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社區照顧之發展歷史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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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社區照顧的起源可溯至1601年伊莉莎白女王的濟貧法案(Poor Law),此法強調親屬責任、教區救助與政府補助的原則,對低收入戶的照顧,依其工作能力與需要分為院內救助與院外救助兩種,此法嚴格的限制低收入戶遷徙行為,並且將服務侷限在社區之內,此舉也建立了英國往後三百年的濟貧基本模式。(賴雨陽,2002)

5 定義中賴老師名字有誤,標題下的不好,可改;英文之文獻沒看過不可以寫上。

一、1960年代以前-社區照顧醞釀期

  • Rose和Shiration(1986)指出1946年二次世界大戰後,是搭建起戰前社會福利體制與戰後福利國家發展橋樑,戰爭時期由於資源的缺乏與有限性,使的許多民間與地方醫院被快速的任意合併,並由軍方接管,造成許病人被限定在有限的病床上,身心障礙者、慢性病患和老人收容診治的優先順序上便排到非常後面,因此當戰爭結束後要建構一個更好的福利社會,成為當時聯合政府的共識(賴兩陽,2002)。
  • 1950-1960年代,在精神疾病患者或老人的照顧上,社區照顧已逐漸成為一種觀念上的共識,為了讓他們的生活過的更快樂,應盡可能讓他門留在自己的家裡接受照顧,目的在達到取代機構式的照護模式,同時也為了減少政府財政的壓力。﹙黃源協,2000﹚
  • 1960年代前的社區照顧有下列幾點:

1.鼓勵在醫院接受照顧的病患參與社區生活。

2.對象是弱智者回到社區中生活、精神病患者出院後的照顧﹙after care﹚及兒童老人的社區性服務。

3.強調精神病患者非隔離事的照護,由醫院與地方政府合作。

4.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第一次出現是在1954至1957年的精神疾病與缺陷者皇家委員會文件中。(周月清,2000)

二、1960年代-社區照顧草創期

  • Titmuss,(1968)指出社區照顧真正開始被認同且將視為一種政策,具體的依據是1961年Titmuss針對全國心理衛生協會的演講中,指出精神病患者及心理唯常者(mental subnormal)(及智能障礙者),再社會資源尚未準備妥當時,將其照護草率的移轉到社區照顧是失敗的(周月清,2000)
  • 英國社區照顧責任開始由中央移轉給地方最重要的轉折是1968年公佈的Seebohm報告書《地方政府與相關個人性社會服務委員會報告書》報告書的重點是將所提供的服務加以分工,如居家照顧由地方政府提供,送餐到家、家事服務則由地方政府或志願性委員會提供,社會工作者則應像團隊一樣共同運作。(賴兩陽,2002)
  • 1960年代的社區照顧主要是針對已經居住在將停留醫院者,案主群包括精神病患者與智障者,呼籲將這些人移轉到社區來照顧,以提供社區服務有居家照顧,送餐到家、家事服務替代,如同前述,對1960年代的社區照顧也有持有反對聲音者,即Titmuss,他並非反對社區照顧,而是反對草率行事,主要是因為當時得社會資源不足,另外Jones(1998)也同意Titmuss的說法,批評在社區資源尚不完備時,社區照顧事不存在的,只是將照顧責任丟還給親人而已。(周月清,2000)
  • 從政府的立場,當時的社區照顧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節省財政支出,而社區照顧被認為是比醫院之長期照護便宜的。(周月清,2000)

三、1970年代-社區照顧發展初期-機構教養院的替代期

  • 社會福利強調政府責任與福利權,而英國是最積極推行社區照顧的國家,因而社區照顧被當成一種國家對病人、老殘的照顧政策(林萬億,2002)。
  • 1970年代的英國社會因老年人口的增加,社會服務預算也隨之不斷成長(Langan,1990)所以政府為了減少支出,還是不停鼓勵發展社區中的服務單位,已替代長期停留的醫院,並且指出此種社區照護不但可減少支出,又有利於服務使用者(Hunter&Wistow,1987)。此時的英國政府由於來自照護的負擔與日遽增,站再投資者效益原則上,開始鼓勵福利私有制度(周月清,2000)。
  • 「care the community」成了長期照護的替代性服務,包括針對老人、慢性疾病與障礙者醫院或長期停留的機構式醫院(周月清,2000)。
  • Hunter和Wistow指出公部門不斷呼籲發展社區照顧的目的是為了節省支出,方法是將隸屬中央政府之NHS的責任移轉到地方政府的社會局及非營利組織(黃源協,2000)。
  • Romon,指出私部門的居住設施的增加,其中包括非營利組織與營利部分(周月清,2000)。

