{Rank1}}</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A%9F%E8%83%BD%E5%AD%B8%E6%B4%BE&diff=40203
功能學派
2014-01-16T09:31:29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6/12/1, 2008/1/18|}}<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塔福特(Taft)、羅賓森(Robinson)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br />
<br />
3 請把它變成前後連貫的段落,參考文獻格式不對。<br />
<br />
3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br />
Freud常見的翻譯是佛洛伊德,Rank是發展了自我心理學,而功能學派採用自我心理學觀點,並非Rank所創。<br />
缺乏文中引註。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br />
==起源==<br />
*1.佛羅以得(Freud)的對人具決定論觀念(Deterministic view of man) 中提及一個人的一切都是受到潛意思及早期父母的影響,<br />
*2.自我心理學(Ego psyhology) , 認為人是自我的創造者<br />
<br />
*3.功能學派始受上述兩種觀點所影響, 其中更由佛羅以得(Freud)的學生閏克(Rank) 加為發揚, 最後成為了功能學派。<br />
(個案工作原理與實例研析 1979 19)<br />
==主張==<br />
*1.每個人的行為背後主要是因為個人的理智、感覺、經驗等形成,所以可以透過其理智控制跟組織個人的行為<br />
*2.社會工作者將代表機構的本身,而機構的本身的理念也代表著社會工作者<br />
*3.每一位案主均有自我成長及改變的潛力<br />
<br />
==核心精神==<br />
*1.社會工作的功能學派的核心在於他們強調幫助案主是基於案主本身的改變,社會工作只是協助案主,<br />
*2.跟案主建立專業關係為協助案主改變的必要條件<br />
*3.以協助,而非治療<br />
<br />
==與問題解決學派之對比==<br />
====理念====<br />
*1.功能學派認為案主有自我成長及改變的潛力,社工員只是協助的角色,而非治療<br />
*2.問題解決學派強調協助案主解決問題,重點放在診斷及處理問題<br />
====助人方式====<br />
*1.功能學派:透過社工員及機構的協助,使案主能自我成長<br />
*2.問題解決學派:6P<br />
==參考文獻==<br />
林勝義(1999)。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br />
<br />
廖榮利 (1984)。社會個案工作,台大教授<br />
<br />
李增祿 (2002)。社會工作概論,巨流圖書有限公司<br />
<br />
蔡漢賢 (1979) 。個案工作原理與實例研析,臺北市 : 中國文化學院社會工作學系印行<br />
<br />
丁碧雲,沙依仁(1983)。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6%9C%83%E8%AB%87&diff=40202
會談
2014-01-16T09:12:05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24, 2008/1/15|}}<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br />
會談即是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對談,不同於一般性談話,會談是有計畫性和目的性的。社會工作者透過會談來了解案主所遇到的問題與困境,以便知道該轉介何種資源幫助案主。<br />
<br />
3 請注意錯字,不要邊看書邊打,引註不清、參考文獻格式不對,單句的文字不成段,請把它變成前後連貫的段落。<br />
<br />
4 之前給的建議你只改了參考文獻,其他的好像沒什麼幫助?<br />
沒有必要多一個「何為會談」的標題,用定義說明即可。<br />
「會談的意義」內容與標題好像不合。<br />
你花最大篇幅寫的「會談的過程」,其實是「個案工作的過程」,沒有切重「會談」這個主題。<br />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沒有英文文獻(那是胡亂充數的吧?)。<br />
<br />
== 何為會談 ==<br />
會談一般而言是指溝通、言語上的交流。社會工作會談是異於一般會談的特殊會談。社會工作者通常扮演案主的同伴。運用會談技巧來得知案主的處境,以了解該轉介何種資源以及如何解決問題,幫助案主。<br />
<br />
== 會談的意義 ==<br />
<br />
*目的性與計畫性:會談即是為了協助案主,已獲得資訊,得以處理案主所遇到的問題,所以會談必須是有事先規劃,且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必須達成共識。<br />
*參與者的角色與責任:在會談過程中,案主是會談的主體與焦點。社會工作者則是運用會談技巧扮演引導會談的角色,並適時的回饋、鼓勵案主使會談能順利進行。<br />
*運作方式:不同於一般談話,會談是有結構性、計畫性。<br />
*互動規則:會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得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在會談內容、稱呼、穿著打扮……等。都應受專業倫理約束。<br />
*權力不對等:因為整個會談的過程、節奏、方式都是由社會工作者所主導。所以會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的權力是高於案主的。<br />
*非互惠是表達:在會談中,案主會透露出較多關於自我的感受與隱私,而社會工作者只是引導並且探索案主所遇到的問題,在會談的過程中,雙方並非互惠。<br />
*會談不可任意開始與結束:會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案主所遇到的困境,即使會談的過程案主不順利,社會工作者也不可隨意結束會談,直到達成目的方能結束。<br />
*會談對象異質:案主的生活背景大多與社會工作者相異,這些相異的部分大多就成為了會談的內容。<br />
*溝通主題:會談不如一般性談話,會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要盡量避免勾起案主的負面情緒讓案主擔心,反而要使案主能正面的看待問題。<br />
*責信:社會工作者要記錄下會談的內容,以提升服務的品質。<br />
<br />
== 會談的種類 ==<br />
<br />
=== 資訊或社會史會談(social history interviews) ===<br />
<br />
社會過作者透過會談的方式來了解案主的成長背景、生活環境,以對案主的情況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便知道該運用何種資源幫助案主。<br />
<br />
=== 評估會談(assessment interviews) ===<br />
<br />
評估會談並非是一般的談話。評估會談是有目的性的。透過評估會談,社會工作者得以知道問中心焦點,進而更加深入的對其問題做特定的探討。<br />
<br />
=== 治療會談(therapeutic interviews) ===<br />
<br />
社會工作者把會談作為治療的一種手段,透過會談來解決問題,達其目的。<br />
<br />
== 會談的技巧 ==<br />
<br />
*助人中對會的重要:<br />
1、輪流:對話是用輪流的方式,進而可以互相學習,彼此交換意見。<br />
<br />
2、連結:社會工作者在會談裡必須與案主的話產生連結,這樣才會彼此都參與到對話。<br />
<br />
3、相互影響:雙方要保有開放的心胸去彼此學習與接納。<br />
<br />
4、共同創造結果:在會談中,社會工作者扮演著催化劑的角色,使案主能明白地說出自己的需要。在一個好的對話裡,就能使會談有好的結果。<br />
<br />
*調準頻率:同理態度的重要:調準好對話的頻率可增加同理心的表達,可以使案主知道我們是在他們身邊陪伴他們的。92<br />
*非口語的行為是一個溝通的管道:在會談時,案主的臉部表情、手腳姿態、眼神等生理反應,有時可透露出更多的訊息。92<br />
*助人者的非口語行為:不對的非口語行為,有時可能會造成案主的誤會。正確的非口語行為像是專注的傾聽,可以激勵案主信任社會工作者,並加強同盟關係。93<br />
*同理傾聽:在傾聽時,社會工作者必須將自己的事先擺一邊,專注的傾聽,使自己得以與案主結合,進入到案主的世界,以了解案主。104<br />
<br />
== 會談的過程 ==<br />
<br />
=== 準備期 ===<br />
<br />
*準備期的回顧(preparatory reviewing):在準備期時,社會工作者可先回顧或是調查與案主有關的資訊。<br />
*準備期的探查(preparatory exploring):對於會談也是有相當大的幫助,社會工作者諮詢曾與案主接觸過的專業人員已獲得資訊。<br />
*準備期的諮詢(preparatory consulting):是指在會談開始前社會工作者與督導或是同事所徵詢會談的建議。<br />
*準備期的安排(preparatory arranging):指的是會談前的安排,包括會談的時間、地點、穿著打扮。<br />
*準備期的同理心(preparatory empathy):在會談之前社會工作者必須調整自己的心態,試著去感受案主的情緒、思考、感受......等。<br />
*準備期的自我探索(preparatory self-exploration):透過自我探索使社會工作者更加了解自己,並且反思。以提升服務的品質。<br />
*集中焦點(centering):在自我探索之後,社會工作者會了解到許多會影響服務品質的因素,所以自己得控制這些因素,並且避免造成情緒上的反應。<br />
*準備期的計畫和紀錄:準備期的計畫能幫助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能夠夠有組織和條理,以提供較好的服務品質。<br />
<br />
=== 開始期 ===<br />
<br />
*介紹自己:在會談開始時向案主介紹身分。溫和的態度有助於與案主建立關係,也可留下留下聯繫方式,助於日後的聯繫。<br />
*從介紹中蒐集訊息:透過團體的劉倫自我介紹,可以幫助團體內的成員減低壓力。案主也可從中蒐集資訊。<br />
*說明初期會談的目的:會談時向案主說明會談的方向,可減緩案主的不安與焦慮。<br />
*說明案主的角色:在會談開始時案主通常會不知道社會工作者能給予什麼樣的幫助。所以社會工作者要扮演的是幫助案主了解狀況。<br />
*說明相關政策和倫理原則:會談時,案主有權去了解有關自身的利益的政策。所以社會工作者也有責任義務去告知,這也可增進雙方的相互信任。<br />
*尋求回饋:社會工作者透過有效的溝通來鼓勵案主提出他們的意見回饋與建言。<br />
<br />
=== 探索期 ===<br />
<br />
*調查:調查分為引導式問題和開放式問題。引導式問題是透過鼓勵來得到想要的答案,開放式問題則是透過鼓勵來使案主表達自己。<br />
*尋求澄清:在會談的過程裡,有些地方可能會含糊不清,這時社會工作者就必須引導案主,幫助案主能夠清楚的表達。<br />
*反映內容:此為同理的技巧,可使案主知道社會工作者的積極傾聽。<br />
*反映感受:此也為同理的技巧之一,但用字通常較為簡潔就能反映案主的感受。<br />
*部分化:社會工作者在幫助案主釐清問題後,開始集中焦點於可解決的問題上。<br />
*洞察:社會工作者運用自己的洞察力去反映與案主的對談,並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使案主更加了解狀況。<br />
<br />
=== 預估期 ===<br />
<br />
* 描述性資料的組織與發現:預估期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將探索期所蒐集到的資料將以組織歸納,有組織的描述性資料可使社會工作者更加方便的去整合手邊手蒐集到的資料。通常會使用DAC模式的資料描述。<br />
*形成暫時性預估:在資料的整合過程後,社會工作者必須要有建立暫時性預估的能力。在與案主的對談後,可以分析案主的狀況,並進行暫時性的預估。<br />
<br />
=== 簽約期 ===<br />
<br />
*反映問題:反映問題是簽約期的開端,社會工作者透過向案主反映問題來向案主表達自己的看法。<br />
*分享工作者對問題的觀點:有些問題可能不會被案主提及,所以社會工作者必須運用自己的專業來分享自己的觀點,以提供不同的看法給案主。<br />
*詳細說明標的問題:此為社會工作契約的基本要素。社會工作者詳細的向案主說明問題,確立解決問題的目標。<br />
*設定目標:在描述完問題後,社會工作者必須設立目標,鼓勵案主,並與其一起邁向目標。<br />
*發展工作途徑:在發展工作途徑時,社會工作者與案主要確認會參與到的人、事、物。<br />
*確定行動步驟:有時訂定的目標會過於廣泛,難以達成。所以在確認步驟行動階段時就應該用既有的資料做假設,並保持一定程度的空間和彈性。<br />
*評估計畫:目標訂定後,社會工作者有責評估案主的完成目標的進度。<br />
*摘要契約內容:摘要契約是指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雙方都已同意大致上的內容,並且做最後的檢視。<br />
<br />
=== 執行與評估期 ===<br />
<br />
*預演行動:在會談的過程裡,往往不一定每次都能很順利達成實際的目標,所以社會工作者有時得把工作理論與技巧用於過程中,將這些理論與技巧用於案主的現實生活中。<br />
<br />
*檢視步驟:在會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得保持好奇且支持的態度,此態度可以增強與案主在未來行動性的可能,社會工作者也可在此過程中蒐集資料。<br />
<br />
*評估:在此階段可透過評估來了解目標的實現程度,可依案主的狀況來調整蒐集資料的方向。<br />
<br />
*集中焦點:當主題有偏離時可透過集中焦點來做修正並且提升案主的注意力。<br />
<br />
*教育:案主往往缺乏正確的訊息、管道來幫助他們自己達成目標,所以這時社會工作者就得扮演教育者的角色,去提供知識、資訊給案主。<br />
<br />
*建議:在適當的時機點,社會工作者可提供些建議給案主。<br />
<br />
*代理:代理是社會工作者去幫助案主達成目的的一種技巧。<br />
<br />
*立即性反應:是指在過程中直接地將案主的想法感受直接反應回去給案主,如此一來可增加事情的真實性,減少與目標的落差。<br />
<br />
*重新建構:有時候案主會被自己的想法給束縛住,所以社會工作者就得幫助案主打破這個框架,得以使案主重新了解問題的面貌。<br />
<br />
*當面對質:在當面對質的時候社會工作者可以很直接的點出案主的矛盾點,使案主釐清。<br />
<br />
*提醒結案:透過提醒結案的時間,可是案主與社會工作者都有心理準備一段關係的結束。<br />
<br />
*進度紀錄:社會工作者有責任和義務把過程的每一個步驟好好地記錄下來。<br />
<br />
=== 結束期 ===<br />
<br />
*過程的回顧:在過程的回顧中透過分享,可以幫助社會工作者刺激出其他類似相同的經驗。<br />
<br />
*最後的評估:此為雙方的合作過程,透過案主的評估可讓社會工作者知道自己的表現。<br />
<br />
*分享結束後的感受和道別:關係結束時通常會有感傷、失落、矛盾......等的情緒發生。此時社會工作者必須鼓勵案主表達出自己的感受。<br />
<br />
*記錄結束的摘要:對最後一次的會談做回顧,並做摘要紀錄,<br />
<br />
== 會談的目的 ==<br />
<br />
*資訊收集或社會訪談<br />
<br />
資訊收集訪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諸如個人、群體、社區等,社交功能方面的集中記述。<br />
<br />
*診斷,決策訪談<br />
<br />
會談的另一種型態是以朝向評估和決定對服務面向。這些訪談促進明確的行政決定。<br />
<br />
*治療會談<br />
<br />
治療性會談的目的是去影響案主的改變,在他的社會狀況,或兩者。這目的是在案主的部分由於治療的改變而有更有效率的社會功能。<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br />
*曾華源、李自強主編,2008年,《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鄭維瑄、吳慧菁、簡美華、白倩如合著,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鍾瑞麗譯,2004年,《助人歷程與技巧》,台北市,雙葉書廊。<br />
*林萬憶著,2012年,《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方法(二版十七刷)》,台北市,五南。<br />
*萬育維譯,1997年,《社會工作實務手冊》,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ALFRED KADUSHIN,1990年,《THE SOCIAL WORK INTERVIEW》,NEW TORK,COLUMBIA<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87%AA%E6%88%91%E4%B8%BB%E5%BC%B5&diff=40201
自我主張
2014-01-16T08:44:21Z
<p>Casehsu:</p>
<hr />
<div>'''自我主張'''(self-assertion),簡單的說就是肯定自己也尊重他人。每個人都可以在不侵犯別人的權益下表達自己的意見、追求自己所想要的。(黃惠惠,1996)<br />
<br />
5 寫的不錯,要再更好的話,可以考量多說一些什麼是「自我主張」,另外它也有可以使用的技術。<br />
aggression可以翻做侵犯。注意標點符號的使用,有一些別字。<br />
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略有錯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列點或是編號可用wiki控制。<br />
<br />
== 自我主張的障礙 ==<br />
對於自我主張我們有時會不相信有自我主張的權力,或是對堅持自我主張感到焦慮。而我們的社會也常常阻礙我們表達自己的想法。像是在家庭、學校,父母和師長會希望小孩就只要乖乖聽話,常常會把表達自我個人特質、想法的自我主張(assertion)和不尊重他人、任性的攻擊、強勢(aggression)混為一談。這往往會使我們傾向順從、不敢表達自我也就是不相信有自我主張的權力,也會害怕自己這樣表達自己的想法是否會被他人討厭所以會對堅持自我主張感到焦慮。不過這種情形雖然還是普遍發生但也有在漸漸改善,有些學校老師會希望學生提出自己的想法,但要解決這些障礙不能只要求環境做出改變,重要的是自己的心態改變。<br />
<br />
另一個障礙是沒有自信,其實不敢表達自我的最大原因應該是因為沒有自信,所以怕自己說的話會被否定、會被討厭、會被嘲笑,所以乾脆不表達。所以當我們自信提升了,很多障礙也會迎刃而解。<br />
<br />
還有一個障礙是不懂表達的方法,有自信想表達,但是用錯方法也會造成他人的誤解。只要改善表達的方式也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br />
<br />
(鄭淑芬,譯,2002)<br />
<br />
== 文化差異對自信的的影響 ==<br />
自我主張其實是西方文化的產物,東方文化較不重視自我,比較重視他人對自己的看法,自己的想法較不重要。也對於規範的遵守非常重視,不喜歡有人去打破常規。而在拉丁文化對於自我主張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雖然自我主張的表達大方像是一樣的,但是面對不同的文化我們的表達方式也要藉由觀察他人的反應有所調整。不然有可能會造成同樣的表達方式在西方會成功的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但是在東方文化下反而會造成反效果,使他人對於這種表達產生反感。<br />
<br />
(曾瑞真、曾玲珉,譯,1996)<br />
<br />
== 自我主張和社會影響力的關係 ==<br />
社會影響力是一種可以改變他人的想法的潛在力量。自我影響力是形成自我主張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因為如果一個人的意見常常沒辦法去影響他人,使他人接受或是做出些改變,那個人可能會覺得自己的意見是不重要的,進而不在發表意見。<br />
社會影響力在1950年由John French和Bertram Raven提出,分為五種來源,脅迫、酬償、權威、專家、參照。<br />
<br />
1.'''脅迫影響力'''(coercive power):是來自生理或心理上受傷害的感覺。與自我主張的關係是可能會因為他人使自己因為生理或心理上受傷害的感覺而不敢表達意見。脅迫的重點不在於他人是否真的表現出威脅性,而是我們認為他們有威脅性,所以把主動權交出去。<br />
<br />
2.'''酬償影響力'''(reward power):是來自提供金錢、物品、情感去影響他人的想法或行動。與自我主張的關係是可能會運用金錢、物品、情感去使他人不去主張自己所想要的。不過前提是酬償要能大於屈服的代價。例如上司給了很多自己不想做的工作,但是因為怕被開除,所以不敢跟上司表達意見。<br />
<br />
3.'''權威影響力'''(legitimate power):指的是具有一定地位的人的影響力。與自我主張的關係是可能是人們會因為相信具有一定地位的人而把表達的權力交給他們。像是父母對孩子;立委對人民。<br />
<br />
4.'''專家影響力'''(expert power):指的是對某領域擁有豐富的知識,而人們因為相信知識而被影響。與自我主張的關係是可能會因為對自己的不信任,認為自己是錯的,不具有此知識而妄自菲薄,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br />
<br />
5.'''參照影響力'''(referent power):是由外表、人格特質的力量來影響。與自我主張的關係是人們會因為自卑、或是太依賴別人,自己不想去思考,懶得去表達而喪失為自己發聲的權力。<br />
<br />
(曾瑞真、曾玲珉,譯,1996)<br />
<br />
== 比較 assertion 和 aggression ==<br />
'''assertion'''是以尊重所有人的意見、權益下提出自己的意見、表達自己的情感和追求自己所想要的。<br />
'''aggression'''則是不顧他人感受或是當下的情況便直接的批評性、具脅迫性‧‧‧等令他人感到不舒服、不受尊重的方式表達自己或是抒發自己的感受。<br />
assertion 和 aggression的不同點不在於自己的感受有何不同,而是表達的方式是否能讓他人接受或是使人不會感到不受尊重、不舒服。<br />
<br />
舉例<br />
<br />
一對男女朋友相處了九年、男方覺得女方太胖了需要減肥,不再是當初他認識的女人。如果女方是以aggression behavior來處理這件事情的話,可能就會開始攻擊男方像是:「你也不是個好相處的人,回家就只會看電視跟睡覺,也不再是我當初認識的男人。當你在看其他的女生就像個色老頭一樣,而且竟然還在孩子、朋友面前修辱我。」女方這樣以憤怒攻擊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情緒,只會使雙方的感情變得更惡劣,一點幫助也沒有。相反的,如果她是以assertion behavior來表達像是:「我同意你說的我是有點過重,但是我不喜歡你一直對我點出我的問題。我已經在盡我最大的努力去減重了。」而男方可以這樣回應:「我承認我這樣一直重覆對你說你過胖不太好,以後我會和你一起努力、幫助你度過減肥的這個難關。」<br />
這樣雙方的關係反而可以加溫,減肥的動力也更強、有人支持。形成雙贏的局面。(Alberti,Emmons,1990)<br />
<br />
== 提升自我主張的方法 ==<br />
首先準備一本筆記本,記錄發生的事件、自己對於事件的想法、情緒、態度,行為,阻礙自己表達的因素。這樣可以使自己發現自己的缺點、哪裡需要改進,同樣發現自己的優點並保持下去也是很重要的。<br />
<br />
提升自我主張的方法有下列幾項:<br />
<br />
1.要先能夠肯定自己、尊重自己的想法才能夠真正的主張自我,因為如果連自己都不能認可自己,那別人要如何去接受你的意見呢?<br />
<br />
2.要先確定自己想要什麼、目標為何。<br />
<br />
3.覺察自己的情緒。<br />
<br />
3.不要看輕自己、認為自己的意見不重要。也不要過於看重自己,認為所以人都在注意自己,擔心自己做的事會被人評價。但這都是多餘的,因為其實我們注意最多的事自己,事實上根本不會去花太多的 <br />
時間去注意他人到底做了什麼。<br />
<br />
4.不要誇大問題,很多事並沒有我們自己想像的那麼嚴重,不要自己嚇自己。<br />
<br />
5.不要害怕失敗,怕自己的提出的意見會造成失敗,所以不想承擔這個錯誤進而不表達自己的意見,是不對的想法,自己的人生要自己決定,不可以把決定權交到他人手中來逃避責任的承擔。<br />
<br />
6.再肯定自己之餘,也要同樣的去肯定他人、尊重他人的想法、重視他人的意見。這樣才不會流於強勢。<br />
<br />
(黃惠惠,1996、鄭淑芬,譯,2002)<br />
<br />
== 參考資料 ==<br />
<br />
黃惠惠(1996)自我與人際溝通,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br />
<br />
Robert E.Alberti& Michael L.Emmons(1990)Your Perfect Right,A Guide to Assertive Living<br />
<br />
鄭淑芬(2002)譯 堅定自信的溝通技巧,寂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br />
<br />
曾瑞真與曾玲珉(1996)譯 人際關係與溝通,揚智文化<br />
<br />
{{Rank4}}</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A1%8C%E7%82%BA%E6%B2%BB%E7%99%82%E6%B3%95&diff=40200
行為治療法
2014-01-16T08:22:04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8/1/20|}}<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br />
行為治療學派認為人從出生開始就具備有學習能力,且遵循著與其他物種相似的原理學習事物,較關注可被觀測到的「外部行為」。由此可推論,心理障礙中表現的那些異常行為就像我們一般的行為一樣是習得的,故行為治療學者認為,我們可以透過基本的條件作用原理和學習原理矯正那些心理障礙及異常行為,是以學習與制約原則為基礎的治療法。(危正芬、田意民、何明洲、高之梅,2010)<br />
<br />
4 定義不錯,但你寫的比較像是「行為學派」,而非「行為治療法」,重點應在治療法這部份。<br />
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內容間要有連貫性,不能只是列點。<br />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沒有英文文獻(那是胡亂充數的吧?)。<br />
<br />
== 制約類別 ==<br />
=== 古典制約(classical conditioning) ===<br />
由俄國生理學家Ivan Pavlov提出。運用一中性刺激為媒介,與另一刺激重複配對下使兩者間產生連結,是種經驗學習的歷程。<br />
*Ivan Pavlov的實驗:為古典制約中最著名的例子,為Ivan Pavlov的狗的唾液制約反射實驗。本來「亮燈」為中性刺激(neutral),並不會引起刺激反應,但當每次亮燈時就給予狗食物(非制約刺激unconditioned stimulus,簡稱US),如此重複刺激後,當狗看到燈亮就會聯想到食物而流口水,此時的亮燈就成了制約刺激(conditioned stimulus,簡稱CS),能單獨引起流口水的反應(制約反應conditioned response,簡稱CR)(危正芬、田意民、何明洲、高之梅,2010)<br />
[[檔案:Pavlov實驗示意圖.png]]<br />
<br />
註:圖引用自危正芬、田意民、何明洲、高之梅(譯)(2010)。心理學導論(頁213)。''雙葉書廊''。<br />
<br />
<br />
=== 工具制約(instrumental conditioning) ===<br />
又稱為操作制約(operant conditioning)。是一種由刺激引起的行為改變的過程與方法。<br />
*E.L.Throndike的實驗:將飢餓的貓關在籠子裡,必須打開門閂才能吃到籠外的魚,在不斷'''嘗試錯誤學習(tral-and-error learning)'''之下,一旦某行為能達到獎賞(打開門閂),該行為就會被增強,Throndike稱為'''效果率(law of effect)''',習得開門的方式後,貓一進籠子內就懂得開門。<br />
*B.F.Skinner的實驗:將飢餓的老鼠關入實驗箱,需壓下箱內的橫桿才會有食物料落,在不斷的嘗試之下,慢慢習得壓下橫桿的反應動作。(危正芬、田意民、何明洲、高之梅,2010)<br />
<br />
<br />
== 動力機制 ==<br />
<br />
=== 增強(reinforcement) ===<br />
藉由施予刺激來提高行為機率的過程。<br />
<br />
*正增強(positive reinforcement):在其出現適當行為時給予喜好刺激(增強物),使該行為出現次數增加。<br />
<br />
*負增強(negative reinforcement):在其出現適當行為時移除厭惡刺激,使之維持該行為。<br />
<br />
*積極處罰(positive punushment)/ 處罰:在其出現不適當行為時給予嫌惡刺激,以降低其不適當行為之次數。<br />
<br />
*消極處罰(negative punushment)/ 消除訓練:在其出現不適當行為時移除喜好刺激,以降低其不適當行為之次數。(危正芬、田意民、何明洲、高之梅,2010)<br />
<br />
=== 消弱(extinction) ===<br />
當其反應行為未得到獎勵(增強),漸漸的,制約會開始消弱,不再預期非制約刺激(例如食物)的出現。(危正芬、田意民、何明洲、高之梅,2010)<br />
<br />
=== 類化(generalization) ===<br />
當制約形成之後,人們或會類化到其他行為上,一些與制約刺激類似的刺激也可能引起相同的制約反應。該刺激越類似原先的制約刺激,則所引發的制約反應就越強。(游恆山,2007)<br />
<br />
=== 辨別(discrimination) ===<br />
當出現相似刺激,個體會判斷出兩者刺激之間的不同之處,而有不同的反應。(游恆山,2007)<br />
<br />
=== 塑造(shaping) ===<br />
學習新行為時,只要其表現越接近最終的目標行為,就於過程中適時給予增強,直到學會該新行為。<br />
<br />
<br />
== 方法 ==<br />
<br />
=== 系統脫敏法(systematice desensitization) ===<br />
藉一連串漸進的刺激讓患者逐漸消除其焦慮或恐懼情緒,運用鬆弛來取代恐懼的反應。主要分三階段:<br />
<br />
1.首先,使患者深度放鬆,可用催眠或藥物方式輔助。<br />
<br />
2.確認患者的焦慮來源,將引發其焦慮恐懼的情境分程度進行等級排列。<br />
<br />
3.讓處於放鬆狀態的患者從最弱級別的恐懼刺激開始想像,直到其對該級別得想像不再感到焦慮恐懼,再進行更高級別的想像訓練。(王美緒,2012:276)<br />
<br />
=== 厭惡療法(aversion therapy) ===<br />
常用於治療性變態、酗酒、藥物成癮等症狀。使患者在社會規範與道德習俗不允許的狀態下做出自己快意的行為,但在行為的同時也予以痛苦的刺激(例:電擊),使患者逐漸戒除該不良行為。(王美緒,2012:276)<br />
<br />
=== 內爆療法(implosion therapy) ===<br />
讓患者迅速暴露在對其來說非常恐懼但實際上無害的情境下,激起其內心強烈的恐懼感且無法逃避。透過治療師一再的描述該情境,讓患者反覆想像且面對此恐懼感,久而久之使恐懼感及焦躁感逐漸消失。(王美緒,2012:277)<br />
<br />
=== 衝擊療法(flooding) ===<br />
衝擊療法又稱滿灌療法。使患者先從媒體(例:錄音、影像)或治療者描述等方式想像恐怖的情境,引發其內心的恐懼感,接著使其真正的置身於真實的恐懼環境中體驗,讓其領悟到其實並沒有自己想像中的那麼可怕。(王美緒,2012:277)<br />
<br />
=== 角色扮演(role-playing) ===<br />
此治療方式在個別或小組治療中都十分常見,讓患者藉由角色扮演來學習新行為或改變自己舊有的行為,常用在改變患者的不良行為與訓練社會技能,逐漸影響其對某件事物的觀點。(王美緒,2012:276)<br />
<br />
=== 決斷訓練 ===<br />
也稱作肯定性訓練、自信訓練與聲明己見訓練。協助患者透過適當的方式來表達情緒、意見、要求,學會如何與人相處,適用於人際關係的情境。(王美緒,2012:276)<br />
<br />
=== 生物回饋訓練 ===<br />
運用生物基礎,借助電子儀器讓患者清楚得知身體內部的變化狀況,患者可透過調整自己的身體機能情形來改善器官與系統的功能狀態,並消除心理及情緒的壓力反應。(王美緒,2012:276)<br />
<br />
=== 代幣增強法(token economy) ===<br />
以象徵物(symbol)代替實質獎勵。例:榮譽卡、貼紙、嘉獎、積分制、點數、籌碼等,以兌換獎品實物。(謝智隆、陳素媖、蘇淑芳,2011)<br />
<br />
== 應用 ==<br />
行為治療是藉由改變或重新學習某些行為來達到有效適應、融入社會環境的目的。傾向聚焦於特定的問題而非廣泛的個人問題,應用範圍十分廣泛,常見應用於憂鬱症、妄想症、艾斯伯格症、強迫症、成癮行為、偏差行為等症狀。<br />
<br />
<br />
== 貢獻 ==<br />
1.改善並解決問題行為。<br />
<br />
2.治療目標具體且明確。<br />
<br />
3.重視其科學研究。<br />
<br />
<br />
== 限制 ==<br />
1.只專注改變其外在行為,但沒有處理內在感受即發生原因。<br />
<br />
2.容易忽略治療關係。<br />
<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Chu-Mei Lan, M.S.N., Thung-Ming Su, M.D., & Shu -Ying Hou, M.S.(2005). Application of Rational-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in a Patient with Panic and Depressive Disordor. ''Taiwanese J Psychiatry, 19''(4), 324-330<br />
<br />
王美緒(2012)。圖解心理學。''華威國際''。<br />
<br />
危正芬、田意民、何明洲、高之梅(譯)(2010)。心理學導論。''雙葉書廊''。(Nolen-Hoeksema, Fredrickson, Loftus,& Wagenaar, 1953)<br />
<br />
許淑瑛與孫淑敏(2011)。認知行為治療應用於一位妄想症病患之護理經驗。''高雄護理雜誌,二十八''(2),43-56。<br />
<br />
游恆山(譯)。(2007)。心理學。''五南圖書''。(Richard Gerrig, Philip Zimbardo, 1937)<br />
<br />
游勵生、曾嫦嫦與宋維村(2006)。艾斯伯格症學齡前兒童的認知行為治療。''臨床心理學刊,三''(1),46-55。<br />
<br />
楊劍雲(2013)。妄念的認知行為治療。''輔導季刊,49''(2),27-38。<br />
<br />
謝智隆、陳素媖與蘇淑芳(2011)。運用行為治療於一位亞斯伯格症個案之護理經驗。''高雄護理雜誌,二十七''(1),60-72。<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87%AA%E6%88%91%E6%B1%BA%E5%AE%9A&diff=40199
自我決定
2014-01-16T08:02:03Z
<p>Casehsu:</p>
<hr />
<div>'''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在民主社會中每個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也是一種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而在社會個案中的案主自我抉擇(client self-determination)是一種最基本的價值,也是一種接納,讓案主自己做出一個抉擇,相信案主有潛力、能力做出一個好的抉擇和好的環境,前提是案主是有能力決定自己生活的人。案主自決是社會個案工作中處遇效果的重要根據,需要案主自動自發的思考、省察自己、訂定計畫、自我決定與選擇,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br />
<br />
4 定義不錯,但選材及架構有問題。最重要的訊息只放了一點,其他相對不重要的確放了很多。<br />
內容感覺沒有消化,只是改寫,所以內容間的關連性不高。<br />
缺乏文中引註。沒有英文文獻。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自我決定理論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SDT ==<br />
'''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 theory,SDT)'''在20世紀80年代由Deci Edward L. 和Ryan Richard M.美國心理學家等人在20世紀80年代所提出,是一種關於人類自我決定行爲的動機過程的理論,此理論本身是個多向度且複雜融合其他理論的理論;自我決定理論假設人類是一種積極的生物,生來具有心理成長和發展的趨向。<br />
===主要觀點===<br />
西方心理學在動機理論發展約有百年歷史,主要經歷三個時期,而Deci Edward L.和Ryan Richard M.等人所提出的自我決定理論是屬於第三個時期。這一個階段融合了「本能/需要理論」與「認知理論」時期的兩個理論,多面相了解人類動機的本質,從真實自我的角度研究人的動機。<br />
====本能/需要理論====<br />
將人比喻為一個機器-制式化的運作,沒有感覺、意志的參與和運轉,完全由環境和活動去控制刺激,這一個階段的理論忽略了人類的自動性,而無法廣泛解釋人類的各個社會行為,則逐漸被之後的認知理論所取代。<br />
====認知理論====<br />
將人比喻為神-將人視為一個個體,有認知、理性、客觀、完全公正和全能,也特別關注這樣的過程;也把人當成是決策的訂定者。<br />
<br />
===相關理論===<br />
自我決定理論發展的過程,不是突然發現某一種新的理論,自我決定理論是部分統合前人所發展的理論,再加以整理而變成一套知識體系。其中之一就有'''有機辯証元理論(organismic-dialectical metatheory)''',此理論是由三個小型理論所組成-認知評價理論(cognitive evaluate theory, CET)[http://en.wikipedia.org/wiki/Cognitive_evaluation_theory]、有機整合理論(organismic integration theory, OIT)[http://selfdeterminationtheory.wikispaces.com/Organismic+Integration+Theory]、因果定向理論(causality orientation theory)[http://www.selfdeterminationtheory.org/questionnaires/10-questionnaires/46]提出對於人類的預先設想;有機辯証元理論將基本心理需求的概念重新定義,且深入研究人類內在動機與外在動機與基本心理需求的滿足程度的影響,更說明社會環境對於基本心理需求滿足程度的影響,所以,自我決定理論的建立要多虧了基本心理需求理論,基本心理需求理論在其他的理論中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br />
<br />
==自我決定與基本心理需要理論==<br />
'''基本心理需要理論(basic psychological needs theory)'''為最基本的自我決定理論核心,此理論的研究者從增強內在動機和心<br />
理健康的社會環境著手,統整出三類人類基本存在的心理需求,這三種心理需要是:自主性(autonomy)、能力感(competence)、歸屬/關聯需要(relatedness)。<br />
<br />
[[檔案:12 副本.jpeg]]<br />
<br />
===自主性 autonomy===<br />
個體最需要的滿足為自我決定,而這種決定也是最重要的,若一個體在活動上自我決定的程度很高,那麼他所感受到的是內在歸因,也是出自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和選擇,並不是被強迫、威脅、非自願的時候;他可以掌握自己行為的感覺,這時他所參加的這個活動內部動機就很高。<br />
===能力感 competence===<br />
個體相信自己能夠勝任他所參加的活動,對內在環境和外在環境都有操控的感覺,而為了獲得充足的能力感,通常會挑選較能夠與自己能力相等的任務和工作。<br />
===歸屬/關聯需要 relatedness===<br />
個體在某個程度上是否能與他人產生情感連結,特別是在環境中能有充足的關愛、理解、支持與接納等等的情感連結時,這種連結的力量能夠使個體接受各種挑戰與困難,達到心理的滿足和成長的目的。<br />
<br />
==自我決定與行為動機==<br />
個體參與活動所知覺到的自我決定程度,而自我決定程度的多寡,分別為內在動機>外在動機>無動機。<br />
===內在動機 intrinsic motivation,IM ===<br />
所謂的內在動機是指所從事的行為的動機是對事物本身有興趣和從中得到樂趣,而且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去決定想要參加的活動,以下是內在動機的分類概念。<br />
====求知的內在動機 intrinsic motivation to know ====<br />
個體參與活動是為了在活動中得到新的知識、經驗的學習和探索技能,而在參與活動時得到滿足和愉悅。例如:排球選手參與排球的練習,是為了得到更多新的技能,和在場上的經驗學習及相關知識,從中得到滿足和愉悅。<br />
<br />
====完成的內在動機 intrinsic motivation to accomplish ====<br />
個體參與活動是為了在活動中嘗試去完成任務,創造新事物的成就感,而在參與活動時得到滿足和愉悅。例如:太陽馬戲團的團員克服困難,嘗試去完成各種的高難度動作及挑戰,得到觀眾的掌聲,而在參與活動時完成及超越的感覺能讓個體得到滿足和愉悅。<br />
<br />
====體驗刺激的內在動機 intrinsic motivation to experience stimulation ====<br />
個體參與活動是為了在活動中得到興奮和刺激的感覺,而在參與活動中得到滿足和愉悅。例如:衝浪者不斷的練習,為了得到速度及高度,和征服大海的快感,而在參與活動時得到滿足和愉悅。<br />
<br />
===外在動機 extrinsic motivation EM ===<br />
所謂的外在動機是指個體所從事行為的動機是受到外在環境發生情況的種種因素所影響,沒有受到自我決定知覺或透過自我行為的內化所影響,而去參與各項活動,以下是外在動機的四個分類型態。用自我決定程度來排序此四種型態,整合調節>認同調節>自我決定動機>內射調節>外在調節。<br />
====整合調節 integrated regulation ====<br />
所謂整合調節是指,個體在參與活動時雖然不是自發性地去學習參與,但很願意去執行活動,而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有較高的自我規範[http://en.wikipedia.org/wiki/Self-regulation],將參與活動與自我形成的概念及外在環境的影響加以整合,這種行為的動機型態也會較趨近於內在動機。<br />
<br />
====認同調節 identified regulation====<br />
所謂的認同調節是指個體參與活動是受到自我規範和自我決定去進行活動,不是受到外在環境所影響,例如:酬賞,而且個體認為自己參與活動對自我有很大的幫助,也認同參與活動目標的價值,與個體的目標相似。<br />
<br />
====內射調節 introjected regulation====<br />
所謂的内射調節是指個體參與活動受到外在環境種種因素的影響,例如:重要他人的期望,而這種期望會讓個體產生負面情緒來形成動機,所以個體參與活動可能就會為了去除內疚感和罪惡感,而產生了外在動機。<br />
<br />
====外在調節 external regulation====<br />
所謂的外在調節是指個體參與活動是受到外在環境因素影響,而產生行為動機,個體參與活動受到行為結果的外在增強,例如:酬賞或懲罰,並不是個體自我決定或選擇所產生的行為。<br />
<br />
===無動機 amotivation ===<br />
無動機是指個體覺得參與活動與結果缺乏聯結的時候,就會有無動機的現象產生;無動機的自我決定知覺程度最少,個體對於參與活動的目的或酬賞並沒有很大的興趣和期待,也覺得自己無法對於活動用行為去改變結果,更察覺了自己在活動中的沒有能力和無法掌控外在環境,進而放棄參與活動。<br />
<br />
==自我決定與專業助人者==<br />
根據Biestek的定義,案主自決是指社工實務的重點是要確定案主在個案過程中擁有決定和需要的自由抉擇或決策空間,而社工員在與個案工作的過程中,也有相對的義務要去尊重案主此一決定的權力或肯定的需要,還要引進各個適當的社區資源或倚重個人的力量,讓個人得以朝向自我引導的方向去發展。美國社會工作協會將案主自決列為社會工作的倫理守則之一,強調社會工作人員應該盡一切努力去擴增案主自決的可能性。(徐震,[2001]:67)<br />
<br />
為了要促使案主積極參與活動的動機,工作者要做到以下的工作:<br />
<br />
‧工作者必須要協助案主釐清自己的問題所在及他需要的幫助。<br />
<br />
‧工作者要讓案主知道社區中有那些適當的資源可以去使用。<br />
<br />
‧工作者要讓案主潛在的資源被發掘出來,進而去引導活動。<br />
<br />
‧工作者能製造讓案主成長,解決自己問題的信賴關係的工作環境。(謝秀芬,[2006]:27)<br />
<br />
倫理原則中的自我決定權利<br />
<br />
‧人的幸福權比另一個人的隱私、自我決定權重要。基本福祉高於另一個人的自我決定權。<br />
<br />
‧人的自我決定權比個人的幸福權重要。自我決定權高於基本福祉。<br />
<br />
實務上及倫理上常被視為可接受的干涉對象<br />
<br />
‧兒虐個案,即使在知會的情況下,一般會認為兒童沒有能力自己做決定。<br />
<br />
‧精神耗弱的個案,他們會無法沒有辦法完全理性,也沒有能力去做好的決定。<br />
<br />
‧行為過於不可能完成或產生不可逆轉的結果。例如:自殺。<br />
<br />
‧暫時性的自由度干預而以確保未來的自主性。(徐震,[2001]:73)<br />
<br />
==題目==<br />
案主自決原則是社會工作專業的核心價值之一,試問在下列那一情境下,社工師(員)可以介入案主自決的權利?<br />
<br />
‧已成年的癌末病人表達欲放棄化療而接受安寧照護 <br />
<br />
‧已成年的案主表達為忠於自己的性別認同而欲做變性手術 <br />
<br />
'''‧已成年的案主表達欲殺害已分手的前男友以洩恨''' <br />
<br />
‧已成年的案主表達因感人生無常而欲落髮為僧<br />
<br />
本題出自: 《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 營養師、心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 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社會工作師 科 目:社會工作直接服務》<br />
<br />
==參考文獻==<br />
‧《社會工作倫理》,徐震,李明政主編.--初版,台北市:五南,民90<br />
<br />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1<br />
<br />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二版,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5<br />
<br />
‧《社會個案工作》,廖榮利著.--初版,台北市:幼獅,民57<br />
<br />
‧ 施麗紅 老人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行為初探-以自我決定理論析之 社區發展季刊 132期 中華民國99年12月<br />
<br />
‧ 動機、基本心理需求滿足與幸福感之關係-以Deci and Ryan自我決定理論為基礎 鍾孟玲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2010年國際體育運動與健康休閒發展趨勢研討會專刊<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6%80%A7%E5%88%A5%E8%AD%B0%E9%A1%8C&diff=40198
性別議題
