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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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救助''' | + |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 |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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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除了列舉有什麼項目外,社會救助有沒有什麼重要的事是應該陳述的? | ||
+ | 一個條目絕大部份都是引用江亮演的書,那你的貢獻是? | ||
+ |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 沒有英文文獻 | ||
== 生活扶助 == | == 生活扶助 == | ||
− | + |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將補助分為十一種類型的補助 | |
− | + | ====家庭生活補助==== | |
+ | 對家庭經濟調查後,全家皆無工作能力、無收益、無恆產、非憑救助無法生活者,每個月給與家庭生活補助費。(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89) | ||
+ | ====兒童家庭補助==== | ||
+ |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的十五歲以下的兒童。每人每月給1000~2000元,以兩人為限。(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 ||
+ | ====教育補助==== | ||
+ | 登記有案的社會救助的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高職、高中或國中,總學期操性成績達乙等以上,並學業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均可申請補助。(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91) | ||
+ | ====以工代賑==== | ||
+ | 對象為有工作能力而沒有固定工作的人,採以工代賑方式從事社會或公共環境髒亂之清除工作。(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91) | ||
+ | ====節日慰問==== | ||
+ | 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低收入戶者。(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2) | ||
+ | ====配住平價住宅==== | ||
+ | 在台北市對登記有案的生活照顧戶,若有配偶或互負養義務之親屬共同生活並在該是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只者,均可申請免費住進平價住宅。申請到平價住宅者,則每個月需繳交房屋維修費,該費用以不超過房地總地價千分之一‧五為限。(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2) | ||
+ | ====補助興建貧民住宅==== | ||
+ | 為照顧低收入戶住居問題,對於合乎低收入戶者,每坪補助七千元新台幣,以十二坪為限。(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 ||
+ | ====無利息創業貸款==== | ||
+ | 對具有工作專長或經驗,有經營意願而無力購買工具之低收入戶者,可向有關機關申請低收入戶創業無息貸款。(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 ||
+ | ====救助機構==== | ||
+ | 以收容貧苦無依老弱殘障及廢疾者之主要救助設施,後因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先後通過實施,故現行社會救助機構是以收容貧苦無依之老人為主。(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 ||
+ | ====低收入戶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 | ||
+ | 舉辦低收入者的技能訓練或不補助教育。學藝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家庭生活補助費。受訓或學業期滿後,輔導就業或創業,使其自己。(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 ||
+ | ====其他==== | ||
+ | 提供免費營養午餐、仁愛月票...等等。 (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4) | ||
== 醫療補助 == | == 醫療補助 == | ||
− | + | 補助對象:(1)低收之傷、病患者。(2)救助設施所收容之傷、病患者。(3)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
− | + | 參加社會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217) | |
== 急難救助 == | == 急難救助 == | ||
− | + | 負責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家庭遭受困境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金。急難救助金通常是以現金給付。死亡而沒有家屬者,由當地鄉公所辦理埋葬。(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217) | |
== 災害救助 == | == 災害救助 == | ||
− | + | 人民遭受水、火、風、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 |
− | + |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 |
+ | 二、臨時收容供應膳食口糧。 | ||
+ |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 ||
+ | 四、府到修建房舍。 | ||
+ | 五、其他必要之救助。(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218) | ||
== 救助設施 == | == 救助設施 == | ||
+ | 設立習藝場所、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 ||
+ | == 兒童的院內救助 == | ||
+ | 最早的兒童社會救助,是對無依的兒童收容收養。主要收容在育幼院,分為一般兒童育幼院及殘障兒童育幼院。 | ||
+ | ====一般兒童==== | ||
+ | *目的:幫助無依兒童有適當的保育及教育。 | ||
+ | *施救對象:分為三種收容(1)父母雙亡(2)父母有一方,有死亡、失蹤、長期被關在監獄者,或是有殘障、長期的疾病。(3)流浪或是被遺棄的孩童。 | ||
+ | *施救方法:0~4歲的小孩,以保育為重。 | ||
+ | 4~6歲的小孩,教保並重,並培養和團體生活的習慣、有需要時要接受個案輔導,養成獨立的習慣。 | ||
− | + |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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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 ||
+ | ====殘障兒童==== | ||
+ | *目的:因孩童有重大的缺陷,不適宜在家庭中撫養,故創辦不同類型的教養院。使身心障礙的兒童獲得保育與教養。 | ||
+ | *施救對象:貧苦的盲童及盲多重障礙的孩童、專收肢體障礙的肢體殘障兒童、智能不足的孩童。 | ||
+ | *施救方法:分別施予國民小學或中學教育,中學畢業後繼續輔導升學或到其他殘障職業重建機構習藝,使其獨立。(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 ||
== 兒童的院外救助 == | == 兒童的院外救助 == | ||
+ |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
+ |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 ||
