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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的院外救助 == | | == 兒童的院外救助 == |
|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 | *目的: | + |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
| *施救對象: | | *施救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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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2:36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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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
救助設施
兒童的院內救助
最早的兒童社會救助,是對無依的兒童收容收養。主要收容在育幼院,分為一般兒童育幼院及殘障兒童育幼院。
一般兒童
- 目的:幫助無依兒童有適當的保育及教育。
- 施救對象:分為三種收容(1)父母雙亡(2)父母有一方,有死亡、失蹤、長期被關在監獄者,或是有殘障、長期的疾病。(3)流浪或是被遺棄的孩童。
- 施救方法:0~4歲的小孩,以保育為重。
4~6歲的小孩,教保並重,並培養和團體生活的習慣、有需要時要接受個案輔導,養成獨立的習慣。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
殘障兒童
- 目的:因孩童有重大的缺陷,不適宜在家庭中撫養,故創辦不同類型的教養院。使身心障礙的兒童獲得保育與教養。
- 施救對象:貧苦的盲童及盲多重障礙的孩童、專收肢體障礙的肢體殘障兒童、智能不足的孩童。
- 施救方法:分別施予國民小學或中學教育,中學畢業後繼續輔導升學或到其他殘障職業重建機構習藝,使其獨立。
兒童的院外救助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 施救對象:
- 施救方式:
參考文獻 ==
- 社會福利行政﹝民64﹞(劉脩如著‧國立編譯館出版)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民73﹞(陳國鈞著‧三民書局出版)
- 兒童福利行政﹝民87﹞(林勝義著‧五南圖書出版)
- 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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