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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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把條文排除的話,你們還剩多少的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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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別人的東西不注明出處,是抄襲。抄了一個已經過期的法令,也足證你們的不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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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參考文獻」中好像有不少資料,有看嗎?怎麼沒有反應在條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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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 ==
  
1.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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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護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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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一詞,是譯自英文Probation,來自拉丁字根,意思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意思。而日本則稱之為「保護觀察」,在我國則稱之為「觀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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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觀護人定義 ===
  
2.觀護人入考資格(資格很廣泛耶...我不知道要怎樣寫)
 
  
2-1觀護人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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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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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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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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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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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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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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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工作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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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商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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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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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護人在觀護什麼?
 
    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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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為觀護人的要件 ==
  
以上摘錄自「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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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護人應考資格===
  
4.觀護人室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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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112.png]]
  
    主任觀護人、少年調查官保護官﹙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檢驗佐理員,我們這個團隊共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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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年觀護人錄取統計===
  
5.觀護人是少年調查官?還是少年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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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數看每年各地檢署成年觀護人、院方少年觀護人有沒有退休、調職等產生職缺,才為招生名額。
  
    依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也就是說八十六年以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的叫做觀護人,而他的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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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115.png]]
  
(1)調查蒐集少年管訓事件之有關資料,並製作個案報告,提供少年處遇之建議;
+
=== 觀護人考試相關法規===
  
(2)對於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觀護事項;
+
公(發)布日期
  
(3)掌理保護管束事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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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壹一字第0四一0七號令訂定發布
  
(4)其他法令規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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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0二一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但從八十六年修法之後,觀護人就被分為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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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00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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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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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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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另定之。
  
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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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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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標準除性質特殊之考 試科別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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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性質特殊之考試科別係指警察行政、航空駕駛科別。警察 行政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有 關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航空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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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之規定辦理。
  
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
+
*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一試之成績,綜合知識測驗、專業知識測驗各占百分 之五十。第二試考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如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法規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管束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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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考試第一試成績不併入第二試成績計算,並以第二試成績為 考試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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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 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 達需用名額五倍者,按需用名額五倍擇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 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
  
當然觀護人和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工作大同小異,只是為了職務不同,而冠上了不同的稱呼,但現在大多數人還是稱之為觀護人,或許是因為聽起來比較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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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按各科別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 酌增錄取名額。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成績不滿五 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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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試擇優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 並得經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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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者,取得參加該年同一考試、等級、科別第 二試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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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科別,若有無人錄取 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 員考試辦法規定,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 
  
3.觀護人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會與兒少法呼應介紹)
+
*第 八 條 本考試第二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3-1 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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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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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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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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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觀護人 ==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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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護人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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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經依職務不同而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未做分類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的都叫做觀護人,而他的工作是:
  
【法規名稱】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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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蒐集少年管訓事件之有關資料,並製作個案報告,提供少年處遇之建議;
  
【公布日期】六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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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觀護事項;
  
【最新修正】尚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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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掌理保護管束事件之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少年觀護業務,各地方法院得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榮譽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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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令規定之事務。
  
第二條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交付之事務,促使少年保持善行,防治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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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修法之後,觀護人則就被分為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
  
第三條    榮譽觀護人除個人充任者外,並得商請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宗教、慈善或青少年輔導等機關團體擔任,由該管地方法院院長遴聘,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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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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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地方法院應斟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人口、經濟、少年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譽觀護人之遴聘人數及分佈。必要時並得事先約集轄區內教育、警察、少年輔導或其他機關洽商應聘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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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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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機關團體應聘為榮譽觀護人者,應將其工作人員造冊送請地方法院核備。
+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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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
  
第四條    榮譽觀護人應就具有左列條件者遴聘之:
+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如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法規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管束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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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觀護主要依據法令===
  
          二、對觀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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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刑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地方法院設置輔導志工要點等法規為執行之依據。
  
          三、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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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四、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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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117.png]]
  
第五條    榮譽觀護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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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護人室工作職務有哪些===
  
第六條    榮譽觀護人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地方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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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觀護人、少年調查官保護官﹙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檢驗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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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跟社工不是獨立的處理一個個案,除了法官、檢察官之外,整個工作人員是集合ㄧ室,關係更是相關性強。
  
第七條    榮譽觀護人得辦理少年法庭交付之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及協助觀護調查等事作。
+
=== 表揚榮譽觀護人法規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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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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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尚未修正
  
        少年法庭交付事件時,應斟酌榮譽觀護人之負荷能力,執行保護管束以同時不逾三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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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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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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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譽觀護人應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他人之秘密,並維護其人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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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項規定,於機關團體榮譽觀護人之工作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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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推事及觀護人應與榮譽觀護人保栽適當聯繫並予必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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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應依所劃分之服務地區,妥適分派觀護人負責指導、協助與聯繫該服務地區之榮譽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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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譽觀護人執行職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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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    二、表揚標準及機關:
  
第九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榮譽觀護人座談會一次,交換工作經驗與技術,並熟悉與觀護有關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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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二十名以上,而成績優良者,由司法院予以表揚。
  
        前項座談會得邀請心理、教育、社會工作及兒童福利等學者專家到場講授有關專業知識與技術。
+
(二)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以上,未滿伍萬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十名以上、十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由高等法院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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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萬伍仟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五名以上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或未合於上列規定,但有事跡證明對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或協助觀護調查工作之推行,有特殊貢獻應予嘉許者,由地方法院予表揚。
  