四、1979年至1980年代中期-社區照顧發展黑暗期-變相的社區照顧

  • 老人不在住到醫院,轉而住到居住之家,尤其是非公營的居住之家;智障者及精神病患者離開醫院(Malin,1987),回到社區,但卻得不到適當的出院後照顧(周月清,2000)。
  • 1979年代柴契爾夫人上台後,他自身標榜新右派,社區照顧政策經歷了重大的轉變,及地方機構社會服務部門原為社區照顧主要供給者的角色,逐漸朝向殘餘式角色的發展。換言之,社區照顧政策的主要目標,在於作為社會服務直接供給者的地方機構之角色的式微,非正式部門、志願部門和商業部門,在一種「福利混合經濟」的托辭下受到鼓舞,因而把社區照顧轉變成「混合經濟照護」。(周月清,2000;黃協源,2000)
  • 1979年代新右派接掌政權後,社區照顧被視為一種節省公共資金投入健康和社會照顧的手段,此政策可使政府對照護責任的負擔轉移至個人,同時亦可能促進民間提供照護。爲鼓勵社區照顧的實施,NHS提撥有限基金的基金給地方機構和志願性組織,便能由醫院移至社區之需要長期照顧者提供服務;同時,政府亦放寬對聯合財政方案的規則,以刺激對它的運用。(黃源協,2000)
  • 1980年代的相關政策與法案也發現,中央不只將責任移轉給地方,給非公營部門,同時也丟回給個人及非正式照顧,加上福利轉向選擇性的制度,Langan稱1980年代的英國社會福利不祇私有化而已,同時也是嚴苛的,因此也被學者們批評1980年代的社區照顧是金錢掛帥的種混合經濟照顧。(周月清,2000;賴兩陽,2002)
  • 地方政府的服務對象從普及性的轉向選擇性的即殘餘的,服務使用者開始被烙印化。(周月清,2000)

五、1987年至1990年代-社區照顧改革期-表裡不一致的社區照顧

  • 1989年英國政府依據Griffiths報告書公布了《照顧人民》白皮書,書中指出,對大多數的人而言,社區照顧可提供最佳的這顧方式,要讓人民生活在自己的加或地方社區中類似家的環境下,盡可能過著正常的生活,要提供適當的照護與支持,以協助人民得到高度的獨立自主性,協助他們發揮最大的能力,人員對所接受的服務亦有參雨發言的機會。此白皮書公佈之後,立即被學者批評為是建立在一個自由經濟、混合經濟及強勢國家的基礎上,因為為增加社區照顧的經費、為指名中央下放地方的經費總額、位置出地方政府是否有權收費、鼓勵民營化卻造成服務販賣与競爭,將社會服務殘餘化與未指出消費者的選擇權。(黃源協,1998;周月清,2000,蕭文高,1999)
  • 1990年代的英國社會福利已經走向多元福利系統:因此在多元福利系統的制度下,負責執行社區照顧的地方政府社會服務局及社會工作者面臨組隻架構的]重組及角色重新定位。但也是被人為以省錢為目的,是中央集權及市場化取向的,促使服務分散即成為一種殘餘性的救濟性質,事實上也是口號說著好聽的服務使用者與其照護者根本無法選擇,目的只是要讓這些案主群不住到昂貴的單位罷了,因此在社區中的照護祇是過去長期照護得替代選擇而已,而非營利組織的服務也成為街上或村上階級的服務。因此稱上述這些縣階段社區照顧相關政策與法案,雖名為照顧全民,但事實上是表裡不一致的兩面人。(周月清,2000)

參考文獻

  • 黃源協 (2000)。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簡視。台北:楊智
  • 周月清 (2000)。英國社區照顧:源起與爭議。台北:五南
  • 賴兩陽 (2002)。社區工作與社會福利社區化(一版)。台北市:洪葉文化
  • 林萬億 (2003)。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五南
  • Griffiths,H(1997)."Feminist perspectives on caring",In J.Bornatet al.,(eds).Community Care,London: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