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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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 == | == 定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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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00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00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 | ||
− | + |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 |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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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
− | + | *第 四 條 本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標準除性質特殊之考 試科別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 |
前項性質特殊之考試科別係指警察行政、航空駕駛科別。警察 行政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有 關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航空駕 | 前項性質特殊之考試科別係指警察行政、航空駕駛科別。警察 行政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有 關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航空駕 | ||
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之規定辦理。 | 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之規定辦理。 | ||
− | + | *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一試之成績,綜合知識測驗、專業知識測驗各占百分 之五十。第二試考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 | + | *第 六 條 本考試第一試成績不併入第二試成績計算,並以第二試成績為 考試總成績。 | |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 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 達需用名額五倍者,按需用名額五倍擇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 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 |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 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 達需用名額五倍者,按需用名額五倍擇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 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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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試擇優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 並得經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 第一、二試擇優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 並得經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 ||
− | + | *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者,取得參加該年同一考試、等級、科別第 二試考試資格。 | |
第七條之一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科別,若有無人錄取 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 員考試辦法規定,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 | 第七條之一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科別,若有無人錄取 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 員考試辦法規定,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 | ||
− | + | *第 八 條 本考試第二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
− | + | *第 九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
== 關於觀護人 == | == 關於觀護人 == | ||
− | + | === 觀護人工作內容=== | |
依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經依職務不同而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未做分類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的都叫做觀護人,而他的工作是: | 依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經依職務不同而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未做分類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的都叫做觀護人,而他的工作是: | ||
行 94: | 行 98: | ||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如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法規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管束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如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法規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管束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
− | + | === 少年觀護主要依據法令=== | |
主要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刑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地方法院設置輔導志工要點等法規為執行之依據。 | 主要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刑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地方法院設置輔導志工要點等法規為執行之依據。 | ||
− | + | ===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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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觀護人室工作職務有哪些=== | |
主任觀護人、少年調查官保護官﹙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檢驗佐理員。 | 主任觀護人、少年調查官保護官﹙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檢驗佐理員。 | ||
行 110: | 行 114: | ||
觀護人跟社工不是獨立的處理一個個案,除了法官、檢察官之外,整個工作人員是集合ㄧ室,關係更是相關性強。 | 觀護人跟社工不是獨立的處理一個個案,除了法官、檢察官之外,整個工作人員是集合ㄧ室,關係更是相關性強。 | ||
− | + | === 表揚榮譽觀護人法規實施要點=== | |
【公布日期】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 【公布日期】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 ||
行 116: | 行 120: | ||
【最新修正】尚未修正 | 【最新修正】尚未修正 | ||
− | + | *一項 一、依據: | |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第十二條。 |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第十二條。 | ||
− | + | *二項 二、表揚標準及機關: | |
(一)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二十名以上,而成績優良者,由司法院予以表揚。 | (一)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二十名以上,而成績優良者,由司法院予以表揚。 | ||
行 128: | 行 132: | ||
(三)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萬伍仟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五名以上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或未合於上列規定,但有事跡證明對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或協助觀護調查工作之推行,有特殊貢獻應予嘉許者,由地方法院予表揚。 | (三)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萬伍仟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五名以上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或未合於上列規定,但有事跡證明對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或協助觀護調查工作之推行,有特殊貢獻應予嘉許者,由地方法院予表揚。 | ||
− | + | *三項 三、表揚方法: | |
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但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代為頒發。 | 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但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代為頒發。 | ||
− | + | *四項 四、表揚時間: | |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 ||
− | + | *五項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 |
(一) 由司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經由高等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 | (一) 由司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經由高等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 | ||
行 144: | 行 148: | ||
(三) 由地方法法院表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自行核定,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 (三) 由地方法法院表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自行核定,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 ||
− | + | *六項 六、施行日期: | |
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 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 ||
+ | == 結論 == | ||
+ | 從很多資料上顯示,觀護人對司法刑事的改革與各個國家的司法政策, | ||
+ | 有著重要的角色和地位,若以傳統的司法刑事體系來說,多半比較重視 | ||
+ | 檢察官、法官或是監獄矯治工作,但是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的需求,才 | ||
+ | 漸漸衍生出觀護人的工作,並且有許多國家與學者都認為觀護工作,是 | ||
+ | 有必要去重視的一個環節。 | ||
+ | == 補充資料 == | ||
− | == | + | *影片一:比別人更多,第二十五集 張和全(觀護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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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片二:和風煦日,7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為迷途羔羊點燈,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製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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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考文獻 == | ||
+ |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0)。榮譽觀護人輔導工作手冊。法務部。 | ||
+ |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2)。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法務部。 | ||
+ | * 劉作揖(2007)。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
+ | * 郭雲鵬(民64)。少年輔育制度。出版地不詳。 | ||
+ | *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view/care/know.shtml 高點法律網。 |
於 2007年7月5日 (四) 12:45 的最新修訂
4 把條文排除的話,你們還剩多少的內容呢? 複製別人的東西不注明出處,是抄襲。抄了一個已經過期的法令,也足證你們的不用心。 你們「參考文獻」中好像有不少資料,有看嗎?怎麼沒有反應在條目中呢?