+ | *補助對象:(1)父母失業、疾病、或另有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2)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3)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4)未經認領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 ||
+ | *補助方式:已貧苦兒童家庭,以現金補助為主。(原文照引,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 | ||
+ | ==參考文獻 == | ||
− | + | *劉脩如。社會福利行政。國立編譯館出版,民64。 | |
− | + | *陳國鈞。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三民書局出版,民73。 | |
− | * | + | *林勝義。兒童福利行政。五南圖書出版,民87。 |
− | * | + | *江亮演。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79。 |
− | * | + | *http://society.hccg.gov.tw/_file/1980/SG/22612/D19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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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8年1月22日 (二) 12:15 的最新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
4 除了列舉有什麼項目外,社會救助有沒有什麼重要的事是應該陳述的? 一個條目絕大部份都是引用江亮演的書,那你的貢獻是?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 沒有英文文獻
目錄
生活扶助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將補助分為十一種類型的補助
家庭生活補助
對家庭經濟調查後,全家皆無工作能力、無收益、無恆產、非憑救助無法生活者,每個月給與家庭生活補助費。(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89)
兒童家庭補助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的十五歲以下的兒童。每人每月給1000~2000元,以兩人為限。(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教育補助
登記有案的社會救助的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高職、高中或國中,總學期操性成績達乙等以上,並學業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均可申請補助。(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91)
以工代賑
對象為有工作能力而沒有固定工作的人,採以工代賑方式從事社會或公共環境髒亂之清除工作。(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91)
節日慰問
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低收入戶者。(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2)
配住平價住宅
在台北市對登記有案的生活照顧戶,若有配偶或互負養義務之親屬共同生活並在該是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只者,均可申請免費住進平價住宅。申請到平價住宅者,則每個月需繳交房屋維修費,該費用以不超過房地總地價千分之一‧五為限。(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2)
補助興建貧民住宅
為照顧低收入戶住居問題,對於合乎低收入戶者,每坪補助七千元新台幣,以十二坪為限。(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無利息創業貸款
對具有工作專長或經驗,有經營意願而無力購買工具之低收入戶者,可向有關機關申請低收入戶創業無息貸款。(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救助機構
以收容貧苦無依老弱殘障及廢疾者之主要救助設施,後因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先後通過實施,故現行社會救助機構是以收容貧苦無依之老人為主。(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低收入戶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
舉辦低收入者的技能訓練或不補助教育。學藝期間,發給生活補助費、家庭生活補助費。受訓或學業期滿後,輔導就業或創業,使其自己。(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3)
其他
提供免費營養午餐、仁愛月票...等等。 (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4)
醫療補助
補助對象:(1)低收之傷、病患者。(2)救助設施所收容之傷、病患者。(3)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參加社會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217)
急難救助
負責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家庭遭受困境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金。急難救助金通常是以現金給付。死亡而沒有家屬者,由當地鄉公所辦理埋葬。(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217)
災害救助
人民遭受水、火、風、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臨時收容供應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府到修建房舍。 五、其他必要之救助。(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218)
救助設施
設立習藝場所、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兒童的院內救助
最早的兒童社會救助,是對無依的兒童收容收養。主要收容在育幼院,分為一般兒童育幼院及殘障兒童育幼院。
一般兒童
- 目的:幫助無依兒童有適當的保育及教育。
- 施救對象:分為三種收容(1)父母雙亡(2)父母有一方,有死亡、失蹤、長期被關在監獄者,或是有殘障、長期的疾病。(3)流浪或是被遺棄的孩童。
- 施救方法:0~4歲的小孩,以保育為重。
4~6歲的小孩,教保並重,並培養和團體生活的習慣、有需要時要接受個案輔導,養成獨立的習慣。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殘障兒童
- 目的:因孩童有重大的缺陷,不適宜在家庭中撫養,故創辦不同類型的教養院。使身心障礙的兒童獲得保育與教養。
- 施救對象:貧苦的盲童及盲多重障礙的孩童、專收肢體障礙的肢體殘障兒童、智能不足的孩童。
- 施救方法:分別施予國民小學或中學教育,中學畢業後繼續輔導升學或到其他殘障職業重建機構習藝,使其獨立。(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兒童的院外救助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 補助對象:(1)父母失業、疾病、或另有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2)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3)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4)未經認領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 補助方式:已貧苦兒童家庭,以現金補助為主。(原文照引,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
參考文獻
- 劉脩如。社會福利行政。國立編譯館出版,民64。
- 陳國鈞。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三民書局出版,民73。
- 林勝義。兒童福利行政。五南圖書出版,民87。
- 江亮演。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79。
- http://society.hccg.gov.tw/_file/1980/SG/22612/D1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