2014-01-16T07:37:19Z
<p>Casehsu:</p>
<hr />
<div>性別議題範圍涵括生物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認同(對自身性別之認同)與性傾向(例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議題。<br />
<br />
4 你寫的比較像是「性別」,而非「性別議題」。性別議題,我們主要會關心因性別而來不平等的議題,而你並沒有將焦點放在不平等上。<br />
內容組成間的相關沒有好好處理,架構可再想想。<br />
部份內容改寫程度太低,會有抄襲的可能性。<br />
缺乏文中引註。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 生物性別與社會性別 ==<br />
<br />
'''生物性別'''(biological sex)是指男性或女性的解剖學、生理學、遺傳學上所呈現的特徵;<br />
典型情況下,同一物種會有兩種性別:雄性(公/男性)與雌性(母/女性),此分別即為生物性別。生物性別劃分是依據個體在其生命週期某段時間中能夠執行的生殖功能來決定,而不同的性別個體會互相補足並結合彼此的基因,以繁衍後代,這種過程稱為繁殖。繁殖過程中,哺乳動物的胎兒之性別由父親/雄性方的Y染色體決定,而母親/雌性方只提供X染色體(雌性同時被界定為生產較大配子/生殖細胞(及卵子)的那一方),因此胎兒若遺傳到的染色體為XX,即為女性/雌性,若是遺傳到的染色體為XY,即為男性/雄性。<br />
<br />
'''社會性別'''(gender)指在社會中、教學體系內、文化下,對於性別角色分工的期待、規範以即界線認定。屬於後天所"建構"出來的性別。<br />
<br />
== 性別刻板印象與角色分工 ==<br />
<br />
性別刻板印象(sex stereotype)指社會依據性別(sex)而預期其特質及行為表現,忽略個人特質,對於男性或女性特質持一過度簡化而固定的觀念。<br />
在於傳統的父權社會之中,男性與女性自幼就會受文化養成性別刻板印象,例如男性會在做出較為陽剛味的事情後,受到同伴或家人的讚賞,然而做出較為陰柔的事情就會遭受嘲笑;反之,女性表現陰柔,就會受到讚賞,表現陽剛則會被糾正,如此性別刻板印象便在潛移默化中養成。性別刻板印象中,男性應當勇敢、獨立、理性、果斷、堅毅、主動、冒險、大膽,而女性要溫柔、整潔、文靜、被動、同情、依賴、委婉、賢淑;若行為舉止不符合文化期待,男性會被嘲笑(例如娘娘腔)或是責罵(例如男兒有淚不輕彈),女性可能也會被戲稱男人婆,或是遭責罵不淑女等等,形成制約。<br />
從性別刻板印象中延伸,社會對男性化行為或女性化行為定義的文化規範,在現實生活中形成性別的角色分工。<br />
無論家庭、職場與社會,男性總是處於主位,女性則處於從屬地位,例如"男主外,女主內",男性多為醫生,女性多為護士,男性多為經理,女性多為秘書。<br />
男性的陽剛特質又稱之為「工作取向」特質,較能有效率的完成工作;陰柔的女性特質又稱之為「關係取向」特質,因為這些特質容易贏得人際關係。不過,在真實的生活中,不會只單一存在一種特質取向,因為在職場中,效率與人際關係對於成功是相輔相成的。<br />
<br />
== 性傾向類型 ==<br />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指的是一個人在情感(愛、依附感、親密行為、愛慕、共同目標與價值觀、相互支持愛護、長久承諾等)與性上對男性及女性有何種型態的耐久吸引;然而一個跟某一性別發生過性行為的人,但缺乏浪漫或情感上的耐久吸引,亦不能絕對的判斷其性傾向。性傾向形成於童年或青少年早期,是個程度漸進的連續概念,每個人的性傾向位於從「只對異性感興趣」到「只對同性感興趣」之間的某個位置。通常,性傾向被歸為三類:'''異性戀'''(對異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同性戀'''(對同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雙性戀'''(對兩性均能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br />
<br />
== 跨性別 ==<br />
<br />
「跨性別者」一詞之定義仍有許多爭議,然而目前最廣為接受的定義是:<br />
「對其出生時,由生殖器官被指定的性別感到無法認同、錯誤或不完整描述的人。」<br />
跨性別包括了許多次分類,比如變性者(Transsexual)、變裝者(Cross-dresser)、扮裝者(Transvestites)等等。<br />
跨性別者通常指的是介於男性與女性之間,並不是絕對的男性或女性,而是男性與女性外的另一種性別,所以跨性別者不等於變性者,因為變性者認為自己是在「女性身體裏的男性」或「男性身體裏的女性」,自身認同與他們出生時被賦予的生殖性別有衝突,<br />
進而希望通過手術「改變性別」;然而很多跨性別者沒有改變性別的慾望或行動。<br />
<br />
== 性別相關法令 ==<br />
<br />
性別平等教育法 <br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br />
性騷擾防治法<br />
家庭暴力防治法 <br />
性別工作平等法 <br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br />
<br />
== 多元成家法案與倫理 ==<br />
<br />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提出,此草案強調「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制度」。<br />
大致分為兩派觀點,贊同多元成家者的想法是"幸福與成家的方式不是只有婚姻一種選擇";<br />
而另一派,反對多元成家者的立場是若「多元成家」成立可能會帶來社會問題,諸如倫理錯亂、助長少子化、無性忠貞義務等等。<br />
<br />
'''同性婚姻'''<br />
現行民法下婚姻只有一男一女才得以結婚。<br />
提案人尤美女(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於2012年12月提出"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br />
草案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二字改為「雙方」,以便同性婚姻合法化;「」<br />
此法案目前已通過一讀,正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準備排案進行二讀前的審查。<br />
<br />
而至於伴侶盟所提出之「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修正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br />
更修正眾多關於婚姻家庭有關性別之用語,例如「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br />
<br />
'''伴侶制度'''<br />
不以婚姻為成家的唯一選項,戀人、親戚(直系親屬除外)、友人若願意互相扶持與照顧,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得以透過伴侶制度組成家庭。<br />
伴侶制度是兩個人的結合,不同於婚姻制度乃兩個家庭之結合,契約效力僅限於伴侶雙方,所以也打破傳統女方須與原生家庭斷絕關係,<br />
並嫁入男方家庭的"嫁娶"觀念,進而促進兩性平等,消逆男尊女卑的父權家庭文化,以及女性之從屬地位。<br />
<br />
伴侶制度強調協商精神,在簽訂契約時就可以依意願與需求協商契約內容。<br />
性忠貞義務、姻親關係與財產繼承都可以由雙方自行訂定,如此可成為重組家庭卻不會影響孩子繼承權。<br />
並且只要單方意願即可解約,贊同原因是鼓勵好聚好散,由於現行離婚制度,協商不成就得上法院,若是因為在一起痛苦不快樂,而對方不簽字亦不得離婚;<br />
反對方對伴侶制度則是考量若單方要解約就解約,那孩子就會沒有固定的雙親,造成社會混亂;而無性忠貞義務是否意謂通姦無罪?直系親屬外皆可成為伴侶,是否可以亂倫?<br />
若伴侶對對方家庭無姻親關係,是否孩子不用叫爺爺奶奶呢?<br />
<br />
'''家屬制度'''<br />
不以血緣為基礎,強調同居、互助、自由選擇成為彼此的家屬。<br />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多人家屬。<br />
<br />
'''收養制度'''<br />
多元性別、單身、同志伴侶、異性伴侶皆可收養孩子。<br />
反對方憂慮收養條件放寬對孩子的未來發展是否有影響。<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br />
<由仇恨犯罪概念論同性戀污名化形成及影響>(中文),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 王貴正,2007<br />
<br />
<性別社會學>(中文),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張晉芬<br />
<br />
<看學生,看課堂現場—再思社會工作教育之性別意識建構>(中文),廖美蓮,中華民國98年7月,社區發展季刊126期<br />
<br />
<衛斯里.史戴西之作品玫瑰的性別中的跨性別研究>(英文),世新大學英語學研究所碩士 李瑋晨,2007<br />
<br />
== 外部連結與延伸閱讀 ==<br />
<br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4%9F%E7%89%A9%E6%80%A7%E5%88%AB 性別]<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0%A1%E5%B0%8E&diff=40197
倡導
2014-01-16T07:09:26Z
<p>Casehsu:</p>
<hr />
<div>倡導,其意義所在即是為人發聲、為人爭取權益的行動即稱為倡導。有提倡、引導之意。亦可能是為了帶起一種新的觀念,而這種觀念建設的影響通常涉及整個社會。<br />
<br />
3 內容鬆散,架構也不好。<br />
要是可以好好的介紹不同的倡導方式,也許可以讓讀者較有概念。<br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略有錯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 倡導的意義與影響: ==<br />
<br />
----<br />
在社會工作之中,有許多角色。其中一項即為「倡導者」(advocate),採自法律的概念,其意義於為案主爭取最大利益、或為案主的最大利益進行辯解等行動者。常包含個案辯護、政策辯護、立法辯護等。<br />
<br />
社會工作之中的倡導,從意義上的表現目的有三:(1)取得案主自其他管道無法獲得的資源或服務;(2)修正現有不利於案主的政策、程序或措施;(3)催生新法案或政策,以帶動必須的資源或服務的發展。<br />
<br />
倡導亦可依工作者型態與影響範圍去區分為兩個層次:一為個案倡導、二屬階級倡導(為一社會行動)。<br />
<br />
#個案倡導:為工作者盡力幫助案主及其家庭獲得協助與服務。<br />
#階級倡導:主要為一特定或特殊階層的組織、團體,以行動去影響法令與政策的改變。<br />
<br />
<br />
== 基變社會工作 ==<br />
<br />
----<br />
基變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其本質上也是採取一個改變社會的觀念,其包含倡導、倡議的價值。基變社會工作者認為造成個人問題的並非個人,而是社會結構。望能改變社會使之成為一個能適應人的社會,而不是主要讓人去適應社會。<br />
<br />
「真正的基變是要改變政治系統以滿足人們的需求,而不是讓人們去適應政治系統。」(David Howe,2011:143-144)<br />
<br />
<br />
<br />
== 各種倡導類型 ==<br />
<br />
----<br />
<br />
'''自我倡導''',自我倡導是主張人們都應享有獨立生活的權利,任何障別的人們都應能在生活中實踐自我決定,並且掌握自己的人生與命運。<br />
<br />
'''獨立倡導''',是在不隱想案主看法的原則下去協助弱勢群體表達他們的看法。倡導者不將自己的看法、建議加諸於案主,同時將案主視為夥伴,不幫助案主做判斷、解決問題。<br />
<br />
<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br />
----<br />
<br />
林萬億(2011)。《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洪曉筑(2013)。《台灣成年智能障礙者的「自我倡導」經驗初探》,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系碩士論文<br />
<br />
黃松林(2006)。《獨立倡導—在老人社會照顧之應用》。社區發展季刊,114,270-280(取自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br />
<br />
謝秀芬(2011)。《社會工作個案: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股份有限公司<br />
<br />
David Howe(2011)。《社會工作理論導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Neil Thompson(2009)。《理解社會工作》,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D%B1%E6%A9%9F%E4%BB%8B%E5%85%A5%E9%80%94%E5%BE%91&diff=40196
危機介入途徑
2014-01-16T06:50:34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3|}}<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br />
'''危機介入途徑(Crisis Intervention)''':<br />
所謂的「危機」,可以被定義為個人對事件的感知或對情境的經驗成為其無法忍受的困難,並且無法以慣用的解決方法或應付機制來減低壓力,因而妨礙個人的日常生活,甚至影響其功能。「危機介入途徑」是社會工作者用來做為協助案主的一種短期處遇模式。其為一種緊急的心理照顧,目標是在幫助在危機情境當中的案主能恢復生、心理及社會的功能,以及讓心理創傷的可能性降到最低。(Wikipedia)<br />
<br />
5 素材有一星的潛力,但內容太多,可以再試著縮減。<br />
看著書打字,通常都無法改變太多,而會有抄襲的可能性。<br />
標題的安排可以再想想,比如說,「危機事件的類型」及「危機介入平衡模式的主旨」並不是「基本概念」<br />
「定義危機介入」做為一個大標也很奇怪。 「理論架構」的內容與標題不合。<br />
「認知介入效果因人而異」不是「危機介入途徑之目標」<br />
Okua(2000)那段漏了兩點。<br />
參考文獻格式還是不對。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定義有參考Wikipedia,也要在參考文獻中反應出來。<br />
<br />
==基本概念==<br />
<br />
===危機的定義===<br />
<br />
每個人、家庭、團體甚至組織,在一生當中難免都會遇上一些危機事件(hazardous event)。而「危機事件」係指那些導致危機發生的主要問題、或者是一系列的難題。(潘淑滿,2000:116)<br />
危機可能是一個挑戰、失去、威脅或創傷性事件。James為危機下了一個定義,認為'''危機'''是知覺某一事件或情境,超出其個人的資源或因應機制,產生無法忍受的困境。這樣的定義可以將危機分為四個部分<br />
<br />
1.危機是一種感知<br />
<br />
2.這種感知是對於事件或情境的<br />
<br />
3.是案主無法容許的困難<br />
<br />
4.超越案主原先可以立即使用的資源和因應機制<br />
<br />
(Rick A. Myer, 2001:3-4)<br />
<br />
因此,危機無法避免有主觀的因素存在,某個事件或許造成某人認知為危機,但對有些人而言,卻是可處理的。因此,對於不同的人口群體,危機狀態的威脅可能有所不同,也可能造成不同潛在的傷害性。<br />
<br />
===危機反應===<br />
<br />
'''危機反應'''是指當案主感覺到平衡受到挑戰時,對於那些顛覆「正常心理平衡」的任何事件或情境做出的回應。因此,危機介入工作的基本切入點是要反應迅速,以幫助案主減少沮喪、恢復平衡。危機介入的理論假定,人對危機的反應可以概略分成以下三個階段,析如下述<br />
<br />
第一階段:<br />
剛開始產生緊張和驚嚇,人們可能會否認危機的發生,為穩定其緊張的情緒,會以慣用的處理技巧因應,然而當這些技巧不足以解決或減輕問題時,反而會出現更高的緊張情緒。<br />
<br />
第二階段:<br />
當出現高度的緊張情緒,會進入第二階段,這些情緒會讓人們混亂、無助、生氣甚或是極度沮喪;這個階段持續的時間視危險事件的本質和個人的因應能力以及社會支持的回應程度而定。<br />
<br />
第三階段:<br />
開始運用不同的因應策略,而結果就看這些因應是否有用。如果因應的策略是沒有效果的,反而會造成緊張的情緒持續擴大,嚴重者甚至造成心理崩潰,出現自殺等情形。然而假設這些努力是有用的,人們就會恢復平衡,且擁有更好的功能性表現。<br />
<br />
(曾華源等,2010:381)<br />
<br />
===危機事件的類型===<br />
<br />
危機的類別可簡單分成兩種:<br />
<br />
一、'''成長危機'''(developmental crisis):<br />
<br />
成長危機是指每個人在成長過程中都需要達成某些成長任務,在達成這些成長任務的過程中若是遇到阻滯、壓力或困擾時,便會出現成長「危機」。根據艾瑞克森(Erikson)的成長理論,不管是青少年期或成年期,可能都會需要面對一些發展危機,發展的危機有以下幾種:<br />
(1)青少年期(12-18歲):青春期的變化、尋找自我、學業、朋輩關係、前途方面等。<br />
(2)成年期(18-34歲):工作、擇偶、結婚、懷孕、父母親角色、子女管教方面等。<br />
<br />
二、'''事態危機'''(situational crisis):<br />
<br />
事態危機是由外在環境引發的,大多數的事件是不可預期和突發的,例如:天災、人禍、疾病、親密關係的突變、親人或摯友意外死亡或自殺等,影響程度則依個人對事變的感受及看法而有所不同。<br />
<br />
(鄭鳳萍,2008:356)<br />
<br />
另外,根據危機不同類型的差異性,Okua(2000)把危機的類型分成以下六種:<br />
<br />
1.危機會出現於個人缺乏做決策需要的資訊時。<br />
<br />
2.危機會出現於預期生命轉變的事件中:規範性生命或發展事件中,像是結婚、離婚、改變生涯、進入生命不同階段等等狀況。<br />
<br />
3.危機會出現於創傷壓力時:環境或無法自己控制的事件,強加在身上的一種處境,可能導致個人完全被其情緒所影響。例如:未預期的死亡。<br />
<br />
4.成熟性─發展性危機:重要的轉捩點、生命週期的過程當中,有重大發展性變化時,危機就可能會出現。例如:青少年離家、少年的認同與獨立。<br />
(曾華源等,2010:384)<br />
<br />
===危機介入平衡模式的主旨===<br />
<br />
'''危機平衡模式'''是危機介入的基本取向,其目的是為了減輕壓力、恢復功能,進而防止情況惡化。此一模式的基本切入點,是對危機狀況作出「立即」的介入和反應,以防錯失關鍵的時間點,導致危機情況更為惡化。評估、指認優先關心的事情,以及發展有限度的目標是此模式的關鍵要素,而且評估須是快速的,並且要將焦點放在此時此刻。關於危機情境中的評估,James(2008)認為應該包含以下六項:<br />
<br />
1.危機的嚴重性<br />
<br />
2.案主目前的情緒狀態<br />
<br />
3.情緒的可變動性<br />
<br />
4.選擇、因應的機制和策略<br />
<br />
5.案主身邊的支持系統以及其他可運用的資源<br />
<br />
6.案主的破壞性程度,特別是其對於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危險程度<br />
<br />
從上述六項評估當中,可以得知James(2008)所提出的分類評量系統(Triage Assessment System)為一快速有效的方法,並且能評估案主經歷危機事件大約會歷時多長。此系統評估案主的情感、行為與情緒這三個面向的功能和情況的嚴重性,為對於案主的評估提供一個架構,以便規畫適當的介入策略。(曾華源等,2010:379-380)<br />
<br />
==定義危機介入==<br />
<br />
'''危機介入'''是一種有時限性的處遇模式,直接針對案主對於特定事件的反應,使其恢服其危機前原有的功能性。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區別的要素,使其可以在結合之後,提供給工作者協助案主的架構,這個架構引導了介入過程,幫助工作者可以了解原因、目標等,使其可以進行治療。<br />
<br />
1.時限性規模<br />
<br />
危機介入是有時間限制的,通常為期的時間不超過六至八週。因為每一種情況的獨特性,工作者必須有創造力的在短短幾分鐘或幾小時之內進行計畫。長時間的陪伴案主直到能夠確保其生理和心理安全是計畫任務的一般的指導原則,也就是說工作者必須花時間陪伴那可能自殺或殺人傾向的案主,目的是為了治療這些案主,不讓他們對自己或身邊的人造成傷害。工作者也必須對於案主沒有能力自我照顧或亦受別人操弄而受傷的情境警覺。對危機越嚴重的反應,工作者當然越是需要積極主動。<br />
<br />
2.單一事件規模<br />
<br />
處遇方式引導特定案件,並且嘗試協助案主解決那些所被關注的特定事件。因此,危機介入的過程必須聚焦在設定和維持現實性的目標,這些目標必須限制在特定的範圍內,也就是只有和危機情境相關的症狀,才納入考量。<br />
<br />
3.處遇規模<br />
<br />
處遇的焦點即是再回復案主回到原先危機前的功能,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完全在於介入過程。危機介入的處遇可以被分為兩個層次。<br />
<br />
第一個層次:<br />
<br />
重視「此時此刻」原則,旨在提供案主支持,並協助案主建立立即的因應技巧,亦協助其達到技巧的維持。<br />
<br />
第二個層次:<br />
<br />
處遇是藉由發展案主的因應技巧、適應危機的能力,以達成案主生命中的經驗整合。這類型的介入通常由助人專業者執行,像是社工、家庭治療師、心理醫師、諮商師等等。這個層面的介入亦包括預期性輔導,工作者必須預備足夠的知識,可以給予在危機情境當中的案主一些經驗和建議。<br />
<br />
(Rick A. Myer, 2001:5-6)<br />
<br />
==理論架構==<br />
<br />
危機介入途徑的理論體系主要是建立在心理動力以及自我心理學的理論之上。首先將這個理論運用在社會工作的實務工作上的是雷波特(Lydia Rapoport,1970),雷波特整合了自我心理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知識,運用於社會工作的實務當中,他認為這個理論對於社會工作專業而言,不單只有適用於個人和家庭,也是用於一群人。危機介入途徑的主要處理對象是實際生活上適應狀況有困難的個人和家庭,因此工作者必須即時並用明確且敏銳的方式介入。(曾華源等,2010:383)<br />
<br />
雷波特將心理動力運用於危機介入,並主張危機介入可以分成兩個主要的層次<br />
<br />
第一個層次:工作者的主要目標<br />
<br />
1. 先緩和案主症狀<br />
<br />
2. 使案主恢復或增進前一級的功能<br />
<br />
3. 協助案主了解形成危機的原因<br />
<br />
4. 幫助案主建立家庭和社區的支持系統<br />
<br />
第二個層次:能協助案主將經歷和過程中學到的處理方法,建立其新的應變能力<br />
<br />
1. 協助案主了解現在危機與過去危機之間的衝突和關聯性<br />
<br />
2. 開始新的思考及處理方式<br />
<br />
(潘淑滿,2000:120-123)<br />
<br />
<br />
另外,古蘭(Golan,1978)認為「任務」是在危機介入過程當中最重要的目標,並認為任務是案主為了達到在生命再整合的過程當中所必須歷經的情緒、社會角色或行動過程。古蘭強調危機介入途徑的處理過程必須運用情緒認知觀點。<br />
<br />
她認為情緒認知的危機介入途徑有幾項介入策略:<br />
<br />
1.尋找各種可能減輕或解決壓力問題的選擇<br />
<br />
2.幫助案主選擇一種有效的介入方式<br />
<br />
3.確定危機介入的策略<br />
<br />
4.運用此項危機介入方式減低壓力<br />
<br />
5.學習有效的危機介入策略<br />
<br />
古蘭亦認為運用短期危機介入於個案的過程中,每個階段的工作目標和評估重點應該清楚區分,因此她將危機介入的個案工作分為三個階段:<br />
<br />
{| class="wikitable" |+ 古蘭的危機介入理論架構<br />
! scope="col" | 階段<br />
! scope="col" |目標<br />
! scope="col" | 聚焦重點<br />
|-<br />
! scope="row" | 開始<br />
| 目標:<br />
<br />
(1)以危機的情境作為中心,重視「即時」的原則<br />
<br />
(2)試著協助案主表達自己的情緒,等案主情緒平穩之後,再對危機事件進行了解<br />
<br />
(3)發現造成危機事件的問題<br />
<br />
(4)評估危機事件可能造成的困擾與影響<br />
<br />
|| 評估重點:在這個階段當中,著重於危機問題的評估<br />
<br />
(1)評估環境因素和問題的優先順序<br />
<br />
(2)決定主要和次要問題的先後順序<br />
<br />
在這個階段當中亦重視契約的訂定,由案主和工作者一同確立主要的目標和任務。<br />
<br />
|-<br />
! scope="row" | 中間<br />
| 目標:<br />
<br />
(1)收集和危機問題相關的資料<br />
<br />
(2)收集被遺漏的資料<br />
<br />
(3)交互檢查資料相異的地方<br />
<br />
(4)選擇適當得探討主題<br />
<br />
|| 此一階段亦著重於案主問題行為的改變,未達成行為的改變有以下三種方式<br />
<br />
(1)瞭解案主的調適能力<br />
<br />
(2)設定短期且可行的目標<br />
<br />
(3)設定整體的目標和任務<br />
<br />
|-<br />
! scope="row" | 結束<br />
| 目標:為結束個案做準備<br />
<br />
(1)評估接案後的每一種歷程<br />
<br />
(2)提出契約和結束的時間<br />
<br />
(3)處理案主抗拒的情緒<br />
<br />
<br />
|| 此一階段當中,著重於協助個案進行回顧工作,並持續進行未來追蹤<br />
<br />
於個案回顧的部份,工作者必須:<br />
<br />
(1)回顧工作過程<br />
<br />
(2)評估已完成和未完成的目標<br />
<br />
於未來追蹤的層面,工作者需:<br />
<br />
(1)與案主討論目前的問題<br />
<br />
(2)與案主討論未來計畫<br />
<br />
(3)協助案主適時的了解問題仍有未解決的部份。<br />
<br />
|}<br />
(潘淑滿,2000:119-123)<br />
<br />
==危機介入途徑之目標==<br />
<br />
從實務工作的層次來看危機介入途徑的個案工作,可以將工作者在此一短期處遇模式的目標歸類成下列兩項:<br />
<br />
===增加個人因應危機的能力===<br />
<br />
此模式主要目標在增進個人、家庭、團體或組織的適應能力,並協助其在危機發生時,能做出有效的調適,增進其社會功能。<br />
<br />
===認知介入效果因人而異===<br />
<br />
工作者必須了解面對危機壓力的情境時,案主本身可能有其條件或限制,危機介入僅只能幫助案主回復到原有的適應能力。對某些案主而言,危機只反映了部份的問題,因此介入有可能無法充分協助案主,這時候也只能退而求其次,在較差的適應能力範圍內,做有限度的危機介入。<br />
<br />
(潘淑滿,2000:118-119)<br />
<br />
==危機介入的步驟與工作原則==<br />
<br />
===步驟===<br />
<br />
危機介入的六個步驟,由Gilliland(1982)提出:<br />
<br />
====第一階段:定義問題====<br />
<br />
在案主處於危機情境時,社工員要聽案主談到危機情境對他的意義和重要性,進而決定危機的獨特意義和案主的嚴重性,如此將可以協助案主紓解情緒,也具有極高度的治療效果。協助案主的過程當中,蒐集資料是重要的,此方法可以幫助社工員協助案主定義他的問題。而在評估案主對問題的定義及危機反應中,考慮其文化因素相當重要,當社工員把案主的文化價值、信念和儀式當成重要的參考點時,介入工作可以更加順利。<br />
<br />
====第二階段:確保安全====<br />
<br />
確保案主的安全性是最優先且最重要的考量,社工員必須將案主對自己和他人身體和心理上的危險降至最低程度。<br />
<br />
====第三階段:提供支持====<br />
<br />
幫助案主確認其支持系統,動員協助網絡,這將對危機介入有極大的幫助性。<br />
<br />
====第四階段:檢驗各種可能的選擇====<br />
<br />
社工員要與案主一同討論什麼樣的行動最適合案主的處境,雖然有些選擇可能更好,不過要優先使用當前最適合他們的選擇,其考慮的因素有以下三種:<br />
<br />
1. 情境支持:就案主身旁的人,了解有哪些人關心案主發生什麼事<br />
<br />
2. 因應機制:代表案主行動、行為或環境上所使用的資源,案主過去如何用它來處理危機情境。<br />
<br />
3. 正面與建構性思考的型態:能夠有效影響案主如何面對問題,進而減少壓力與焦慮的層次。<br />
<br />
其實在危機介入的工作當中,有許多的選擇可以穩定案主的情境,但是過多的選擇有可能反而導致案主無所適從,因此社工員必須要考量情境和其他因素,做出對案主最務實的選擇。<br />
<br />
====第五階段:研擬計畫====<br />
<br />
案主與社工員在充分的溝通協調下,必須同意特定的行動、任務以及時間限制。這三樣計畫的差異,要根據危機情境以及每個人或家庭的獨特狀況做不同的考量。社工員在擬定計畫中,要引導案主了解什麼幫助能夠讓他們恢復到先前的平衡,並且要一同確認案主的安全必須優先於計畫的擬定。因此在這個階段中,社工員和案主的互動必須要增加指導性,然而必須小心拿捏,否則會導致強加慈善行為到案主身上,所以在這個階段當中,必須要在指導性和給予案主自主、強化的獨立性行動之間想辦法有所平衡。<br />
<br />
====第六階段:取得承諾====<br />
<br />
計畫的完成端視案主掌控危機情境的本質,所以案主和社工員要承諾一起處理特定意圖和正向任務,才能讓案主能夠回復到其危機前的功能性表現。<br />
<br />
====預期性輔導====<br />
<br />
完成以上六個步驟後,社工員可以再進一步的和案主一起討論未來可能存在的其他潛在性壓力,這樣的做法稱作「預期性輔導」(Anticipatory Guidance)。預期性輔導有預防性的內涵,其中包含協助案主認知未來可能或潛藏的危機情境,並幫助案主事先計畫未來準備面對壓力的因應策略。使用預期性輔導時,切勿誤導案主,使其有自己將來能夠獨立應付所有困難的期望。即使已經向案主保證他們的技巧,也已經協助案主做了預期性輔導,社工人員仍必須對案主澄清,若往後需要任何幫助,依舊隨時可以回鍋或找尋其他專業協助。<br />
<br />
(曾華源等,2010:385-388)<br />
<br />
===工作原則===<br />
<br />
因為危機情境通常對案主的影響是有負擔的,所以工作者必須做好準備去聆聽案主極端的情緒表達。如果工作沒有做好準備,可能會對案主表示出來的情緒感到困惑,案主強烈的情緒性表達也可能導致工作者感到不舒服或無法控制。因此,工作者會嘗試藉由安慰案主,轉移那些對案主情緒的注意,或者提早的轉移案主對情緒的注意力。危機工作者必須要能夠忍受案主所做出的情緒反應以及做好準備去支持案主適當的發洩這些情緒。(Rick A. Myer, 2001, P.37)以下是幾種危機介入途徑的工作原則:<br />
<br />
1.為一種短期、有時限性的處遇模式,強調即時接案處理<br />
<br />
2.儘速和求助者建立專業關係<br />
<br />
3.助人者的角色是積極的,且主動採取行動<br />
<br />
4.分析和評量危機可能的內在動力因素<br />
<br />
5.幫助案主注入希望,使其看到希望<br />
<br />
6.確立協助的重點和達成的目標<br />
<br />
7.提供案主實際的資訊和實質的支持<br />
<br />
8.重點在於解決問題和減緩症狀<br />
<br />
9.善用週遭的社會資源(包含人力、物力、財力等等) <br />
<br />
10.鼓勵受助者表達內心的感受,呈現症狀及憂慮<br />
<br />
11.盡可能早期支持和介入,以恢復其功能,培養自我獨立<br />
(謝秀芬,2010:286)<br />
<br />
==優勢與限制==<br />
<br />
優勢:<br />
<br />
危機介入途徑是有結構的、有時限的運用相關技術的一系列步驟。初期階段有三個策略性目標,分別為減輕案主情緒,完成其認知、行為和情緒功能的評估,以及計畫介入策略,並聚焦於案主必須執行的任務上。由於假設危機事件改變案主一貫的生活模式,所以介入的目標在於恢復案主在危機發生前所具備的功能。相關研究證實,整合其他危機相關理論的相關假設後,危機介入策略運用在不同的人口群是有很有成效的。創傷和災難危機理論亦包含回應社區和團體的執行策略。這些貢獻對於危機工作的理解和個別差異都非常重要。<br />
<br />
限制:<br />
<br />
雖然目前對危機的定義已有共識,實際上其組成受到個人和文化的影響。對危機的認知會因為威脅、個人認知,以及個人對於情境的解釋、因應問題的技巧等等而有所不同。並且由於此一模式假設危機是一個偶發、有時限的事件,因此會聚焦於個人或團體適應壓力與痛苦的層次上,且此模式亦假設這些行為及任務必須要精熟。<br />
<br />
(曾華源等,2010:388-389)<br />
<br />
==文獻參考==<br />
<br />
Dean H. Hepworth等著;曾華源等譯,《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台北市:新加玻商聖智學習,2012<br />
<br />
潘淑滿,《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心理出版社,2000<br />
<br />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台北市:雙葉,2010<br />
<br />
鄭鳳萍,《危機處理》,香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2008<br />
<br />
Donald E. Wiger and Kathy J. Harowski, <Essentials of Crisis Counseling and Intervention>, New Jersy: John Willy & Sons, 2003<br />
<br />
Rick A. Myer, <Assessment for Crisis Intervention: Triage Assessment Model>, Canada: Brooks/Cole, 2001<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AE%B6%E6%97%8F%E6%B2%BB%E7%99%82&diff=40195
家族治療
2014-01-16T06:03:17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2/9, 2008/1/8|}}<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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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也被稱為'''伴侶和家庭治療(couple and family therapy)'''、'''婚姻和家庭治療(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家庭系統療法(family systems therapy)'''和'''家庭輔導(and family counseling)''',是家庭社會工作的處遇方法之一,藉由分析家庭中的不平衡,處理家庭成員內在及外在的各種衝突。<br />
<br />
家族,指的是家庭成員;治療,則是以精神病理的角度出發,進行分析及治療。當家庭成員中產生生理、心理、社會等問題,而使得家庭功能失去平衡,此時則需要外界力量的協助。外界力量可針對兩個部分來改善家庭成員的問題。第一個,以[[心理諮商]]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探索個人內心狀況,把個人視為治療對象;第二個,將當事人及其家庭視為一整個系統,分析當事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各種互動。藉由分析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才能有效改善個人問題,並且提升個人的社會功能。(吳就君,1986:1-6)<br />
<br />
5 做的不錯,以下挑的較細些。內容部份,起源、理論都涵蓋了眾家,但在階段時,好像跟前面的格局不太搭。<br />
擔憂那段,重要性和前面不一致,如果要寫的話,其他很多訊息要應該加入。<br />
counseling一般是翻做諮商,輔導是用guidance。listening我們會翻為傾聽。<br />
表格內的編輯有點瑕疵,有機會請協助更正。大標題上不要做連結(如會談、結案),內文提到時做就可以了。<br />
<br />
==家族治療的起源與發展==<br />
<br />
1920年,佛洛伊德(Freud)研究出家庭對於個人成長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特別是病態行為的發展,並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論。阿德勒(Adler)運用佛洛依德的理論提出「治療成長中的兒童是預防成人罹患精神官能症的方法」,1920年代,全美各地開始發展兒童輔導運動,1924年,成立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以預防兒童情緒障礙為目標。後來的學者也開始關注環境及社會脈絡如何影響當事人。(劉瓊瑛,2011:25)1930年代,兒童輔導及專業的婚姻諮商中心開始逐漸盛行,除了治療個人內在衝突之外,人際之間的衝突也應該被治療。婚姻治療(conjoint marital therapy)開始被推展,嘗試採用同時治療法(concurrent)及聯合治療法(conjoint)兩種方式。(劉瓊瑛,2011:39)同時治療夫親雙方才能達到治療效果。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初期,開始以一種家庭的觀念來了解個體行為,從傳統精神醫學的概念來處置病人,分析精神分裂病人及不良少年的行為問題。(朱貞慧,2010:7)<br />
<br />
大部分家族治療研究者都同意1950年代是家族治療建立的年代。1951年,貝爾(John Bell)開始於麻州沃斯特郡克拉克大學(Clark University)治療家庭;1955年,鮑文(Murry Bowen)在梅格寧診所(Menninger Clinic)開始為家庭舉辦大型的[[團體治療]];阿克曼(Nathan Ackerman)在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安排了第一個家庭診斷療程。(劉瓊瑛,2011:41-54)傑克森與海利在Palo Alto開始溝通策略學派的家族治療。1960年代,行為認知學派的家族治療首度出現,至1970年代,人本取向主導了心理諮商及治療。1980年代,為家族治療百家爭鳴的黃金年代,家族治療至此發展趨於成熟。各家學派在1990年代至今,已不再互相排斥爭辯,進而形成一種整合的趨勢。(朱貞慧,2010:7-8)<br />
<br />
<br />
==家族治療的理論學派==<br />
<br />
家族治療有很多種模式,各學派都有不同的支持理論,使用的治療技巧也不盡相同。<br />
<br />
大致上可分為以下學派:<br />
<br />
{| class="wikitable" |+ 家族治療理論學派<br />
! scope="col" | 理論模式<br />
! scope="col" | 代表人物<br />
! scope="col" | 理論基礎<br />
! scope="col" | 治療目標<br />
! scope="col" | 治療技巧<br />
|-<br />
! scope="row" | 心理動力學派<br />
| 阿克曼(Nathan Ackerman)<br />
迪克斯(Henry Dicks)<br />
<br />
柏思榮曼義─納吉<br />
<br />
(Ivan Boszormenyi-nagu)<br />
|| 驅力心理學(Drive Psychology)<br />
自體心理學(Self Psychology)<br />
<br />
客體關係理論(Object Relations Theory) <br />
|| 使家庭成員能夠認知到自己的生命經驗,接受<br />
自己潛意識被壓抑的部分,進而促使人格上的<br />
<br />
改變。協助家庭成員彼此建立連結,並且開展<br />
<br />
個人的獨立性。<br />
|| 聆聽(listening)<br />
[[同理]](empathy)<br />
<br />
詮釋/解析(Interpretations/analytic)<br />
<br />
分析上保持中立(neutral)<br />
|-<br />
! scope="row" | 經驗人本學派<br />
| 薩提爾(Virginia Satur)<br />
威克爾(Carl Whitaker)<br />
|| 自我表達(individual)<br />
個人提升(exhancement)<br />
<br />
處於反對理論的立場<br />
|| 重視家庭成員的創造力、自發力,以及經驗所<br />
帶來的價值。在治療過程中,提升成員的自尊<br />
<br />
,並且產生新的經驗,使個人成長以降低家庭<br />
<br />
的依賴,並促進個別化。<br />
|| 家庭雕塑(family sculpting)<br />
家庭藝術治療(family art therapy)<br />
<br />
[[角色扮演]](role-playing)<br />
<br />
沒有特定的技巧<br />
|-<br />
! scope="row" | 鮑文學派<br />
| 鮑文(Murray Bowen) <br />
|| 自我分化(differentiation of self)<br />
<br />
三角關係(triangles)<br />
<br />
多代情緒歷程<br />
<br />
(multigenerational emotional processes)<br />
<br />
手足排行(sibling position)<br />
<br />
情緒切斷(emotional cutoff)<br />
<br />
社會情緒歷程(societal emotional processe)<br />
|| 將治療視為一種讓家庭成員認識自己以及了解<br />
彼此關係的方式。注重情緒回應的「歷程」及<br />
<br />
三角關係的「結構」,目的在於分化歷程及修<br />
<br />
正三角關係,降低家庭成員的焦慮感並提升自<br />
<br />
我能力。<br />
|| [[家系圖]](genograms)<br />
歷程式問題(process questions)<br />
<br />
關係試驗(relationship experiments)<br />
<br />
去三角化(detriangling)<br />
<br />
教練法(coaching)<br />
<br />
採取「我的立場」(taking “I-positions” )<br />
<br />
故事置換(displacement stories)<br />
|-<br />
! scope="row" | 結構學派<br />
| 米紐慶(Salvador Minuchin) <br />
|| 結構(structure)<br />
次系統(subsystems)<br />
<br />
界線(boundaries)<br />
|| 家庭問題是因為家庭無法適應還境改變而產生<br />
,只要改變家庭結構,家庭問題就能獲得解決<br />
<br />
。視家庭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治療師只是<br />
<br />
協助家庭的角色。面對家庭問題,父母與孩子<br />
<br />
非同等地位,父母應負起全部的責任。<br />
|| 建立同盟(alliance)<br />
現場重演(repeat occurrence)<br />
<br />
行為塑造能力(shaping competence)<br />
<br />
建立界線(establish boundaries)<br />
<br />
去平衡(unbalancung)<br />
|-<br />
! scope="row" | 溝通與策略學派<br />
| 傑克森(Don Jackson)<br />
海利(Jay Haley)<br />
|| 家庭規則(family rules)<br />
家庭恆定性(family homeostasis)<br />
<br />
回饋(feedback loop)<br />
|| 最主要的目標是,觀察家庭成員的互動方式及<br />
描述問題的獨特語言,並改變成員對於問題所<br />
<br />
採取的反應行為。治療師會協助家庭訂定一個<br />
<br />
明確並且可完成的主要目標,當家庭的主訴目<br />
<br />
標獲得解決時,治療就宣告結束。<br />
|| 重新框視(reframing)<br />
指導法(directives)<br />
<br />
循環式提問(circular questioning)<br />
<br />
正向解讀(positive connotation)<br />
|-<br />
! scope="row" | 行為與認知學派<br />
| 派特森(Gerald Patterson)<br />
利柏曼(Robert Liberman)<br />
<br />
史圖特(Richard Stuart)<br />
|| 增強(reinforcers)<br />
消弱(extinction)<br />
<br />
基模(schemas)<br />
<br />
社會交換理論(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br />
|| 治療師以「行為」為治療的主要目標。消除家<br />
庭成員不受歡迎的負向行為,並且以對其正向<br />
<br />
行為採取「增強法」,使其正向行為取代負向<br />
<br />
行為。<br />
|| 行為塑造法(shaping)<br />
代幣制度(token economies)<br />
<br />
後效契約(contingency contract)<br />
<br />
後效管理(contingency management)<br />
<br />
隔離法(time-out)<br />
|}<br />
(劉瓊瑛,2011:171-393)<br />
<br />
==家族治療的階段==<br />
<br />
家族治療並沒有特別的標準程序,每一位家族治療師都應該找到屬於自己的方式。(吳就君,1986:141)<br />
<br />
===初步接觸===<br />
<br />
第一次電話接觸,主要是為了獲得最低限度的資料,掌握主要的問題,並且安排家人能夠前來接受諮商。通話時,應與通話者建立連結,並安排初次[[會談]]時間、地點,盡量使與主要被治療者有關係的家人都能前來參與。(王慧玲、連雅慧,2002:159-161)<br />
<br />
===初次[[會談]]===<br />
<br />
初次[[會談]]的主要目的在於與家人建立關係並且蒐集資料。[[會談]]過程中,治療師應與家庭中每個人都有所接觸,建立共同合作的關係,並且瞭解個家庭的結構,通常會使用[[家系圖]]蒐集家庭史以了解整個家庭網絡。為了避免[[會談]]過程中家庭成員情緒失控,治療師必須掌握住每人發言的權限及步調,並且建立主導地位,例如:建立一次只能一人發言的規則。最後,針對主要問題,與家人協商出一套治療契約,使家庭成員了解治療目標及走向。(王慧玲、連雅慧,2002:161-165)<br />
<br />
===治療初期===<br />
<br />
治療師明確的指出家庭中存在的問題及衝突,並開始設法解決,盡量鼓勵家庭成員能夠產生一些改變。可能把家庭衝突帶入晤談室,治療師將家庭出現的問題提出一個假設性的修正模式,並且加以指導。可能針對核心問題建議家庭作業,讓家庭成員都能意識到自己在問題或衝突之中扮演的角色,使成員能夠跳脫既有角色中並且做一些改變。(王慧玲、連雅慧,2002:165-168)<br />
<br />
===治療中期===<br />
<br />
治療師應該要扮演一個不具主導性的角色,目的是要讓家庭能夠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時的治療師協助家庭成員能夠表達自己、彼此交談互動、互相依賴,而不是單單處於家庭參加療程的狀態。雖然治療師在團體裡處於一個不積極的狀態,但家庭若產生衝突或陷入僵局時,治療師仍要適時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68-169)<br />
<br />
===[[結案]]===<br />
<br />