第十條   榮譽觀護人為無給職,但因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地方法院得酌給一部或全部。
+
*三項   三、表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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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但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代為頒發。
  
第十一條   榮譽觀護人經遴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一者,得隨時解聘之。
+
*四項   四、表揚時間:
  
        榮譽觀護人因住居或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報請法院解聘。
+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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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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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司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經由高等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
  
      榮譽觀護人應於解聘或任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資料繳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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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高等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陳報高等法院核定,核定後轉報司法院備查。
  
 +
(三) 由地方法法院表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自行核定,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第十二條   榮譽觀護人服務成績優良者,應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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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項   六、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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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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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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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很多資料上顯示,觀護人對司法刑事的改革與各個國家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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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重要的角色和地位,若以傳統的司法刑事體系來說,多半比較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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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法官或是監獄矯治工作,但是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的需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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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衍生出觀護人的工作,並且有許多國家與學者都認為觀護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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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去重視的一個環節。
  
第十三條    榮譽觀護人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 (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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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資料 ==
  
 +
*影片一:比別人更多,第二十五集 張和全(觀護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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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二:和風煦日,7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為迷途羔羊點燈,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製作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
== 參考文獻 ==
 +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0)。榮譽觀護人輔導工作手冊。法務部。
 +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2)。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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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作揖(2007)。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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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雲鵬(民64)。少年輔育制度。出版地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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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view/care/know.shtml 高點法律網。

於 2007年7月5日 (四) 12:45 的最新修訂

4 把條文排除的話,你們還剩多少的內容呢?
複製別人的東西不注明出處,是抄襲。抄了一個已經過期的法令,也足證你們的不用心。
你們「參考文獻」中好像有不少資料,有看嗎?怎麼沒有反應在條目中呢?

定義

觀護是什麼

「觀護」一詞,是譯自英文Probation,來自拉丁字根,意思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意思。而日本則稱之為「保護觀察」,在我國則稱之為「觀護」。

少年觀護人定義

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成為觀護人的要件

觀護人應考資格

圖像:112.png

歷年觀護人錄取統計

錄取人數看每年各地檢署成年觀護人、院方少年觀護人有沒有退休、調職等產生職缺,才為招生名額。

圖像:115.png

觀護人考試相關法規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壹一字第0四一0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0二一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00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

  •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另定之。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第 四 條 本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標準除性質特殊之考 試科別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性質特殊之考試科別係指警察行政、航空駕駛科別。警察 行政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有 關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航空駕 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之規定辦理。

  • 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一試之成績,綜合知識測驗、專業知識測驗各占百分 之五十。第二試考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第 六 條 本考試第一試成績不併入第二試成績計算,並以第二試成績為 考試總成績。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 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 達需用名額五倍者,按需用名額五倍擇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 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

第二試按各科別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 酌增錄取名額。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成績不滿五 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第一、二試擇優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 並得經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 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者,取得參加該年同一考試、等級、科別第 二試考試資格。

第七條之一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科別,若有無人錄取 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 員考試辦法規定,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

  • 第 八 條 本考試第二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第 九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關於觀護人

觀護人工作內容

依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經依職務不同而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未做分類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的都叫做觀護人,而他的工作是:

(1)調查蒐集少年管訓事件之有關資料,並製作個案報告,提供少年處遇之建議;

(2)對於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觀護事項;

(3)掌理保護管束事件之執行;

(4)其他法令規定之事務。

八十六年修法之後,觀護人則就被分為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2)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3)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如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法規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管束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少年觀護主要依據法令

主要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刑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地方法院設置輔導志工要點等法規為執行之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圖像:117.png


觀護人室工作職務有哪些

主任觀護人、少年調查官保護官﹙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檢驗佐理員。

觀護人跟社工不是獨立的處理一個個案,除了法官、檢察官之外,整個工作人員是集合ㄧ室,關係更是相關性強。

表揚榮譽觀護人法規實施要點

【公布日期】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新修正】尚未修正

  • 一項 一、依據: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第十二條。

  • 二項 二、表揚標準及機關:

(一)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二十名以上,而成績優良者,由司法院予以表揚。

(二)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以上,未滿伍萬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十名以上、十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由高等法院予以表揚。

(三)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因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自行支出費用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萬伍仟元,或輔導受保護管束少年,三年內共計五名以上九名以下,而成績優良者;或未合於上列規定,但有事跡證明對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或協助觀護調查工作之推行,有特殊貢獻應予嘉許者,由地方法院予表揚。

  • 三項 三、表揚方法:

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但司法院或高等法院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代為頒發。

  • 四項 四、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 五項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 由司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經由高等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

(二) 由高等法院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陳報高等法院核定,核定後轉報司法院備查。

(三) 由地方法法院表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自行核定,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 六項 六、施行日期:

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結論

從很多資料上顯示,觀護人對司法刑事的改革與各個國家的司法政策, 有著重要的角色和地位,若以傳統的司法刑事體系來說,多半比較重視 檢察官、法官或是監獄矯治工作,但是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的需求,才 漸漸衍生出觀護人的工作,並且有許多國家與學者都認為觀護工作,是 有必要去重視的一個環節。

補充資料

  • 影片一:比別人更多,第二十五集 張和全(觀護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作
  • 影片二:和風煦日,7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為迷途羔羊點燈,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製作

參考文獻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0)。榮譽觀護人輔導工作手冊。法務部。
  • 法務部保護司 (民82)。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法務部。
  • 劉作揖(2007)。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郭雲鵬(民64)。少年輔育制度。出版地不詳。
  •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view/care/know.shtml 高點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