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正義"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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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Discrimination))
(歧視(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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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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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是一種行動。歧視某一群體或個體時會用不同的方式來對待他們,而通常是否定他們。
 
'''歧視'''是一種行動。歧視某一群體或個體時會用不同的方式來對待他們,而通常是否定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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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歧視'''在美國經濟與社會生活僅有少數領域是沒有制度上的歧視,由於制度歧視非常徹底,以致於人們常常無法辨識它的存在,所以美國人也就經常以事情就是如此的態度來接受許多型態的制度歧視。
 
'''制度歧視'''在美國經濟與社會生活僅有少數領域是沒有制度上的歧視,由於制度歧視非常徹底,以致於人們常常無法辨識它的存在,所以美國人也就經常以事情就是如此的態度來接受許多型態的制度歧視。
  

於 2007年12月30日 (日) 18:16 的修訂

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一詞,在不同時空有不同之意旨。一般而言,泛指平等、公正之統稱,包含了形式、程序和實質的正義。資源分配可以有差異,但人們「應得其所應得」、「在平等中獲得生存與尊嚴」。(蔡漢賢、李明政著,2004,P.3)

3 這題目比較硬,要多看書。


社會正義的當代意義

綜合社會正義理論,面對不同情境,社會正義所要表達與追求的目的也不盡相同,隨著文化的變遷而設定,基本上以法律與平等為軸心,形成一個較多面性的範畴,當代正義理論主要內涵可歸納如下:

  • 社會正義是一切正義的總稱,正義即是「公正」,社會正義指的就是社會公正。
  • 社會正義就是法律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總和。
  • 社會正義就是自然法律正義,亦即從自然規律衍生而來之正義要求。
  • 社會正義存在於社會人群之中,乃是為謀求社會公共福利的一種特殊分配正義。
  • 社會正義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德行,其指示社會與人民的活動,使所有人在社會上能獲得一種合乎人道或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

(吳老德著,2001,P.21)

社會正義的分類

傳統的分類

  • 形式正義(Formal justice)是有關法律審判程序上應該採取公正處理的原則,故又稱為「法律正義」。法律正義是透過一套公共法則的建立與強制,即法律的運用要根據規定的原則或正當程序,以進行惡行懲罰與傷害補償,矯正人際互動關係所產生的不平;而社會正義則是在處理社會中利益與負擔分配。由於形式正義只要求法律或規範制度無私,且一致性的被執行,它不能保證必然產生正義的結果。形式正義亦即「同樣的情況應當同樣的對待」,是一種最低的道德則以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
  • 實質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是從自然律出發,將社會中利益或負擔分配透過社會各種制度達成,要求針對特殊情況予以合宜的權衡考量。由於是有關社會資源的分配,故也有人稱「分配正義」或「社會正義」。


亞理士多德的正義性原則

  • 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可分為兩項觀點,即「結果論」(end-status theory)與過程論(process theory),依正義如何分配社會資源與財富,乃根據個人的真實價值與社會貢獻結果來判斷是否符合正義原則,這種結果論的分配正義原則,自然地劃分個人權利與義務的界限。社會福利政策的推行是要將各種資源作適當分配,將所有需求排序,辨識出絕對需求(Absolute need)與迫切需求,進而將資源優先提供給最需要的人。
  • 經濟正義(economic justice)所考量的問題乃是有價財貨或可欲物之交易與分配是否符合「給予每個人其所應得」的原則。


聖多瑪斯的神學大全

  • 交換正義是指相對的兩方處於完全平等地位,亦即兩方可以互換其位而關係不變,在這種情形下,正義要求絕對平等,即一方付出多少需收回多少。
  • 法律正義(Legal justice)即是社會或國家共同依據的基礎,國家的一切公權力依法律規定行事而得一和諧狀態,對社會弱勢團體所處地位必須藉整個社會力量才能趨於合理與機會平等,所以說社會福利是建立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基礎上。

(吳老德著,2001)