各學派對於治療的結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派認為[[結案]]是家庭原有的問題及衝突已解決,治療即可以告一段落;有的認為,治療是需要一段很長的過程,需要好幾年的時間。通常對於治療師來說,當家庭認為已達到當初求診目的,滿意目前狀態,即可以進行[[結案]]。[[結案]]時要讓家庭成員了解在治療過程中所學習到的,並且讓家庭明白並肯定在這段時間的改變。[[結案]]後幾個月,治療師應持續追蹤,確認是否有故態復萌的徵兆,再次確認療程已結束、不須再次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70-171)<br />
<br />
==家族治療師的角色==<br />
<br />
身為一位家族治療師,可能扮演以下角色:<br />
<br />
* 提供資源者:家族治療師是一位專家,並非萬能全知的,應該給予家庭成員一種提供資源的角色。<br />
* 觀察者:在家族治療的過程中,治療師可以站在每一個人的立場來看待家庭,並且觀察家庭成員的交流。<br />
* 具有權威可依賴者:此處的權威指的是在家族治療專業中的權威,並且可以讓家庭信任、依賴治療師的專業角色。<br />
* 溝通示範者:治療師對於自己各種用詞都必須謹慎,避免帶有個人偏見,並且將溝通的技巧帶給家庭成員。<br />
* 教導者:除了示範良好的溝通之外,治療師也應協助家庭成員察覺溝通時的內在感受及內隱訊息。<br />
* 互動者:治療師與每個家庭成員溝通,並參與了家庭成員的互動。<br />
* 標示者:家族治療師可能以治療標示家庭成員的失調行為,使成員察覺標示下所產生的行為。(吳就君,1986:127-136)<br />
<br />
==家族治療的擔憂==<br />
<br />
家族治療師在面對家庭時,必須採取客觀中立的立場。在他們與家庭成員毫無關係的基礎下,立場中立似乎是容易達成的;但若是面對自己親人時或是與自己有關係的人時,治療師是否還能保有中立的立場來進行家族治療?(Pittman Frank,1994)而面對與自己價值觀互相衝突的家庭事件,又應該如何詮釋事件並且給予建議?在自身與被治療家庭無相同經驗時,治療師要如何面對家庭成員的質疑?身為一個治療師的角色,是在治療企圖之下面對家庭成員,是否還能以真實的情感與家庭互動?基於[[專業關係]]以及和家庭的真實互動,要如何守住兩者之間的[[專業界線]]?<br />
<br />
<br />
==家族治療的專業機構==<br />
<br />
*[http://www.acft.org.tw/ 華人伴侶與家族治療協會]<br />
*[http://www.afta.org/ 美國家族治療協會]<br />
*[http://www.aft.org.uk/ 英國家族治療協會]<br />
*[http://www.europeanfamilytherapy.eu/ 歐洲家族治療協會]<br />
<br />
<br />
==參考文獻==<br />
<br />
1.Pittman Frank. "A Buyer's Guide to Psychotherapy," Psychology Today, January 1, 1994.<br />
<br />
2.吳就君(譯)(1986年)。《家族治療─入門》(原作者:Virginia Satir)。台北市:大洋出版社。<br />
<br />
3.劉瓊瑛(譯)(2011年)。《家族治療(九版)》(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4.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概論》(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5.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的理論與方法》(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6.朱貞慧(2010年)。《從家族治療的觀點來探討家族系統排列之內涵-以華人家族心靈排列為例》。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市。<br />
<br />
{{Rank4}}</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90%8C%E7%90%86&diff=40194
同理
2014-01-16T05:11:48Z
<p>Casehsu:</p>
<hr />
<div>'''同理'''又通稱為同理心(empathy),可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指理同理對案主內在經驗感受,能設身處地去體會案主的感覺;第二個層面是再將自己感覺、了解的以案主了解的語言和非語言方式表達,傳遞給案主。而在此,要達到第二層面則必須有第一層面的優先條件。(Dean H.等著;曾華源等譯,2012:89-191)<br />
3 之前就說過,參考文獻格式不對,請參考APA格式。<br />
將別人的作品複製貼上,再修改句子,是無法寫出好的作品,也是標準的抄襲行為。<br />
請參考「作業」頁面上的「這份作業不是什麼」及「這份作業是什麼?」 <br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及參考文獻。<br />
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那是胡亂充數的吧?起源那的文中引注也是!)。<br />
<br />
== 同理的起源 ==<br />
同理(empathy)是近十九世紀由美學領域中的德文字"Einfülung"翻譯。1873年,德國 Robert Vischer首次提出 "Einfühlung",指人們在心理方面的自我投射。1903年,德國心理學家 Theodor Lipps將 "Einfühlung"運用心理學及現象學的方式加以組織和發展,相信人可以藉由模仿和投射,讓彼此相互了解和回應。直到1909年,Edward Braford Titchener創造"empathy"一詞來代表Einfüglung,將empathy定義為:人將自己放進一個事物的情境裡,並感覺、體會其人性化的過程並強調一個人對他人感覺的覺察和反應。(Hill,1996:261-262)<br />
<br />
== 同理的成分 ==<br />
同理心是複合性的概念,除了是具備穩定性的能力,也是一種個人的特質。1972年,Kurtz和Grummon兩位學者認為同理心是不能以單一面向來界定的,因此要界定同理心的成分時,是相當困難的。<br />
1977年,Gladstein根據Kurtz和Grummon的論點,他認為同理心包含了三種成分:認知、情感以及認知情感兼具的同理心。但是在1980年,他認為學者在界定同理心時,會忽略掉1975年Rogers這位學者所提出的「同理心是一段過程」。所以,他修正了自己的論點,再將他原本提出的三種童心理觀點,細分為六種:認知(cognitive)、情感(effective)、暫時性進入個人的信念系統(the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one's personal belief system)、同理心是一段過程(empathy as a process)、同理經驗的溝通(the communications of the empathic experience)、發掘潛在感覺與想法(additive empathy)的同理心。但在這六種中,他認為認知、情感、同理經驗的溝通,是必須在同理過程中,出現較頻繁且持續進行著。1984年,Hoffman提出了更具體的三種同理心成分:認知、情感與動機。<br />
由上述可見,同理心成分被界定時,大多觀點都具備了認知及情感同理心兩大內涵,因此具備同理心的人士能夠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了解他的想訪,並且感受當事人的感受。但也有學者強調,同理心也需要同理經驗的溝通,就是藉由態度、行為上的展現,讓對方感受到被同理。<br />
根據這些學者的觀點,我們可以將同理心成分定義成三大部分:<br />
<br />
1.'''認知同理心'''(cognitive empathy):能從當事人的立場去瞭解對方的認知狀態或思考,也能考慮當事人的處境。<br />
<br />
2.'''情感同理心'''(emotional empathy):能知覺到當事人的情緒經驗,進而產生和當事人相同的情緒。<br />
<br />
3.'''表達同理心'''(expressed empathy):對他人表現出關心、接納、瞭解及支持的同理態度。<br />
(林芳寧,2003:9-11)<br />
<br />
== 同理的歷程 ==<br />
如同上述所述,最早在1975年提出「同理心是一段過程」的學者是Rogers,他認為在這過程中,是專業人員與當事人心靈交會,藉由專業人員瞭解當事人的認知、情感後,將這些知覺表達出來讓當事人感受到被塗領,經過這樣一連串的循環,可以引發出更多當世人心裡潛藏的部分。<br />
1980年,Hill提出同理過程的模式,將過程具體的區分為三大部分:預測性瞭解、行為性瞭解及完成性瞭解,詳細的敘述如下:<br />
<br />
1.'''預測性瞭解'''(predictive understanding):透過互動,獲得當事人的訊息,並開始在認知及情感上了解當事人,還有當事人和自己不一樣的地方。<br />
<br />
2.'''行為性瞭解'''(behavioral understanding):經過預測性瞭解之後,專業人員透過語言行為或非語言行為表達自己對於當事人的瞭解。<br />
<br />
3.'''完成性瞭解'''(achieved understanding):當事人基於自己的期望、刻板印象,開放程度形成一個印象,藉以感受自己是不是有被同理。若當事人有感受到,則專業人員的同理進入完成性的瞭解階段。<br />
<br />
除上述之外,Hill還有更進一步詳細敘述需要完成同理過程中,所需要具備的人際技巧,見下表詳述:<br />
<br />
{|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5" align="center"<br />
! <center>同理過程的階段</center><br />
! <center>所需具備的人際技巧</center><br />
|- <br />
| <center>預測性瞭解</center><br />
| 角色取替能力、觀察非語言行為、傾聽技巧、自我揭露、回饋、真誠、非自我防衛<br />
|- <br />
| <center>行為性瞭解</center><br />
| 重新敘述、支持與瞭解、表達溫暖及瞭解的非語言行為、語言行為和非語言行為的一致性<br />
|- <br />
| <center>完成性瞭解</center><br />
| 核對知覺、觀察非語言行為、接受回饋<br />
|}<br />
(林芳寧,2003:11-13)<br />
<br />
== 同理的層次 ==<br />
1969年,Carkhuff學者將同理心分為兩個層次:初級同理心(primary level of empathy)以及高層次同理心(advanced level of empathy)。初級同理心是指個人將當事人明顯所呈現的經驗、感覺及行為,表達自己所知覺到的,讓當事人知道,藉以協助當事人探索並澄清自己的問題。而高層次同理心是能夠瞭解當事人所沒有表達出來,透過知覺感受到的,表達給當事人知道,並協助當事人對自己的問題有新的觀點和認識。(許永芳,2002:29-30)<br />
<br />
1977年,Hammond、Hepworth和Smith,這三位學者將同理心的過程分為五個反應層次:<br />
<br />
=== 低層次同理反應 ===<br />
專業人員將當事人明顯的感受,只有部分瞭解或是沒有完全的瞭解,亦或是指以自己的主觀判斷,並沒有辦法反應出案主的感受,甚至是與案主產生爭辯。因此這一階段的反應可以被視為是無效的溝通。<br />
<br />
=== 中低層次同理反應 ===<br />
專業人員對當事人表面所呈述地做出反應,但卻忽略掉當事人所呈述的事實部分,專業人員亦可能用不適當的字詞形容當事人的感受,或是將當事人的感受做出錯誤的解釋。另一方面,專業人員將自己的概念反應給當事人,雖然診斷正確,卻不是同理案主的反應。<br />
<br />
=== 可交換或循環同理反應 ===<br />
專業人員透過語言行為及非語言行為將自己所瞭解的得與當事人明顯表達的訊息做出重要的交換,正確反應出當事人所做出的事實呈述、表面感受與當事人的狀況。循環同理並沒有增加亦或是減少當事人的表面感受。在這一個層次中,是主要是要增進會談中有更入的探索,甚至是引導當事人對問題做出聚焦的反應。<br />
<br />
=== 中高層次同理反應 ===<br />
這次的反應增加了表達當事人在會談的過程中所隱藏的訊息及他的感受,讓當事人可以自我覺察更深的情緒。這一層次的同理反應目標是促使案主的自我覺察。<br />
<br />
=== 高層次同理 ===<br />
高層次同理是指專業人員可以正確反應當事人全部(含表面和隱藏)的感受與意義。同時,也能夠指出當事人在陳述中所隱含的目標,並指示出當事人個人成長與行動方式的可能方向。相較於其他層次的同理反應,高層次的同理更能增進當事人對於自我的感受,和增加當事人對問題瞭解的深度和廣度。(Dean H.等著;曾華源等譯,2012:94-96)<br />
<br />
== 同理的功能 ==<br />
無論是在學術界或是實務界,「同理心」在日常生活中或是在專業的助人工作裡,他的功能備受肯定,因此可以將同理心的功能分為四種,下列將分段敘述。<br />
<br />
=== 增加生活適應能力 ===<br />
1990年,Long和Andrews兩位學者,閱過各篇探討婚姻的相關文獻後,發現同理心對婚姻的適應狀況及穩定度有著其存在的重要性。而1997年,Oppenheim, Nir, Warrn和Emde兩位學者對於兒童情感表達的研究中發現,情緒理解能力較高的孩子較富有同理心,因此老師的評價常常會是社會關係良好。概括而言,無論是直接亦或是間接的影響,「同理心」對個體的生活適應能力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林芳寧,2003:14)<br />
<br />
=== 提升助人效果 ===<br />
1975年,學者Rogers認為專業心理諮商輔導人員如果對於當事人的情緒能夠有正確的同理心的瞭解時,就能夠促使當事人產生建設性的改變。民國七十一年,華敘麗學者在整理關於同理心功能之相關論述的研究後發現,同理心對於當事人於專業人員各有其不同的功能。對當事人而言,同理心可以協助其釐清自身的感受、探索自我的想法;對專業人員而言,同理心可以使其不易對於當事人的行為給予建議或是評論,並創造出沒有任何壓力的空間。而在1983年,Roffers和Waldo曾經對於諮商員的同理心及其諮商效果做出相關的研究,研究結果發現,較有同理心的諮商員,在團體諮商的效果較好。更具體地來說,同理心有助於建立良好的關係,以及修正專業人員對於當事人的了解,以及協助當事人了解其自身內在深層的想法及感受等功能。因此,同理心這份助人的技巧,對於助人的效果及效果評估上是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林芳寧,2003:14)<br />
<br />
=== 促進人際互動 ===<br />
在詹志禹這位學者的研究中發現,同理心是人際互動中的重要元素,缺乏同理心的人,其人際關係的發展就會受到阻礙。而Egan(1975)也認為,有同理心的人比較有自信,而且樂於和其他人互動,更能尊重他人的談話;相反的,沒有同理心的人,常批評,也常打斷他人談話,且不熱衷於社交活動。1993年,Schonert-Reichl在一項行為困擾青少年同理心及社會能力的研究上發現,行為困擾青少年的同理心層次較低,而且較不參與課外的社團活動,和同年紀的同學的接觸也不頻繁,互動的品質也不佳。但Staub(1987)在其研究中發現,在建立正向關係的時候,如果照顧者對嬰兒表現出同理心,然後嬰兒也以正向的反應回饋給照顧者時,此時雙方就會建立了同理心的連結,以致於雙方可以發展正向且穩定的關係,而這種關係也會影響到嬰兒日後與他人的互動。由此可見,當個體具有同理心時,他對於環境會採取正向而且具有建設性的回應方式,因此也會有助於其在人際互動的過程。(林芳寧,2003:14-15)<br />
<br />
=== 激發出有利於社會行為的展現 ===<br />
有許多學者針對同理心提出其看法及研究,大多都傾向同理心是激發有利於社會行為的展現。1982年,Moore認為同理心是正向社會行為的重要媒介;而Robert及Strayer兩位學者從研究中發現:男孩的同理心能有效預測利社會行為,而女孩的則是與利社會行為間有關。因此,可以從學者的學說以及研究發現,同理心確實是激發利於社會行為顯現。(林芳寧,2003:15)<br />
<br />
<br />
由上述可知,同理心無論是在實務上、學術上亦或是日常生活中,都有其重要性。除了上述以外,Eckstein和Cohen兩位學者認為溝通、同理心及信任,是建立人際關係三大重要的因素。因此,同理心的確在人與人的互動中,有著其重要的角色及地位。(林芳寧,2003:15)<br />
<br />
== 相關條目 ==<br />
*[[自我揭露]]<br />
*[[會談]]<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Dean H.等著;曾華源等譯,2012年,《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台北市,新加玻商聖智學習。<br />
*許永芳,《國小學童同理心發展及其相關因素之研究》,國立台南師範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2。<br />
*林芳寧,《同理心成長團體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2003年。<br />
*Clara E. Hill,The current of state of Empathy Research,Journal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1996年,No.43。<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9%9D%9E%E8%87%AA%E9%A1%98%E6%A1%88%E4%B8%BB&diff=40193
非自願案主
2014-01-15T01:57:32Z
<p>Casehsu:</p>
<hr />
<div>'''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經由法院的裁決或者是相關機構為了執行功能而主動進行調查,像是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或者是施暴者就比較傾向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此外也有人是在家人或者是在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而這種狀況也比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萬億,2012:332-333;周月清,1996)。<br />
<br />
4 寫的不錯,接近一星,但如果王老師的書看過了,應可寫的更深入吧!<br />
「非自願性案主的行為 」標題下的不好,這應是在描述他們有什麼特性。若可再擴充些,就更好了。<br />
社工者的角色、權利關系、有什麼協助的技巧原則,都比你把「會談原則」及「社會化策略」應用在非自願性案主身上更重要。<br />
文末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又,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算數。<br />
<br />
==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br />
如同上述所提到的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都是被迫或者是從第三者那感受到壓力而來接受專業人員協助的人,其中非自願性案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法院裁決的,另一種是非由法院裁決的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br />
<br />
1.強制性案主(mandated client):因為受到法院、警察機關或者是依據其他具有保護性質權力機構的規定,而被迫來尋求協助的人,例如因為犯了罪而被法院裁定須要接受保護管束的青少年、因虐待兒童而被判定須要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父母以及在家庭中的施暴者,都是因法律的規定或是法庭的命令而依法強制其接受服務,所以也稱為強制性的案主(mandated client)。(林勝義,2002:87;謝秀芬,2002:158-159)<br />
<br />
2.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並不是來自法院的判決,而是在家人、朋友或第三者的壓力下接受處遇或被轉介,或者是一些相關的社會福利單位及社會工作者認為其行為已經威脅或阻礙到他人的社會功能而主動介入,像是疏忽兒童的父母,而這些因某事件、情境而被迫得與專業人員接觸的人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勝義,2002:85;林萬億,2012:333)<br />
== 非自願性案主的行為 ==<br />
非自願性案主是在不情願的狀況下被外界幫助,通常他們並不覺得自己需要求助於專業,也就是不承認本身有他人所認定的問題,或者是本身知道自己有他人所認定的問題但是並不覺得自己需要去接受專業的協助。整體而言,非自願性案主不接受自己成為受助者的角色。因此非自願性案主對於工作者的介入會表現出有敵意的態度,並且會帶出憤怒的情緒,在過程當中也可能會拒絕配合或者是有敷衍推託、挑戰、質問、逃避、否認及解釋等抵制性的行為。(王行,2007:15-16)<br />
<br />
'''反彈理論Reactance Theory'''<br />
抗拒的行為包含了不合作、逃避、答非所問、防衛心強、爽約、沉默等,是用來預測當人們失去其有價值的自由而受到威脅時的正常反應(Brehm,1976),而這也常被社會工作者拿來描述非自願性案主的行為反應。<br />
<br />
大多數的工作者在面對案主的抵抗行為時仍然以偏向心理治療的微視面去理解,但是助人工作者不應只局限於以傳統心理治療的觀點去理解其行為,應可擴大角度以權力剝奪與自主需求去同理非自願性案主的感受。因此社會工作者在處遇的過程中所面對的抵抗與阻撓行為,可視其為「自由權利被剝奪」與「權力關係不平等」的主體性反應。然而案主所表現出一連串的抵抗及抗拒的行為也是一種功能,其目的就是要藉此緩和個人所遭遇的逆境和刺激。根據Rooney對非自願性案主的論述,案主在被迫與助人工作者建立專業關係的經驗和過程中,其所認知到的自由價值的損失程度、被公權力強制侵入其生活的程度,以及被命運擺布的無力感,會突顯該案主的非自願性表現強度。<br />
== 自願性程度 ==<br />
非自願性案主的自願性程度可以根據案主是否為法院裁決以及案主本身的宿命觀(主張未來的某些事情是被決定的,沒有任何人有力量改變)分成以下四種不同層次:(劉瓊瑛,2010:407-408)<br />
<br />
1.高度非自願性:個案受法院裁定要被迫接受服務或裁決,例如:監獄裡的受刑人,他們往往高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且認為這一切都是命中註定或者是倒楣所致。<br />
<br />
2.無求助管道的非自願性:像是受法院保護管束的個案、子女被強制帶離身旁的施虐父母或者是迫使妻子離家的施虐男人,會高度覺得受到約束並且會認為這都是命運所致,低度感受到失去自由。<br />
<br />
3.無法辨識的非自願性:他們並非法律強制裁示的個案,例如單親、繼親、低收入戶、家暴等家庭或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往往會有高度的宿命觀認為是自己的命該如此。<br />
<br />
4.自願性求助個案:不是屬於法律裁示的個案,是一群主動、自願性來求助的個案,低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及低度的宿命觀不輕易向命運低頭。如主動來尋求婚姻或家庭諮商、心理輔導、職業輔導的個案。<br />
<br />
== 會談原則 ==<br />
社會工作者在與案主會談得過程中其態度在本質上應掌握以下幾個原則,在此特別針對非自願性案主來做論述:(謝秀芬,2006:21-28)<br />
<br />
1.尊重原則:社會工作者在會談的過程當中要尊重案主個人的思想、感覺和行為,不做強迫性的語言動作,由於非自願性案主已經是被強制要來接受服務,所以在會談中要避免強制的行為,如此一來才能與案主建立起信賴的關係,並讓他們相信社會工作者是真心想幫助他的。例如:對案主的沉默或不願參與活動,不強迫其開口或參與。<br />
<br />
2.個別化原則: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個別化是對不同性質的案主給予的認同與了解,因此對於非自願性案主的問題社會工作者不要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專業人員應重視案主的個別差異。<br />
<br />
3.接納原則:接納並不是贊同案主的偏差態度與行為,而是接納案主個人或背後那些真實的事實。因此社會工作者要以案主的真實情況而非以自己的期望狀況來看待案主,對於非自願性案主的那些優缺點以及其抗拒和破壞性的態度與行動應予以接納,因為接納的氣氛可以解除案主的防禦。例如:在與案主的對話過程中,不去批判他的行為而是告知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或需要承擔的責任。<br />
<br />
4.同理原則:對於被強制參加服務的案主,其所作的行為大都不是被社會許可的行為,社會工作者可以適當的運用不同層次的同理溝通技巧及反應來增加案主的信任,例如:使用傾聽的技巧,仔細地聽案主想要表達的內容,並適時地給予反應。<br />
<br />
5.真誠原則:若社會工作者在會談的過程中表現出真心想幫助案主的態度,那麼案主也較有可能會打開心胸與工作者配合。例如:工作者在適當的時機也會利用自我坦露的技巧,與案主分享自己的故事。<br />
<br />
6.保密原則:尊重案主的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原則,對於非自願性案主而言在安全的環境下,他們較能安心與社會工作者談話,所以社會工作者在第一次見面時,必須告知其會談內容是會加以保密的,以增加案主的安全感。<br />
<br />
== 社會化策略 ==<br />
社會工作者能成功介入的關鍵在於能在最初階段的處置中與案主建立一致性的目標和方法。而所謂的社會化策略,就是要促使案主在處置的過程中從原本沒有想改變的意願,漸漸轉變成有改變的動機,或者是指案主減少原本所表現出的抵抗行為或反彈行為,到願意與社會工作者共事的過程,以及社會工作者為案主所發展一致性的介入目標。然而要促使案主有改變的動機,就必須讓案主有參與在其中的感覺也必須要讓案主有自我選擇的機會。(周月清,2001:176)<br />
<br />
== 相關連結 ==<br />
[[會談]]<br />
== 參考文獻 ==<br />
林萬億,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第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332-333)<br />
<br />
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合著,200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初版。國立空中大學。(85-87)<br />
<br />
謝秀芬,2002。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初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158-159)<br />
<br />
朱鳳英、林惠芳、林幸君、孫明儀、張如杏、劉瓊瑛,2010。早期療育與社會工作,初版。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04-408)<br />
<br />
謝秀芬,2006。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二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1-28)<br />
<br />
周月清、朱鳳英、劉玉珊、蔡秀妹、黃淑文、黃鈴雅、許昭瑜,2009。協助拒絕接受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發展與評估。<br />
<br />
王行,2007。暴力與非自願性案主的輔導,初版。松慧有限公司。(14-17)<br />
<br />
周月清,2001。家庭社會工作: 理論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br />
<br />
Kay Goler Levin(2005).Involuntary Clients In Groups. The Journal of Social Work,13-14.<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9%9D%9E%E8%87%AA%E9%A1%98%E6%A1%88%E4%B8%BB&diff=40192
非自願案主
2014-01-15T01:52:47Z
<p>Casehsu:</p>
<hr />
<div>'''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是經由法院的裁決或者是相關機構為了執行功能而主動進行調查,像是少年犯罪、兒童虐待、婚姻暴力等涉入者或者是施暴者就比較傾向是被迫來到社會機構接受協助。此外也有人是在家人或者是在其他第三者的壓力下被轉介而來,而這種狀況也比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有時也稱之為不情願的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萬億,2012:332-333;周月清,1996)。<br />
<br />
4 寫的不錯,但如果王老師的書看過了,應可寫的更深入吧!<br />
社工者的角色、權利關系、有什麼協助的技巧原則,都比你把「會談原則」及「社會化策略」應用在非自願性案主身上更重要。<br />
文末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又,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算數。<br />
<br />
== 非自願性案主類型 ==<br />
如同上述所提到的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都是被迫或者是從第三者那感受到壓力而來接受專業人員協助的人,其中非自願性案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法院裁決的,另一種是非由法院裁決的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br />
<br />
1.強制性案主(mandated client):因為受到法院、警察機關或者是依據其他具有保護性質權力機構的規定,而被迫來尋求協助的人,例如因為犯了罪而被法院裁定須要接受保護管束的青少年、因虐待兒童而被判定須要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父母以及在家庭中的施暴者,都是因法律的規定或是法庭的命令而依法強制其接受服務,所以也稱為強制性的案主(mandated client)。(林勝義,2002:87;謝秀芬,2002:158-159)<br />
<br />
2.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並不是來自法院的判決,而是在家人、朋友或第三者的壓力下接受處遇或被轉介,或者是一些相關的社會福利單位及社會工作者認為其行為已經威脅或阻礙到他人的社會功能而主動介入,像是疏忽兒童的父母,而這些因某事件、情境而被迫得與專業人員接觸的人較傾向於非自願性案主,又稱為不情願案主(nonvoluntary client)。(林勝義,2002:85;林萬億,2012:333)<br />
== 非自願性案主的行為 ==<br />
非自願性案主是在不情願的狀況下被外界幫助,通常他們並不覺得自己需要求助於專業,也就是不承認本身有他人所認定的問題,或者是本身知道自己有他人所認定的問題但是並不覺得自己需要去接受專業的協助。整體而言,非自願性案主不接受自己成為受助者的角色。因此非自願性案主對於工作者的介入會表現出有敵意的態度,並且會帶出憤怒的情緒,在過程當中也可能會拒絕配合或者是有敷衍推託、挑戰、質問、逃避、否認及解釋等抵制性的行為。(王行,2007:15-16)<br />
<br />
'''反彈理論Reactance Theory'''<br />
抗拒的行為包含了不合作、逃避、答非所問、防衛心強、爽約、沉默等,是用來預測當人們失去其有價值的自由而受到威脅時的正常反應(Brehm,1976),而這也常被社會工作者拿來描述非自願性案主的行為反應。<br />
<br />
大多數的工作者在面對案主的抵抗行為時仍然以偏向心理治療的微視面去理解,但是助人工作者不應只局限於以傳統心理治療的觀點去理解其行為,應可擴大角度以權力剝奪與自主需求去同理非自願性案主的感受。因此社會工作者在處遇的過程中所面對的抵抗與阻撓行為,可視其為「自由權利被剝奪」與「權力關係不平等」的主體性反應。然而案主所表現出一連串的抵抗及抗拒的行為也是一種功能,其目的就是要藉此緩和個人所遭遇的逆境和刺激。根據Rooney對非自願性案主的論述,案主在被迫與助人工作者建立專業關係的經驗和過程中,其所認知到的自由價值的損失程度、被公權力強制侵入其生活的程度,以及被命運擺布的無力感,會突顯該案主的非自願性表現強度。<br />
== 自願性程度 ==<br />
非自願性案主的自願性程度可以根據案主是否為法院裁決以及案主本身的宿命觀(主張未來的某些事情是被決定的,沒有任何人有力量改變)分成以下四種不同層次:(劉瓊瑛,2010:407-408)<br />
<br />
1.高度非自願性:個案受法院裁定要被迫接受服務或裁決,例如:監獄裡的受刑人,他們往往高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且認為這一切都是命中註定或者是倒楣所致。<br />
<br />
2.無求助管道的非自願性:像是受法院保護管束的個案、子女被強制帶離身旁的施虐父母或者是迫使妻子離家的施虐男人,會高度覺得受到約束並且會認為這都是命運所致,低度感受到失去自由。<br />
<br />
3.無法辨識的非自願性:他們並非法律強制裁示的個案,例如單親、繼親、低收入戶、家暴等家庭或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往往會有高度的宿命觀認為是自己的命該如此。<br />
<br />
4.自願性求助個案:不是屬於法律裁示的個案,是一群主動、自願性來求助的個案,低度感受到自己失去自由及低度的宿命觀不輕易向命運低頭。如主動來尋求婚姻或家庭諮商、心理輔導、職業輔導的個案。<br />
<br />
== 會談原則 ==<br />
社會工作者在與案主會談得過程中其態度在本質上應掌握以下幾個原則,在此特別針對非自願性案主來做論述:(謝秀芬,2006:21-28)<br />
<br />
1.尊重原則:社會工作者在會談的過程當中要尊重案主個人的思想、感覺和行為,不做強迫性的語言動作,由於非自願性案主已經是被強制要來接受服務,所以在會談中要避免強制的行為,如此一來才能與案主建立起信賴的關係,並讓他們相信社會工作者是真心想幫助他的。例如:對案主的沉默或不願參與活動,不強迫其開口或參與。<br />
<br />
2.個別化原則: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個別化是對不同性質的案主給予的認同與了解,因此對於非自願性案主的問題社會工作者不要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專業人員應重視案主的個別差異。<br />
<br />
3.接納原則:接納並不是贊同案主的偏差態度與行為,而是接納案主個人或背後那些真實的事實。因此社會工作者要以案主的真實情況而非以自己的期望狀況來看待案主,對於非自願性案主的那些優缺點以及其抗拒和破壞性的態度與行動應予以接納,因為接納的氣氛可以解除案主的防禦。例如:在與案主的對話過程中,不去批判他的行為而是告知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或需要承擔的責任。<br />
<br />
4.同理原則:對於被強制參加服務的案主,其所作的行為大都不是被社會許可的行為,社會工作者可以適當的運用不同層次的同理溝通技巧及反應來增加案主的信任,例如:使用傾聽的技巧,仔細地聽案主想要表達的內容,並適時地給予反應。<br />
<br />
5.真誠原則:若社會工作者在會談的過程中表現出真心想幫助案主的態度,那麼案主也較有可能會打開心胸與工作者配合。例如:工作者在適當的時機也會利用自我坦露的技巧,與案主分享自己的故事。<br />
<br />
6.保密原則:尊重案主的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原則,對於非自願性案主而言在安全的環境下,他們較能安心與社會工作者談話,所以社會工作者在第一次見面時,必須告知其會談內容是會加以保密的,以增加案主的安全感。<br />
<br />
== 社會化策略 ==<br />
社會工作者能成功介入的關鍵在於能在最初階段的處置中與案主建立一致性的目標和方法。而所謂的社會化策略,就是要促使案主在處置的過程中從原本沒有想改變的意願,漸漸轉變成有改變的動機,或者是指案主減少原本所表現出的抵抗行為或反彈行為,到願意與社會工作者共事的過程,以及社會工作者為案主所發展一致性的介入目標。然而要促使案主有改變的動機,就必須讓案主有參與在其中的感覺也必須要讓案主有自我選擇的機會。(周月清,2001:176)<br />
<br />
== 相關連結 ==<br />
[[會談]]<br />
== 參考文獻 ==<br />
林萬億,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第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332-333)<br />
<br />
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合著,200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初版。國立空中大學。(85-87)<br />
<br />
謝秀芬,2002。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初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158-159)<br />
<br />
朱鳳英、林惠芳、林幸君、孫明儀、張如杏、劉瓊瑛,2010。早期療育與社會工作,初版。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04-408)<br />
<br />
謝秀芬,2006。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二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1-28)<br />
<br />
周月清、朱鳳英、劉玉珊、蔡秀妹、黃淑文、黃鈴雅、許昭瑜,2009。協助拒絕接受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發展與評估。<br />
<br />
王行,2007。暴力與非自願性案主的輔導,初版。松慧有限公司。(14-17)<br />
<br />
周月清,2001。家庭社會工作: 理論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br />
<br />
Kay Goler Levin(2005).Involuntary Clients In Groups. The Journal of Social Work,13-14.</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AA%BF%E6%9F%A5&diff=40191
調查
2014-01-15T01:22:37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2/8, 2008/1/20, 2009/12/10|}}<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調查即是各方面基本資料之收集。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居住地、家庭成員、教育程度及工作類型等。<br />
<br />
3 個案工作的調查,和研究法的調查,是不一樣的東西。你寫的這些,不太會用在案主身上。<br />
不過即使是研究法的調查,大部份的內容還是很空洞。<br />
缺乏文中引註。文末的引用文獻太少,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注意錯字。編輯能力有待改進,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br />
<br />
== 調查目的 ==<br />
為了解決問題或是以個案研究為基礎發展所做的假設,透過具體實例來驗證其他統計研究,缺點是研究結果缺乏普遍性而且也常有主觀偏差。<br />
== 調查的步驟 ==<br />
=== 確定個案 ===<br />
依據調查目的以及調查者的需要與條件選擇個案。<br />
=== 收集資料 ===<br />
個案調查要收集所有提供個案所有個零散資料,並且要盡可能收集許多的歷史資料,諸如自傳、回憶錄、著作、日記、信函、報刊、會議記錄、檔案、地方誌等。<br />
=== 分析個案 ===<br />
得到資料後,對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針對事物和現象之間因果的關係,找出問題所在,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br />
=== 提出建議 ===<br />
這一步要求個按在對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後,提出解決方案或有建設的建議,促使其他能改變。<br />
== 個案調查的註意事項 ==<br />
=== 充分的準備 ===<br />
認真考慮在調查中應採取的調查方法,並對個案進行初步的調查分析,儘可能掌握其基本情況,又要進行必要的學習,掌握與調查內容密切相關的調研方法和專門技術,為調查打好基礎。<br />
<br />
二是註意調動調研對象的積極性。<br />
在進行個案調查時,多採用參與法,因此,必須註重調研對象的積極性,取得調研對象的配合。其中,科學的談話方式,對提高對象的積極性有重要作用,在這方面應做到:(1)要告訴凋研對象談話的目的和要求,消除對方的顧慮;(2)要耐心細緻地聽取對方的談話,靈活地做好記錄,並註意及時引導對方的談話;(3)要機智地引出新的話題,註意在談話中發現新的線索;(4)在談話結束時要註意感謝對方的合作,對對象的希望和要求,儘量適當地給予滿足;(5)要選擇恰當的凋研方式和方法,保持謙虛和眼睛向下的態度。三是註意整理與分析資料。個案調查中要科學地對調研資料進行分析,不能隨便用個案調查的結論推導有關的總體。對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既要對資料進行必要的分類,抓住重點,又要註意核實,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另外,在分析資料時要處理好一般與個別、整體與部分的關係,既把個案調查的資料放在客觀對象的總體中去考察,又要在個案中窺探總體的性質,從而得出個案調查的正確結論<br />
<br />
== 其它調查方法 ==<br />
=== 田野調查法 ===<br />
即研究者直接進入研究情境成為一份子,但不作假設,不干擾研究對象,立場中立,只參與或者是觀察,呈現自然現像,以便捕捉所有能觀察到的情境。<br />
=== 歷史研究法 ===<br />
即研究者不需要與研究對象互動,利用科學的歸納方法去檢討歷史紀錄,如私人文件,報章雜誌,某人的口頭紀錄等,對所發生的事情或活動去做分析。<br />
=== 口述歷史法 === <br />
透過個人或是團體陳訴他們的生活經驗,將過去擁有文字全及歷史的詮釋交給一般大眾,如弱勢族群。這方法可已補足文字資料的不足和得到第一手的資料,但是礙限於受訪者的記憶,內容真實性,而且收集資料也比較浪費時間。<br />
== 文獻 ==<br />
<<研究法>>2007.10月 保成 王淑芬著<br />
<<社會個案工做>> 林萬億<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7%A4%BE%E6%9C%83%E5%80%8B%E6%A1%88%E5%B7%A5%E4%BD%9C&diff=40190
社會個案工作
2014-01-14T08:49:04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8/1/14|}}<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協助的對象,或介入的目標是個人,目的是強化個體的社會功能。據此,完整的社會工作實施,包括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都可用來幫助個體。(林萬億,2012:Klenk&Ryan,1974)<br />
<br />
0 定義的後半與前半接的不好。<br />
大條目的內容選取及比例要多想想,那些是必需介紹的。<br />
個案工作者才會有「角色」,個案工作不會有。<br />
編輯能力有待改進,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 <br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br />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你的漏洞不少。<br />
注意電腦選的別字。<br />
這個條目最大的問題是,除了定義之外,基本上只是改寫前版的的文字,這是標準的抄襲。<br />
請參考「作業」頁面上的「這份作業不是什麼」及「這份作業是什麼?」<br />
<br />
==何謂社會個案工作==<br />
*社會個案工作是一種科學的專業服務工作,透過專業的知識及技巧,為求助者提供個別化的服務。(萬育維,2005)<br />
*社會個案工作是指在人與社會環境進行調適,經由工作者對案主有目的的影響,以促進案主之人格發展之方法與過程。(Richmond,1910)<br />
===價值觀===<br />
*利用專業知識及技巧為服務基礎的社會工作方法之一。<br />
*強調案主的個別性。<br />
*分析案主發生問題的各方面因素。<br />
*以案主自決和參與為主要目標。<br />
*重視工作者與案主的專業關係建立和互動。<br />
*社會資源之應用。(謝秀芬, 2005;skidmore, 2005)<br />
===目的===<br />
*個人層面<br />
*社會個案工作的目的在於協助案主理解自己的優點和接受自己的問題,增進問題解決問題和適應環境之能力,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並使其發揮其潛在能力,建立自信,改善其生活。<br />
*社會層面<br />
*積極目的—在公平與正義的社會中確保每一個人的尊嚴及基本福祉,其獨特性也應備受尊重。並擁有幸福的生活需求之機會,使社會更加公平。<br />
*消極目的—重視改善和防止因個人或家庭功能喪失而造成的社會問題,以維護社會穩定發展。<br />
*主要的目的在於防止和改善引起個人或家庭與社會環境間失調的狀況,協助案主改善問替或將傷害降低至最小。(skidmore,2002)<br />
===角色===<br />
*助人工作者應具備之特質(黃惠惠, 1986;Johnson, 1998;Brammer, 1985)<br />
*對人關懷的、有同理心的,對個案和行為具有正面之想法。<br />
*心理素質成熟、個性誠實、善解人意並務實的。<br />
*具有自我省察能力、靈敏之觀察力、良好的溝通技巧。<br />
*具有尊重人性及誠懇的態度。<br />
*了解人的自我價值並能控制自己的內在情緒不受案件影響。<br />
*能有效影響他人且非支配他人者。<br />
==過程==<br />
*'''一、申請與接案Intake'''<br />
*工作者與案主之初次接觸,藉以了解案主求助的原因和內容。(謝秀芬,2006)<br />
*當案主至機構尋求協助時,工作員與案主初次面對面,經由會談過程,工作員與案主作社會和心理情況之探討過程,且以機構服務內容及宗旨來判斷案主是否能被服務。(潘淑滿,2000)<br />
*當案主察覺問題前來機構尋求幫助或是由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之專業人轉介而來的個案,經了解個案問題及需求,由評斷是否符合機構服務目的、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和專業人員判斷是否符合*服務資格,若不是符合則轉介至其他相關機或專業人員進行下一步處理。(萬育維,2005)<br />
*'''二、調查與收集資料Study'''<br />
*本階段主要目的是從各層面了解案主及其問題,且利用這些資料尋求對問題的解決方法與途徑,資料來源包含下列幾種:(謝秀芬,2006) <br />
*與案主本人的會談。<br />
*與案主重要他人的會談。<br />
*紀錄、測驗報告、學習及各種評估資料。<br />
*'''三、預估Assessment'''<br />
*藉由了解問題,來尋找協助和干預之方向,主要是透過所蒐機資料對案主的各方面情況進行了解(包含發生事實、案主的感受,和整體環境事件與行為表現間的交互關係) (謝秀芬,2006)<br />
*個案工作者依個案的問題為基礎進行評估。個案工作對案主的預估,強調對各種層面來分析案主面對問題的優勢及劣勢。(潘淑滿,2000)<br />
*'''四、干預 Intervention'''<br />
*干預階段主要是在執行處遇計畫,以達成社會功能增強的目標。(謝秀芬,2006)<br />
*間接服務—透過改善案主處於之壓力環境,以減少案主所受到的壓力來增進案主對社會環境之適應情況。不直接接觸案主本身的改變,而是改變案主處於之環境,使環境改變滿足案主需求,而達成與環境有較良好的適應。<br />