目錄
定義
觀護是什麼
「觀護」一詞,是譯自英文Probation,來自拉丁字根,意思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意思。而日本則稱之為「保護觀察」,在我國則稱之為「觀護」。
少年觀護人定義
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成為觀護人的要件
觀護人應考資格
歷年觀護人錄取統計
錄取人數看每年各地檢署成年觀護人、院方少年觀護人有沒有退休、調職等產生職缺,才為招生名額。
觀護人考試相關法規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壹一字第0四一0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0二一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00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
-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另定之。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第 四 條 本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標準除性質特殊之考 試科別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性質特殊之考試科別係指警察行政、航空駕駛科別。警察 行政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有 關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航空駕 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之規定辦理。
- 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一試之成績,綜合知識測驗、專業知識測驗各占百分 之五十。第二試考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第 六 條 本考試第一試成績不併入第二試成績計算,並以第二試成績為 考試總成績。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 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 達需用名額五倍者,按需用名額五倍擇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 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
第二試按各科別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 酌增錄取名額。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成績不滿五 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第一、二試擇優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 並得經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 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者,取得參加該年同一考試、等級、科別第 二試考試資格。
第七條之一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科別,若有無人錄取 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 員考試辦法規定,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
- 第 八 條 本考試第二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第 九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關於觀護人
觀護人工作內容
依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經依職務不同而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未做分類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的都叫做觀護人,而他的工作是:
(1)調查蒐集少年管訓事件之有關資料,並製作個案報告,提供少年處遇之建議;
(2)對於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觀護事項;
(3)掌理保護管束事件之執行;
(4)其他法令規定之事務。
八十六年修法之後,觀護人則就被分為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2)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3)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如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法規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管束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少年觀護主要依據法令
主要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刑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地方法院設置輔導志工要點等法規為執行之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觀護人室工作職務有哪些
主任觀護人、少年調查官保護官﹙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檢驗佐理員。
觀護人跟社工不是獨立的處理一個個案,除了法官、檢察官之外,整個工作人員是集合ㄧ室,關係更是相關性強。
表揚榮譽觀護人法規實施要點
【公布日期】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新修正】尚未修正
- 一項 一、依據: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第十二條。
- 二項 二、表揚標準及機關:
(一)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二十名以上,而成績優良者,由司法院予以表揚。
(二)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以上,未滿伍萬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十名以上、十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由高等法院予以表揚。
(三)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萬伍仟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五名以上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或未合於上列規定,但有事跡證明對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或協助觀護調查工作之推行,有特殊貢獻應予嘉許者,由地方法院予表揚。
- 三項 三、表揚方法:
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但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代為頒發。
- 四項 四、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 五項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 由司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經由高等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
(二) 由高等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陳報高等法院核定,核定後轉報司法院備查。
(三) 由地方法法院表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自行核定,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 六項 六、施行日期:
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結論
從很多資料上顯示,觀護人對司法刑事的改革與各個國家的司法政策, 有著重要的角色和地位,若以傳統的司法刑事體系來說,多半比較重視 檢察官、法官或是監獄矯治工作,但是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的需求,才 漸漸衍生出觀護人的工作,並且有許多國家與學者都認為觀護工作,是 有必要去重視的一個環節。
補充資料
- 影片一:比別人更多,第二十五集 張和全(觀護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作
- 影片二:和風煦日,7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為迷途羔羊點燈,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製作
參考文獻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0)。榮譽觀護人輔導工作手冊。法務部。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2)。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法務部。
- 劉作揖(2007)。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郭雲鵬(民64)。少年輔育制度。出版地不詳。
-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view/care/know.shtml 高點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