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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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 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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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 | 一、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 ||
+ |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 |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 ||
+ | 四、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 ||
+ | 五、社會工作概論 | ||
+ | 六、諮商與輔導 | ||
+ | 七、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於 2007年6月4日 (一) 09:32 的修訂
1.定義
1-1觀護是什麼
「觀護」一詞,是譯自英文Probation,來自拉丁字根,意思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意思。而日本則稱之為「保護觀察」,在我國則稱之為「觀護」。
1-2 觀護人定義
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2.觀護人考試資格
2-1觀護人考試科目 .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四、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五、社會工作概論 六、諮商與輔導 七、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