*直接服務—增進案主解決問題的能力,找尋改善生活品質之有效方法,進一步使其潛在能力發揮,換言之,則是使案主成長,以改善其認知能力、價值觀或情緒表達能力。<br />
*'''五、評估 Evaluation''' <br />
*檢討服務過程及使用方法的成效,和工作者本身的專業能力。(謝秀芬,2006)<br />
*總成評估:衡量整個服務過程的成果。<br />
*過程評估:針對服務工作歷程的評估,如所面對危機之分析、目標的確立、處遇計畫的效用及運用技巧之評估。<br />
*對工作者的評估:在工作進行過程中持續進行,以便及時修改目標與處遇計畫,增加服務之效能。<br />
*'''六、結案 Termination'''<br />
*當服務工作之目的達成或因特別因素使無法達成工作目標,工作這必須結束與案主的專業關係。(潘淑滿,2000)<br />
==專業關係==<br />
*專業關係是以個案工作的目標為基礎的一種動態交互影響的關係,工作者藉由此種專業關係,以改變案主對人或事件的態度。(廖榮利,1997)<br />
*'''引用徐震等人(1996)運用六種觀點來闡釋個案工作專業關係的意義:''' <br />
*「滿足案主需求的關係:專業關係是工作者以促進案主成長、發展與培養叫好的適應型態之下,所提供的服務。 <br />
*激發案主潛力的關係:工作者提供溫暖、支持、安全的關係,減除案主焦慮不安的情緒,幫助案主積極改變和調適。 <br />
*整合人際關係:透過正向的互動關係,重新協助案主肯定自我,並從中學習經驗,運用到其他人際關係之上。 <br />
*互動的關係:工作者與案主間態度與情緒交流的經驗與過程;透過此經驗與過程,協助案主減輕人際互動關係的障礙與挫折。<br />
*真實的關係:工作者以真誠態度面對案主,鼓勵案主清楚表達自我意念,並協助案主離清現實與非現實的認知與期待,避免錯誤的印象,才能促使專業關係有效的運作。 <br />
*互補的關係:互動關係中,案主必需坦承、開放的表達自己的問題與困難,工作者則以關懷、接納態度,引導案主表達,進一步提供必要之資源,協助案主解決問題。」<br />
*'''引用「專業關係的特質(Johnson,1998)''' <br />
*(1)關懷他人 <br />
*(2)承諾和義務 <br />
*(3)接納 <br />
*(4)同理心 <br />
*(5)真誠 <br />
*(6)清晰的溝通 <br />
*(7)權威和權力 <br />
*(8)目的 」<br />
*'''專業關係的原則'''(謝秀芬,2006;Johnson,1998)<br />
*(1)個別化:將案主視為一個個體,有其獨特性。<br />
*(2)有目的的情感表達:案主期待工作者能理解自己的感受,並表現心理支持。能使案主能夠更表達更深入。<br />
*(3)適度情感介入:工作者能靈敏觀察案主之情緒及給予適當的回應。<br />
*(4)接納:工作者須接受案主的真實情況,及接納但不表示贊同其不良的行為。<br />
*(5)非批判的態度:對於案主的現實情況、行為的對錯,不已是非來批判,應採取中立的態度。<br />
*(6)案主的自我抉擇:工作者應避免給予案主不合宜的承諾和建議,而誤導抉擇,應培養案主自己判斷的能力。<br />
*(7)保密的原則:保障案主之隱私權,不與他人透漏案主的資訊。保密原則是讓案主能安心表達自己的首要條件。<br />
<br />
==文獻參考==<br />
*潘淑滿著。2000。《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心理。<br />
*謝秀芬著。2006。《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台北市:雙葉。<br />
*林萬億著。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市:五南。<br />
*Rex A. Skidmore著。2002。〈社會工作實務與個人〉,沈瓊桃譯,《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市:學富。 <br />
*萬育維著。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台北市:雙葉。<br />
*廖榮立著。1986。《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幼獅。<br />
<br />
{{Rank1}}</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87%AA%E6%88%91%E6%8F%AD%E9%9C%B2&diff=40189
自我揭露
2014-01-14T07:26:47Z
<p>Casehsu:</p>
<hr />
<div>'''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用言語或非語言的方式來表達自我的感受。自我揭露可分為兩種類型(Danish, D'Angell & Hauer,1980)即自我投入的陳述和自我表露的陳述。<br />
<br />
4 對內容有做綜合性的整理,不錯。定義可以說的詳細些就更好了。<br />
短文不太需要「前言」,也許你誤會了「寫作格式建議」的意思,可以再看看。<br />
部份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在B的文章看到了A的訊息,不能裝做自己看過A而放入引注或文獻。<br />
由文中的訊息,看不太出你看了Derlega的專著後有什麼收穫。<br />
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前言==<br />
自我揭露是一種真誠的展現,透過這個過程可以拉近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距離,真誠是只講求以自然且真實的態度與案主適當的對談,在談話的過程中,彼此能互相分享其經驗歷程,讓案主能感受到社會工作者也是一個具有人性的存在,若案主能將此次談話與社會工作之間的談話,視為與朋友之間的話,且不緊張,那就表示案主能夠感受到社會工作者的真誠。當然,社會工作者在自我揭露的時候,應掌握恰當的時機,也勿展露過多的個人情緒,以危害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專業關係,因為社會工作自我揭露的目的乃是為了與案主有良好的關係建立、取得較多的案主資料,以供日後提供服務時可做參考。(曾華源,2013;張宏哲,1999;謝秀芬2002)<br />
==自我揭露類型==<br />
===自我投入的陳述===<br />
自我投入的陳述(self-involving statements)─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為使案主感受到真誠而會多使用其對案主事件、情況的主觀感受來表達社會工作者本身的看法。<br />
<br />
:(1)多以表示個人主觀的字眼來陳述,例如:「我覺得…..」、「我….」。<br />
<br />
::社會工作者:「我替你感到很高興,你現在已經可以站起來了,再這樣持續下去你一定很快就可以自己走路了。」<br />
::社會工作者:「我覺得有一點失望,因為你並沒有完成我們上次約定好的事,是不是有什麼特殊的原因呢?」<br />
<br />
:(2)應多為正向的主觀感受,例如:高興、棒、有進步,可以刺激案主改變的動機,有時也可視案主態度、行為來給予一些負向刺激,以督促、提醒案主其目前狀態較為低落。<br />
<br />
透過社會工作者主觀感受的呈現,會讓案主感受到原來他做的任何事、他的感受是有人在乎的,可以提案主自我存在的價值感,使他更有動力去面對及解決其所面臨的問題,當然,社會工作者也切勿過度的自我陳述,其可能造成案主的反感、關係的破裂,案主可能會認為社會工作者過度干預他的行動、生活,向對其進行價值觀的重建。此行為會使案主的自我決定權的基本權益受損,而違背身為社會工作者尊重案主的個別獨特性、自我選擇權的倫理價值,所以我們應盡量避免在自我陳述時有價值觀上的偏頗。<br />
===自我表露的陳述===<br />
自我表露的陳述(self-disclosing)─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針對從案主那裏聽到的遭遇、經驗,也給予相同類似經驗的感受與回應。如案主表示他在親子教養上遇到因為過於要求孩子的課業表現,以至於親子關係疏遠,此時社會工作者如有養育經驗,便可與案主分享當其遇到這種問題時如何去因應,像是可以與學校老師溝通或是參加親職教育講習等方式,來改善孩子課業上的問題及親子關係。其相對於自我投入式的陳述,更加著重於社會工作者對於面對其自身問題的掙扎分享,此種自我接露的模式可針對案主問題,提供案主一種解決問題的參考,產生示範的作用,但其較於有使用上的限制,因為並不是案主所曾經歷過的事,社會工作者也經歷過。<br />
<br />
:範例:案主是一位二十二歲的男性學生,他對於自己所唸的科系覺得不適合自己,想轉系但又必須降級,而且案主又擔心自己無法負荷自己由理科轉文科的課業壓力。<br />
<br />
::工作員:「我也曾跟你有過一樣的狀況,我原本念的是化學系,念了兩年後,發現自己對化學沒有興趣,倒是對於人類行為有強大的好奇鑫,所以我經一翻思考過後決定轉系。當時我的心情就跟你現在情況很像,即使已經決定轉系,但心情仍七上八下的,不知自己是否真的能適應新的科系。後來我跟老師談起我的情形,老師建議我要有良好的學習規劃,尤其是我必須從頭學起,更需要有學習規畫才能趕上同學。我不知道我的經驗是否對你有幫助,不過我很樂意與你分享。」<br />
<br />
<br />
以上兩者方法在使用上皆須謹慎小心,由於案主可能會因社會工作者本身揭露出的失敗經驗,而對工作者的能力產生質疑及不信任感,或是社會工作者因過度的揭露,而導致在整個會談中模糊了瞭解案主的焦點,因此在使用前應適當評估當前的會談狀況再使用。<br />
==自我揭露之時機與強度==<br />
<br />
在社會工作者進行自我揭露時,掌握好揭露的時機已得到增強的效果,以下幾點為應注意的地方。<br />
<br />
(1)避免在會談初期尚未建立清楚的互動關係時使用,此時使用容易造成案主的情感退縮,反而會得到反效果,尤其是本身就不適應熱情陳述的案主而言更是如此。<br />
<br />
(2)在會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的自我揭露內容、長度、深度需適當,最好是與案主的問題相當,有助於會談的順利進行。<br />
<br />
(3)對於不同文化的案主,社會工作者在做自我揭露時,需考量其文化背景,且避免帶有批評的感覺、想法及行為。<br />
<br />
(4)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信任感建立穩固時,社會工作者可視情況增加揭露內容的開放性及自發性。<br />
<br />
(5)社會工作者在對有精神疾患的案主進行自我揭露時,應隨時注意案主行為動作,以免案主對於揭露的內容有過度或失當的反應。<br />
<br />
(6)社會過工作者在會談過程中應避免自我揭露的次數過度頻繁,以免重心轉移至工作員身上。<br />
<br />
在強度認定上,可分為低、中、高,這三種程度的自我揭露。過低的自我揭露可能無法達到拉近與案主之間的關係,而過高的自我揭露則可能讓案主因為不習慣而產生抗拒或是感到威脅等對於關係建立的負面情緒,所以適當的自我揭露是最恰當的,但何謂適當?則是需要透過經驗來累積。(謝秀芬,2002;陳金定,2001)<br />
==自我揭露功能==<br />
透過自我揭露不僅僅只是增進與案主之間的關係建立,有些先前已有稍稍提過,以下則是將其加以整理。(陳金定,2001)<br />
<br />
(1)促進彼此的吸引力,增進信任感,加強關係的建立。<br />
<br />
當社會工作者分享其自身的經驗、感受時,會讓案主感受到工作者對他們的信任,因為當我們人在表現自我揭露時,大多都是跟自己周遭身邊親近的熟人,所以當社會工作者對案主做自我揭露時,同時也是在告訴案主─「我信任你,所以我願意跟你分享我的私人經驗。」,可以增進彼此之間專業關係的建立。<br />
<br />
(2)鼓勵案主進一步吐露與探討問題。<br />
<br />
自我揭露除了增進案主對社會工作的信任、彼此關係外,它還可以讓案主了解到社會工作者本身也是作為一個人,他也是有喜怒哀樂的感受、生活上的困擾。而案主可能會因為工作者經驗的鼓舞,慢慢地卸下他的防備,進而透露出更多的資訊及問題。<br />
<br />
(3)可以給案主產生示範的作用。<br />
<br />
透過社會工作者的自我揭露可能會刺激案主對於問題有突破性的思考,或是給予案主不同的行為結果的參考,讓案主能有更多的方向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br />
<br />
(4)協助案主集中注意力探討問題的關鍵部分。<br />
<br />
在自我揭露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可以藉機引導案主去注意一些在案主問題中較為重要的訊息,且針對者些信息加以深入的探討。<br />
<br />
(5)協助案主得到提示,對問題產生不同的看法。<br />
<br />
當案主在面對問題陷入掙扎、膠著的情況時,此時,工作者的自我表露可以提供案主另一條解決問題的途徑,協助案主跳脫其原有的思考模式,有助於案主去思考更多的解決途徑。<br />
<br />
==文獻參考==<br />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2002<br />
*Dean H. Hepworth, Ronald H. Rooney, Jo Ann Larsen著,張宏哲等 譯,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1999<br />
*曾華源 主編,社會個案工作,2013<br />
*邱文彬、林美珍,後形式思考與人際相關之容忍性、同理心、自我揭露、自主性之關係,教育心理學報,2000,32卷,1期,67-95頁<br />
*Valerian J. Derlega,,Self-disclosure,1993<br />
*陳金定,諮商技術,2001<br />
*黃惠惠,助人歷程與技巧(增訂版),2005<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A7%92%E8%89%B2%E6%89%AE%E6%BC%94&diff=40188
角色扮演
2014-01-14T07:00:14Z
<p>Casehsu:</p>
<hr />
<div>'''角色扮演(role-playing)'''指的是當社會工作者、案主、機構與不同的對象互動時,會因為身在不同的情境與背景之下,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培養社交技巧時,輔導員也會藉由角色扮演的方式,建立假想的背景,培養案主在不同情境之下的經驗,建立案主在某些情況下,無法完整表達意思表示或無法建構良好溝通關係的缺陷。(謝秀芬,2010)<br />
<br />
3 定義部份,機構無法角色扮演;輔導員可改為社會工作者較佳。<br />
你把「角色扮演」及「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兩者弄混了,所以大部份的內容都有問題。<br />
缺乏文中引註。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br />
<br />
==社工之於角色扮演==<br />
社會工作的角色依服務方式之於個人、家庭、社區、團體的不同,即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分為「直接服務角色」和「間接服務角色」,又因工作內容的不同細分為以下12種<br />
*治療者(therapist)<br />
*經紀人(broker)<br />
*倡導者(advocate)<br />
*教育者(educator)<br />
*行動者(activist)<br />
*調解者(mediator)<br />
*協商者(negotiate)<br />
*先知者(initiator)<br />
*協調者(coordinator)<br />
*研究者(researcher)<br />
*團體催化員(group facilitator)<br />
*演講者(public speaker)<br />
==機構之於角色扮演==<br />
對社會福利機構而言,提供的服務對象分為兒童、婦女、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與一般大眾,因社會福利機構所提供服務的功能不同,在社會上也扮演著各式各樣不同的角色,從社會照顧到社會資源的分配,都是由社福機構所建立,尤其在近年來家庭功能逐漸由照顧功能轉為經濟消費功能的趨勢下,有越來越多社會福利機構漸漸取代家庭的照顧功能,因此機構在社會功能上也扮演著重要的照顧角色。再者,機構也需要扮演社會資源配置的角色,因社會環境的變化,資源的配置也會有所困難,社會福利政策的建立、社會大眾的支持度、媒體輿論的支持、經濟景氣的枯竭、企業贊助、服務品質的要求,這些都是機構在資源配置上所需面對的問題。<br />
<br />
==角色衝突==<br />
===角色衝突之概念===<br />
'''角色衝突(role conflict)'''指的是一個人無法兼顧多個角色,在扮演角色的過程中,產生實質上或邏輯上的衝突。如做為學生我們除了必須學習,也必須建立良好的社交關係,在家庭中也需要扮演兒女或兄弟姊妹的角色,當我們因學習負擔過大而無法兼任家庭中的工作時,即產生角色的衝突。另外,當角色扮演的特質並不符合他人的角色期待時,也會產生角色衝突。如已婚的職業婦女可能會因無法兼顧工作與兼顧家庭,而使能力受到家庭的懷疑。<br />
在社會工作中,社工員的角色可能不符合機構或案主期望的角色期待,或是社工員與案主的互動過程中,破壞了專業關係的建立,此時,社工員在產生角色扮演的過程,因發生了角色中的矛盾和牴觸,即產生角色衝突。案主的角色衝突可能因個案而有所不同,當案主發生角色衝突時,社工員需藉由角色扮演的治療或社工技巧訓練的方式,來解決案主在角色衝突時所面臨的困境。<br />
===角色衝突的解決方式===<br />
*#角色重要性:碰到角色衝突時,需先考慮角色的優先性與重要性,如工作繁忙的職業婦女在家庭與工作中該如何取捨,從Merton的理論可看出,社會傾向將家庭優先在工作之前。<br />
*#在角色之間保持距離,減少角色之間的衝突:家庭與工作的優先性雖然無法清楚的劃定界線,但可以將家庭與工作儘量的分開,以減少家庭與工作之間的衝突。<br />
*#解釋角色扮演的意義,減緩角色扮演:透過良好的溝通與角色期待者建立角色扮演的共識,也是解由溝通減緩角色扮演。<br />
<br />
==社交技巧訓練中的角色扮演==<br />
===社交訓練技巧===<br />
*預防性社交技巧:為避免在社會上的不適應,並增強在社會上人際相處的技巧,我們會預先教導案主適當的社交技巧,以增進案主在社會中的社會功能。如亞斯伯格症的小孩,因為缺乏良好的情緒管理及人際溝通能力,家庭與學校通常會運用社會資源增加孩子的社交技巧,以穩定孩子的發展。<br />
*補救性社交技巧:案主在社會或團體中,無法適應,也許是情緒的起伏不定或無法正常與人交往等,這時社工員或機構便會依案主的背景與問題的不同,進行社交技巧的訓練,協助案主。<br />
===社交訓練技巧步驟===<br />
*引導訓練動機並介紹訓練理由:使案主理解訓練的過程中將會認識的技巧,社會工作者也會用優劣分析案主在碰到這種情境時,可能會碰到的情況。<br />
*解釋技巧的訓練步驟及重要性:使案主認識訓練的過程及在訓練過程後,技巧在各情境中的重要性<br />
*設定欲扮演的情境:使案主投身到假想的情境當中,社會工作者可運用劇本或是情境的引導,帶領案主進入情境當中。<br />
*從各觀點分析角色扮:分析在這個情境當中,角色扮演的成果,過程中可能有家人的參與,無論是團體或個人的訓練,社會工作者都會給予案主回饋,而社會工作者也可藉由與案主的討論,分析情境中的優劣成果,使案主更能請處理解技巧的訓練。<br />
*社會工作者或觀察員進行示範:在某種情境之下,社會工作者可以自身為模範,或是請周遭的人一同參與,做情境中的技巧示範,並與案主一同討論情境中的回饋與反思。<br />
*結合角色扮演的技巧及過程:社會工作者進行示範後,接著由案主自己做角色扮演,使案主藉由練習投入在情境當中。<br />
*回饋角色扮演的成果:藉由上一步驟,給予案主回饋。<br />
*將角色扮演的成果套用於真實生活:將訓練技巧的成果討用在案主的生活中,使案主習慣性的在某些情境當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當案主能在情境當中扮演適當角色時,此技巧也算是大功告成。<br />
<br />
==相關條目==<br />
*[[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br />
*[[社會團體工作]]<br />
==參考文獻==<br />
潘淑滿(民89)《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心理。<BR><br />
林萬億著(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市:五南。50-53 <BR><br />
謝秀芬 (民91)《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05、279-281<BR><br />
洪儒瑤、陳明璋。研究設計。台灣社會服務機構面臨環境與問題研究。<BR><br />
季瑋珠、楊志良。台灣地區1946-86年家庭與社會機構間病人、幼兒與老人照顧責任的相互轉移。<BR><br />
Neji J. Smelser(1995)《社會學》台北市:桂冠。57-63<BR><br />
The Role of Social Worker in the 21st Centery - A Literature Review(2012)。<BR><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95%8F%E9%A1%8C%E8%A7%A3%E6%B1%BA%E5%AD%B8%E6%B4%BE&diff=40187
問題解決學派
2014-01-14T04:16:20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8/1/18|}}<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br />
'''問題解決學派(Problem-Solving)'''為社會工作的個案工作派別之一,主要由芝加哥大學波爾曼女士(Perlman)在1957年出版的《社會個案工作》所發展出來。在當時大部分的社會人士對於以精神分析理論為主的診斷派及功能派已感到不滿,所以折衷派的問題解決學派乃因應而生。主要特色為個案對其問題的釐清、人在情境中的主觀性、問題的核心、問題解決的途徑、做決策與採取行動等。此學派強調社工處遇也應關心環境與社會因素與案主之間的相互影響因素(Social Work Dictionary,1991:182),強調案主對於問題解決的方法和過程。<br />
<br />
波爾曼標示出個案工作實施的四個要素,稱之為4P's。分別為案主(Person)、問題(Problem)、機構(Place)、助人過程(Process),此四個元素為循序漸進的個案工作程序,也為問題解決學派的基本步驟。(吳來信,社會個案工作導讀,2008/簡春安,趙善如,社會工作哲學與理論,2008)<br />
<br />
4 「問題解決學派的基本步驟」似乎沒有真的提到它怎麼操作的描述。(我知道,簡老師的書上也沒說,但Perlman自己有說)<br />
結論的地方有負向評論,你這樣寫會讓讀者以為是公認事實,其實那是某一書作者的想法,所以你要寫出來是誰的意見。<br />
問題解決在它如何看待問題,如何把診斷學派和功能學派結合在一起,有它的貢獻,能描述到可給讀者很大幫助。<br />
「從4P到6P」那沒寫好。<br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也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沒有英文文獻。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 歷史淵源 ==<br />
=== 與實用主義的連結 ===<br />
實用主義一詞來自於美國,也盛行於美國。強調實事求是的精神,以經驗和行為效果作為學說基礎,重視經驗與知識和行動的連結、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關聯,認為理論應該要有計畫性的驗證,不可憑空假定與捏造。 杜威(John Dewey)為實用主義的著名學者,認為「真理就是成功的準則」、「有效者為真」,無用的理論便是空談,而好的理論必須具有高度的實用性;重視有效解決問題的方法,給予解決問題的步驟與定義,這也為實用主義摻了許多問題解決的色彩。 而社會工作專業就是以助人為主的專業,必須關注理論與實踐間的重要性,對於哪一個理論才是最適切的理論、最有效合乎邏輯且效率的、抑或是當碰到原則相觸時該遵循何者,理論與理論間容易有重疊之處,因此將理論應用在實務上時會有很多的困擾;對於找不到適當理論可能無所適從。而實用主義的核心概念可解決此問題;就是對於實際的考量,哪個理論好就採用哪個,從結果去做評量,講求效率和問題解決的方法;此理念對於社工實務上如何認知問題和解決問題有很大的幫助,也因此為問題解決學派添了如此濃厚的實用主義色彩。(簡春安,趙善如 2008:349-351)<br />
<br />
=== 功能派與其影響 ===<br />
功能派屬於內省哲學,強調人要主動認知,主動去省思,由成長觀的心理學為主,認為個案的改變中心就在案主身上。這對問題解決學派也有不小的影響,為此注入了許多功能派的觀點。 其影響為:強調將重點放在當下,應該對於個案當時的情形,去解決問題,「問題」就是處理個案的開始。機構對於個案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工作員應該去了解案主對於機構的期盼和觀念,肯定案主的潛能,並去做釐清和整理,將機構的功能和資源發展最大化,而不去刻意著重於案主的「病理」狀態。功能派者也對「關係」的影響極為重視,關係的建立對於治療影響極大,認為「有關係,才有改變,沒有關係,沒有一切」。但志願性案主與非志願性案主建立關係的難度不一,工作者經常需要花費許多心血去經營。再者是「時間」對於個案的影響,時間的因素將會影響個案的發展,將治療時間拖延太長對於案主的潛在影響難以掌握也缺乏效率,時間是稍縱即逝的存在,因此是功能派者和問題解決派者都所關注的一點之一。問題的分析整理也是他們注重的點之一,將大問題分割成小問題,有助於對於事情的聚焦和分析,原本複雜的問題或許可以在芝麻小事裡找到關鍵;此做法也符合效率,不將「整體」觀念對待一個個案,而選擇藉由分割方式來處理小問題,加總的效果可具期盼。<br />
<br />
=== 診斷派與其影響 ===<br />
診斷派源自於佛洛依德的精神分析理論,內容大多於闡述內在潛意識和挖掘人類心中本質。精神分析的決定論,說明內在潛意識和驅力引導外在行為的一切理論,但是卻難以與個案現實生活中直接連結,若是每個個案都以此模式來進行,如此時間成本昂貴,不符合經濟考量,顯得殺雞焉用牛刀。再者,診斷派的觀點對於案主過度的「病理化」,著重於案主的病態和失敗的探討,容易忽略或否定案主身上自有的潛能和自我的發展。最後強調以「治療」為導向的診斷派,在進行個案的過程中就容易會有地位的主從問題,間接承認案主為「有病」的人。而治療的過程過於緩慢,成效難以掌握,這種過於迷陷無法掌握的潛意識治療方法,容易忽略案主當下所應面臨到的真正問題。<br />
由於波爾曼在實務方面經驗豐富,他深切地了解案主對於解決問題的期盼與渴望,對於診斷派如此缺失效率的方面極為詬病,所以相反的問題解決學派才為講究「有效率」的工作模式,強調對於問題解決的行動與認知,體認問題解決「過程」的產生更能達到目標的完成。<br />
<br />
== 問題解決學派的基本步驟 ==<br />
=== 從4P到6P ===<br />
定義:一個人(person)為一種問題(problem)所困擾,而向特定的機構(place)尋求協助,而社會工作者將會運用一套助人過程(process)來增強案主解決問題的能力。(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5:86)<br />
<br />
案主(Person)、問題(Problem)、機構(Place)、助人過程(Process)為個案基本的通則,而波爾曼認為可以在外加兩個原則:專業人員(Professional Person)、機會供應(Provisions of oppoturnities)。<br />
<br />
=== MCO的評定考量 ===<br />
瑞波(Lilian Ripple)所謂的診斷性評定,M-C-O所分別代表的是<br />
<br />
M:motivation →案主對於解決問題的「動機」<br />
<br />
C:capacity →案主的能量,意志與決心,是解決問題過程中所需的條件<br />
<br />
O:oppotunity →對於案主所處的環境,能有多少的機會,亦即能解決問題的機率。工作員應負責轉介或是連結資源,去幫助案主提高解決問題的機會。<br />
<br />
=== 處遇流程的評定 ===<br />
評估個案裡個人動機與能量的轉變,去確認案主的感覺、行動和思想是否在其過程中有參與,所界定的問題是否有符合案主需要。簡而言之在診斷評估中,我們所尋求的是WHY和HOW,個人的M-C-O是否有受到滿足和支持,在個案運作過程是否為有效的或適當的,還有功能的缺失為何。<br />
<br />
其中檢驗的因素包括了現在與過去的關係聯絡人中,生理與心裡的功能是否達到平衡、以及要改善的問題所需的社會資源和物質為何。<br />
<br />
== 結語 ==<br />
人的一生就是不斷解決問題的過程,人會運用自我的功能來解決問題或是減少面對問題的痛苦和難過,而去獲得良好的心理適應和平衡。而當一個人無法適當處理問題時,有可能的因素為:個人缺乏動機、能力或是機會。而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是就是協助案主恢復其能量和提供物質、心理和社會服務來幫助案主解決問題。<br />
<br />
問題解決學派就像是個大熔爐,縱融了歷史上各學派的理論分析和實用主義哲學以及實務影響,產生了「問題解決學派」。但縱使問題解決學派擁有多種的理論背景,卻依然不被認為擁有周全性的理論系統。<br />
<br />
== 參考資料 ==<br />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社會個案工作,民國74年出版,發行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廖榮利,動力個案工作,民國66年出版<br />
<br />
廖榮利,社會個案工作,民國75年出版,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印行<br />
<br />
簡春安,趙善如,社會工作哲學與理論,2008,巨流圖書公司印行<br />
<br />
吳來信,社會個案工作導讀,2008,空大學訊<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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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7%A4%BE%E6%9C%83%E7%B3%BB%E7%B5%B1%E8%A7%80%E9%BB%9E&diff=40186
社會系統觀點
2014-01-14T03:20:20Z
<p>Casehsu:</p>
<hr />
<div>社會工作裡提到的社會系統最早是由賀恩(Hearn, 1958, 1969)把系統理論拿來被社會工作所採借。系統理論的社會工作源於一般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 theory),是一種源於1928年的有機生物學(organismic biology)的理論,認為所有組織體均是一個系統。一般系統理論被運用來解釋社會系統,例如家庭、團體與社會。(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2006)<br />
<br />
4 考量你在「理論架構」下所寫的訊息,「系統之主要概念」大標似乎可以省略。<br />
「運作過程」與林老師文字完全一樣,這樣會有抄襲的問題。<br />
「一般系統理論」的第一個向度應是「界限」。(我知道廖老師是這樣寫的,但明顯有誤。<br />
另,那七個面向似乎是廖老師的講法,而非Bertalanffy所說,特別是「合融」的部份可以再查查)<br />
文中引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引用文獻太少。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或文末參考文獻。<br />
<br />
== 理論架構 ==<br />
<br />
'''系統理論'''的主要概念分為三點。第一,系統有其界限(boundaries);第二,開放系統(open system);第三,封閉系統(closed system)。所謂系統是指,系統是一群客體間,以及這些客體所具有的特質間,存在著各種關係(Hall, 1962)。一個系統是一些在界線(boundary)內,彼此有互動之部分所組成之集合體,那麼所有之存在,實體都可以說是一個系統(German, 1978)。<br />
=== 系統之主要概念 ===<br />
1.界限:一個系統會與外界有交流現象卻不被環境所融化,其原因在於有界限的關係。每個系統都有內部和外部的界限,把系統與社會環境分隔開來。<br />
<br />
2.開放系統:指一個系統它的界限具有滲透性,系統內部能與外界交流與交換。這種系統較易與外界有密切的聯繫,比較容易從外界得到資源。<br />
<br />
3.封閉系統:指一個系統它的界限十分僵硬,與外界環境絕對隔絕的系統。它通常由同類人群所組成,具有較強的同質性,但因內部同質性高,系統內部的資源相較之下比較少,加上與外界隔絕,難以得到外界的資源與支持。<br />
=== 運作過程 ===<br />
系統運作過程有五個概念:(林萬億,2006)<br />
<br />
1.投入(input):能量跨過界限供應給系統的過程。<br />
<br />
2.生產(throughput):系統內能量的操作。<br />
<br />
3.產出(output):能量的效應釋出系統的界限外。<br />
<br />
4.回饋環(feedback loop):藉由產出對環境的影響而將資訊與能量回送至系統。<br />
<br />
5.能量函數(entropy):系統使用其自身的能量保持運作,除非他們能從界限外接收到投入,否則將耗盡而死亡。<br />
=== 特徵 ===<br />
系統的狀態有五個特徵:<br />
<br />
1.穩定狀態(steady state):系統本身如何靠著接收外界的資源與輸出來維持系統本身的正常運作。<br />
<br />
2.內在穩定(homoesstasis)或均衡(equilibrium):系統在接收外界資源並且產生變化後,如何維持其本質的能力。<br />
<br />
3.分化(differetiation):系統隨著時間的成長,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成分,變得更加複雜。<br />
<br />
4.非等加性(non-summativity):整體大於部分的總和。<br />
<br />
5.交互作用(reciprocity):系統的部分改變也會連帶著系統內其他的部分改變。<br />
<br />
== 一般系統理論 ==<br />
一般系統理論的創始人為伯大郎婓(Bertalanffy),他致力提倡不要只用物理學化(physicalization)的分析性(analytical)與隔絕性(isolation)的研究方法,而要以綜觀的(comprehensive)與廣泛的觀點來研究問題。<br />
一般系統理論的主要概念分為七個向度,分別為<br />
=== 界限之定義(boundary definition) ===<br />
指的是一個系統會與環境有所交流,但又不會被環境所融化。<br />
<br />
=== 一致性 (entropy)===<br />
一致性原本是用在物理學中使用,其在社會科學上運用時指的是,以一定的量來顯示一個系統解組的程度,這個量會一直增加,直到系統達到均衡為止。一致性可分為兩類,一個是正向的(positive),也就是表示此一系統越有可能解組的程度,另一個是負向的(negative)。導致正向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有可能系統本身的界限太過牢固,導致系統排除外界環境的需求,把自己封閉起來,長期下來無法提供系統內有機體之活力,最終走向解組。二剛好是相反的原因,一個系統的界限若是太過鬆散,當它在面臨太多外界環境的刺激時,很有可能就與環境融合,難以維持其當初共同的目標,最後也會走向解組。但系統本身都會具有自律性之特性,因此,有機體經常在尋求負向以維持平衡,避免自己走向毀滅。<br />
<br />
=== 開放之系統(open system) ===<br />
一個開放之系統有以下各項特性:<br />
<br />
1.它可以和環境彼此交換物質、訊息、資源。<br />
<br />
2.它可以輸入、轉化、輸出。<br />
<br />
3.它可以將系統內的物質加以組織或分解。<br />
<br />
4.它會維持一個系統在穩定的狀態,但在它內部還是有許多交互作用產生。Kurt Lewin稱之為「準固定平衡」(quasistationary equilibrium),Buckley稱之為「複雜適應系統」(complex adaptive system)。<br />
<br />
5.在這種穩定的狀態下,它的一致性是負向的。<br />
<br />
6.它有兩種特性,一個是在它當中的每一部分都以穩定、和諧的方式維持它穩定的狀態。另一個特性是它有回饋的功能,透過對過去執行過的工作有所了解,來改善未來的表現。<br />
<br />
和開放之系統相反的是'''封閉之系統(close system)''',封閉之系統是依靠事先設定好的狀況和本身擁有的資源來保持不變,不過一有外力干擾它往往沒辦法反應,無法達到先前設想好的結果,此種系統容易崩毀。開放之系統與封閉之系統是一般系統理論最根本的概念,也是研究特定系統時可以作為分辨的重點。<br />
<br />
=== 穩定之狀態(steady state) ===<br />
穩定之狀態有三個特性<br />
<br />
1.有機之新陳代謝(organic metabolism):一個系統內的物質會保持流動,使系統內所需的物質數量維持一致。<br />
<br />
2.同級的目標:不同的原始狀況最後會發展成一套相同的結果。<br />
<br />
3.一個系統要是遭受干擾的話,它會建立一個新的穩定狀態。但要是干擾持續不斷,系統也就會再建立另一個新的穩定狀態。<br />
<br />
=== 回饋(feedback) ===<br />
可分為正向與負向,但並沒有好壞的差別,只是注重在最後有沒有達成目標,即為溝通與改善的功效。<br />
<br />
=== 和融(aolon) ===<br />
和融是用來描述一個實體。在每個實體裡都是由許多個部分組成,以部分的角度來看,系統對它來說是超系統;而以超系統的角度來看系統,它看起來也只是一個部分。所以在一個實體裡,部分、系統、超系統是同時存在的。<br />
<br />
=== 整體(whole) ===<br />
研究事物應該把事物作為一個整體,注重它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以及注重事物與環境結合成更大的整體的關係。<br />
<br />
== 應用 ==<br />
在社會工作方面,Pincus和Minahan將社會工作系統界定為四個次系統,透過這個架構可以讓社會工作者知道自己應該扮演的角色為何<br />
=== 變遷媒介系統(change agent system) ===<br />
凡是一個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作為一個改變的媒介,他都將用他可以改變的能力促使案主改變的目標確立。簡單來說,變遷媒介系統指的是社會工作者和其工作的機構與組織。<br />
=== 案主系統(client system) ===<br />
指的是尋找變遷媒介系統協助的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案主系統會接受變遷媒介系統的幫助,他們彼此之間會建立協定或契約,藉著社會工作者的努力得到好處。<br />
=== 目標系統(target system) ===<br />
指的是變遷媒介系統需要影響的人,來達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互相溝通訂定的改變目標。在此需要澄清的是,社會工作者所要影響的人不一定就是指案主系統。<br />
=== 行動系統(action system) ===<br />
變遷媒介系統並不是自己單獨去完成改變的目標,在過程當中,往往都是與其他關係人一起工作完成目標而形成一個行動系統。<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廖榮利(民76)。社會工作理論與模式。台北市:五南。<br />
<br />
林萬億(2012)。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方法。台北市:五南。<br />
<br />
朱東武(2001)。社會工作系統理論及其運用。華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6(1),78-79。<br />
<br />
Pincus, Allen & Anne Minahan(1973)Social Work Practice: Model and Method, Itasca, IL: Peacock<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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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BF%83%E7%90%86%E6%B2%BB%E7%99%82&diff=40185
心理治療
2014-01-09T07:19:01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4, 2008/1/22|}}<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是指當有人患上心理問題時,由職業的治療醫生以專業的心理方法與技巧去治療他們心理問題,解除他們心情的困擾,有效地處理與面對問題的一種心理治療方式。<br />
<br />
接受心理治療的人不等於精神有問題,可能是環境條件上適應上的心理病困難。(徐靜,1992:2~3)<br />
<br />
4 定義、架構及內容都還有改善的空間。<br />
治療是什麼?和其他相近的概念區別在哪?怎麼做?都可以再加強。<br />
如果你看的是譯本的話,作者應呈現譯者,請參考APA格式。<br />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沒有英文文獻(那是胡亂充數的吧?)。<br />
<br />
== 尋找協助 ==<br />
不是每個人的心理問題都適合需要尋求醫生的治療與幫助,在治療前先瞭解病人的狀況進行判斷,有明顯上的心理困擾或行為問題的人才適合進行心理治療,判斷個人的問題是否與心理因素有關而接受有關的心理治療。(徐靜,1992:15~16)<br />
<br />
== 諮商 ==<br />
當案主來諮商後,治療者要以心理治療的理論與診斷技巧去診斷患有心理問題的人,治療者不能夠有太刻板的印象,要用真誠去觸碰當事人,唯有真誠,才能夠在不斷的互動中案主才能夠完整地與治療者有真正的互動,才能夠真正進行心理治療。(Gerald Corey ,2009:17~18)<br />
<br />
== 注意事項 ==<br />
在進行諮商時,治療者不能夠躲避與模糊面對,會導致案主無法自我坦白,無法在治療時有真誠的互動,會影響到治療的狀況。<br />
諮商人員可以作為案主的模範,治療者的舉動會影響到案主的狀況,案主的心理狀況的好壞會在諮商時顯現出來,因此治療者要注意治療時自己的行為。(Gerald Corey ,2009:18)<br />
<br />
== 治療過程 ==<br />
治療開始時,應對案主的心理問題、行為、情緒進行分析再決定治療模式與治療的時間,以問題嚴重性決定治療時間,因應情況下心理治療的時間會有不同,心理治療時間分為「長期」、「短期」、「限期」,因應接受治療的人意願與心理問題之輕重而決定治療的時間,每個治療方式的的學理觀點與內容都不同,要針對案主的問題與需求而決定使用哪一種治療模式。(徐靜,1992:9~14)<br />
<br />
== 治療方式 ==<br />
==='''精神治療'''===<br />
此治療方法著重於以潛意識來修正個人格與強化自我,以案主的潛意識突破自己,重新架構自己,此方式目標不僅限於解決案主的問題,還加入學習新行為,讓案主能夠再次體驗與自我理解自己的情感情緒。(Gerald Corey ,1991:164) <br />
<br />
==='''阿德勒學派的治療'''===<br />
此治療方法著重於增進案主的自覺力,面對、修正與鼓勵案主的生活目標與基本觀念,進而讓案主對社會感到興趣,投入社會生活。<br />
<br />
此治療方法不把案主視為病人,而是對案主的社會上的生活進行教育。(Gerald Corey ,1991:201)<br />
<br />
==='''存在主義的治療'''===<br />
此治療方法是幫助案主不去逃避,讓案主打開封閉的自己,擴展案主對自我的察覺力,讓案主學會自我選擇,幫助案主面對自我選擇時會產生的負面感覺或情緒,讓他們仔細傾聽自己。(Gerald Corey ,1991:262~263)<br />
<br />
==='''個人中心治療'''===<br />
此治療方法是幫助案主能夠更加獨立,讓案主有積極與建設性發展的傾向,解除自己的面具與協助案主成長與讓他發揮自己的功能。(Gerald Corey ,1991:298~299)<br />
<br />
==='''完形治療'''===<br />
此治療方法是幫助案主自我察覺、承擔自己,能夠察覺自己的所有感情,不受潛意識所控制,教導案主保持心智與覺悟,讓案主的生活能夠變得更加充實。(Gerald Corey ,1991:338~339)<br />
<br />
==='''溝通分析'''===<br />
此治療方法是幫助當事人對現在的行為與生活方向有新方向與決定,以平等關係形式協助案主,讓案主學會控制自己的思想、情感與行為,能夠自己描寫自己的劇本。(Gerald Corey ,1991:389~390)<br />
<br />
==='''行為治療'''===<br />
此治療方法是提供案主在他關心領域上給予方向,以架構諮商及治療協助提供方法給當事人達到個人的目標,清楚與具體的瞭解案主,能夠雙方互相同意治療指引方向,再依自己的行為與需求修改治療療程。[1991]:P420~422)<br />
<br />
==='''理性情緒治療法和其他認知行為學派'''===<br />
此治療方法是協助案主人減少自我挫敗的想法,幫助他們懂得更好更實際的生活哲學,減低案主把錯誤推給自己或別人的想法,讓案主懂得面對處理問題與困難,教導案主分辨理性與非理性。(Gerald Corey ,1991:472~473)<br />
<br />
==='''現實治療'''===<br />
此治療方法是在於與案主建立出融洽關係,協助當事人能夠有個別的行動計劃,提供選擇給案主激發他的思考,教導案主尋找滿足自己需求與更有效率的方法並不要輕易放棄。(Gerald Corey ,1991:534~535)<br />
<br />
==='''女性主義治療'''===<br />
以性別和賦權為治療的核心。此治療方法是在於對女性或男性的心理諮商與治療,讓他們認識到、主張、運用自己的個人權力,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性別聲音能夠受到社會的重視,不受傳統影響。(Gerald Corey ,2009:428)<br />
<br />
== 治療中的情緒變化 ==<br />
治療中作為對案主自己的心理問題與情緒的轉變過程,治療的主要目的是讓案主能夠重整自己的人格結構、解放壓抑的潛意識、治療自己的情緒困擾,因此在治療中時,案主的情緒轉變是十分要注意的,要注意案主在治療內與治療外的行為情緒的控制或變化,注意案主的行為情緒再決定治療方式的轉變,在治療時治療者的行為對案主會有很大的影響與效應,因此治療者必需注意自己的行為以免對案主帶來不好的影響。(Gerald Corey ,1991:621~629)<br />
<br />
== 治療技巧與步驟程序 ==<br />
治療者先要主動主導諮商治療,引導案主提供訊息,去瞭解案主的想法,不能只聽著他們的想法,而要去察覺他們內心的想法,不能夠只聽案主自己的想法,要從他們的話中找出他們的生活型態,也不能夠讓案主跟著治療者的話去做或改變,要讓他們從治療中有獨立的正確思考,讓他們能夠有適當的宣洩,能夠把自己的情感正確地表達出來,讓他們自己能夠避開不好的情緒。(James P. Carnevale ,2007:125~143)<br />
<br />
== 結案 ==<br />
要終結治療的情況,除了有了充分的雙方溝通,還有要確認案主的症狀狀況,確認案主生活有明顯的改善與能夠獨立面對處理他們的情緒,經過觀察再進行評估後確認案主的狀況不需要治療了才可以結束治療。(王麗文合著,2000:215~218)<br />
<br />
== 結語 ==<br />
心理治療在於透過和個案的案主建立特殊關係從而治療他的情緒問題,透過不同的方法治療案主的心理問題症狀,雖然每個治療方法的治療模式不一樣,但是目的與效果都是一致,能夠讓案主重新肯定自己,能夠靠自己的能力去避開負面情緒,修正自己的情緒,在治療中改變自己。(王麗文合著,2000:8~13; C.G. JUNG,2003:52)<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曾文星.徐靜合著(1992),心理治療與輔導,水牛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Gerald Corey(2009),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與實務(第八版) (修慧蘭.鄭玄藏.余振民.王淳弘.楊晏鑫.彭瑞祥譯),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r />
<br />
Gerald Corey(1991),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與實施(王麗斐.張蕊苓.藍瑞霓.洪若和.謝明昆.許維素譯),心理出版社<br />
<br />
James P. Carnevale (2007),心理諮商箴言 給實務工作者的110個提醒(呂嘉寧.吳志祥譯),心理出版社<br />
<br />
林家興.王麗文合著(2000),心理治療實務,心理出版社<br />
<br />
