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學派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8年1月18日 (五) 07:28 由 Casehsu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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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學派社會工作起源美國的賓州大學,由塔福特(Taft)、羅賓森(Robinson)和蘭克(Rank)所創立。功能學派受到蘭克教授的自我心理學影響,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是受到個人的意識影響,改變的關鍵在於案主,而社工員只是從旁輔助案主與社會互動的角色。(林勝義,1999)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5 清楚,但斷續。
功能學派是受Rank影響,但如果沒記錯的話,Rank並不認同自己是創立者。
部份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沒看到英文文獻。
編輯有待改進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目標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目標在於發揮個人、團體和社區的人力,以達到個人滿足和社會利益的境界;同時發揮社會力量以發展社會政策、社會機構和健全的社會,使社會上所有的人,都有達成自我實現的機會。(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5)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理論基礎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3個理論基礎:

  • 1.心理基礎:人類有改變事物的能力,也有幫助自我心理成長的能力;而社工員則是幫助案主發現自己有改變的能力。
  • 2.社會基礎:使用機構所提供的功能來幫助案主努力而無法完成的需求。例如:家庭諮商。
  • 3.過程基礎:社工員與案主的專業關係中,協助案主發現問題、需求及自己的能力,達到案主自我實現的境界。(廖榮利,2002)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特質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有三大特質:

  • 1.了解「人」的本質:強調一個人改變的關鍵在案主身上,而社工員負責運用與案主及機構所建立的專業「關係」和服務的「過程」,從旁協助,以達成案主自我成長和選擇的能力。
  • 2.了解個案工作的目的:個案工作的主要目的不是對個人或家庭做心理社會治療的方法,而是透過對案主心理的了解、運用工作技術及連結各機構發揮其功能,以充分協助案主。
  • 3.講求個案工作是一種「過程」的概念:強調社工員與案主共同討論與決定處理的辦法,因為案主的個人「意志」很重要,而社工員的任務是在於控制處理過程中關於自己的部分。(徐錦鋒,2003)(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5)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原則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有五大原則:

  • 1.診斷與對案主的了解:在服務的過程中,案主已自動參與,社工員則在服務過程中隨情況的變化,適當的給予協助。
  • 2.個案工作服務不同的時間階段(開始、中間和結束)運用使案主的潛力得到充分的發揮。
  • 3.機構的功能和專業關係的交互作用,使機構充分發揮功能。
  • 4.有效的使用時間、地點、政策和程序等要素,使機構發揮不同的服務功能。
  • 5.社工員妥善運用專業關係以達到與案主共同追求的目標。(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5)(廖榮利,1980)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強調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所強調的是:

  • 1.人是成長和變遷的中心:案主有求助動機的權利及成長的潛能,加上社工者的協助,透過機構以影響案主;然後將各機構聯結起來,共同幫助案主。
  • 2.機構功能的重要性:機構在幫助個人成長和人類正面成長的社會變遷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媒介及培育。
  • 3.時間的重要性:在社工員與案主建立的專業關係,有明顯的時間階段(開始、中間和結束),以確定目標和結構的助人過程。(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5)(徐錦鋒,2003)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價值觀

功能學派社會工作的價值觀是:

  • 1.尊重個人的尊嚴和價值。
  • 2.認為每個人都應有機會,以發展自己的能力,而做一個滿足並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 3.認為社會是一個整體,從而可透過其政策和機構,而培養和支持自我實踐的機會。(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5)

參考文獻

丁碧雲,沙依仁(1983)。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廖榮利(1980)。社會工作概論,台大社會學系

林勝義(1999)。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1985)。社會個案工作,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

徐錦鋒(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

廖榮利(2002)。社會工作理論與模式,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