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629060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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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3: | 行 33: | ||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 ||
− |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 | + |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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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兒童==== | ====殘障兒童==== | ||
*目的:因孩童有重大的缺陷,不適宜在家庭中撫養,故創辦不同類型的教養院。使身心障礙的兒童獲得保育與教養。 | *目的:因孩童有重大的缺陷,不適宜在家庭中撫養,故創辦不同類型的教養院。使身心障礙的兒童獲得保育與教養。 | ||
*施救對象:貧苦的盲童及盲多重障礙的孩童、專收肢體障礙的肢體殘障兒童、智能不足的孩童。 | *施救對象:貧苦的盲童及盲多重障礙的孩童、專收肢體障礙的肢體殘障兒童、智能不足的孩童。 | ||
− | *施救方法:分別施予國民小學或中學教育,中學畢業後繼續輔導升學或到其他殘障職業重建機構習藝,使其獨立。 | + | *施救方法:分別施予國民小學或中學教育,中學畢業後繼續輔導升學或到其他殘障職業重建機構習藝,使其獨立。(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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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的院外救助 == | == 兒童的院外救助 == | ||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於 2007年12月30日 (日) 14:01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