C.G. JUNG(2003). The Practice of Psychotherapy: Essays on the Psychology of the Transference and Other Subjects,U.S.A.:Lew Dabe Books.<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7%9F%AD%E6%9C%9F%E4%BB%8B%E5%85%A5&diff=40184
短期介入
2014-01-09T07:07:41Z
<p>Casehsu:</p>
<hr />
<div>此論是認為每個人都有未開發的潛力在,當個人看法改變就可能被釋放。<br />
一開始先由專業工作者積極幫助案主挑戰自我,目的是在幫助案主建立更有建設性的看法,由工作者和案主共同討論確認解決的方法,並排出步驟順序,此種方式是立基於短期間能發生改變的假設。謝秀芬(2010)<br />
<br />
4 條目的撰寫,不是重點摘要,也不是換句話說。<br />
請參考「作業」頁面上的「這份作業不是什麼」及「這份作業是什麼?」<br />
請好好讀「寫作格式建議」上的文字,它上面說明了「首句」及「本文」的意義。<br />
條目的架構及內文都有可改善的空間。編號可用wiki控制<br />
文中引註格式有誤,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亦略有錯誤,請參考APA格式。沒有英文文獻。<br />
<br />
<br />
==首句==<br />
'''短期介入'''是一個在短期內有時效性的處遇模式,強調短而有力處理方法,並將所要解決的問題聚焦於當下所面對到的問題。(莫藜藜2013)<br />
<br />
==本文==<br />
<br />
1短期而具時效性,以強而有力的的處理方式集中幫助解決案主自身問題。(莫藜藜2013)<br />
<br />
2介入的時間有明確的訂定指出。(周日清2001)<br />
<br />
3此方法非由問題導向切入,不以病理學的角度來分析個案問題的成因, 而是認為案主本身句有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只是需要一些表達的機會和幫助,而這些機會和幫助就是由工作者提供。謝秀芬(2010)<br />
<br />
==重要概念==<br />
===設定出問題做為改變之目標===<br />
社會工作者必須積極的幫助案主確立案主「自身所想」解決的問題,而非工作者或社會眼光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問題必須是案主所想才會使案主有較大的意願和動力去改變。 另外在介入的過程中工作者必須將所有的協助集中於幫助案主解決所設定之原始問題上,並與案主共同認為將原始問題的解決做為最終的處遇目標,想在短期內發生改變,此種共識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本身是在案主身上,所以工作者本身只能是從事協助的角色,並相信案主有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學習到新的能力解決問題,案主自身的能量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張秀玉(2004)<br />
===增加案主能力之展現===<br />
若想協助案主解決自身的問題,首先增加案主的主動和積極度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工作者本身也需相信了解我們的案主是個有能力解決問題的人,因此從旁協助的是幫助案主了解自己的能力,增加其相信自身能解決問題的信心,使案主發現自身所可以運用的資源,一步一步的達成必定增加案主自身成就感,信心的建立也是必然的,案主有了積極的動機想要改變,對於問題的解決必定有很大幫助,於日後遇到的問題也能由案主自身適應調適並達到解決的目的。張秀玉(2004)<br />
<br />
==短期介入的挑戰和阻礙==<br />
在協助案主的過程中,若案主的自身配合意願低或是案主根本毫無任何自我的認知能力,則此種方法並不適用也無從下手。<br />
<br />
在問題解決上或許能夠解決原本所設定的問題,但原始問題或許不是最根本的問題又或者是原始問題所造成的其他問題尚未被解決,整體上來說只是解決了一小部分的問題,但其他未解決的問題依然影響著案主本身。<br />
<br />
短期介入的方法儘管有一定程度的效用,但在實施此方法前必須要先有計畫的擬定和討論,此次介入的時效性和案主目標問題的訂定都是需要討論計畫的內容,若沒詳加制定擇此方法並不會有特別顯著或是能達到案主預期的效果。<br />
<br />
雖然短期處遇具有短期且有時效性的特色,但社會問題和環境和各種人事物都是隨時隨地在改變的,儘管時間在短都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改變而使原始設定之問題失焦,因此在方法實施的過程中必須隨時注意案主與工作者本身一開始所達成共識的問題設定。又或是在實施過程中因為某些因素的改變,而這些改變會影響原始問題解決的必要性和成功率,因此也要有評估計畫的安排,以面對任何未知的變數。張秀玉(2004)<br />
<br />
<br />
<br />
<br />
==參考文獻==<br />
徐錦鋒、張宏哲、張振成、許臨高、莫藜藜、曾麗娟、黃韻如、顧美俐/合著(201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466)五南出版社;出版地:台灣<br />
<br />
陳楷玲(201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高點出版社;出版地:台灣 <br />
<br />
謝秀芬(201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三版)'''( 343-344)雙葉書廊出版社<br />
<br />
張秀玉(2004)'''社區發展季刊 105 期-社會工作短期處遇之介紹'''(402-408)<br />
<br />
周月清(2001)'''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204)五南出版<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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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7%A4%BE%E6%9C%83%E6%94%AF%E6%8C%81&diff=40183
社會支持
2014-01-09T06:36:30Z
<p>Casehsu:</p>
<hr />
<div> 3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定義請放在最上面,無需用標題。<br />
條目之內容,大部份都只是刪刪減減,這叫做抄襲。<br />
內容組成間的相關沒有好好處理,原來有意義的文字,在你的組合下,就變得不知所云。<br />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br />
缺乏文中引註。沒有英文文獻。文末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br />
===定義===<br />
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 社會支持是指個體藉由他人之間的互動獲得心裡或實質上的協助,獲得家人、同儕、其他重要他人,在實質與情緒上的幫助。來緩和壓力對生理及心裡所造成的不平衡,以增進個人對生活適應。因此社會支持指「人類互相依賴是以便獲得基本需求的滿足」。<br />
<br />
===社會資源Social resources===<br />
社會資源包括:有形的物質資源(如實質的幫助)和無形的精神資源。<br />
社會資源包括:有形的物質資源(如實質的幫助)和無形的精神資源。<br />
所謂有形的物質資源是指人力、(領袖、專家、志願者)、物力(土地、設備、房舍、器材)或是財力(金錢)等。<br />
而無形的資源則是指:社會價值、意識型態、信念、專業技術'知識概念、社會關係與社團號召等。<br />
美國學者開普敦樸(Compton,1980)指出個案工作人員在助人過程中,最常運用協助案主的工具有兩種: 一、內化的知識和技巧; 二、外在資源,由此可見社會資源及專業知識與技術專門服務的重要性<br />
===不同類型壓力與社會支持的定義===<br />
一、社會支持包括各種不同類型(工具上的支持、訊息上的支持、評價上的支持)。<br />
二、社會支持是個體面對環境的變動,可依靠他人、團體、組織給予正向的支持。<br />
三、社會支持會讓個體面臨壓力時,減輕所帶來負向影響(情緒困擾、行為偏差健康)。<br />
四、社會支持可讓個體經由互動過程中得到愛與隸屬感(家人、專業團體、同儕)。<br />
<br />
===生態觀主觀建立在兩種基本假設===<br />
(一)在社會上每個人都有生理及社會心理的需要,所以人必須透過與外界的互動,才能獲取資源的交換;(二)社會和個體之間存在一種互換的互動,每個個體都無法離群獨居,所以我們必須要和環境產生互動交換的關係,才可以進一步滿足自己的需求,獲得適應。<br />
<br />
===社會支持包含四個類型===<br />
Robert & Angelo (2001)認為(一)自尊的支持:能提供接受與尊重的訊息給對方,不管對方遭遇任何問題或困難。(二)資訊的支持:提供問題界定,了解與處理所需的訊息資料。(三)社會友伴:空暇或休閒時,能有時間作伴的對象。(四)工具性的支持:提供財務協助、器材支援或必要的服務<br />
<br />
===資源協助的四項特質===<br />
個案工作者要協助案主的需求與社會資源取得平衡關系係,首先必須進行評估環境和案主之間的互動關係,能否達到連續狀況。需要的四項特質。<br />
1.資源的可用性<br />
2.資源可信賴性<br />
3.資源妥適<br />
4.資源平衡<br />
<br />
===內在資源===<br />
又可以稱為家庭資源<br />
1.財力資源:指家庭的經濟、保險狀況。<br />
2.情愛資源:指壓力發生時,家庭成員彼此互相安慰、支持,讓每個人產生自尊與力量的狀況。<br />
3.醫療處置:成員生病時,家人直接提供必要的照顧活動之能力。<br />
4.愛:彼此信任、接受、包容,讓個人有安全感,獲得心靈的滋養狀況。<br />
5.知識資源<br />
6.結構資源:家庭提供遮風擋雨的住屋以庇護成員。<br />
<br />
==家庭==<br />
家庭成員之間的忠誠度、同理、情緒支持,以及互動與溝通。<br />
<br />
<br />
==個人==<br />
有些內在資源是天生的,例如:智力,體力與健康狀況也是有些是後天出來的,例如:了解自我需要並能對人表達、了解自我處境、行動得宜、決定目標、作具體的計畫、等<br />
<br />
'''外在資源'''<br />
即指可以提供物資或服務的人或是機構,這都是外在的資源可更進一步使個人、家庭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一般分正式資源和非正式資源。<br />
<br />
==正式資源==<br />
正式資源可分政府與民間,政府的資源是指由稅收支持,受到法律或相關規定規範,一般案主不需付費。<br />
<br />
民間的資源通常是由募捐已得,但民間機構也可能收費,並有正式的政策與程序。<br />
==非正式資源==<br />
個案工作過程中,對於非正式的資源運用沒有明文申請的條件,所以提供之服務涵蓋也很廣,因為限制少,相較之下,比正式資源更能有彈性的滿足案主個別需要。<br />
非正式的資源可能是案主或自然肋人者,會因為他們對案主的介入有所以影響,自然肋人者即如志工多半對案主全然陌生,直到問題出現時有待協助,任務達成後,關係也自然就結束。<br />
<br />
<br />
'''參考文獻'''<br />
社會支持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蒲逸生,2005)黃俊勳(2001)。<br />
<br />
社會支持因應效果的回顧與展望邱文彬<br />
<br />
潘淑滿(2000),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br />
<br />
林萬億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 五南圖書館出版<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4%BA%BA%E5%9C%A8%E7%92%B0%E5%A2%83%E4%B8%AD&diff=40182
人在環境中
2014-01-09T06:02:30Z
<p>Casehsu:</p>
<hr />
<div>'''人在環境中(person-in-environment),簡稱PIE'''<br />
<br />
4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br />
沒有給出定義,小條目不需要「前言」。「概念」沒有講清楚。「延展」並不太必要。<br />
生態系統觀點很強調PIE,也可在PIE的條目中提及,但不會是主要構成。<br />
PIE指的是什麼?在什麼時候會被強調?不同人怎麼定義它?都比現在的內容來得重要。<br />
缺乏文中引註。沒有英文文獻。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列點或是編號可用wiki控制。<br />
另,如果你和一個人不熟時,你不能直呼其名,這是基本禮貌。<br />
<br />
==前言==<br />
以社會心理基礎了解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是社會工作重要的專業標記(Mattaini&Meyer),社會工作依循人在環境中的概念提供服務的歷史進一世紀了,從Richmond(1917)開始多次重新定義。<br />
----<br />
在這裡我將介紹有關人在環境中的相關概念知識,並提到生態理論的相關概念。<br />
==概念==<br />
Mary Richmond曾經重視PIE(person in environment)(但PIE不是Mary提出的),她強調社會層面、社會診斷(強調社會關係對個人與問題具有影響)。<br />
個人生活的環境形成一個相互影響的系統,個人行為反應來自他對環境的知覺和感受,「因此心裡感受和外在行為同樣重要」。<br />
<br />
「人在情境中」PIS(person in situation)、PIE(person in the environment)皆強調個人的行為同時受其內在的心理和外在的社會因素所影響。包含三個因素: 人、環境以及兩者交互影響。<br />
<br />
1.「人」是指個人內在心理體系,以人格發展和自我(Freud)功能為主。<br />
<br />
2.「環境」是指個人生活社會網絡以及物質環境。<br />
<br />
3.「人和環境交互影響的體系」(注意有體系觀點: 如家庭體系、生態環境或社區)任何部分之改變,將引起其他部分之改變,如此不斷地交互影響、模塑,最後達到平衡狀態。<br />
<br />
==延展==<br />
生態系統觀點(ecosystem perspective)整合源自生物學生態(Dubos,1972)與一般系統理論(von Bertalanfft,1967),Germain(1973)將生態觀點帶入社會個案工作。早期社會工作將環境視為人生活的背景是靜態概念,生態學關注有機體與環境之間的關係,概念上較接近一般人的生活經驗,生態概念能同時掌握個人、環境,以及個人與環境之間的交互關係,生態觀點是一種將人與環境整合在同一個特殊的社會與文化脈絡系統中,提供涵蓋、梳理,同時不過度簡化,了解個人與環境之間交互關連與多層次複雜現象的視角。'''生態理論關注的焦點是有機體與環境間的調適,維持兩者間的靜態平衡(equilibrium)'''<br />
===棲息地(habitat)概念===<br />
.有機體生長的地方。以人類而言,棲息地是指特定文化脈絡中的物理與社會因素(Hepworth et al.,2012)。當棲息地有豐富的資源,而能提供有機體成長和發展所需,人就會逐漸繁殖和成長;反之社會功能受影響。例如、支持程度高的社會網絡,可以減緩生活壓力,而缺乏社會支持網絡的人,在面對生活壓力時可能出現憂鬱、物質濫用、暴力或其他破壞性行為等狀況。社會工作評估服務使用者棲息地-及社會生活狀況。棲息地概念提供社會工作者組織環境評估,以及個人與環境交互影響資訊的架構。<br />
===生存空間(niche)、立基點(hitch)概念===<br />
.生存空間是指人在社會扮演的地位和角色,個體須握有取得資源的機會,否則無法建立自己的生存空間。找到立基點是個人成長任務之一,能有穩定的認同以及自我價值感。達成任務的假設是,每個人在社會中有相同的機會尋找立基點,但會因為年齡、種族、性別、身心狀況、性取向等因素遭到排除,導致沒有公平的發展機會。因此社會工作的使命為增進社會正義,達成每個都有自己的機會創造適合自己的立基點、生存空間。<br />
===人際關聯、能力、自我導向、自尊(Germain,1991)===<br />
.此四個概念相互依賴,是從依附關係開始的自然過程。首先人際關係是人類天生的依附能力,在生命發展過程中,人有能力經由依附或其他社會連結與其他人發生關係,早合成最佳人際關係功能;能力是個人在環境中覺得自己有效能,使自己感到有自信,無論是對自己的判斷有自信,亦或對自己有信任感覺得能完成設定的目標;自我導向是一種控制感,能控制自己內在趨力與外在壓力,因此使自己能夠做出有效率的選擇與決定,自尊則是對個人的正向感受,正視自己生在環境中的自我價值。<br />
===適應===<br />
是基本的生態概念。人與環境相互影響,相互調整,達到人與環境的最佳調適狀態(goodness of fit)。為達成最佳調適目的,人會自我改變、改變環境,或者是兩者都有所改變,這種改變的過程就是所謂的適應。<br />
===因應能力===<br />
其包含兩種相互支持的能力,一為問題解決能力,另一為處理因壓力而起的負向情緒(Coyle&lazarus,1980)。因應與自我導向、動機等人格特質有關,也與抉擇、機會、可使用能源等有關(Germain,1991)<br />
===生活壓力===<br />
生態觀點中的生活壓力是指人與環境交互影響後的心理、生理、社會綜合現象,其中壓力包含外在環境的客觀壓力,以及內在情緒、認知主觀壓力,主觀認知與感受隨著個人性別、年齡、文化聲處環境不同,相同的生活壓力感受因人而異。<br />
===權力與壓迫===<br />
社會工作者要察覺以知識包裝的種族主義、宗教、文化等價值偏見(Germain,1991),了解價值偏見對個人發展與行為的影響與壓迫。<br />
'''生態觀點建構反映出人同時受到不同層次環境影響的實際生活況,提供社會者由個別部分連結在環境觀點,轉為看到整體圖像的人在環境中架構。'''<br />
==運用缺點==<br />
個人與環境兩個因素在實務上始終處於不平衡狀態,實務工作者一個人偏好選擇關注觀點,忽略影響個案的另一個因素(Mattaini&Meyer,2002),例如實務工作者可能聚焦於拒絕兒童的心理狀態,處理憂鬱症,忽略兒童在學校與家庭中的生活狀況及行為表現;也可能出現實務工作者以社會環境因素為重,認為兒童拒學是因為在學校被同學排擠、孤立,忽略兒童心理狀況。<br />
===原因===<br />
運用人在環境中概念,實務工作者常不自覺地將「人類行為」與「環境」區隔處理,而可能原因有以下:<br />
(1)社會環境因素與服務使用者困境之間的關聯不明顯,不容易找到介入點改變;(2)個人行為發展的知識相對於社會環境比較完整、豐富;(3)實務工作者參照相近的諮商與心理治療專業的工作方式,忽略社會因素(Kemp et al.,1997)。<br />
==結語==<br />
生態系統觀點重視人與環境境的交互關係,因此評估需與擬定服務計畫時,必須考慮不同層次系統間的相互影響。Meyer(1993)曾說社會評估時要想像大突巷,能夠同時看到所有系統間的交互影響。人在環境中受到各個層次系統的交互影響,人與環境達到配飾有一定的困難,社會工作者因協助有需要的人們連結能提供資源的系統、發展資源,以及強化案主使用服務與適應環境能力。<br />
==參考文獻==<br />
.社會個案工作/吳慧菁等著;曾華源主編<br />
一版--台北市:紅葉文化,2013.09<br />
<br />
.廖榮利 (1986)。社會個案工作。北市:幼獅。<br />
<br />
.蔡漢賢著 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臺北市 : 金鼎圖書出版 : 臺灣省社會福利研究會發行, 1972出版。<br />
<br />
.呂民睿 (2002)。社會工作個案研究-方法ˋ探討與處遇。台北市:宏葉文化。<br />
<br />
.來源期刊:東吳社會工作學報<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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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B0%88%E6%A5%AD%E9%97%9C%E4%BF%82&diff=40181
專業關係
2014-01-09T04:21:14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3, 2008/1/19|}}<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專業關係'''社會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是專業、也是助人關係,這種關係的建立必須以一種特定的目的為基礎。案主在自願或是非自願的情況下來向工作者尋求協助時,案主和社會工作者在談話中情緒和感受相互交流接觸,所建立的關係,透過這個相互交流的過程,案主對工作者產生信賴,工作者也協助案主解決問題。<br />
(潘淑滿,[2000]:177)<br />
<br />
4 單句的文字不成段,更不適合放在大標/次標之下。注意編輯技巧。<br />
<br />
4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列點可用wiki控制,標題無需再加黑體。<br />
內容充足,但現在只有做到最小程度的改寫,改的太少的部份則會有抄襲的可能。<br />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把英文句子打出來的必要性可以再考量。<br />
文中引注有漏。文末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參考文獻。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br />
=='''目的'''(purpose)==<br />
工作者和案主是平等及合作的關係,無條件的尊重和關心,把案主視唯有尊嚴的人,對於與案主相關的任何事無條件地接納和認可,並且工作員和案主相互交流的過程中,工作者營造一個自由舒適的環境,可以讓案主自我探索、自我開放並且自我信任,而對工作者和案主而言,專業關係是有一特定的目的,以整個專業的目的和價值觀為基礎,這種有目的的互動關係包含了三種面向:(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民74]:P114-123)<br />
<br />
• 規範性目的(normative purpose) <br />
<br />
根據社會工作員的角色及服務目標,明確的指出應該發展和建立何種性質的關係,那些性質可以被接受和不能被接受的,在規範性的目的下,決定了社會工作員該如何對待案主,允許和期望表現和何種態度和行為。<br />
<br />
• 操作性目的(operational purpose) <br />
<br />
主要是用來改變和發展案主社會生活系統的健全,使案主有能力去面對和解決問題,並且了解和改變他的價值,專業關係的目的是要能實際運用在真實的狀況之中。<br />
<br />
• 個人性目的(individual purpose) <br />
<br />
因為每個人的問題跟需求都不一樣,專業關係的性質和動態也會隨著案主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所以個人性的目的,也是唯一性目的。<br />
<br />
=='''專業關係的基本要素'''==<br />
<br />
==='''關懷他人'''(concern for others)===<br />
工作者基於無條件肯定案主的生活的信念,不評價案主的態度,關心案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提供專業知識跟技巧,積極並主動協助案主解決問題,在案主接受服務的過程中,盡可能的做他自己和他想要做的事。<br />
==='''承諾和義務'''(commitment and obligation)===<br />
專業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也是一種承諾關係,透過契約的建立,使工作者和案主都產生一種責任感和義務,個案工作因為有了信任的契約關係,才能使專業關係更有意義和生產性,協助的過程也會更流暢、順利。<br />
==='''接納'''(acceptance)===<br />
工作者應該把案主視為具有獨特性和一個有生命價值、尊嚴的人,這是一種尊重的態度,接納並不是自然而然發生的,而是基於一種對人價值的肯定和尊重的信念,使案主重拾信心,肯定自我價值。<br />
<br />
==='''同理心'''(empathy)===<br />
同理心是指工作者能夠設身處地、感同身受了解案主的心情和感受,並能保持客觀性態度,用案主的觀點去理解案主他的主觀世界,提供案主有意義的訊息。<br />
==='''真誠'''(genuineness)===<br />
真誠是發自內心,不虛假、不欺騙他人,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感受跟想法,並且透過一致性的語言和非語言態度,傾聽案主的敘述,給案主有一種整體的感受,但也要注意避免過度關心案主,而產生反效果。<br />
<br />
==='''清晰的溝通'''(clear communication)===<br />
工作者和案主的互動中,能清楚明白的表達自己的意念,讓案主能夠完全理解。<br />
==='''權威和權力'''(authority and power)===<br />
「權威」是指一種影響力,而「權力」是一種責任與職責,當人遭遇問題時,會去尋找一個可以具有專業知識或技巧,可以協助解決問題的權威人士或專家,社工師本身即具有這種讓案主感覺到的安全感,可以引導案主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式,關係中若無權威因素,則社會工作員不易影響案主,但工作者應該運用權力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用來操作案主。<br />
<br />
=='''專業關係的基本原則'''==<br />
工作者在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都必須遵守專業原則,不論自願或是非自願的案主,工作者和案主在談話過程中建立彼此間態度和感受相互交流的關係,貝斯提克(Biestek)提出七項原則:(謝秀芬,[2010]:89-97)<br />
<br />
==='''個別化'''===<br />
案主希望能被個別看待,不希望被貼上標籤和比較,不管是生理、心理、環境因素、成長背景,每個案主都是無可取代、獨一無二的,工作員在面對案主時,不論案主背景或經歷有多相似,工作員都要了解每個個案的特質,並運用專業知識和技巧,提供案主不同的服務計畫。<br />
==='''有目的的情感表達'''===<br />
案主希望工作者能完全了解自己的感受,工作者對於案主的表達,有目的的傾聽,不阻止不責備,並接納案主的敵意和消極性的情感,在過程中工作者應建立一個自由舒適的氣氛,鼓勵案主情感表達,專心注視著案主,仔細分析、判斷案主所傳達的訊息和感受,所以社會個案工作的會談是一種透過語言和非語言,達到彼此溝通和交流的目的。<br />
==='''適度的情感介入'''===<br />
人與人溝通是一個雙向的過程,當一個人和另一個人說話時,都會希望對方有些回應,在和案主交談的過程中,工作者應適度的情感介入,給予案主心理上的支持,使案主有安全感,並且工作者要能觀察並傾聽案主的感情,因為案主可能不願意用言語表達感情,但可以經由觀察和傾聽感覺出來,同時這也是有目的的,目的是建立專業關係。<br />
==='''接納'''===<br />
工作者應將案主視為獨特、有價值的個體,不論案主做了什麼行為,都能自在地在工作者面前展現出來,工作者是無條件的接納案主原本的樣貌,並且試圖解釋案主的行為,而不是評斷案主行為的對錯,不過接納並不是贊同偏差的態度和行為,是接納案主需要專業人員的協助其解決問題的事實。<br />
==='''非批判的態度'''===<br />
工作者應該要理解案主,不僅不會批判案主是有罪或無辜,也不會對案主的情感、思想、行為的對錯、好壞或應負責之程度,做價值的評斷,是採中立的態度,設身處地的體會案主的感受,用客觀的角度給予案主適當的幫助,協助他處理問題。<br />
==='''案主的自我抉擇'''===<br />
每個人有自我做決定的權力跟能力,所以工作者必須避免給予案主不適當的承諾跟建議,誤導案主的抉擇,使案主能面對自己的問題和負起抉擇後所要承擔的責任,並才會自我成長。<br />
==='''保密的原則'''===<br />
在個案服務的過程中,案主往往會把工作者當成可信任的人,所以工作者從案主所獲的的資料要相當的保密,對案主的隱私要絕對的尊重,即使案主沒有要求保密,也應該遵守專業倫理守則,這也是案主的法定權利,這樣才能使案主願意並放心傾談的先決條件。<br />
<br />
=='''專業關係的情感轉移和情感反轉移'''==<br />
情感轉移是一種情緒化、非現實的態度和情感反應,指案主把早年、童年的情緒經驗裡對某特定關係人的特殊感受或反應投射到工作員身上,這種非現實的態度和反應,即為「轉移反應」。反之;工作員對案主產生非現實的反應時,稱為「情感反轉移」。(潘淑滿,[2000]:P187) <br />
==='''正向轉移'''===<br />
是指案主對工作者產生依戀和理想化,不同性別的工作者和案主,容易產生兩性間感情。<br />
==='''負向轉移'''===<br />
指在專業關係中,案主對工作者產生強烈的敵意、憤怒的情緒有時也會有愛、恨矛盾的情緒並存,這可能是案主在童年時期對父母的敵意,因為沒辦法宣洩所以將這種負面的情緒投射到工作者身上,但這大部分都是案主合理的人格反應。<br />
<br />
=='''專業關係的迷思'''==<br />
在工作員學習的過程中,難免會對專業關係產生誤解或不正確的觀念,這些誤解會影響到專業服務的提供,Perlman對這些誤解詳細的討論、說明:(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民74]:P147-153)<br />
<br />
• 助人關係只是一種單一模式之原則性的專業關係(A helping relationship is a helping relationship)<br />
<br />
沒有一種單一的關係模式可以交替運用在各種不同情況中,因為案主的年齡、階級、文化等等都會使關係的內涵有所不同,所以工作者應該要準備去認識和以有知覺力的方式反映並真正的關心、了解案主的需要,以有效的方式去增加他的個別性。<br />
<br />
• 當案主的請求或需要是物質東西或只是實質東西的服務時,則關係是不太重要的(Wwhen the client's reguest or need is for materical means or atangible service only,retalionship is of minimal importance)<br />
<br />
當案主在使用資源時,有時可能會有衝動濫用了資源,或是不願意遵守規定,這時工作者應該要忠告、勸說、教育、評量、選擇,就算案主的態度需要改變或很少的改變,工作者都應該要讓案主坦白的說出他的感受,而不是理由。<br />
<br />
• 要建立關係,才能取得問題(First you establish a relationship,then you get to the problem)<br />
<br />
建立關係的好壞,從一開始接觸的時候就開始了,有意圖性的關係,發生於彼此一對一的表達分享和同理心的反應情緒,之後才能協助案主解決問題、困難,並讓案主表達出他需要幫助的地方和要求。<br />
<br />
• 當你有許多是待做時,是沒有時間去發展關係的(There is no time to develop a relationship,when you've got too much to do)<br />
<br />
有時工作者會發現花很多時間重複未能實踐的協議,雖然有完成一些部分,但案主並沒有打從心裡接受,提出建議、忠告給案主,卻被當成耳邊風,這可能是過分簡單化的把案主的抗拒放一旁,失敗於關係的建立,所以如果多花一分鐘給予案主同理心的反應,可能節省往後花一小時去消除失敗的挫折感。<br />
<br />
• 與別人有相同經驗,與他人建立好關係(You have to be one to have a good relationship with one)<br />
<br />
這句話真實性不多,如果和某人有相同的經驗,能夠知道的是雙方間容易建立興趣或感受,但會發現雖然是同樣的經驗,但感受並不相同,可能還會忽視了每個人的獨特性,所以具有相同經驗能使工作者和案主在一開始時快速建立起關係,卻不代表能有效的協助案主,必須要用超過個人經驗、人格和更廣泛的專業知識,並且盡可能調和自己和案主的差異,以案主的眼睛看、以案主的語調說、以案主的心來感覺。<br />
<br />
• 太過關懷和關心的關係,會造成協助尋求者的依賴(Too caring and concerned a reltionship may contribute to the help seeker's dependency)<br />
<br />
這是真的,不管對於任何事,太過或太少都不好,案主產生依賴是正常的,工作員應該及時給予協助,並讓案主能用自己力量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自己產生自信心,使案主了解就算沒有工作者,他也能自己做得很好,這樣才能免於長期依賴的情形。<br />
<br />
• 助人關係的目的在使一個人能夠成長(The purpose of a helping relationship is to enable a person to grow)<br />
<br />
這個觀念只有部分真實而已,因為成長的概念還沒有被釐清,沒有明確的觸及,所以比不容易知道他所已表達的為何,但是最重要的是並非每個來尋求協助的人都需要成長。<br />
<br />
<br />
=='''參考文獻'''==<br />
• 潘淑滿(2000),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 <br />
<br />
•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民74),社會個案工作,五南圖書出版<br />
<br />
• 謝秀芬(201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出版<br />
<br />
• 林勝義,(2003),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 <br />
<br />
• 曾華源、鄭維瑄、吳慧菁、簡美華、白倩如(2013),社會工作個案,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 Pelman,Hele Harris,(1971).Social Casework:a Problem solving Process,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9%9B%99%E9%87%8D%E9%97%9C%E4%BF%82&diff=40180
雙重關係
2014-01-09T03:37:28Z
<p>Casehsu:</p>
<hr />
<div>'''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意指社會工作者與個案之間除了工作專業關係之外,還同時或相繼扮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角色,可能是社會工作者扮演了一種以上或是混雜專業與非專業的關係,例如:師生關係、督導關係、上司與下屬、親密關係與性關係等,但其種類不限於上述所列舉的角色,可能還有商業往來或其他關係。對於雙重關係,當社會工作者與個案之間存在有兩種或多種關係時,可能會對工作關係造成損害,此關係可能在工作歷程開始之前或之後發生,但兩者皆不符合專業倫理。<br />
<br />
0 直接複製他人作品,明顯抄襲。<br />
明顯未完成。<br />
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或文末參考文獻。<br />
<br />
==雙重關係分類==<br />
===親屬關係===<br />
===友誼關係===<br />
===社交關係===<br />
<br />
====正面====<br />
* 社交接觸對沒有太大困擾且尋求個人成長的案主特別適合<br />
<br />
* 可建立彼此信任感<br />
<br />
====負面====<br />
* 社會工作者未必需要接受朋友成為案主<br />
<br />
* 社會工作者對被喜愛與接受的渴求會使自己缺乏挑戰性,擔心危及友誼或社交關係<br />
<br />
* 社會工作者的需求與案主的需求搞混失去客觀性<br />
<br />
* 工作關係中的權利差異諮商師可會剝削案主<br />
<br />
===師生關係===<br />
在台灣的校園內,除了任職於大專院校的諮商師不需擔負課程教學之外,其餘高中、國中以及國小的輔導老師,不僅要進行輔導諮商工作,還需負擔一些教學工作。使得學校諮商師必須同時扮演諮商師以及教師等雙重角色,造成諮商師在執行業務上因為多重角色的身分,而涉入諮商倫理中的雙重關係和其它議題(洪莉竹,2008)。<br />
<br />
此外,台灣學校諮商師在校園裡從事諮商輔導工作時也都是用「老師」的稱謂(呂羿慧,2009),對於學生來說,他們並不知道諮商師與一般老師有什麼不同,更不清楚專業倫理守則中條列諮商師與個案之間應該盡量避免雙重關係,對於學生來說,師生關係屬於情感性關係,因此,學生往往為了與老師保持親密的關係,而主動希望能夠建立社交關係;反之,台灣的諮商師同樣會主動與學生建立社交關係。故學校教師與諮商師的雙重關係,確實容易導致學校諮商師產生專業論理的困境。<br />
<br />
===督導關係===<br />
在台灣學生接受專業訓練期間,多半是由學校的教授來擔任學生督導的角色,導致學校教授在進行教學或督導的過程當中,因為雙重關係而違反專業倫理守則。<br />
台灣師生關係屬於情感性關係,在這樣社會規範下,學校往往會認為幫助學生專業成長是全體老師的責任,加上傳統觀念認為學校教授與學生接觸機會多,會比較瞭解學生的需求,因此當學生追求專業成長過程中需要督導,這個責任自然就落到熟悉學生的教授身上,使得學校教授除了肩負教學責任之外,還需面對學生的實習督導,而涉入專業倫理困境。<br />
<br />
===行政關係===<br />
===評鑑關係===<br />
===親密/性關係===<br />
社會工作者不可與案主或與已結束工作關係未超過兩年的案主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br />
<br />
==專業界線==<br />
雙重/多重關係的討論會涉及所謂專業的界限(professional boundaries),這可區分為:跨越專業界限(boundary crossings)與違反專業界限(boundary violation)。<br />
<br />
'''違反專業界限'''指專業人員的行為對於案主造成傷害,也破壞了專業關係的維繫,這種行為是不合乎倫理、不被專業接受的。<br />
<br />
'''跨越專業界限'''雖然會與服務對象有雙重/多重關係,但是這樣的關係並不是有意要傷害案主,關係所帶來的結果對於案主有可能的助益,或也有可能造成傷害。<br />
<br />
值得注意的是:判斷雙重/多重關係是否違反專業界限或只是跨越專業界限是一種動態的過程,會隨著專業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地需要被檢視。<br />
<br />
==角色混淆==<br />
角色混淆無法避免且角色混淆未必就是不合倫理,但是專業人員需保持警覺,確保不會有剝削利用的情況發生。為此,Herlihy &Corey(1997) 及St. Germaine(1993)列出下列方法以降低雙重或多重關係中存在的風險。<br />
<br />
* 一開始就維持健全的關係界線<br />
<br />
* 確定案主的知後同意並和其討論雙重關係或其他角色混淆中存在的風險與利益<br />
<br />
* 隨時願意與案主討論可能產生的問題與衝突<br />
<br />
* 向其他專業人員〈過去很少發生剝削利用案主者〉諮詢解決兩難困境的方法<br />
<br />
* 當雙重或多重關係變的棘手或將造成案主的傷害時尋求督導的協助<br />
<br />
* 已正式文件紀錄臨床案例中任何的雙重或多重關係<br />
<br />
* 若必要時將案主轉介給其他專業人員<br />
<br />
==資料來源==<br />
<br />
國立政治大學,康家華著(2008)。取自http://nccui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7201/6/201406.pdf<br />
<br />
教育WiKi:雙重關係。取自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E9%9B%99%E9%87%8D%E9%97%9C%E4%BF%82<br />
<br />
陶祺生Jerome(2010)。取自http://tojerome.blogspot.tw/2010/03/dual-relationship.html<br />
<br />
包承恩、王秀雯(2004),社會工作師對於實務工作中專業界線的解讀,發表於輔仁大學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專題計畫報告,輔仁大學社會學院社會工作學系。<br />
<br />
呂羿慧(2009)。從雙重關係談輔導教師在學校諮商中多重角色的困境。諮商與輔導,277,11-14。<br />
<br />
洪莉竹(2008)。中學輔導人員專業倫理困境與因應策略研究。教育心理學報,39(3),451-472。<br />
<br />
陳志信(1993)。輔導教師專業倫理行為及倫理判斷傾向之調查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彰化。<br />
<br />
康家華(2009)。中等學校輔導教師對師生諮商雙重關係的經驗探究。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br />
<br />
楊淳斐(1997)。大專院校輔導教師諮商倫理信念與行為之調查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彰化。<br />
<br />
李正寰譯。Gerald Corey著。校訂:鍾思嘉。諮商倫理。第七章-界線處理與多重關係,294-350。<br />
<br />
{{Rank1}}</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5%85%E6%AC%8A&diff=40179
充權
2014-01-09T03:08:24Z
<p>Casehsu:</p>
<hr />
<div>'''充權(empowerment)'''個人具有合作、合力、學習與接受挑戰的能力,而能負責其生活,達成自我實現與社會能力提升。(林萬億,2006)<br />
<br />
0 直接複製他人作品,明顯抄襲。<br />
缺乏文中引註。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br />
引用文獻太少,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br />
==充權的定義與原理==<br />
*Solomon ( 1976) 定義充權是社會工作員和案主致力於一組活動的過程,它的目標在減少被污名化的團體成員對自己負面價值觀所帶無權能感。<br />
*Wann(1 992)認為充權是透過參與、信賴、學習和採取集體行動,以協助個人發展自己的優點。<br />
*Friedmann(1992)從社會發展的觀點,將充權區分為三種類型:<br />
#心理的充權(psychological empowennent)是要使得個人相信他具有改變的能力。<br />
#社會的充權(sωial empowerment)能協助社會結構的改變,以順應、個人所完成的個別充權。<br />
#政治的充權(political empowerment)使社會的基本權力結構產生改變。<br />這三個充權類型彼此間會互相影響,而且不是單獨存在。<br />
==充權的三種觀點==<br />
===自由主義觀點的權力===<br />
*強調人人平等的原則下,每個人都應擁有控制自身環境的權力。<br />
*案主缺乏權力是因為自信心低、缺乏資訊、或有效的生活技巧,因此充權的意義在於協助建立新的自我認同,透過教育提供資訊與技巧,除去阻礙個人潛能發展的障礙。<br />
*第一種自由主義式的權力觀點最為常見,但往往受到馬克斯主義結構觀點的批評,認為它過度集中在個人而忽略個人所處的社會結構問題,將個人缺乏權力的問題「個人化」,導致介入方式多以心理諮商的形式介入的「去政治化」。<br />
===馬克斯觀點的權力===<br />
*認為個人問題往往是政治問題,弱勢族群在日常所經驗到的無力,其實是制度性的排斥與文化性的集體歧視。<br />
*沒有結構性的改變,個人的介入將只是集體壓迫後的廉價止痛劑,甚至淪為社會性壓迫制度的遮羞布。<br />
*要有結構性的改變,必須要有意識覺醒與集體行動的過程。<br />
*因此充權的意義在於被壓迫者彼此的集結,發展對世界重新的認識,從而產生集體行動的力量,改變壓迫的社會制度。<br />
===後結構主義觀點的權力===<br />
*後結構主義將所有關係都視為知識/權力運作場域,認為權力的運作往往伴隨著知識(論述)的生產,稱之為「規訓權力」。<br />
*這種權力觀顛覆了科學知識的客觀中立,暴露專業助人工作者本身同時是規訓體制的工具與充權弱勢者的雙面性格,將助人者角色的反思帶入充權理論是後結構觀點對充權理論的重大貢獻。<br />
*當權力是流動而非擁有的,助人工作者就不是以一個有專業權力的助人者姿態「分享」權力給沒權力的案主。<br />
*助人者不能充權別人,只能提供一種環境、氛圍、關係,協助人們充權自己。<br />
*後結構主義觀點不是否定助人工作者的價值,而是催生對自身專業有反省能力的專業助人者。對充權理論的貢獻在於解構助人工作者做為專家的客觀地位,將過去視為理所當然的專業知識視框納入反省的對象,以其在工作中貼近案主生活世界,重新看待案主。<br />
*Hasenfeld(1987)就提出助人者不要假設案主與自己有相同利益,而應在認知助人者的專家地位與機構地位優勢下,發展自我反省的能力。只有在助人者充分認知權力不平等關係下,案主與助人者才能創造夥伴關係。<br />
===三種觀點主要差異===<br />
*自由主義觀點的充權主要是以個人為介入對象,由助人者以專業工作者身份透過教育方式進行介入。<br />
*馬克斯主義觀點與後結構主義觀點都強調從制度面的問題切入,馬克斯主義觀點強調弱勢者的意識覺醒與集體行動,改變壓迫性的社會制度。<br />
*後結構主義基本上擴充馬克斯主義的批判觀點,將知識與權力結合的運作納入分析,並進一步質疑專業助人者的中立性,要求專業助人者反省自身承受的專業視框與社會壓迫制度之間的扣連,並與受助者透過對話與反思形成真正的協作伙伴關係。<br />
*在實作中,因為現有助人專業多受到醫療化思維的影響,將案主的問題視為個人問題,而鮮少願意介入制度性問題,當充權理論開始流行後,自由主義觀點的充權理論往往最容易被接受,而將馬克斯主義對制度性問題的批判以及後結構主義對專業知識的反思加以排除,使得充權淪為眾多個人化介入方式的一種。<br />
==充權的特性==<br />
Solomon 指出,充權的目的是要協助一些受社會歧視的社群,對抗遭受不公平的對待,並減低其自身的無能與無奈感(趙維生,2003)。而洪雪蓮、馮國堅(2003)在綜合不同學者對充權的討論之後,認為充權有以下的特性:<br />
===充權是目標也是過程===<br />
作為過程方面,充權強調協助服務對象不斷的發展,從減低無能感(sense of powerlessness)至提高其自我掌握能力(selfefficacy)。而作為目標,充權除了謀求服務對象個人層面的成長外,亦包括社會層面的改變。<br />
===服務對象處於主導地位===<br />
服務對象在參與的過程中,應學習自我掌握如何決策及執行。<br />
===重視服務對象的意識改變(conscientization)===<br />
即協助服務對象改變對環境無能的心態,促使其正視對問題的感覺及瞭解問題的成因。另外,也包括協助服務對象掌握改變問題的知識及技巧,鼓勵服務對象參與促進改變的行動。<br />
===充權包括個人及集體充權兩維度===<br />
個人充權指協助服務對象提升其自我掌握能力、增強自我控制感覺、明白個人面對的問題的社會成因、掌握解決問題的知識和技巧及親身參與促進改變的行動。集體充權則指向社會層面的改變,而社會層面進一步可分為組織、社區及社會各層面。其改變的內容包括促進資源、機會及權力平均分配制度的出現。<br />
==充權策略之強調重點==<br />
===意識覺醒===<br />
從性別、種族、階級關係的歷史演變去了解案主的過去和現在,識別案主如何習慣性地服從於別人的需求下。協助案主察覺自己如何內化壓迫的來源,壓迫源如何強化、複製這種社會關係;從社會結構面重新詮釋個人問題。<br />
===案主中心的工作方法===<br />
反轉傳統專業指導案主的方式,鼓勵案主尋找屬於自己的答案,肯定案主的聲音,形成自己的問題,採取自己的行動。肯定並相信案主內在的經驗與能力,與案主一起工作。<br />
===建立對話空間===<br />
藉由集體述說與寫作看見自身行動的主體,從中進行轉化。<br />
===形成遠景並促成集體行動的組織===<br />
基於自我實現的潛能,我們可以動員集體力量進行成長、改變。<br />
==參考文獻==<br />
*趙雨龍、黃昌榮、趙維生(2003)。充權-新社會工作世界。台北:五南。 <br />
*林萬億(2006)。當代社會工作 理論與方法。台北:五南。<br />
*王增勇、陳淑芳(2006)。充權的理念與應用-以醫院就業輔導員為例。護理雜誌,53(2),3。<br />
*張景旭(2005)。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促進失業婦女就業之充權模式與免權障礙之探討。關係管理研究,2,6。<br />