John Rawls 正義論

作為正義社會基礎的正義原則

  • 正義即公平-正義否認為了某些人的更大利益而損害另一些人自由的正當性。羅爾斯對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正義所作的區分屬於他論證此觀點的一個步驟。根據這一區分,即使歷史上和現實中的社會並不是建立在實質的正義原則之上,只要它們還能有效地維持和實施一種制度,它們就還具有程度不等的形式正義;或者說,就還保持著公正而不偏袒地執行這種制度的形式。公正性已經蘊涵於一切社會制度的形式之中,即使這些社會制度的實質可能是不正義的。從形式上看,"正義即公平"的觀點是言之成理的。
  • 正義的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 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他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

運用在現實社會中的正義原則

  • "四階段"理論-實現正義觀念四階段實質上就是"無知的面紗"逐漸揭開的過程。在第一階段,人們只知道關於社會理論以及其他相關理論的首要原則以及它們的結果,並且在關於這些的知識基礎上選擇了適用於一切社會的正義原則。在第二、三階段,人們逐步了解到關於社會的一般事實,這些認識是他們制定適合一個特定社會具體情況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所必需的。在第四階段,人們才了解到關於個人的特殊事實。
  • 維護的責任和義務-在正義的社會中,人們享受正義原則所保障的基本權益,而且也負有維護的責任。最重要的自然責任是支持並推行正義的制度。當正義制度已經存在時,我們要遵從它,並且承擔應盡的責任;當正義的組織還不存在時,我們要為其建立出力,特別是在這樣做不用付出太多代價時。

和倫理觀念聯繫在一起的正義原則

  • 正義和善的一致性-透過大家對正義原則的忠誠,個別的成就,不再屬於個人,而是社會整體。因此正義制度所形成生活豐富和多樣性,根據亞里斯多德原則,這些制度就是善的。因此正義如果大家都能遵守正義原則,則作為道德人的本性最能夠充皆體現,所以這個欲望的實現也是個人和集體的善。
  • 正義感產生的三階段-權威道德(morality of authority)主要是良好家庭教育的結果。繼權威道德之後的合作道德(morality of association)是在社會合作團體與關係之中形成的道德。合作道德進一步導致了原則道德。原則道德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它不再局限於特殊環境和條件之下形成的觀念和準則,而是將對熟悉的人的愛昇華為對全人類的愛,把正義和公平的適用範圍從自己周圍擴展到整個社會,把對某一個人或機構的信任和忠誠轉化為對正義原則的執著追求。對人類之愛和自我約束是此道德的顯著特徵。

(約翰.羅爾斯著,1990;林火旺,1998;趙敦華,1992)

批判社會正義

(Arrigo, Bruce A,1999,P.251)

實踐社會正義的阻礙

偏見(Prejudice)

偏見是一種態度,主要是基於迷思和誤解來判斷不喜歡某一群體或個體。懷有偏見的人不會因為他們感受而有實際的行動。

歧視(Discrimination)

歧視是一種行動。歧視某一群體或個體時會用不同的方式來對待他們,而通常是否定他們。

制度歧視在美國經濟與社會生活僅有少數領域是沒有制度上的歧視,由於制度歧視非常徹底,以致於人們常常無法辨識它的存在,所以美國人也就經常以事情就是如此的態度來接受許多型態的制度歧視。

壓迫(Oppression)

壓迫是經常、普遍的苛刻對待某特定群體中的成員。壓迫包括存在於制度與體系中的差別待遇,而這如同是一種暴力。它限制了人們的機會、生活希望、信念以及自我抉擇。

(Elizabeth A.Segal, Karen E. Gerdes, Sue Steiner著,2007,P.106~112)

參考文獻

  • 蔡漢賢,李明政著,(2004)。社會福利新論,松慧:台北。
  • 約翰.羅爾斯著 黃丘隆譯,(1990)。正義論,結構群:台北。
  • Arrigo, Bruce A,(1999)。Social justice/criminal justice,West/Wadsworth:Belmont,CA。
  • 林火旺,(1998)。羅爾斯正義論,臺灣書店:台北。
  • Elizabeth A.Segal, Karen E. Gerdes, Sue Steiner著 王順民等譯,(2007)。社會工作概論,湯姆生:台北市。
  • 趙敦華,(1992)。勞斯的正義論解說,西方文化:台北。
  • 吳老德,(2001)。正義與福利國家概論,五南: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