*邱智欣(2003)。女性社區工作、社區充權與社區互助產業之發展-以台北市奇岩社區發展協會為例。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市。<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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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0%8B%E6%A1%88%E8%A8%98%E9%8C%84&diff=40178
個案記錄
2014-01-09T02:07:40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3|}}<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個案紀錄是社會工作重要的實務工作內容,個案工作人員以文字記載的方式記錄一切服務的過程.內容,並將與個案有關的資料保存在個案資料檔案中。主要能呈現案主服務需求與服務提供之間的關聯。(鄭維瑄,2013)<br />
<br />
5 內文敘述的很清楚,惟缺乏文中引註,不然有機會成為一星條目。<br />
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部份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br />
== 個案記錄的功能 ==<br />
個案記錄對於個案工作有極重要的價值,不單單僅是記錄下個案服務的概況而已,其功能如下:<br />
<br />
'''1.確保服務的品質''' 個案記錄的記載與個案工作同步,可由內容掌握服務的決策與過程是否合適,進而確保服務的品質。<br />
<br />
'''2.持續服務的工作''' 當案主必須轉介或轉換社會工作者時,接手的社工與機構能從個案記錄了解情況並且延續工作。<br />
<br />
'''3.行政管理''' 督導、專家顧問可依據個案記錄來協助服務社會工作人員並了解情況,提供機構行證管理者來提升效率與品質。<br />
<br />
'''4.專業間的合作''' 個案紀錄可以提供跨領域或者是轉介時重要的參考,方便整合資訊,增進專業間的了解與合作。<br />
<br />
'''5.教學與研究之工具''' 閱讀並分析個案紀錄是社會工作重要的教學工具,能夠在不同的個案記錄之中學習到不同的服務重點。<br />
<br />
'''6.自我保護之工具''' 面對服務爭議或涉及法律問題時,個案服務記錄對於個案工作人員以及機構是一項有力保障的佐證<br />
<br />
== 個案記錄的類型 ==<br />
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會有不同類型的個案記錄,依流程分為接/開案記錄、定期服務/會談記錄、轉介摘要記錄、結案記錄、追蹤記錄<br />
<br />
每種記錄都有其重要性及其功用,以下將詳細介紹各種個案記錄<br />
<br />
===接/開案記錄===<br />
接案是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的第一步,接案後社會工作者將評估該案主是否符合機構的標準及案主是否能得到幫助,才決定是否開案。<br />
接案記錄應該包含案主的基本資料、案主求助的來源、案主的需求...等等。初步了解案主的背景、需求,評估是否符合機構的開案標準及機構所能提供的服務是否能滿足案主,並同時讓案主了解服務的資訊及內容,看是否願意接受服務。做完評估後決議是否開案,或者是轉介至其他適當的機構。<br />
<br />
接/開案紀錄可了解社會工作者開案的過程,評估開案的適當性,並提供專業服務的品質。<br />
<br />
===定期服務/會談記錄===<br />
社會工作者必須定期記錄案主的狀況並且記錄下來。記錄的重點在於案主的改變,案主是否情況有在改善並且離預期的目標更接近、進步。<br />
評估的標準依個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如案主收入的增加、翹課的次數減少、與家人的關係是否趨於穩定......等等客觀記錄及工作者主觀的感受。<br />
此記錄也可提供社會工作者隨時檢視服務的計畫有沒有不合適之處,來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或者是修正服務計畫。<br />
<br />
定期服務/會談記錄是個評估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也能隨時隨地記錄案主接受的服務是否對於案主有所幫助。<br />
<br />
===轉介摘要記錄===<br />
如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案主的需求,社會工作者可將案主轉介至其他更適合的機構提供服務。原機構必須提供接續服務的機構資訊始其能夠延續服務。<br />
轉介摘要記錄應包含案主基本資料、開案記錄簡述、以提供的服務、期望提供的服務。為了維護案主隱私,分享的資訊僅限必要的資訊,與轉介機構無關的資訊不需要提供。<br />
<br />
===結案記錄===<br />
當案主以達到預期的目標並且情況以穩定後,社會工作者就可以結案了。結案記錄應包含案主的基本資料、簡述對案主所服務的工作內容,並主客觀的陳述案主做的改變是否達成目標,達到結案標準。<br />
如:案主已不再翹課,已穩定的就學達三個月因此結案。<br />
<br />
結案記錄是呈現社會工作者和機構呈現專業績效的具體依據。<br />
<br />
===追蹤記錄===<br />
在提供的服務中止後,社會工作者必續必須追蹤案主的情況,了解案主面對原本的問題時有沒有能力能夠自行處理或者是案主有沒有繼續保持良好的表現。<br />
如果案主情況不理想則將評估是否重新開案或者是轉介至適合的機構。追蹤記錄重點在於觀察案主是否已確實解決問題、有能力回應風險。<br />
<br />
追蹤記錄代表著社會工作專業對案主權益的維護。<br />
<br />
== 個案記錄的撰寫形式 ==<br />
個案記錄的形式相當的多元,每種個案記錄有各自適用之處。社會工作者在進行個案記錄時須依各自的情況及需求,來評估該使用何種撰寫的方式。<br />
個案記錄的撰寫形式大致能區分成如下4種形式:<br />
===摘要式記錄(summary recording)===<br />
以精簡的文字做簡明扼要的敘述,行式以機構的服務目標與政策而定。通常可先重點分類後在做下一層的摘要記綠。<br />
基本上摘要式的個案記錄撰寫皆會包含以下內容:<br />
<br />
1.基本資料<br />
<br />
2.個人發展史<br />
<br />
3.診斷記錄<br />
<br />
4.干預計畫<br />
<br />
5.定期追蹤記錄<br />
<br />
6.轉介記錄<br />
<br />
7.結案記錄<br />
<br />
===對話式記錄===<br />
又稱逐字記錄,將社會工作者以及其案主所有言語與非言語之互動過程完整的記錄下來<br />
===過程記錄===<br />
運用敘述方式,詳細的記錄下從開案到結案過程中,有關語言與非語言的訊息及內在感受;記錄方式則視實際情況可做彈性調整。<br />
過程記錄之內容應包含以下內容:<br />
基本資料。 <br />
會談內容。 <br />
描述雙方語言與非語言之行為。 <br />
觀察與分析性思考。 <br />
診斷性記錄。 <br />
處置與下一次服務之重點。<br />
===問題取向的記錄(problem-oriented recording)===<br />
問題取向的記錄形式最為重要之處在於此形式可以避免專業之間的隔閡,使其可以運用在重視專業整合之領域當中。<br />
撰寫時以特定焦點為記錄內容,並方便轉化為電腦儲存形式。<br />
此類型的個案服務記錄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主訴及問題描述、工作目標與處遇計畫、追蹤服務<br />
<br />
SOAP方式撰寫個案服務記錄<br />
<br />
S subjective 主觀感受 (案主的報告)<br />
<br />
O objective 客觀感受 (被臨床工作決定的事實)<br />
<br />
A assessment 分析問題與行為成因(問題本質的敘述)<br />
<br />
P plan 問題處理方式與步驟<br />
<br />
== 個案記錄之方式及比較 ==<br />
===錄影記錄===<br />
於會談時利用攝影器材記錄下會談的情況。此種方法能完整的記錄下會談過程。很多訊息不一定能從文字上得到答案,利用錄影的方式了解到社會工作者及案主雙方的言語、肢體、表情互動,可以得到最完整的資訊,做最全面的了解。但錄影器材昂貴並非每個機構都備有此器材,後續檔案的保管與存放也須注意。<br />
<br />
===錄音記錄===<br />
在會談的過程中利用錄音機、錄音筆等器材記錄下社會工作者及案主的會談過程。屆由此方法能夠一字不漏的記錄下雙方在會談中所說的內容,錄音器材也比上述的錄影器材較為容易取得,但只從錄音下來的內容無法完整了解全貌。<br />
<br />
===文字記錄===<br />
利用文字記錄下社會工作者及案主雙方會談的過程。利用文字較能記錄下內心的感受及想法,也不需任何的器材與設備。但透過文字記載無法真整了解導會談時的實際情況,文字記錄也難免較為主觀,有時與事實有偏差。<br />
<br />
== 個案記錄的注意事項==<br />
1.避免情緒化、批斷性的字詞,保持客觀且中立。<br />
<br />
2.記錄內容可簡短,但不可遺漏重要的訊息,記錄下所見所聞的事實。<br />
<br />
3.和案主共同決議要做的事,一定要記錄,以便追蹤查核是否執行。<br />
<br />
4.過程記錄的內容必須一致,如果計畫改變一定要載明理由。案主退步或改善都應記錄,不能省略或者是跳躍式的書寫。<br />
<br />
5.隨時確定所記下的資料與處遇目標的關聯性。<br />
<br />
6.對服務的個案其所面對的問題與需求,及相關之基本資料,應有全貌式的瞭解。<br />
<br />
== 參考條目 ==<br />
曾華源 (民102)《社會個案工作》: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民國88年10月初版十二刷)《社會個案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br />
<br />
潘淑滿(民國89年初版)《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心理出版社。<br />
<br />
謝秀芬(2002)《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br />
<br />
徐錦鋒(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五南。<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87%AA%E6%88%91%E6%95%88%E8%83%BD&diff=40177
自我效能
2014-01-08T09:23:55Z
<p>Casehsu:</p>
<hr />
<div>'''自我效能(self-efficacy)'''是當個體面對刺激時必須採取因應行動,一方面會衡量自己應付情境的能力,以表現出適當行為,另一方面則會判斷這項行為是否能夠獲得良好結果。(Bandura,1977)<br />
<br />
5 內文敘述的很清楚,不過定義沒有講到重點。<br />
缺乏文中引註是另一主要瑕疵,不然有機會成為一星條目。<br />
<br />
== 概念 ==<br />
自我效能(self-efficacy)在1977年由心理學家Bandura所提出,在Bandura的社會認知理論中,提到個體的行為是由認知、行為與環境不斷地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個體行為不只受到環境的影響,也受到個體認知所影響,其中自我效能則是影響人類行為最重要的概念之一。<br />
<br />
自我效能是個體認知的核心信念,是由行為發生前的認知歷程所觸發而來,包含效能期待(efficacy expectations)和結果預期(outcome expectancies)。<br />
前者指個體可以成功地執行特定行為,並且產生特定結果的信念,屬於動機因素,而後者指個體認為特定行為會導致特定結果之評估和判斷,兩者並不存在因果關係,而是個別信念高低的綜合結果。Bandura也強調兩者之不同,當個人確信此行為會產生確定的結果時,並不代表一定會有自信與動機去從事這個行為。<br />
<br />
== 測量評估 ==<br />
Bandura認為瞭解個體在面對事情的自我效能,並非只測量單一面向,而是應包含以下三個面向:<br />
*層級(magnitude)<br />
指個體認為自己能達成任務的困難等級。當個體的自我效能越強時,而他就能感覺自己能完成的難度越高。<br />
*強度(strength)<br />
指個體評斷自己在從事某特定情境或情境範圍時信心的程度。若其自我效能的強度越低,則他遇到較困難或較模糊的處境就越容易放棄;反之則較能堅持。<br />
*普遍性(generalizability)<br />
指個體的效能適用於不同行為的程度。若其評估的普遍性越廣泛,則其自我效能能適應於其他情境的可能性越高。<br />
== 影響因素 ==<br />
=== 成就表現(Performance Accomplishments) ===<br />
個體憑藉著過去的經驗累積而形成自我效能感,成功的經驗能為個體建立較高的自我效能,反之則會降低個體的自我效能。個人的成就表現是影響自我效能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當個體透過不斷的成功經驗可以強化其自我效能,在偶爾遇到失敗時也不會影響此效能之維持。<br />
=== 替代經驗(Vicarious Experience) ===<br />
人們並非把直接經驗當作唯一的自我效能來源,也可以透過替代性之學習而來,藉由觀察別人的行為表現及其結果產生類推到己身的效果。主要的模仿對象為自己周遭的親朋好友,若模仿對象的行為能帶給個人正向的鼓勵,則個體的自我效能將得以提升,反之則可能會降低。一般而言,個體會尋找與自己情境相似的對象,並且觀察別人執行的方式與結果,藉此建立自己的信心。如果模仿對象的條件、背景及情境與自己越相近,其成功之經驗更能說服自己,進而增強自我效能。<br />
=== 言語勸說(Verbal Persuasion) ===<br />
言語及口頭勸說是簡單且快速並為最常使用於影響人類行為的一種方式。個體透過他人之正面或負面之評論,而對自我效能之高低產生增加或減少的效果,個體亦會依據對他人之信任程度來判定他人對自己意見的認同及能力肯定的看法。然而,由於言語勸說無法提供個體對於經驗之真實感受,因此經由此種方式所引發的自我效能與預期相對較微弱。<br />
=== 情緒/生理激勵(emotional/physiological arousal) ===<br />
生理激勵與自我效能是負向的關係。個體會依賴他們的生理及心理狀態來評估其自信程度。當個體處於壓力的狀態,會容易引發生理或情緒的反應, 而這些反應會影響對效能的判斷。所以個體在焦慮、緊張、害怕等情緒下,自我效能會因此被減弱。反之,當生理與情緒狀態處於平穩的狀態下,自我效能感就會提升,也較能持續執行任務,最後達到成功的目標。<br />
== 功能 ==<br />
自我效能的功能主要是調節和控制行為,並通過行為調控進而影響行為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br />
*影響個體對活動的選擇以及堅持性<br />
自我效能高者傾向於選擇有挑戰性的任務,遇到困難仍堅持自己的行為,想辦法去解決問題,不輕易放棄;而自我效能低者則相反。<br />
*影響個體面對困難的因應態度<br />
自我效能高者勇於面對逆境,相信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可以克服困難;而自我效能水平低者在面對困難時容易缺乏自信,畏首畏尾,選擇逃避。<br />
*影響新行為的習得和已習得的行為的表現<br />
自我效能高者在遇到困難時,會強化運用其已習得之技能,並且願意學習新的技能,以解決面前之問題;則自我效能低者反之。<br />
*影響活動時的情緒 <br />
自我效能水平高者信心十足,情緒飽滿;而自我效能低者充滿恐懼和焦慮。<br />
*影響個體的歸因方式<br />
自我效能高者向於將行爲的失敗歸因於努力不夠;而自我效能低者傾向於將行爲的歸因於能力的缺乏。<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楊于婷(民101)。自我效能與壓力相關疲勞:直接心理生理反應路徑與間接因應行為路徑的影響(碩士)。取自華藝線上圖書館。頁12-14<br />
<br />
石宜明(民99)。自我效能與工作壓力對學習動機之影響─以台中市國際關公旅館全職從業人員為例(碩士)。頁8-15<br />
<br />
何立偉(民98)。應用計畫行為理論探討自我效能對創業意圖之影響(碩士)。頁16-19<br />
<br />
黃友明(民98)。自我效能與先驗知識對創業警覺性之影響(碩士)。頁18-21<br />
<br />
Bandura, A. (1977). Self-efficacy: Toward a unifying theory of behavioral change. Psychological Review, 84(2), 191-215.<br />
<br />
李尹暘、林曉佩、林君怡(2007)。自我效能理論之分析與應用。澄清醫護管理雜誌,3(2), 46-52。<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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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效能
2014-01-08T09:19:58Z
<p>Casehsu:</p>
<hr />
<div>'''自我效能(self-efficacy)'''是當個體面對刺激時必須採取因應行動,一方面會衡量自己應付情境的能力,以表現出適當行為,另一方面則會判斷這項行為是否能夠獲得良好結果。(Bandura,1977)<br />
<br />
4 內文敘述的很清楚,不過定義沒有講到重點。<br />
缺乏文中引註是另一主要瑕疵,不然有機會成為一星條目。<br />
<br />
== 概念 ==<br />
自我效能(self-efficacy)在1977年由心理學家Bandura所提出,在Bandura的社會認知理論中,提到個體的行為是由認知、行為與環境不斷地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個體行為不只受到環境的影響,也受到個體認知所影響,其中自我效能則是影響人類行為最重要的概念之一。<br />
<br />
自我效能是個體認知的核心信念,是由行為發生前的認知歷程所觸發而來,包含效能期待(efficacy expectations)和結果預期(outcome expectancies)。<br />
前者指個體可以成功地執行特定行為,並且產生特定結果的信念,屬於動機因素,而後者指個體認為特定行為會導致特定結果之評估和判斷,兩者並不存在因果關係,而是個別信念高低的綜合結果。Bandura也強調兩者之不同,當個人確信此行為會產生確定的結果時,並不代表一定會有自信與動機去從事這個行為。<br />
<br />
== 測量評估 ==<br />
Bandura認為瞭解個體在面對事情的自我效能,並非只測量單一面向,而是應包含以下三個面向:<br />
*層級(magnitude)<br />
指個體認為自己能達成任務的困難等級。當個體的自我效能越強時,而他就能感覺自己能完成的難度越高。<br />
*強度(strength)<br />
指個體評斷自己在從事某特定情境或情境範圍時信心的程度。若其自我效能的強度越低,則他遇到較困難或較模糊的處境就越容易放棄;反之則較能堅持。<br />
*普遍性(generalizability)<br />
指個體的效能適用於不同行為的程度。若其評估的普遍性越廣泛,則其自我效能能適應於其他情境的可能性越高。<br />
== 影響因素 ==<br />
=== 成就表現(Performance Accomplishments) ===<br />
個體憑藉著過去的經驗累積而形成自我效能感,成功的經驗能為個體建立較高的自我效能,反之則會降低個體的自我效能。個人的成就表現是影響自我效能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當個體透過不斷的成功經驗可以強化其自我效能,在偶爾遇到失敗時也不會影響此效能之維持。<br />
=== 替代經驗(Vicarious Experience) ===<br />
人們並非把直接經驗當作唯一的自我效能來源,也可以透過替代性之學習而來,藉由觀察別人的行為表現及其結果產生類推到己身的效果。主要的模仿對象為自己周遭的親朋好友,若模仿對象的行為能帶給個人正向的鼓勵,則個體的自我效能將得以提升,反之則可能會降低。一般而言,個體會尋找與自己情境相似的對象,並且觀察別人執行的方式與結果,藉此建立自己的信心。如果模仿對象的條件、背景及情境與自己越相近,其成功之經驗更能說服自己,進而增強自我效能。<br />
=== 言語勸說(Verbal Persuasion) ===<br />
言語及口頭勸說是簡單且快速並為最常使用於影響人類行為的一種方式。個體透過他人之正面或負面之評論,而對自我效能之高低產生增加或減少的效果,個體亦會依據對他人之信任程度來判定他人對自己意見的認同及能力肯定的看法。然而,由於言語勸說無法提供個體對於經驗之真實感受,因此經由此種方式所引發的自我效能與預期相對較微弱。<br />
=== 情緒/生理激勵(emotional/physiological arousal) ===<br />
生理激勵與自我效能是負向的關係。個體會依賴他們的生理及心理狀態來評估其自信程度。當個體處於壓力的狀態,會容易引發生理或情緒的反應, 而這些反應會影響對效能的判斷。所以個體在焦慮、緊張、害怕等情緒下,自我效能會因此被減弱。反之,當生理與情緒狀態處於平穩的狀態下,自我效能感就會提升,也較能持續執行任務,最後達到成功的目標。<br />
== 功能 ==<br />
自我效能的功能主要是調節和控制行為,並通過行為調控進而影響行為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br />
*影響個體對活動的選擇以及堅持性<br />
自我效能高者傾向於選擇有挑戰性的任務,遇到困難仍堅持自己的行為,想辦法去解決問題,不輕易放棄;而自我效能低者則相反。<br />
*影響個體面對困難的因應態度<br />
自我效能高者勇於面對逆境,相信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可以克服困難;而自我效能水平低者在面對困難時容易缺乏自信,畏首畏尾,選擇逃避。<br />
*影響新行為的習得和已習得的行為的表現<br />
自我效能高者在遇到困難時,會強化運用其已習得之技能,並且願意學習新的技能,以解決面前之問題;則自我效能低者反之。<br />
*影響活動時的情緒 <br />
自我效能水平高者信心十足,情緒飽滿;而自我效能低者充滿恐懼和焦慮。<br />
*影響個體的歸因方式<br />
自我效能高者向於將行爲的失敗歸因於努力不夠;而自我效能低者傾向於將行爲的歸因於能力的缺乏。<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楊于婷(民101)。自我效能與壓力相關疲勞:直接心理生理反應路徑與間接因應行為路徑的影響(碩士)。取自華藝線上圖書館。頁12-14<br />
<br />
石宜明(民99)。自我效能與工作壓力對學習動機之影響─以台中市國際關公旅館全職從業人員為例(碩士)。頁8-15<br />
<br />
何立偉(民98)。應用計畫行為理論探討自我效能對創業意圖之影響(碩士)。頁16-19<br />
<br />
黃友明(民98)。自我效能與先驗知識對創業警覺性之影響(碩士)。頁18-21<br />
<br />
Bandura, A. (1977). Self-efficacy: Toward a unifying theory of behavioral change. Psychological Review, 84(2), 191-215.<br />
<br />
李尹暘、林曉佩、林君怡(2007)。自我效能理論之分析與應用。澄清醫護管理雜誌,3(2), 46-52。<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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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2014-01-08T09:03:16Z
<p>Casehsu:</p>
<hr />
<div>'''保密(confidentiality)'''是社會工作中一項最基本、專業的[[社會工作倫理]]原則。<br />
<br />
單就字詞可解釋為"兩人(或以上)的群體,藉由訊息的流動來交換資訊,並基於信任的基礎上相互保守資訊不隨意外流。"<br />
<br />
就社會工作上的意義為:工作者透過與案主間建立的[[專業關係]]中,基於工作需要所蒐集和獲得的資訊皆須保密不可隨意透露,且需以案主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適當的保護案主的個人隱私權、不隨意洩漏案主資訊。<br />
有不錯的進展!<br />
<br />
4 內容沒什麼問題,前言應以完整的文句敘述型態出現。<br />
「保密的內涵」引用了Biestek及Lowenberg & Dolgoff的訊息,但好像和標題關係不緊密?<br />
「保密的範圍」內容好像沒反應標題<br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文中引註沒反應在文末參考文獻。<br />
<br />
==前言==<br />
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中,建立關係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br />
<br />
若能夠建立良好、安全的互信關係,就比較容易在專業關係中獲得較多資訊,以便幫助案主。<br />
<br />
但若案主認為自己處於一個不安全的情境下時,相對的就較不容易進行完善的服務。<br />
<br />
因此保密不論對於社會工作者或是案主,都是很重要的一項原則和倫理。<br />
<br />
==保密的內涵==<br />
Felix Biestek也在《個案工作關係》一書中,為社會工作提出七項專業原則,其中包含:<br />
<br />
*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br />
<br />
*有目的的情感表達(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s)<br />
<br />
*適度的情緒介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br />
<br />
*接納(acceptance)<br />
<br />
*非批判性態度(non-judgmental attitude)<br />
<br />
*[[自我決定|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br />
<br />
*保密(confidentiality)<br />
<br />
其中便提到了'''保密'''的重要性。<br />
<br />
<br />
Lowenberg&Dolgoff (1992)兩人也發展出一套倫理原則的優先概念(優先順序由高至低依序排列)<br />
<br />
*保護生命 (protection of life)<br />
<br />
*差別平等 (equality)<br />
<br />
*自主自由 (autonomy and freedom) <br />
<br />
*最小傷害 (least harm) <br />
<br />
*生命品質 (quality of life) <br />
<br />
*隱私守密(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br />
<br />
*真誠 (truth fulness and full disclosure)<br />
<br />
<br />
基於對案主的尊重和隱私權的保護,因此身為一位盡責的社會工作者不論是在個案資料中或是在[[會談]]過程中,所得知的資訊皆有責任和義務為案主進行保密,即便是在做個案記錄時,對於非工作需要之案主隱私也需視情況不與予全部記錄,以保障案主隱私避免在行政流程中被其他工作人員得知。<br />
<br />
==保密的範圍==<br />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br />
<br />
關於『保密』原則之要求,主要是遵從現行「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要求,每一個社會工作者都應該尊重案主隱私權,並對其在專業關係中所獲得之資料,克盡保密責任。<br />
<br />
因此基本上在專業關係中,社會工作者所得知的案主的所有資訊都有保密的義務,以保障案主的隱私。<br />
<br />
==保密的例外==<br />
保密屬於社會工作倫理中最基本的一項原則,但有時候可能因為一些因素,對於是否要繼續保密需要做出某種程度的取捨和考量。如果繼續保密可能會有不良影響,但若不保密則可能破壞與案主間的信賴關係,這些顧慮都可能進而使工作者陷入[[倫理兩難]]的情境中。<br />
<br />
案主的資料與會談紀錄原則上是需要保密的,但若遇到以下狀況時,便可能需要做部份的揭露,但社會工作者自身也需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考量,評估實質上所需透露資訊,並須事先向案主說明例外情況。<br />
<br />
<br />
特殊情況可大致分為以下兩點:<br />
<br />
*當危及案主自身或他人的性命或安全時,工作者有預警及通報的責任。<br />
<br />
*當案主涉及刑案或須依法律規定提供資訊時。<br />
<br />
<br />
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社會工作者始終應執行案主保密原則。在例外情況下,社會工作者可能會在不經過案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論情況是否發展到未經案主同意的要求披露機密信息的級別),面對是否應該繼續保密的困境。<br />
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工作者可採取以下步驟來思考是否做出這個艱難的決定:<br />
<br />
*查看所有相關標準、審查所有有關的法律和法規。<br />
<br />
*找到適用的法律法規,以成為行事依據。<br />
<br />
*與主管和同事進行適當討論。諮詢是道德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討論中可能提供得到相互矛盾的意見,但在這過程中卻可能可以提供社會工作者一些沒想到卻有價值的信息和見解。<br />
<br />
*記錄重要的決策。細心的文檔可用於保護所有相關方,尤其是當社會工作者的決定受到質疑時。面對有關案主保密的界限,決策的社會工作者必須平衡幾個潛在的問題。1.社會工作者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遵守嚴格的知情同意準則和尊重客戶自決權和保密性。2.社會工作者需要保護可能處於危險之中的第三方,這與現有的道德和法律標準也是一致的。3.社會工作者應從道德面採取行動以保護他們自己和他們的案主,指出侵犯案主權利的風險。 <br />
(Frederic G. Reamer,2002)<br />
==保密的兩難實例==<br />
案例:一名就讀國中的未成年女性案主告知其社工員自己懷孕了,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於是向社工員求助。並且要求社工員千萬別告訴爸媽,否則爸媽很兇一定會打死她的,所以絕對要幫她保密。<br />
<br />
兩難:此案主還未成年,因此不論案主最後決定是不是要將寶寶生下來或是想尋求男友家幫忙,又或是為了案主未來的處境考量,勢必都需要告知父母或監護人以進行更完善的協助與處理。但案主是基於相信社工員才將此秘密告知他,如果洩露秘密的話可能破壞與案主間的信任關係。但若是選擇保密的話卻有可能面臨無法為案主爭取最佳利益的途徑,且無法為此事做合理的解決。<br />
<br />
分析:此時可能需要先去同理案主的擔憂及恐懼心理以及了解案家與案主之間的實際情況,並試著勸慰案主作理智的思考及考慮現實情況後在下決定。<br />
<br />
(徐震與李明政。2004。p.205)<br />
<br />
==參考文獻==<br />
<br />
內政部(1998)。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內政部。<br />
<br />
內政部(2000)。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臺北: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br />
<br />
曾華源(2013)。社會個案工作。臺北:洪葉。<br />
<br />
林萬億(2006)。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臺北:五南。<br />
<br />
徐震 與 李明政(2004)。社會工作思想與倫理。臺北:松慧文化。<br />
<br />
許臨高等(2010)。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br />
<br />
Charles Zastrow, PhD(2009).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 Empowering People,99-101.<br />
<br />
Frederic G. Reamer, PhD(2002, April 14).The Limits of Confidentiality.Social Work Today<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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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他人
2014-01-08T08:46:14Z
<p>Casehsu:</p>
<hr />
<div>'''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在人的社會化過程及心理發展的不同階段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__1953 Harry Stack Sullivan<br />
<br />
3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br />
缺乏文中引註,惟一有的格式也有誤。引用文獻太少。<br />
文末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或文末參考文獻。<br />
注意錯字,特別是標題的。<br />
<br />
==重要他人源起==<br />
是由美國精神醫療學者哈利蘇利文在1935年提出。重要他人主要代表對於人類的行為,心理,社會價值觀有重要影響之人。最初哈利蘇利文博士提出重要他人的契機是為了解釋精神情緒與重要他人間的影響。之後用於米德對兒童發展學對兒童與主要依附者中的解釋名詞。重要他人這個術語使用達到高峰時期是在20世紀的80年代到90年代,此時期探討重要他人與發展的文獻眾多。<br />
==重要他人分類==<br />
重要他人主要區分為兩類,第一類'''互動性重要他人'''第二類'''偶像性重要他人'''<br />
===互動性重要他人===<br />
表示人類在一般生活中與其交往密切並影響其深刻的人,此類重要他人包括家人,師長與同儕。也與社會學中的初級團體有緊密的關連性。互動性重要他人會隨這年齡階段不同有所改變。從兒童時期的家長與師長到青少年時期的同儕團體出社會成家後的伴侶等等皆為互動性重要他人。<br />
===偶像性重要他人===<br />
表示在人的生活中,被崇拜,喜愛,模仿,學習的人物。不一定有密切的接觸但對人的生理,心理,價值觀都有深刻的影響。例如偶像團體,歌手,集權主義的領導人等等。<br />
<br />
==重要他人在兒童發展心理學之影響==<br />
喬治.賀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在兒童前期重要他人扮演極重要的影響,兒童會藉由模仿與取得重要他人的認同以及關心讓他們得到安全感與成長。此時的兒童對於,因為當他們還尚未有團體概念時,在與重要他人的互動中是兒童在此時期最重要的與其他人互動的方式。而在遊戲時期米德認為在這個時期因為兒童會開始觀察他人的言行與看法所以最為重要的改變為概誇化他人。此時期的兒童對人的五官特別敏感,所以兒童在此時期非常需要中意他人的關注和臉部表情地回應支持。<br />
<br />
==重要他人,概誇化他人的差別==<br />
===重要他人===<br />
米德指出,重要他人表示那些在兒童社會化以及其後在成年社會化有極重要影響的人,即心儀的模仿對象(唐詩(2000) 社會學講義 5.4.127)<br />
===概誇化他人===<br />
由米德提出的兒童發展理論。主要分成三個時期'''預備期''','''玩耍期''','''遊戲期'''。<br />
<br />
'''預備期(preparatory stage)'''兒童在此時期會藉由觀察與模仿主要照顧者的言行來學習。例如兒童會模仿主要照顧者的表情動作已表達自己的情緒。並且此類模仿讓主要照顧者得到兒童的回應並且知道他們需要的是甚麼。<br />
<br />
'''玩耍期(play stage)'''此時期的兒童會藉由在遊戲中扮演角色,來與他人互動,並且學習此角色的行為,例如兒童再扮家家酒時會模仿媽媽煮菜的樣子,也會有人模仿爸爸…但此時期的兒童還是保有自我中心主義所以通常都會各演各的不太會去在乎別人再演甚麼。<br />
'''遊戲期(game stage)'''此時期的兒童藉由遊戲來學習社交技巧與他人互動的模式。在此時期的兒童漸漸的會有團隊合作的概念,因此會漸漸在乎到與觀察到他人的言行舉止。此時期的團體遊戲對於兒童來說是個重要學習社交技巧的時段。<br />
==參考文獻==<br />
哈利蘇利文(1953).The Interpersonal Theory of psychiatric:New York<br />
<br />
David Shaffer and Katherine Kipp 發展心理學<br />
<br />
唐詩(2000) 社會學講義 揚智文化<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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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他人
2014-01-08T08:39:20Z
<p>Casehsu:</p>
<hr />
<div>'''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在人的社會化過程及心理發展的不同階段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__1953 Harry Stack Sullivan<br />
<br />
3 之前給的建議好像沒什麼幫助?<br />
缺乏文中引註,惟一有的格式也有誤。引用文獻太少。<br />
文末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或文末參考文獻。<br />
注意錯字,特別是標題的。<br />
<br />
==重要他人源起==<br />
是由美國精神醫療學者哈利蘇利文在1935年提出。重要他人主要代表對於人類的行為,心理,社會價值觀有重要影響之人。最初哈利蘇利文博士提出重要他人的契機是為了解釋精神情緒與重要他人間的影響。之後用於米德對兒童發展學對兒童與主要依附者中的解釋名詞。重要他人這個術語使用達到高峰時期是在20世紀的80年代到90年代,此時期探討重要他人與發展的文獻眾多。<br />
==重要他人分類==<br />
重要他人主要區分為兩類,第一類'''互動性重要他人'''第二類'''偶像性重要他人'''<br />
===互動性重要他人===<br />
表示人類在一般生活中與其交往密切並影響其深刻的人,此類重要他人包括家人,師長與同儕。也與社會學中的初級團體有緊密的關連性。互動性重要他人會隨這年齡階段不同有所改變。從兒童時期的家長與師長到青少年時期的同儕團體出社會成家後的伴侶等等皆為互動性重要他人。<br />
===偶像性重要他人===<br />
表示在人的生活中,被崇拜,喜愛,模仿,學習的人物。不一定有密切的接觸但對人的生理,心理,價值觀都有深刻的影響。例如偶像團體,歌手,集權主義的領導人等等。<br />
<br />
==重要他人在兒童發展心理學之影響==<br />
喬治.賀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在兒童前期重要他人扮演極重要的影響,兒童會藉由模仿與取得重要他人的認同以及關心讓他們得到安全感與成長。此時的兒童對於,因為當他們還尚未有團體概念時,在與重要他人的互動中是兒童在此時期最重要的與其他人互動的方式。而在遊戲時期米德認為在這個時期因為兒童會開始觀察他人的言行與看法所以最為重要的改變為概誇化他人。此時期的兒童對人的五官特別敏感,所以兒童在此時期非常需要中意他人的關注和臉部表情地回應支持。<br />
<br />
==重要他人,概誇化他人的差別==<br />
===重要他人===<br />
米德指出,重要他人表示那些在兒童社會化以及其後在成年社會化有極重要影響的人,即心儀的模仿對象(唐詩(2000) 社會學講義 5.4.127)<br />
===概誇化他人===<br />
由米德提出的兒童發展理論。主要分成三個時期'''預備期''','''玩耍期''','''遊戲期'''。<br />
<br />
'''預備期(preparatory stage)'''兒童在此時期會藉由觀察與模仿主要照顧者的言行來學習。例如兒童會模仿主要照顧者的表情動作已表達自己的情緒。並且此類模仿讓主要照顧者得到兒童的回應並且知道他們需要的是甚麼。<br />
<br />
'''玩耍期(play stage)'''此時期的兒童會藉由在遊戲中扮演角色,來與他人互動,並且學習此角色的行為,例如兒童再扮家家酒時會模仿媽媽煮菜的樣子,也會有人模仿爸爸…但此時期的兒童還是保有自我中心主義所以通常都會各演各的不太會去在乎別人再演甚麼。<br />
'''遊戲期(game stage)'''此時期的兒童藉由遊戲來學習社交技巧與他人互動的模式。在此時期的兒童漸漸的會有團隊合作的概念,因此會漸漸在乎到與觀察到他人的言行舉止。此時期的團體遊戲對於兒童來說是個重要學習社交技巧的時段。<br />
==參考文獻==<br />
哈利蘇利文(1953).The Interpersonal Theory of psychiatric:New York<br />
<br />
David Shaffer and Katherine Kipp 發展心理學<br />
<br />
唐詩(2000) 社會學講義 揚智文化</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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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
2014-01-08T08:25:41Z
<p>Casehsu:</p>
<hr />
<div>'''高風險(High risk)'''是指個人、家庭、社區或社會有很高的機率發生問題與危機,而風險是指造成未來長期傷害的可能性。(鄭麗珍,2011)風險產生的類型可分為單一風險及二元風險兩種,單一風險主要是由家庭層面影響,二元風險則是由個人、家庭、社區、社會等多個面向影響,所以一個高風險的個案通常同時存在著各種風險事件。(李旻昱,2009)<br />
<br />
4 定義只要放最核心的訊息就好。<br />
高風險家庭定義要使用官方訊息可以,但文中引注要做確實。<br />
<br />
==風險的概念==<br />
'''風險(Risk)'''這個概念以往被廣泛的用在經濟、保險、醫療等領域,近幾年才被引入社會工作領域。因此,在社會工作領域中,對風險的看法及運用並沒有如保險等領域普遍,累積的資料也較有限。最早提出將風險概念運用至社會工作領域的先驅人物是Brearley,雖然起初他在社會工作領域引入風險概念時,並沒有特別受到重視,但近年來,風險概念之於社會工作的發展已逐漸被強調。(Brearley,1982)<br />
<br />
==風險運用在社會工作中==<br />
;預防的觀點<br />
:高風險有個很重要的觀點--預防,其目標是把造成傷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且在社會工作中巳廣泛應用於個人、家庭及社區層面。<br />
;風險評估<br />
:風險評估為預防觀點的實踐。「風險評估指對於未來傷害發生可能性之推估,但無法預測這些傷害會發生的時機或可能造成傷害的程度。」(鄭麗珍,民100)其評估的因素大致分為以下四項:<br />
:#兒童(如年齡、虐待或疏忽的程度)<br />
:#家長或照顧者(如照顧者的情況是否影響其照顧能力)<br />
:#家庭(如家庭支持系統的力量、家庭中的暴力事件)<br />
:#環境(如家裡的壓力事件、住家環境)<BR><br />
:透過風險評估,讓我們能夠了解個案目前的狀況,以及該提供什麼樣的服務,藉以把風險降到最低。(高麗鈞,2011)<br />
<br />
==目前台灣常運用高風險之領域==<br />
===高風險家庭===<br />
====高風險家庭定義====<br />
'''高風險家庭(High-risk families)'''指家中有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中有以下狀況,而本身又缺乏有力支持系統和足夠資源來處理危機的家庭。<br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BR><br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BR><br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BR><br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BR><br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BR><br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br />
====高風險家庭篩檢通知處遇流程====<br />
#經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社政等相關單位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初步評估是否為高風險家庭。<br />
#若符合則填寫評估表並通報當地社會局,由社會局進行篩選。<br />
#結合民間單位進行訪視,了解高風險家庭之問題與需求。<br />
#民間單位將結果回報社會局,結果分為四種:<br />
#*依個案需求提供家庭處遇服務。<br />
#*轉介相關單位提供服務。<br />
#*如為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個案,應轉請社會局或家暴中心處理。<br />
#*無須提供服務不開案。<br />
#如為以上第一種,則應在六個月後評估結果並結案,或轉介提供常態服務的單位。<br />
下圖為高風險家庭篩檢通知處遇流程圖:<BR><br />
[[檔案:未命名.png]]<br />
<br />
===高風險少年===<br />
====高風險少年定義====<br />
'''高風險少年'''指的是十二歲以上且未滿十八歲,因經濟、文化等外在因素,所形成相對弱勢的少年。他們在學習上成就低,自我概念與自尊也不高,且在人際溝通方面表現不佳,同時也缺乏處事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以上特質都容易使他們成為離家、輟學、犯罪、藥物濫用、自殺等方面的高危險群。(黃雅君,2008)<br />
<br />
====高風險少年工作方法====<br />
*目前沒有一個專門界定高風險少年的法規。<br />
*主要依據法源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br />
*以安置輔導處遇及轉向制度(由私法矯治機構轉向於少年兒童福利機構安置輔導)為主。(郭靜晃,2008)<br />
==相關條目==<br />
*[[兒童虐待]]<br />
*[[性侵害]]<br />
*[[家庭暴力]]<br />
==參考文獻==<br />
Brearley, P.C.(1982). ''Risk and Social Work'',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BR><br />
李旻昱(2009)。高風險兒童少年家庭風險產生類型與影響因素。'''東吳社會工作學報,20''',63-93。<BR><br />
高麗鈞(2011)。發揮預防的力量:風險評估作為高風險家庭服務的一種實務方法。'''朝陽人文社會學刊,第九卷第一期''',177-197。<BR><br />
郭靜晃(2008)。'''兒童少年與家庭社會工作'''。臺北縣:揚智。<BR><br />
黃雅君(2008)。'''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對高風險少年充權歷程之研究-以台北市西區少年服務中心戲劇表達活動方案為例'''(碩士論文)。靜宜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研究所學位論文,臺中縣。<BR><br />
鄭麗珍(2011)。'''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臺北市:洪葉。<BR><br />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民101年5月30日)。<BR><br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13)。取自http://www.dosw.taipei.gov.tw/i/i0300.asp?fix_code=1406002&group_type=2&l1_code=14&l2_code=06 。<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4%AA%E5%8B%A2%E8%A7%80%E9%BB%9E&diff=40171
優勢觀點
2014-01-08T08:01:16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8/1/19|}}<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是對於病理觀點的反動,以及對於問題解決學派的修正,其對人抱持正向觀點,並肯定每個人的改變潛能及其優勢可被發掘和運用。終極目標強調「人之復元」,即找到自己並建立滿意、具品質、有意義的生活。(宋麗玉、施教裕,2009)<br />
<br />
3 內容太少,核心概念沒說清楚。重要人物有誰、和其他概念間的關係如何?<br />
請考量訊息的重要性及比例。如果實務是這條目的重點,那要寫的東西還很多。<br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且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或文末參考文獻。<br />
編輯技巧,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br />
<br />
== 前言 ==<br />
**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自助」的專業,主要是促進和創造「人」或「環境」的改變,而人在情境中,所以最後的決策還是取決於案主的決定。助人的木鰾就是希望案主能夠「自助」,畢竟專業人員的陪伴是有限的,案主仍然必須學習如何面對人生的課題,以及每日生活的自理與挑戰。<br />
**問題解決是個人存活的必須活動,是一個理性的認知和行動過程,是需要個人願意自行主動去改變的行動,然而許多案主仍然是非自願去改變的,所以關鍵就在於「如何開啟改變的動力」?而社工到底是該解決問題還是要幫助案主成長?<br />
**「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於1982年發展於美國堪薩斯大學社會工作福利學院之Charles Rapp教授,以及Ronna Chamberlain博士生共同研究。對案主採取一個全新的視角,視案主為一群儘管身陷處境、具有疾病、部分失能或者是人格欠缺,仍然有其他的優勢存在,而這些優勢卻常常被予以忽略。<br />
<br />
== 理論 ==<br />
**優勢觀點所界定的優勢是指(McQuaide & Ehrenreich,1997):<br />
#個人面對困境的能力<br />
#面對壓力時,可以維持其功能運作的能力<br />
#面對重大精神創傷時的回應能力<br />
#能運用外來的挑戰以刺激成長的能力<br />
#運用社會資源解決問題的能力<br />
**此觀點並非否認案主面臨的困難與痛苦,其主張狹隘地關注個人的病理則阻礙個人發掘優勢。(Miley et al.2004)<br />
**優勢觀點對人有兩項基本假定:(1)有能力生活的人必然有能力使用與發展自己的潛能,並且可以取得資源;(2)人類行為大多取決於個人所擁有的資源(Modrcin,Rapp,Chamberlain,1985),即對人有絕對的相信與肯定。<br />
**關鍵在於,著重優勢讓工作者看到的是「可能性」而不是問題、「選項」而不是「限制」、「安康」而不是「疾病」。(Rapp,1997)<br />
**此模式肯定每個人都具有優勢,就案主而言,只是暫時被問題掩蓋,社工員反映其優勢,予以讚賞以協助案主察覺自己,即自尊和自我效能之肯定。<br />
**復元指「一個改變態度、價值、感受、目標、技巧、與/或角色的深沉個人過程,無論疾病所造成的限制是否存在,個人能夠超越疾病,過著滿足、有希望、又有貢獻的生活」。(Anthony、Cohen、Farkas、Gagne,2002)<br />
**優勢觀點和復元的關係如下(宋麗玉、施教裕,《優勢觀點─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2009):<br />
#復元是案主欲達到重建自我主體性的終極目標,所須經歷的過程與努力,優點是復元過程中案主可以發現即使用本身內外各種資源的潛能與力量。<br />
#復元的渴望,即可以激勵優點的運用;優點乃是本著生態觀點,積極經營個體在情境中所具有的各種內外資源,藉以發揮最大潛力和功效。<br />
#發掘與運用優點是方法,復元是生命歷程與目標。<br />
<br />
== 實務 ==<br />
;以優勢觀點探析新竹縣關西地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作為:<br />
核心概念:<br />
*#每個社區都有復原的力量<br />
*#每個社區都有一些優勢及潛能<br />
*#社區與其外在環境互動的可能性<br />
基本假設:<br />
*#每個社區都擁有優勢<br />
*#危機、挫折與困難可能具有傷害性,但也可能是機會與挑戰的來源<br />
*#正向角度看待社區所表達出來的期待與理想<br />
*#建立合作互動關係來協助社區<br />
*#每個環境都充滿資源<br />
;以優勢觀點探討隔代教養青少年家庭之祖孫互動─以台北市某國中為例:<br />
內部優勢:<br />
*#帶給孫子女安全感<br />
*#使孫子女亦與長者相處<br />
*#人生經驗傳承<br />
*#穩定孫子女們的情緒<br />
*#提供有利的人力資源<br />
*#會影響孫子女的言行<br />
外部影響:<br />
*#增加了和家人互動的頻率<br />
*#獲得持續與外界接觸的機會<br />
<br />
== 參考文獻 ==<br />
#宋麗玉、施教裕等合著,2009年,《優勢觀點─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br />
#吳竹芸著,2009年,《以優勢觀點探析新竹縣關西地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作為》,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br />
#沈天勇著,2009年,《以優勢觀點探討隔代教養青少年家庭之祖孫互動─以臺北市某國中為例》,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CSWE:%E6%A8%A1%E6%9D%BF%E6%B6%88%E6%81%AF&diff=40170
CSWE:模板消息
2014-01-08T08:00:13Z
<p>Casehsu:/* 特色條目 */</p>
<hr />
<div>==特色條目==<br />
{|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3 align=center<br />
! 模板名稱 <BR/><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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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br/>{{[[template:reference|reference]]|條目* /項}}<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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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底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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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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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Version1
2014-01-08T07:36:19Z
<p>Casehsu:新頁面: {|style="width:500; height:30px" align=right |style="margin: 5%; padding: 5px; background:#E0FFFF; border: 1px solid #999999"|此條目為{{{1|某個日期}}}版本分支(內容相...</p>
<hr />
<div>{|style="width:500; height:30px" align=right<br />
|style="margin: 5%; padding: 5px; background:#E0FFFF; border: 1px solid #999999"|此條目為{{{1|某個日期}}}版本分支(內容相對較佳),其他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某個日期}}}版本<br />
|}<br />
<BR><br />
<br />
<noinclude><br />
此模板將過去寫過此題目的作者之作品顯示於條目的右上角,以協助讀者辨識出該條目是有多重版本的,且將較佳版本置於最新頁面。<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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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99%95%E9%81%87&diff=40168
處遇
2014-01-08T06:23:17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4, 2008/1/11, 2009/12/10|}}<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br />
'''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br />
<br />
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br />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br />
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br />
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br />
<br />
==短期處遇==<br />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br />
<br />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br />
<br />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br />
<br />
==意義==<br />
===廣義===<br />
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br />
===狹義===<br />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br />
<br />
==目地==<br />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br />
<br />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br />
<br />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br />
<br />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br />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br />
<br />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br />
<br />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br />
<br />
==處遇方法==<br />
===直接===<br />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br />
===間接===<br />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br />
==結論==<br />
==參考書目==<br />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99%95%E9%81%87&diff=40167
處遇
2014-01-08T06:21:11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4, 2008/1/11, 2009/12/10|}}<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br />
'''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br />
<br />
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br />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br />
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br />
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br />
<br />
==短期處遇==<br />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br />
<br />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br />
<br />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br />
<br />
==意義==<br />
===廣義===<br />
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br />
===狹義===<br />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br />
<br />
==目地==<br />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br />
<br />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br />
<br />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br />
<br />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br />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br />
<br />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br />
<br />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br />
<br />
==處遇方法==<br />
===直接===<br />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br />
===間接===<br />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br />
==結論==<br />
==參考書目==<br />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4%BB%BB%E5%8B%99%E4%B8%AD%E5%BF%83%E5%8F%96%E5%90%91&diff=40166
任務中心取向
2014-01-08T05:53:07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7/10/14|}}<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任務中心模式(The Task-Centered Model)'''是在於提供短期、有效的社會服務,並且強調案主的參與,將案主視為一個有能力和獨立的個體,重視案主的能力和優勢,透過有系統地、明確的短期處遇,來代替長期的治療,是實證取向以及折衷取向的實務模式。(宋麗玉等合著,2002;吳慧菁等著;曾華源主編,2013)<br />
<br />
5 內容OK,也有用自己的話做整理,很好。不過文句讀起來不是很順,內容間的相互承接也可再改進。<br />
英文參考文獻要自己看過才算數,別人書上引用的不算。<br />
<br />
== 任務中心模式發展 ==<br />
=== 任務中心模式起源 ===<br />
任務中心模式是一九六零年代後期,在美國發展成的一種個案工作方法。<br />
<br />
在發展的初期,提倡此方法最力者是Reid和Epstein,整合了心裡既動力取向以及問題解決模式,演化出來的一個短期的處遇模式。主張在診斷和服務的過程中需要訂定確切的計畫以及時限才能夠有效的達成治療的目標。此外Reid和Epstein在發展任務中心模式時也受到了Perlman和 Studt 兩人觀點的影響,Perlman認為個案工作是問題解決的過程而Studt主張案主是個案工作服務的重心,使得任務取向模式案主成為了能夠改變、解決問題的關鍵人物。<br />
此後,在英美地區有許多的實證研究和評估此工作方法的有效程度,而Reid和Epstein也對任務中心模式做了更精細的修正,建構出更具體的實施模式,並且任務中心模式在社會工作上的重要性以及實施模式和成效已達到了實證,由於任務中心模式強調在任務執行的過程對自願和非自願性的案主都容易看到成效,在社會工作的專業性上容易獲得認同使得任務中心模式在社會工作領域中有一定的地位。(宋麗玉等合著,2002;廖榮利,1987;曾華源主編,2013)<br />
=== 任務中心模式理論基礎 ===<br />
一、社會學理論:影響案主行為、確認任務目標、行為的演練<br />
<br />
將解決問題的技巧分成數個小部份,讓案主透過觀察或行為模仿或者學習,來達到獲得執行任務的技巧或者影響案主的行為模式。<br />
<br />
二、系統理論:強調案主與周圍環境互動的重要性<br />
<br />
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案主會產生其信念或者是問題以及做出的行動,而案主所產生的這些行為反應也會影響著其他的系統。<br />
<br />
三、認知理論:強調信念。<br />
<br />
信念或者是想法會影響後續的行動。工作者需要讓案主了解信念的正確性,以及協助案主去了解到信念所影響的範圍,此外需要保持信念的一致性 。<br />
<br />
四、問題解決學派:著重運作程序。<br />
<br />
將焦點放在問題的界定以及釐清,透過了解問題的根本後,根據問題,形成一個有具體目標任務的任務,並且將執行過程結構化、步驟化。<br />
<br />
五、功能派個案工作:影響對人的觀點。<br />
<br />
認為改變的中心不在工作者身上,而是在案主。而工作者協助案主強化其行動能力,有助於案主釋放其自身的能量於選擇方向及成長 。<br />
<br />
六、心理社會學派:主張人的問題即是心理暨社會問題。<br />
<br />
七、行為取向:著重契約的使用。 <br />
<br />
八、危機調適理論:重處遇的時間限制,並強調密集性及短期性。(謝秀芬著,2002年)<br />
<br />
=== 任務中心模式基本假設 ===<br />
一、人有能夠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br />
<br />
任務中心取向的基本假設認定人是理性的,並且有能夠適應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當人解決問題了能力受到了阻礙或者是不足時,並非本身沒有這樣的能力,而是暫時喪失或者受到了限制。(宋麗玉等合著,2002)<br />
<br />
二、解決問題的障礙源自環境或資源不足<br />
<br />
人的問題源自於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因素,以及外在環境交互作用影響之下所產生。所以當我們探究問題時不僅僅只是看見單個面向,需以探究整體的脈絡為主。(宋麗玉等合著,2002)<br />
<br />
三、案主的行動是能夠改變、解決問題的動力<br />
<br />
任務中心強調,針對案主想要處理的問題其中一部分進行解決使得案主能夠更有系統以及集中注意力,有效率地去解決問題。透過這樣的方式能夠使案主看見成效,此後有更進一步解決的動力,也運用Bandura的自我效能論,成功的行動能夠增強人的自我效能,自我效能強度較高的人較相信自己能夠完成較困難的任務。(宋麗玉等合著,2002;曾華源主編,2013)<br />
<br />
四、不採取固定的實務架構<br />
<br />
因為案主有動機想要採取行為才能使得問題得到解決,所以應當了解案主所認定的問題和意願以及目標,依按照案主所認定的做為實務工作的架構。(曾華源主編,2013)<br />
<br />
== 任務中心模式實務工作原則 ==<br />
1.案主身界定目標和問題:<br />
任務中心取向主要是強調、鼓勵案主的參與。藉由案主自己本身界定標的問題讓案主更積極參與達成任務。<br />
<br />
2.看中案主當前所遇到的問題:<br />
不強調過去的心理創傷。<br />
<br />
3.案主藉由會談外的任務的執行達到改變:<br />
任務中心取向模式認為案主的改變是因為階段性的任務,任務達成即達到改變。<br />
<br />
4.處遇過程中可以採取不同的模式,依任務的不同可以有所改變。<br />
<br />
5.處遇實現以短期為取向:<br />
任務中心取向的處遇時限為六至十二周或八至十二次。(曾華源主編,2013)<br />
<br />
== 任務中心模式處遇過程 ==<br />
=== 處遇初期 ===<br />
<br />
處遇初期的目標在於,了解案主與案主討論案主來此機構的原因,指認標的問題以及形成契約。<br />
<br />
一、了解案主<br />
<br />
起初社工員需要去了解案主並且向案主說明處遇的程序以及時間。處遇的時效性約在六到十二次,以及社工員所因盡的原則像是保密義務等。並且向案主收集基本資料,例如:婚姻狀態、職業、教育程度、收入、家庭環境、家庭成員等資訊,使的社工員能夠利用這些資訊對案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也有助於將來任務的實行,並且增加案主對未來處遇程序的了解。<br />
<br />
二、指認標的問題<br />
<br />
確認標的問題是任務中心取向的條件之一<br />
標的問題是指案主對目標策略的,以及所要改變的有清楚的了解,而社工員所做的是協助案主達到一切行為。<br />
<br />
1.標的問題是要案主確認的並且有意願去處理的<br />
<br />
任務中心取向認為案主有權利和責任去決定標的問題。案主藉由社工員的協助、鼓勵,案主界定問題讓問題變得明確化,並且去訂定暫時的目標。而我們則以一個專業工作者的角度對案主提出專業的觀點,協助案主去釐清是否有無不易行使之處。而社工員與案主的看法也應該要有一致性,否則案主會出現抗拒或者逃避的行為。(宋麗玉等合著,2002;廖榮利,1987)<br />
<br />
2.標的問題的研判<br />
<br />
案主有權利和責任去決定標的問題。案主在工作者的協助下有意願採取的行為,緩和他所遇到的問題,並且這一個標的問題的解決方式是需要案主或者工作者雙方在可利用資源內能夠處理的為限。社工員需要清楚了解案主身邊環境是否會影響標的問題的界定,像是案主的重要他人對案主的期望或者是案主面對的問題是與他人有關的。當工作者要幫助案主認定標的問題時,可以由案主列出問題以及想改變的問題,依重要程度加以排列,將標的問題加以歸類,之後有助於選擇任務和處遇方法的根據。(宋麗玉等合著,2002)<br />
<br />
3.標的問題的明確性<br />
<br />
針對標的問題蒐集相關的訊息,使的標的問題能夠明確化,而非只是案主空洞的描述。<br />
<br />
三、形成契約<br />
<br />
契約可以以口頭或者是書面進行。在訂立契約的過程中主要強調的,是工作者以及案主建立工作的共識、界定處遇的結果、設計之後的階段任務、同意擬定的契約和工作的時間性,契約的內容以文字明確表達更可以避免日後造成誤會。契約的訂定不僅可以明確的表達案主的訴求也清楚的說明工作者和案主在處遇過程的責任。謝秀芬著,2002年)<br />
<br />
=== 處遇中期 ===<br />
<br />
一、案主與社會工作者一起制定出任務的計畫<br />
<br />
案主與社會工作者一起發展出任務的計畫以便達到處遇目標。而在這制定計劃的過程中,當案主涉及參與於計畫任務的計畫之中,包括他們在計畫和選擇達到任務的策略等,之後他們會比較投入於計畫的參與和貢獻或藉以激發改變的動機。<br />
<br />
二、確認任務以及可行性<br />
<br />
在中間階段的任務類型可分為三種(1)認知任務:用以增加案主對問題的認知和了解。(2)行為任務:改變案主的行為。(3)情境任務:改變案主的環境或者狀態。<br />
三、案主同意並且願意履行任務<br />
<br />
在任務中心取向中案主願意對於任務的履行是很重要的。所以社會工作者需要去確定案主有動機想要去嘗試這個任務,有時候案主會同意任務,但是對於他有多少程度的動機會是我們感到疑慮的。(Tolaon et all.,2003)<br />
<br />
四、計畫執行任務的細節<br />
計畫任務的細節以及消除案主對於任務不被預期的期待。確保案主以及社工對任務有相同的認知,已幫助任務能夠成功的被完成。細節的討論包括:誰、做什麼事、多長的時間、在哪裡完成等。依照不同的案主個性,獨特的細節被用在一些特殊的任務上。(Tolaon et all.,2003)<br />
<br />
五、模擬任務並且預測案主在執行任務上可能出現的障礙<br />
<br />
社會工作者在執行計畫前有責任去預測案主在執行計畫時可能遇到的阻礙,並且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任務中心取向也強調預演實際反應,透過模仿或引導式練習,讓案主擁有完成任務相關技巧。<br />
<br />
六、任務的回顧和分析<br />
<br />
回顧任務的成效。當任務無法達成或成效不彰時社會工作者需要去檢視問題的來源,像是案主對於任務執行的動機或者是改變的動機,討論任務發展所遇到的障礙,必要時修正計畫或者重新建構任務。<br />
<br />
七、評量在處遇過程中新出現的問題可否成為標的問題<br />
在處遇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新的問題,像是案主臨時失業等。在評量是否讓案主重整標的問題或者是修正或調整時,這過程和標的問題的界定方式相同,需要案主的同意。<br />
<br />
八、重新修正契約的時間<br />
在每次會談時,社工員應提醒案主會談剩餘的次數以及時間。(謝秀芬著,2002年;曾華源主編,2013)<br />
<br />
=== 結案 ===<br />
一、回顧目標的達成程度<br />
<br />
在結案的階段,社工和案主共同檢視目標的達成程度,以及案主是否對目標的達成程度感到滿意,對目前問題的狀態和對未處理問題的看法等,以作為決定未來努力或計畫的方向參考。<br />
<br />
二、檢視案主的問題解決技巧<br />
<br />
在結案階段也要檢視案主的問題解決能力和技巧是否有所增加,社會工作者透過這樣的方法讓案主能夠了解到自己也是有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將來遇到問題時自己也能夠獨立解決不須依賴他人。<br />
<br />
三、計畫未來<br />
<br />
考慮是否讓過程正確結束或者是有新的任務。若需要對新的任務做定義,如此便需要再次訂定新的契約或改由長期處遇或轉介至其他機構接受服務。(宋麗玉等合著,2002;吳慧菁等著;曾華源主編,2013)<br />
<br />
<br />
==參考書目==<br />
宋麗玉等合著,2002年,《社會工作理論:處遇模式與案例分析》,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br />
謝秀芬著,2002年,《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台北:雙葉書廊。<br />
<br />
廖榮利著,1987年,《社會工作理論與模式》,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br />
<br />
Tolson,E.R.,Reid,W.J.,& Garvin,C.D.(2003).Generalist practice:A task-centered approach,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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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2014-01-08T03:58:28Z
<p>Casehsu:</p>
<hr />
<div>'''契約(contract)'''或稱合約,與正式法律所指稱的契約(convenants)不同,社會工作中的契約比較接近一種行動承諾的概念,也就是說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對於未來的目標和計畫有共識,擬成一份書面協議並依計畫行動。(曾華源,[2013]:316)<br />
<br />
4 引注年代不用[]、你現在只做到單一作者的重述,請試著融會<br />
<br />
4 好像之前給的建議,不太有幫助?<br />
條目之內容,現在只有做到最小程度的改寫。<br />
你引用的這幾本書,都是引用Hepworth et. al (2010)那本,所以在涵蓋範圍上,並沒有太大的幫助。<br />
沒有英文文獻(Reamer那是胡亂充數的吧?)。<br />
<br />
==形成契約==<br />
當工作者和案主對問題的原因已探討清楚,並且協商所要完成的目標和計畫時,他們就要藉著契約彼此協議,如何合作來達成目標,以減少誤會的產生。但當案主為非自願性時,契約內容不得與法律內容有所牴觸。自願求助的案主會比非自願性案主來的更容易形成契約。(謝秀芬,[2013]:260)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7)<br />
==契約的內容==<br />
目前台灣使用正式書面契約還不普遍,如果要求案主一定要採取正式書面契約,可能會造成對方的壓力,所以大多採心理契約或是以口頭為約,不會制式化規定一定要簽定書面契約。但不論是哪種形式的契約,形成契約的主要目的是在確認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雙方都瞭解將要進行的活動,契約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四個項目。<br />
1.干預方法或技巧<br />
2.服務時間限制、服務架構與頻率<br />
3.監控進步的方法<br />
4.其他項目<br />
(曾華源,[2013]:317)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7)<br />
===干預方法或技巧===<br />
契約要清楚的記載達成目標所需要執行的干預和技巧。在剛簽約時,只能寫下大概的干預程度,沒辦法詳細的紀錄。這時候社會工作者可以寫明在將要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情況,再考慮可以有什麼補救措施。經過社工員的評估,某些情況下以認知重構策略,降低非理性思考、信念及害怕,發展溝通、問題解決及衝突解決等因應技巧,改善人際關係。如果社會工作者是個案管理員的話,就要協助案主得到需要的幫助。(曾華源,[2013]:317) <br />
===服務時間限制、服務架構與頻率===<br />
契約的另一層面是助人過程的持續時間和會談時間的頻率與長度。服務時間限制是用來防止案主拖延的方法,在預定的時間內與案主完成計畫。在與家庭工作時,干預是以短期時間限制下完成,依據Nichols和Schwartz的觀點,改變其實在很短的時間就發生了,大部分的效果在治療初期就可以達成,干預會談為五到六次最佳。案主通常都是有需要時才會尋求幫助,所以服務時間限制會讓案主在時間內得到確切的問題解決。但是時間限制不一定適用於各種案主,如果是門診精神病患的管理者就要持續的對案主提供服務,於是服務時間限制就不適用。大部分的機構是每週一次會談為主,但是像兒童保護計畫、工作訓練方案、院外戒癮治療、行動不便的老人服務,以及逃學和年輕的遊民方案,這些就需要密集的會談直到結案。會談的時間一次大約是五十分鐘,但是公立機構有些兒童或家庭的保護服務,為了監控父母,社會工作員還需要多花其它時間進行家訪。(曾華源、翁毓秀、李自強、趙善如,[2010]:345、346) (曾華源,[2013]:317)<br />
===監控進步的方法===<br />
契約中要明確規定監控進步的方法,這樣可以讓整個行動有思考方向,並能有所改變,最重要的是讓案主改變動機以及使案主能有正向的動機實現計畫。監控的頻率也要與案主協商,要將案主的喜好加入考量,有的案主喜歡談進步但有些人不喜歡常常談,其實是可以有彈性的決定談進步的頻率,但討論的間隔不得超過三次會談。監控方式可以依照性質不同設計,如基線測量、文字記錄或由家人協助觀察記錄。。(曾華源,[2013]:318)<br />
===其他項目===<br />
契約是維繫整個幫助案主的過程,所以當情況改變或是有新的問題出現後,必須能夠重新協商。當與非自願性案主簽訂契約時,要說明在新的違法證據出現時,可單方更改契約。而其他服務可以視情況加入,如:開始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曾華源,[2013]:318)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8)<br />
==正式和非正式契約==<br />
社會工作者會用不同程度的正式契約,一般公共機構通常都需要簽名的動作。這類契約清楚說明了每一個項目,同時也會保留一些空間能夠填入細節或更改,契約採用書面形式可以讓案主和社會工作者減少誤解發生的機會。書面契約沒有所謂的法律效力,這點要跟案主做說明,以防止案主認為沒達到契約目標時能控告社工員失職。有些社工員會以口頭方式約定,當成是簽約程序的完成。還有一種方法是採部分口頭和部分書面進行,後者包含基本問題和確認的目標、預期角色,以及時間限制和修正規定。如果不用書面契約,可能會有知情同意的問題。(曾華源、翁毓秀、李自強、趙善如,[2010]:344) <br />
==契約的完成==<br />
一開始和案主訂定的契約只是個大概方向,內容是可以隨著情況和問題不同而更改的。<br />
==參考資料==<br />
曾華源主編 鄭維瑄、吳慧菁、簡美華、白倩如合著(2013),社會個案工作,洪葉文化<br />
<br />
曾華源、翁毓秀、李自強、趙善如主編(2010),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第八版),洪葉文化<br />
<br />
謝秀芬(201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出版社<br />
<br />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合著(1985),社會個案工作<br />
<br />
Reamer,1998;Strom-Goffried,2007<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8%87%AA%E6%88%91%E8%A6%BA%E5%AF%9F&diff=40164
自我覺察
2014-01-08T03:27:45Z
<p>Casehsu:</p>
<hr />
<div>'''自我覺察'''(self-awareness)是指「我在社會生活中,是否知道我目前所表現出來的行為,有或沒有符合我的某一角色應該有的表現,或符合其他人對我的期待。」就是「我有沒有清楚知道我現在所表現出來的行為與行為後果。」<br />
以覺察來說,就是個人將注意力聚焦在自己身上,第一能對自己的個性、習慣、期望有所了解,如: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每天早上的習慣是什麼?等;第二能明白自己當下的處境,也就是社會與環境對個人造成哪些影響或侷限,第三是了解個人的行為是否能符合個人的期望,當不能符合時,個人是如何面對或處理其矛盾和衝突。總言之,一個具有自我覺察能力的人,是對自己在各方面有所了解的人。<br />
自我覺察主要是發生在「當下」的時機,但也是一個貫穿前後的連續性過程。<br />
「完形諮商強調覺察、現在,覺察乃是專注與注意的能力。思考並不是覺察,感覺、感受也不是覺察,覺察乃是去接觸、了解我正在想什麼、感覺、感受到什麼......,如果我不能覺察我正在做的,我即是對我所做的沒有。」(Simkin,1970)<br />
<br />
0 直接複製他人作品,明顯抄襲。<br />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br />
=相關理論=<br />
===精神分析學派===<br />
將把心靈比喻為一座冰山,浮出水面的部分代表意識,而隱藏在水面之下的部份則是潛意識。其認為人的言行舉止,只有少部分是意識在控制的,其他大部分都是由潛意識所主宰,而且是主動地運作,人卻沒有覺察到。焦慮是來自本我、自我與超我三者之間爭奪可用的心理能量而起的衝突。當自我不能在以理性的方法來控制焦慮時,就會需要依靠自我防衛的行為,而防衛機轉是在潛意識下進行,是不自覺的反應。精神分析學派指出若能讓個人知覺到潛意識的存在,領悟自己的問題,就能察覺到更多自我改變的方式,進而合理地掌握自己生活。簡言之,就是將「潛意識」意識化。(Corey,2008)<br />
===存在主義學派===<br />
主張焦慮來自於人的自由意識,是生活中重要的一部份。而覺察是指人能知道自己當下的心情感受,不經思考地,明白自己當下的處境。人之所以能夠做決定及反應,是因為人有自我察覺的能力,察覺的能力愈強,自由的可能性就愈大。因此,能增加個人對可行的抉擇的覺察能力,就能增加個人體驗生活的能力,同時也就增加了對抉擇結果所應負的責任感。(Corey,2008)<br />
===完形治療學派===<br />
對完行治療學派來說,覺察是去發現某些事情,讓個人接觸到或感覺到自己正在做什麼,感覺自己現在的思考、動作、情感、說話、幻想、肢體動作、生理反應等(Corey,2008)。去發現一些原先個人所不能接受的,所沒注意的內在情感,以發現真實的自我,從新擁有自己所不能接受的部分,從新作選擇,整合自己。完行治療學派認為,當個人擁有越多的知識和訊息,就能做更多的選擇;因為覺察,人能知道自己想做什麼,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能改變什麼,不能改變什麼,個人能隨著自己的意願來改變,覺察是一種能提供選擇的工具。<br />
===理情治療學派===<br />
理情治療認為不適應的行為不是來自於事件,而是來自於自我限制的信念,其認為覺察是指個人能發現自己的自我限制信念。假使人能將自己所隱藏的限制性想法加以覺知並釐清限制性信念對自己的影響,進而轉換較具彈性與自我支持的信念,就能減緩或去除這些想法所帶來的焦慮。 (Corey,2008)<br />
===女性主義學派===<br />
女性主義學派的「意識覺醒」立意與精神分析學派意識化的概念有些相似之處,女性主義學派倡導女性若「覺察」與「知道」個人所處的現實情況如何,就能意識到自己的困境,才會想要改變。另外,家庭系統治療雖學派眾多,其最終的目的也在幫助家庭成員覺察運作不良的關係模式,創造新的互動方式。(邱珍婉,2006)<br />
<br />
=自我覺察與個案工作=<br />
個案工作者必須客觀的處理每個個案,因此工作者必須藉由自我認知(self-awareness)來分析自己。工作者也有屬於自己的價值觀、態度、自我防衛、動機等等,這些並非一時片刻就能改變的,但工作者必須意識到自己的職責,需要不斷的摸索與了解,讓自己富有彈性並不斷的學習讓自己成長,只有自己不斷的成長才能幫助他人成長。(林萬億,1983)<br />
<br />
=參考文獻=<br />
<br />
*http://society.nhu.edu.tw/e-j/92/A5.htm<br />
*曾華源,2013。社會個案工作,第二版。洪葉文化<br />
*許臨高,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初版。五南。(126-132、137-138)<br />
*林萬億,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第二版。五南。(184-188)<br />
*Corey, G,2003。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與實務(修慧蘭、余振民、黃淑清、彭瑞祥、趙祥和、蔡藝華、鄭玄藏譯)。台北:雙葉。<br />
<br />
{{Rank1}}</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7%84%A6%E9%BB%9E%E8%A7%A3%E6%B1%BA%E7%9F%AD%E6%9C%9F%E6%B2%BB%E7%99%82&diff=40163
焦點解決短期治療
2014-01-08T03:16:09Z
<p>Casehsu:</p>
<hr />
<div>'''焦點解決短期治療'''(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 SFBT)指的是一種以集中單一焦點的基礎建設解決方案,取代傳統解決問題的方法,簡單來說就是專注於解決方案,而不是問題。以積極正向之觀點與技巧,解決案主所關注之事物的輔導方式。為近代形成的一種短期治療方法,目前仍在發展中。其運用範圍相當廣泛,例如學生問題行為、青少年危機事件、自殺、性侵害、酗酒、藥物濫用、憂鬱症、婚姻暴力及創傷經驗的處理。(Dean H.Hepworth等著(2010),曾華源(主編),《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399頁);許維素(2001)。焦點解決短期治療介入創傷經驗的處理(上)。《諮商與輔導,185期》,21頁。)<br />
<br />
4 前面的敘述不錯,後面就像是列點簡答了,可惜。<br />
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br />
文中引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文末的英文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列點或是編號可用wiki控制,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br />
<br />
== 緣起 ==<br />
1970年代由Steve de Shezer、Imsoo Kim Berg及其同僚在威斯康辛州密爾瓦基短期家庭處置中心(Brief Family Therapy Center)所創(Nichols&Schwartz,2004;Trepper,Dolan,McCollum&Nelson,2006)。且受到Miloton Erickson的短期治療及在Palo Alto之MRI短期治療中心的影響。(許維素(2001)。焦點解決短期治療介入創傷經驗的處理(上)。《諮商與輔導,185期》,21頁。)<br />
<br />
== 主旨 ==<br />
肯定案主,認為案主有權決定自己要做什麼,並特別強調案主所有之優勢。而社工員的角色是傾聽案主提供之訊息,並協助、引導案主朝向問題解決。<br />
<br />
== 基本原則 ==<br />
<br />
焦點解決短期治療的基本原則有下列幾點:<br />
<br />
1.案主的方法若有效,則無須改變。<br />
<br />
2.案主或治療師之所作若無效,就做些不同的事情。<br />
<br />
3.相信案主之解決之道在其經驗中。<br />
<br />
4.治療無所謂的失敗,案主之反應乃一種回饋。<br />
<br />
5.若希望治療能夠短期,則視每一次與案主的見面為最後或是唯一的一次。(Walter&Peller,(1992),《Becoming Solution-Focused In Brief Therapy》,(pp.37-41))<br />
<br />
== 理念 ==<br />
<br />
在基本原則之下,治療理念下列幾點:<br />
<br />
1.強調正向積極與問題解決之方向。<br />
<br />
2.問題不發生時之例外,可帶出解決之道。<br />
<br />
3.事情不會一直相同,改變永遠都在發生。<br />
<br />
4.小改變會帶出大改變。<br />
<br />
5.沒有所謂抗拒的案主,如何與案主合作才是重點。<br />
<br />
6.案主與治療師是一個相互合作的治療團隊。<br />
<br />
7.個體是有資源得以解決自身問題的。<br />
<br />
8.治療師乃催化劑,為催化案主目標與解決導向者。而案主才是解決自己問題之專家。<br />
<br />
9.對世界詮釋的意義,左右個體的內在經驗與體會。<br />
<br />
10.個體如何描述現象與如何行動,兩者之間是相互引動的。<br />
<br />
11.訊息之意義看個人如何接收,而所謂之意義存在於個人反應中。<br />
<br />
12.系統觀:個案對目標的描述與行動,會影響他生活系統中的他,與他人生活系統中的其他人。(Walter&Peller,(1992),《Becoming Solution-Focused In Brief Therapy》,(pp.10-34))<br />
<br />
==特徵==<br />
<br />
1.在第一次面談中的某些地方,治療師會使用奇蹟式問句。<br />
<br />
2.在第一次面談期間或往後,案主將被要求在’0~10' 的刻度或’1~10'上評估某事。<br />
<br />
3.在面談期間,治療師會中斷休息。<br />
<br />
4.在這一個休息後,治療師將會從案主的一些建議或是作業(時常被稱為實驗)給予案主稱讚。 <br />
<br />
== 程序與技巧 ==<br />
<br />
主要程序為:訂約、評估、制定目標、干預和服務結束。<br />
<br />
以量度式問句、因應式問句、例外式問句、奇蹟式問句,這四種典型問句來引導程序。<br />
<br />
量度式問句(scaling questions)有助於案主確定目標類型。<br />
<br />
因應式問句(coping questions)主要為增強案主的正向因應之能力。<br />
<br />
例外式問句(exception questions)消除問題焦點,協助案主發現自身可以解決問題之能力。<br />
<br />
奇蹟式問句(miracle questions)激勵案主,以達到案主理想之狀態。(Dean H.Hepworth等著(2010),曾華源(主編),《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402-403頁))<br />
<br />
== 優勢與限制 ==<br />
<br />
===優勢===<br />
<br />
可以運用於各種情境之中。(例如:藥物和酒精濫用、廣場恐怖症、青少年行為問題、飲食失調等等)<br />
<br />
強調案主之優勢與積極。<br />
<br />
著重和案主討論解決而非問題。(Dean H.Hepworth等著(2010),曾華源(主編),《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404-405頁))<br />
<br />
===限制===<br />
<br />
未能將注意力放置於案主之多樣性上,將注意力集中於案主之行為,而忽略其情感。<br />
<br />
著重於技巧之運用,而忽略專業人員和案主之間的互動。(Dean H.Hepworth等著(2010),曾華源(主編),《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405頁))<br />
<br />
== 結論 ==<br />
焦點解決短期治療結合了優勢觀點和正向心理學和務實的假設,提供我們一個新的方向來看待案主。其源於社會建構主義:現實是主觀的,也有很多現實,都同樣正確。而結果研究表明,焦點解決短期治療有著積極的作用在更短的時間和滿足案主的需要。焦點短期治療可以看作是認知行為療法的一種形式。其重點是:“什麼是案主更願意的呢?”藉由增權讓案主變得能積極參與有關他們的自身的決策,案主是主動的,而不是藉由針對案主的問題找出降低的方法,這種略顯被動的方式,讓案主能感覺到很多的可能會變得更好。<br />
<br />
==相關條目==<br />
*[[優勢觀點]]<br />
*[[短期介入]]<br />
*[[問題解決學派]]<br />
<br />
== 參考資料 ==<br />
Dean H.Hepworth等著(2010),曾華源(主編),《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399-405頁。台北市:新加坡商聖智學習。<br />
<br />
許維素(2001)。焦點解決短期治療介入創傷經驗的處理(上)。《諮商與輔導,185期》,21-24。<br />
<br />
許維素(2001)。焦點解決短期治療介入創傷經驗的處理(下)。《諮商與輔導,186期》,15-20。<br />
<br />
The Association for Family Therapy and Systemic Practice(1997),‘What works?’ Remarks on research aspects of 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 ''Journal of Family Therapy''(1997) 19: 121–124。<br />
<br />
About 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Insoo Kim Berg).Retrieved November 26,2013,from http://www.sfbta.org/about_sfbt.html<br />
<br />
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F. P. Bannink).Retrieved December 1,2013,from http://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879-006-9040-y<br />
<br />
John L. Walter & Jane E. Peller.(1992).''Becoming Solution-Focused In Brief Therapy''.(pp.10-34,37-41).N.Y.MA:BRUNNER/MAZEL<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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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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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兩難
2014-01-08T03:00:01Z
<p>Casehsu:</p>
<hr />
<div>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為優先考量(Reamer,2006,包成恩、王永慈譯,2009 458)<br />
<br />
4 重要的訊息似乎都在上面了,若能消化精簡些會較好。<br />
列點清楚簡潔,但請盡量讓這個條目以完整的文句敘述型態出現。<br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部份引註沒反應在文末參考文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br />
大標題不用再加標號,目錄會自己生成。編輯能力有待改進,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br />
<br />
==倫理義涵==<br />
<br />
倫理原則<br />
<br />
●Lowenberg&Dolgoff(1992)發展出一套倫理原則的順序表,愈上方的原則則擁有愈高的優先性<br />
<br />
─保護生命 Protection of life <br />
<br />
─差別平等 Equality<br />
<br />
─自由自主 Autonomy and freedom <br />
<br />
─最小傷害 Least harm <br />
<br />
─生命品質 Quality of life <br />
<br />
─隱私守密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br />
<br />
─真誠 Truth fulness and full disclosure<br />
<br />
<br />
美國在1997年實施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以下列六個項目為核心價值<br />
<br />
1.服務<br />
<br />
2.社會正義<br />
<br />
3.個人尊嚴與價值<br />
<br />
4.人類關係的重要性<br />
<br />
5.廉正<br />
<br />
6.能力<br />
<br />
==倫理議題==<br />
<br />
倫理議題可分為三種類型:<br />
<br />
1.倫理兩難<br />
<br />
2.倫理問題<br />
<br />
3.為反倫理的事例<br />
<br />
<br />
本頁面將針對「倫理兩難」進行探討<br />
<br />
==倫理兩難之類型==<br />
<br />
===一、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br />
<br />
替案主提供的資料保密是社會倫理工作守則中重要的部分,但如果遇到案主透露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訊息,為了保護相關人士的安危,是否應繼續保密,或者違反保密原則以保護可能會被傷害的人的權益?另外,若社工員須到法庭替案主作證,或被相關單位要求提供案主資料,社工員必須在保護案主隱私和提供案主資料間進行決擇與判斷。<br />
<br />
===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br />
<br />
案指自決的意思在於:案主為一個有思考且獨立的個體,能自己評估判斷自己在問題中的難題,並對此負責。<br />
<br />
干涉主義的意思在於:為了案主的福祉、或權益著想,必要時需隱瞞一些事情,甚至欺騙,強迫介入或干預。<br />
<br />
這些案例有可能是案主不願離開危險環境,或拒絕處遇。<br />
<br />
例如: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br />
<br />
===三、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br />
<br />
當社工員替案主的福祉發聲,那是必須非常堅持己見的,但有可能它卻和自己一直以來所堅持的相違背,像是宗教信仰,或是價值觀。<br />
<br />
例如:當案主不得以,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br />
<br />
===四、資源分配的議題===<br />
<br />
不只補助分配,就連服務也是資源的一種,社工員在個案的處遇過程中,資源分配的問題難辭其咎。<br />
<br />
例如: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br />
<br />
===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br />
<br />
多數社工員受雇於機構,除了必須遵守機構內的規範,可能還會有其他交辦的任務要做。在這種互動中,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可能會與機構規範與組織文化,或主管價值觀相衝突,夾在案主福祉與機構規範間,一方是專業倫理,一方是規範,須有所抉擇。<br />
<br />
例如: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br />
<br />
===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br />
<br />
台灣的福利發展歷史較短,法令上難免會有些不周延、不完備的地方,或法令無法落實的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影響到實務工作,也可能彼此矛盾,社工員必須處理這類的議題。<br />
<br />
例如:家暴法缺乏配套措施,被害人難得到應有的保護,且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執法人員可能偏袒加害人,社工員在此該如何應對?<br />
<br />
==倫理兩難議題==<br />
===一、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br />
以"案主向社工員透露出傷害人的念頭,社工員該堅持保密原則或是保護他人生命安全"為例?<br />
<br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br />
<br />
1.保密原則 <br />
<br />
2.案主自決<br />
<br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br />
<br />
1.案主:保密則尊重隱私,但危害他人生命福祉;不保密則傷害專業原則。<br />
<br />
2.案主周遭:遭危害福祉<br />
<br />
'''規範倫理學考量'''<br />
<br />
1.義務論:有些義務論者會以遵守法令和保護生命為原則,有些則以保密為不可妥協。<br />
<br />
2.效益論:違背保密原則和尊重隱私,何者對目前情況幫助最大?<br />
<br />
3.規則行為效益:違背保密原則可能對日後案主與社工的互動造成影響。<br />
<br />
4.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原則先於隱私權何自決權。<br />
<br />
===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br />
<br />
以"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為例<br />
<br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br />
<br />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br />
<br />
2.案主自決<br />
<br />
3.專業人員誠實、不詐欺、不誘騙(美國守則)<br />
<br />
4.工作人員個人價值:徒勞無功時,該如何改變現狀?<br />
<br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br />
<br />
1.案主:尊重案主自決與否<br />
<br />
2.案主周遭:尊重案主自決的同時,可能會傷及他人福祉(如:髒亂)<br />
<br />
3.工作者:干預或過度干預都有可能對案主與工作者的互動造成不良影響,但不干預又損及他人福祉,和工作員專業形象<br />
<br />
'''規範倫理學考量'''<br />
<br />
1.義務論:對案主隱瞞資訊是不正確的<br />
<br />
2.效益論:選擇為較多人帶來益處的方式<br />
<br />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重於自我決定<br />
<br />
===三、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br />
<br />
以"當案主不得已,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為例<br />
<br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br />
<br />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br />
<br />
2.案主自決<br />
<br />
3.工作人員個人價值:信仰?專業?<br />
<br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br />
<br />
1.案主:尊重案主自決與否、案主福祉?<br />
<br />
2.案主周遭:尊重案主自決的同時,可能會傷及他人福祉(如:胎兒權益)<br />
<br />
3.工作者:干預或過度干預都有可能對案主與工作者的互動造成不良影響,但不干預又損及他人福祉,和工作員專業形象<br />
<br />
'''規範倫理學考量'''<br />
<br />
1.義務論:不同立場的人會有不同主張<br />
<br />
2.效益論:規則效益論者主張不以個人價值加諸案主,以免影響案主與社工員日後互動。<br />
<br />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重於自我決定<br />
<br />
===四、資源分配的議題===<br />
<br />
以"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為例<br />
<br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br />
<br />
1.尊重機構服務規定<br />
<br />
2.工作人員個人價值<br />
<br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br />
<br />
1.工作者:是否提供服務影響機構效能、工作者是否能表裡如一<br />
<br />
'''規範倫理學考量'''<br />
<br />
1.義務論:該以平等為重,還是案主需求?<br />
<br />
===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br />
<br />
以"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為例<br />
<br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br />
<br />
1.遵守服務機構規定<br />
<br />
2.工作人員個人價值<br />
<br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br />
<br />
1.案主:工作員決定站在專業或機構科層體制,將影響案主未來求助意願。<br />
<br />
2.案主周遭:科層體制影響案家受幫助的權益。<br />
<br />
3.工作者:工作者是否能在有違案主權益或科層體制之下,發揮專業,表裡如一。<br />
<br />
4.機構:工作者是否能遵守機構規定,達到機構績效,機構形象。<br />
<br />
===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br />
<br />
以"家暴法缺乏配套措施,被害人難得到應有的保護,且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執法人員可能偏袒加害人,社工員在此該如何應對?"為例<br />
<br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br />
<br />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br />
<br />
2.遵守機構服務規定<br />
<br />
3.工作人員個人價值<br />
<br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br />
<br />
1.案主:法令或政策的不當影響案主福祉。<br />
<br />
2.案主周遭:案主的福祉衝擊案主家中及周遭。<br />
<br />
3.工作者:工作者是否能依案主需求提供最專業的服務深受政策與法令影響。<br />
<br />
4.機構:法令與政策直接影響機構的服務。<br />
<br />
'''規範倫理學考量'''<br />
<br />
1.義務論:遵守法令是必要的,縱使法令有瑕疵。<br />
<br />
2.效益論:遵守法律與否基於何者違最大效益,但選擇往往很難。<br />
<br />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原則重於法令規定<br />
<br />
==解決倫理兩難議題的架構==<br />
<br />
Reamer的解決問題模式:<br />
<br />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為解決倫理兩難議題,建議了下列原則與步驟<br />
<br />
1.釐清問題的議題:釐清問題的本質,與哪些價值、規範、法令相衝突。<br />
<br />
2.找出可能被抉擇所影響到的個人、團體、組織:每個將被影響的人,福祉都不能忽視。<br />
<br />
3.找出各種解決方案,加以彙整,最後調列方案,強調每個人的意見都必須被受尊重。<br />
<br />
4.檢視每個方案的優缺點:檢視的過程需包含相關的倫理守則和法令規定、工作者價值觀、倫理規範優先順序、實務經驗等。<br />
<br />
5.詢問同儕專家意見:為避免偏見,工作者可諮詢相關專業專家意見。<br />
<br />
6.抉擇、執行並記錄過程:選擇一個可滿足最多人需求的方案,並記錄之,供未來相同情況參考。<br />
<br />
7.監督評估結果:完成上述後,除了監控整個過程外,還需評估方案對案主衝擊,有助未來處遇與抉擇。<br />
<br />
==規範的優先順序==<br />
<br />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的整理如下:<br />
<br />
1.避免傷害為前提<br />
<br />
2.案主自決<br />
<br />
3.自由意志下工作者同意遵守法律規定凌駕於個人價值觀<br />
<br />
4.個人基本福祉與法令或機構規定衝突時,以個人福祉為優先<br />
<br />
5.防止傷害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義務<br />
<br />
==參考書目==<br />
莫藜藜等合著(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br />
<br />
林萬億(200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五南。<br />
<br />
「作為或不作為?」:社會工作實務中的倫理問題與倫理兩難,胡中宜(2006),玄奘社會科學學報第三期,新竹。<br />
<br />
{{Rank3}}</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F%8B%E5%96%84%E8%A8%AA%E5%93%A1&diff=40161
友善訪員
2014-01-08T02:27:53Z
<p>Casehsu:</p>
<hr />
<div>友善訪員(friendly visitors)是慈善組織會社(C.O.S.)工作之執行者。慈善組織會社將每一位申請服務者或是救助者做詳細的分類,在中央單位將個案註冊登記,以免服務重疊,無法有效運用資源,友善訪員大部分是給予同情而不是金錢的協助,且友善訪員以女性居多。<br />
<br />
3 內容太少,他們過去做了什麼,現在扮演什麼角色,都可以寫。<br />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br />
「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是張英陣、彭淑華、鄭麗珍譯,察斯特羅原著。<br />
<br />
== 前言 ==<br />
自1869年以來,倫敦慈善組織會社成立之後,英國及蘇格蘭其他地方群起效仿,其影響更遠達美國。C.O.S.認為民間慈善機構的救濟過於氾濫,應該要重新調整組織,設置中央登錄所,防止有欺騙等等現象發生,並能夠真正的救濟到需要的民眾。Josephin Shaw Lowell在《公共救濟與民間慈善事業》中指出:「用稅金來做救濟並非慈善工作,真正的慈善工作應該出自對窮人的自發的自由慈悲,公共救濟只是在抑制貧民的暴力與民間慈善氾濫的不得已手段。由於公共救濟必須讓受救濟者在充滿不適的感覺氣氛下進行,只有收容機構救濟才能達到」。C.O.S.雖然反對公共救濟的擴張,但可說是社會工作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再來,他們在為各救濟機構、慈善組織解決社區之問題,協調合作,也為社區組織的發展立下基礎。<br />
== 出現之原因 ==<br />
C.O.S.派出了友善訪員去訪問申請救濟者,去了解其社會背景及確定應採取的措施,他強調依據調查後,依照個別的情況,對每個案件分別予以處理,這促使了個案工作的產生。<br />
== 結束之原因 ==<br />
漸漸的,C.O.S.被睦鄰組織運動所取代,而友善訪員所支持的目標也與睦鄰組織運動的志工們不同,他們是以改善惡劣環境以及社會經濟改革為目標,而不是以確認窮人是否需要此份救濟為首要目標。<br />
== 參考文獻 ==<br />
#國立編譯館主譯,1998年,《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br />
#莊秀美著,2004年,《社會工作名人與名著》,台北:松慧有限公司。<br />
<br />
{{Rank2}}</div>
Casehsu
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E5%85%92%E7%AB%A5%E8%99%90%E5%BE%85&diff=40160
兒童虐待
2014-01-07T09:45:01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8/1/19|}}<br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br />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br />
<br />
4 內容沒什麼問題,但編輯能力有待改進,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br />
列點清楚簡潔,但請盡量讓這個條目以完整的文句敘述型態出現。<br />
引用齋藤學的部份沒有注明,周震歐也是。文中引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中英文的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注意錯字。<br />
<br />
==定義==<br />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一般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br />
*由法律上定義兒童虐待:1974年美國的兒童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of 1974)兒童虐待是指:「對尚未滿18歲的兒童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剝削、虐待、性虐待或疏忽照顧、影響身體發展及不利行為與情緒發展等,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br />
<br />
==診斷==<br />
*我們可藉由語言的、動作的、肢體上的表達來與案主溝通,運用同理心來表達對他的關心,使他願意告訴我們他的處境,如此來達到診斷的目的。<br />
*診斷宜用多種專業人員介入之方法,如此,能將不同專業領域所得到資料收集起來,使案主能得到全方位的診斷,而非單單其中一小部分專業的協助。<br />
*兒童虐待的診斷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若無良好的診斷,我們無法切中要害的幫助兒童,以及將他轉介到適合的他們部門,且也無法達到預防傷害再次發生之目的。<br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診斷的目的:<br />
<br />
1.確保有詳盡的評估與資料基礎<br />
<br />
2為小組建立醫師調查與提出架構<br />
<br />
3檢視出個案中的錯誤<br />
<br />
4檢討個案,評估兒童在家的安全性<br />
<br />
5檢討個案是否達成診斷與處置的一致性<br />
<br />
6為即將執行的治療處置提出最後的建議<br />
<br />
7為長期的處置計畫提出建議<br />
<br />
8為醫師與社區中其他領域人員所提有關診斷之問題給予諮詢<br />
<br />
9為主要的個案執行人員提供轉介資源<br />
<br />
10改善不同專業領域與機構間溝通<br />
<br />
*我們逕行診斷的工作時,應就矛盾的個案史多加深入判斷其真實性,以及判斷其家庭情況之危機,是否有經濟上的困難,使其父母將壓力施加至孩童身上,對於兒童受虐後之引發的行為做診斷,以達到之後治療時的判斷基準。<br />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131頁)<br />
<br />
<br />
<br />
==身體虐待==<br />
*衛生局調查將身體虐待定義為:「身體暴行」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傷、火傷等。危及生命的身體暴力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等。<br />
*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br />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br />
*(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br />
(2)病例不一致<br />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br />
(4)延誤就醫<br />
(5)一歲以下任何的骨折以及頭部外傷<br />
符合一至四項的兩項,或者單單第五項成立,就應該做更進一步的兒虐檢驗<br />
*若是父母對孩童施予適當的管教,及不算是身體虐待,然而若父母是以自己為出發點,來抒發自己的壓力、努氣,將其施壓於孩童身上,即算是身體虐待,身體虐待的孩子一般會怕被同儕、師長發現,因此多數不願意主動尋求協助,甚至刻意穿長袖長褲來掩蓋其身體上的傷痕。受身體虐的的孩子,對於別人靠近他會有強烈的恐懼感,害怕別人是否會像他養育者一樣對他施加暴行。<br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28-29頁)<br />
==心理虐待==<br />
*心理虐待也可稱為情緒虐待。<br />
*如ISCCA的定義,情緒虐待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虐待,而是只因養育者的行為及言語造成了兒童不安、威脅感、憂慮、無表情、攻擊性、壞習慣等症狀,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不包含身體暴行所造成的虐待、放棄、拒絕養育之虐待、性虐待(2)確定與兒童行為與養育者行為有關聯的虐待。<br />
*心理上的虐待會造成孩童心理發展適應不良,會帶來諸多問題例如:(1)不安全依附(可能會過度依賴某人,而當某人離開時情緒崩潰,或者假裝毫不在意,但其實內心十分受傷)、適應差、同儕相處能力差。(2)智力也會有所損傷─低教育成就、認知能力差、缺乏問題解決能力、容易逃避(3)行為容易具有攻擊性、、自虐、焦慮、敵意、悲觀、厭世、依賴<br />
*心理虐待是一種「非作為式」的形式,例如:父母不留意孩子的課業表現,任其逃學而不管,甚至,孩子生病時也拒絕送醫治療。<br />
*心理虐待的層面很廣,它並非只由直接言語上的傷害,尚包含疏忽以及父母未讓孩子感受的被愛、被接納、安全感以及價值感。<br />
*受心理虐待的孩子會使孩子的自我形象低弱、自尊心不足等,如此,需要專要人員介入提供資源服務使其重建自信心,肯定自己。<br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29-30頁)<br />
==性虐待==<br />
*衛生局調查將性虐待的定義為;「性暴力」養育者所施加的近親相姦,或是養育者所加予之性暴力等(施加性暴力或玩弄其性器官)。<br />
*性虐待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僅僅指強破發生性關係,尚且包括:性脅迫、強暴、性行為展示、偷窺、強迫其與他人從事性交易。<br />
*即使是兩廂情願之性行為,由於就受害者本身尚是未成年,故其無法完全分辨行為的對與錯,所以我們視任何對未成年有性方面的行為都視為性虐待。<br />
*性虐待會造成兒童(1)過度早熟、主動、強迫手淫、對性關係產生害怕、混亂感或過度開放、心理上會造成焦慮、沮喪感、人際關係困難等。(2)性虐待所帶來的身體傷害為:罹患性病,生殖器、祕尿道、遭到細菌感染或撕裂傷。<br />
*並非所有的身體接觸(愛撫、親吻)皆屬於性虐待,而是藉由對兒童身體部位之接觸來滿足成人的性慾得到刺激或滿足才可稱為性虐待。<br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99-105頁)<br />
==干預與處置==<br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處置(或治療)的目的:<br />
<br />
1就個案處置結果的進步或退步,作定期的檢討與評估<br />
<br />
2修正處置計畫以符合個案的需要<br />
<br />
3有效和適當地運用社區資源<br />
<br />
4預防將孩子送回不安全家裡的不當措施<br />
<br />
5防止一再虐待所可能導致的死亡或殘障之危機<br />
<br />
6處置焦點置於家庭重建<br />
<br />
7提供有關處置(治療)問題的諮詢服務<br />
<br />
8協調和改善社區中兒童虐待事件的緊急服務<br />
<br />
9降低機構間的權力衝突<br />
<br />
10為受虐的孩子提供法院出庭服務<br />
<br />
*干預與處置的目標在於,防止以受虐兒童在受到虐待或疏忽,並對案主之家庭提供各項服務以及矯治之工作,以消除可能照成其虐待之因素,使其家庭功能恢復正常。<br />
*一般干預與處置之目的並非將受虐兒童轉介到寄養家庭,而是幫助兒童能繼續生活於親生家庭中,並能在原生家庭中獲得各方面的滿足,使其不再受到疏忽以及虐待。<br />
*社工人員不該以鄙視的態度來面對施加虐待於兒童的成人,而應用同理心去探討其會虐待孩童之真正原因,並致力於將虐待潛在因子予以去除,如此才能將虐待之真正原因予以消滅。<br />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131-132頁)<br />
<br />
==預防==<br />
*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指出,歷年來,在家庭暴力通報的案件裡,兒童少年保護的案件就佔了14.2%~19.5%的比例,由此可知兒童虐待設籍人數之廣大,因此預防是必要的,它可以減少傷害發生的機會。<br />
*「預防」是透過行動或方案,使負面的結果在未來能夠降低或消失,在選擇方法時我們必須瞭解我們的目標是什麼,以及造成結果的中間變相為何,如此可以提供未來預防介入的可行策略。<br />
*防止虐待兒童需要多方面同時進行:(1)給父母更多教育、紓壓的管道,防止他們把自己的壓力、怒氣發洩在小孩身上,並提供父母育兒教育,以改進育兒技能、增加有關兒童發育的知識。(2)對兒童展開身體自主權的教育防止性虐待之發生,例如:正常和非正常觸摸的區別、如何說“不”、如何對所信任的成年人透露受虐待情況、自我調適心情轉換心理虐待所造成的傷害、得知有哪些求助管道(例如家暴專線等)。<br />
<br />
==相關條目==<br />
*[[性侵害]]<br />
*[[家庭暴力]]<br />
<br />
==參考資料==<br />
*齋藤學,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2000,兒童虐待。<br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br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br />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br />
*周震歐,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1991,兒童福利。</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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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
2014-01-07T09:40:10Z
<p>Casehsu:</p>
<hr />
<div>{{Version|2008/1/19|}}<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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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br />
<br />
內容沒什麼問題,但編輯能力有待改進,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br />
列點清楚簡潔,但請盡量讓這個條目以完整的文句敘述型態出現。<br />
引用齋藤學的部份沒有注明,周震歐也是。文中引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br />
中英文的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注意錯字。<br />
<br />
==定義==<br />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一般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br />
*由法律上定義兒童虐待:1974年美國的兒童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of 1974)兒童虐待是指:「對尚未滿18歲的兒童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剝削、虐待、性虐待或疏忽照顧、影響身體發展及不利行為與情緒發展等,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br />
<br />
==診斷==<br />
*我們可藉由語言的、動作的、肢體上的表達來與案主溝通,運用同理心來表達對他的關心,使他願意告訴我們他的處境,如此來達到診斷的目的。<br />
*診斷宜用多種專業人員介入之方法,如此,能將不同專業領域所得到資料收集起來,使案主能得到全方位的診斷,而非單單其中一小部分專業的協助。<br />
*兒童虐待的診斷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若無良好的診斷,我們無法切中要害的幫助兒童,以及將他轉介到適合的他們部門,且也無法達到預防傷害再次發生之目的。<br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診斷的目的:<br />
<br />
1.確保有詳盡的評估與資料基礎<br />
<br />
2為小組建立醫師調查與提出架構<br />
<br />
3檢視出個案中的錯誤<br />
<br />
4檢討個案,評估兒童在家的安全性<br />
<br />
5檢討個案是否達成診斷與處置的一致性<br />
<br />
6為即將執行的治療處置提出最後的建議<br />
<br />
7為長期的處置計畫提出建議<br />
<br />
8為醫師與社區中其他領域人員所提有關診斷之問題給予諮詢<br />
<br />
9為主要的個案執行人員提供轉介資源<br />
<br />
10改善不同專業領域與機構間溝通<br />
<br />
*我們逕行診斷的工作時,應就矛盾的個案史多加深入判斷其真實性,以及判斷其家庭情況之危機,是否有經濟上的困難,使其父母將壓力施加至孩童身上,對於兒童受虐後之引發的行為做診斷,以達到之後治療時的判斷基準。<br />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131頁)<br />
<br />
<br />
<br />
==身體虐待==<br />
*衛生局調查將身體虐待定義為:「身體暴行」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傷、火傷等。危及生命的身體暴力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等。<br />
*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br />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br />
*(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br />
(2)病例不一致<br />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br />
(4)延誤就醫<br />
(5)一歲以下任何的骨折以及頭部外傷<br />
符合一至四項的兩項,或者單單第五項成立,就應該做更進一步的兒虐檢驗<br />
*若是父母對孩童施予適當的管教,及不算是身體虐待,然而若父母是以自己為出發點,來抒發自己的壓力、努氣,將其施壓於孩童身上,即算是身體虐待,身體虐待的孩子一般會怕被同儕、師長發現,因此多數不願意主動尋求協助,甚至刻意穿長袖長褲來掩蓋其身體上的傷痕。受身體虐的的孩子,對於別人靠近他會有強烈的恐懼感,害怕別人是否會像他養育者一樣對他施加暴行。<br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28-29頁)<br />
==心理虐待==<br />
*心理虐待也可稱為情緒虐待。<br />
*如ISCCA的定義,情緒虐待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虐待,而是只因養育者的行為及言語造成了兒童不安、威脅感、憂慮、無表情、攻擊性、壞習慣等症狀,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不包含身體暴行所造成的虐待、放棄、拒絕養育之虐待、性虐待(2)確定與兒童行為與養育者行為有關聯的虐待。<br />
*心理上的虐待會造成孩童心理發展適應不良,會帶來諸多問題例如:(1)不安全依附(可能會過度依賴某人,而當某人離開時情緒崩潰,或者假裝毫不在意,但其實內心十分受傷)、適應差、同儕相處能力差。(2)智力也會有所損傷─低教育成就、認知能力差、缺乏問題解決能力、容易逃避(3)行為容易具有攻擊性、、自虐、焦慮、敵意、悲觀、厭世、依賴<br />
*心理虐待是一種「非作為式」的形式,例如:父母不留意孩子的課業表現,任其逃學而不管,甚至,孩子生病時也拒絕送醫治療。<br />
*心理虐待的層面很廣,它並非只由直接言語上的傷害,尚包含疏忽以及父母未讓孩子感受的被愛、被接納、安全感以及價值感。<br />
*受心理虐待的孩子會使孩子的自我形象低弱、自尊心不足等,如此,需要專要人員介入提供資源服務使其重建自信心,肯定自己。<br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29-30頁)<br />
==性虐待==<br />
*衛生局調查將性虐待的定義為;「性暴力」養育者所施加的近親相姦,或是養育者所加予之性暴力等(施加性暴力或玩弄其性器官)。<br />
*性虐待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僅僅指強破發生性關係,尚且包括:性脅迫、強暴、性行為展示、偷窺、強迫其與他人從事性交易。<br />
*即使是兩廂情願之性行為,由於就受害者本身尚是未成年,故其無法完全分辨行為的對與錯,所以我們視任何對未成年有性方面的行為都視為性虐待。<br />
*性虐待會造成兒童(1)過度早熟、主動、強迫手淫、對性關係產生害怕、混亂感或過度開放、心理上會造成焦慮、沮喪感、人際關係困難等。(2)性虐待所帶來的身體傷害為:罹患性病,生殖器、祕尿道、遭到細菌感染或撕裂傷。<br />
*並非所有的身體接觸(愛撫、親吻)皆屬於性虐待,而是藉由對兒童身體部位之接觸來滿足成人的性慾得到刺激或滿足才可稱為性虐待。<br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99-105頁)<br />
==干預與處置==<br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處置(或治療)的目的:<br />
<br />
1就個案處置結果的進步或退步,作定期的檢討與評估<br />
<br />
2修正處置計畫以符合個案的需要<br />
<br />
3有效和適當地運用社區資源<br />
<br />
4預防將孩子送回不安全家裡的不當措施<br />
<br />
5防止一再虐待所可能導致的死亡或殘障之危機<br />
<br />
6處置焦點置於家庭重建<br />
<br />
7提供有關處置(治療)問題的諮詢服務<br />
<br />
8協調和改善社區中兒童虐待事件的緊急服務<br />
<br />
9降低機構間的權力衝突<br />
<br />
10為受虐的孩子提供法院出庭服務<br />
<br />
*干預與處置的目標在於,防止以受虐兒童在受到虐待或疏忽,並對案主之家庭提供各項服務以及矯治之工作,以消除可能照成其虐待之因素,使其家庭功能恢復正常。<br />
*一般干預與處置之目的並非將受虐兒童轉介到寄養家庭,而是幫助兒童能繼續生活於親生家庭中,並能在原生家庭中獲得各方面的滿足,使其不再受到疏忽以及虐待。<br />
*社工人員不該以鄙視的態度來面對施加虐待於兒童的成人,而應用同理心去探討其會虐待孩童之真正原因,並致力於將虐待潛在因子予以去除,如此才能將虐待之真正原因予以消滅。<br />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131-132頁)<br />
<br />
==預防==<br />
*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指出,歷年來,在家庭暴力通報的案件裡,兒童少年保護的案件就佔了14.2%~19.5%的比例,由此可知兒童虐待設籍人數之廣大,因此預防是必要的,它可以減少傷害發生的機會。<br />
*「預防」是透過行動或方案,使負面的結果在未來能夠降低或消失,在選擇方法時我們必須瞭解我們的目標是什麼,以及造成結果的中間變相為何,如此可以提供未來預防介入的可行策略。<br />
*防止虐待兒童需要多方面同時進行:(1)給父母更多教育、紓壓的管道,防止他們把自己的壓力、怒氣發洩在小孩身上,並提供父母育兒教育,以改進育兒技能、增加有關兒童發育的知識。(2)對兒童展開身體自主權的教育防止性虐待之發生,例如:正常和非正常觸摸的區別、如何說“不”、如何對所信任的成年人透露受虐待情況、自我調適心情轉換心理虐待所造成的傷害、得知有哪些求助管道(例如家暴專線等)。<br />
<br />
==相關條目==<br />
*[[性侵害]]<br />
*[[家庭暴力]]<br />
<br />
==參考資料==<br />
*齋藤學,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2000,兒童虐待。<br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br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br />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br />
*周震歐,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1991,兒童福利。</div>
Case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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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能力
2014-01-07T09:04:34Z
<p>Casehsu:</p>
<hr />
<div>'''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社工人員對於他所屬之社會文化有一定的了解,注重在文化的差異與敏感度,以及對於他的個案、團體、社區工作案主們的文化脈絡、背景、價值觀都有所涉略並發生覺察,且不以自己的價值觀判斷好壞與否,考量案主多元文化情境選擇最適合案主的方案,並能和案主創造更好的專業關係。(謝秀芬,2012:106-107;李明政,2011)<br />
<br />
4 內容與題目沒有串在一起,內容組成間的相關也沒有好好處理。<br />
文化能力指的是什麼?由什麼構成?可在什麼事上顯現?倫理手則怎麼要求?都比現在的內容來得重要。<br />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沒有引用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參考文獻中。<br />
「社會工作辭典」是內政部出的,不是台霖。英文的標點符號請用半形。<br />
==多元文化主義緣起==<br />
<br />
====二次大戰====<br />
二次大戰後,多元文化主義成為世界各國處理族群關係的主流思潮。<br />
<br />
認為必須具備這樣的思維,能夠促進社會上的族群關係正義以及尊重每個不同的文化,以聽見來自各方的需求,藉以創造更和平的政策與環境。文化普遍具有規範社會的能力,雖然不像法律具有強制力,但能提供人類生活的安定感,許多社會制度因為文化的幫助而建立。(李明政,2000:170-171)(葉肅科、董旭英,2008:82)<br />
<br />
<br />
==文化與宗教價值==<br />
社會工作者與案主所依循的文化觀以及價值觀不同時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或衝突,不管是文化還是宗教,都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社會工作議題,像是社會工作者的價值觀是否要告訴案主的議題:一方面是說不行,因為希望社工員能保持中立,不影響案主解決問題的方向。另一方面是希望社工員告訴案主他本身的看法(價值觀),案主可以了解更多面向。(Frederic G.Reamer,2011:50-53)。<br />
<br />
==文化能力與種族中心主義==<br />
若是在自己的社會環境或文化價值上擁有的主觀意識,強加在他人身上,或強迫、半強迫別人接受,而放棄他的文化傳統以及價值信念、信仰,用論斷、否定的方式去看待其他文化,這樣很有可能都會被稱為'''種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社會工作者應避免用自己的想法、價值觀去判斷自己案主的文化優劣,應該要對於所處社會中的各種文化去了解與認識,明白文化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考量文化的歷史脈絡,這樣對於了解社會也是重要的一步,因為社會是多個文化、價值觀、人口集團組成。提升文化能力也能提升專業關係的建立、品質還有效率。(José.Ashford & Craig Winston LeCroy,2013)<br />
<br />
==我國文化的特徵==<br />
<br />
在台灣這我們所處的社會中,家庭的制度為基本的要件,是凌駕於其他團體結構組織,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之後發展成一種我們所遵照的系統,我們演變成一種會選擇屈服於這系統下的人民;對於自己的意見也常常不會表達,會怕被人認為是很特別的一個人物或是想法。我們也依循著祖先世世代代傳下來的文化與價值觀或是生活理念,強調家庭而非個人。<br />
<br />
現在台灣的環境,除了閩南人還有客家人,以及原住民與新住民,許多的文化交織或各自進行著,只要不危害到社會或觸動法律,每個文化都是應被尊重。不同的文化都是獨特的,雖有文化歧視的事情發生,但這種現象趨勢漸漸削弱。(謝秀芬,2012:107-108)<br />
<br />
<br />
==我國文化對專業關係的影響==<br />
<br />
被中華文化影響的案主通常有強烈的依賴需求,工作者大多是指導角色,其實這樣是違反專業關係的本質,因為工作者是希望案主的潛能能夠被激發,能靠著自己來解決各種問題。<br />
和西方社會比起來,我們表達的方式趨向不完整的表達,可能會保留許多情感或是自認為負面的事情,希望給人是良好的一面,這樣工作者就不能更加周全的瞭解案主的情緒,隱藏的壓力及想法,專業關係就更難顯明。(謝秀芬,2012:107~113)<br />
<br />
<br />
<br />
<br />
==相關條目==<br />
<br />
==參考文獻==<br />
*李明政、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2000)。'''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台北:台霖。<br />
<br />
*李明政(2011)。'''多元文化社會工作'''。台北:松慧<br />
<br />
*Frederic G.Reamer (2011)。'''社會工作價值與倫理'''(包承恩、王永慈譯)。台北:洪葉文化。<br />
<br />
*謝秀芬(2012)。'''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台北:雙葉。<br />
<br />
*José.Ashford & Craig Winston LeCroy(201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張宏哲、林昱宏、劉懿慧等譯)。台北:雙葉。<br />
<br />
*Robert L. Berger & James T.McBreen &Marilyn J.Rifkin (1998)。'''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陳怡潔譯)。台北:揚智文化。<br />
<br />
*林勝義(1993)。'''社會教育多元論'''。台北:五南。<br />
<br />
*范盛保(2010)。'''多元文化、族群意識與政治表現-案例分析'''。台北:翰蘆。<br />
<br />
*Ann Gray(2008)。'''文化研究:民族誌方法與生活文化'''。台北:韋伯文化。<br />
<br />
*施正鋒(2010)'''原住民族研究'''。台北:翰蘆<br />
<br />
* Laird, Siobhan Elizabeth(1984).'''''Anti-oppressive social work : a guide for developing cultural competence.'''''。 Los Angeles ; London :SAGE.</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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