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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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之所以是一門專業助人工作,乃在於它具有構成專業的條件,還要符合法律及道德的規範,也應堅守專業倫理守則,倫理守則的實性範圍包括社會工作者在專業活動中接觸到之有關人員時所表現的專業行為(呂豐足.nd),就如同馬路上要有紅綠燈和劃線的道理,讓社會工作者有一個準則,讓社會工作者有一個準則。而社會倫理守則是讓社會工作者有明確的行為規範,不論是對案主對自己或者是對機構,而現今的社會倫理守則,大部分都是對工作者的規範較多。

4 缺乏一個觀點

各國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在國外如美國、英國、歐洲、日本、香港地區等均訂定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就從我國與美國、香港來了解社會倫理守則。

我國的社會倫理守則

我國的倫理守則先從台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自定的守則開始,慢慢的轉變,直到後來內政部才訂定守則,以下是內政部 所訂定之守則


1. 秉持愛心、耐心及專業知能為案主服務

2. 不分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等,本著平等精神,服務案主

3. 應尊重案主的隱私權,對在專業關係中獲得的資料,克盡保密責任

4. 應尊重並培養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以維護案主權利

5. 應以案主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6. 決不與案主產生非專業的關係,不圖謀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請託

7. 應以尊重、禮貌、誠懇的態度對待同仁

8. 應信任同仁的合作,維護同仁的權益說明

9. 應在必要時協助同仁服務其案主

10. 應以誠懇態度與其他專業人員溝通協調,共同致力於服務工作

11. 應信守服務機構的規則,履行機構賦予的權責

12. 應公私分明,不以私人言行代表機構

13. 應致力於機構政策、服務程序及服務效能的改善

14. 應嚴格約束自己及同仁之行為,以維護專業形象

15. 應持續充實專業知能,以提昇服務品質

16. 應積極發揮專業功能,致力提升社會工作專業地位

17. 應將專業的服務擴大普及於社會大眾,造福社會

18. 應以負責態度,維護社會正義,改善社會環境,增進整體社會福利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已由內政部於民國87年7月頒佈實施。以下將綜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歸納為六個要點:

  • 一、對自己的工作:要有愛心、公正及成長。
  • 二、對案主:要公平、保密、尊重自決、維護權益。
  • 三、對同事:要互相尊重、互助、合作、協調。
  • 四、對機構:要盡忠職守、公私分明、研究發展。
  • 五、對專業:要維護形象及提昇地位。
  • 六、對社會:要擴大服務及維護正義。 (1999,林勝義)

美國的社會工作守則

美國倫理守則的發展,從1920年MARY RICHMOND所提出的實驗性的守則(PUMPHREY 1959引自包承恩、王永慈譯2000)開始,到後來1960年NASW採用費時五年才完成的第一個倫理守則,現今美國所用是採用1996年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會員大會通過的守則,以下六條是NASW倫理的標準.

  • 社會工作對案主的倫理責任
    • 1.對案主的承諾
    • 2.自我決定
    • 3.知後同意
    • 4.能力
    • 5.文化能力與社會多元
    • 6.利益衝突
    • 7.隱私與保密
    • 8.紀錄的取得
    • 9.性關係
    • 10.肢體接觸
    • 11.性騷擾
    • 12.誹謗的語言
    • 13.服務的付費
    • 14.缺乏決定能力的案主
    • 15.服務的中斷
    • 16.服務的終止


  • 社會工作對同僚的倫理責任
1.	尊重
2.	保密
3.	科際合作
4.	同僚涉入爭議
5.	諮詢
6.	轉介服務
7.	性關係
8.	性騷擾
9.	同僚之個人問題
10.	同僚之能力不足
11.	同僚之不合乎倫理的行為


  • 社會工作者在實務機構的倫理責任
1.	督導與諮詢
2.	教育和訓練
3.	績效評估
4.	個案紀錄
5.	付帳
6.	個案轉介
7.	行政
8.	延續教育與人力發展
9.	對雇主的承諾
10.	勞資爭議


  • 社會工作者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
1.	能力
2.	歧視
3.	個人行為
4.	不誠實、詐欺、誘騙
5.	個人問題
6.	詐稱
7.	請求
8.	自承功蹟


  • 社會工作者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責任
1.	專業的廉政
2.	評估與研究
  • 社會工作者對廣大社會的倫理責任
1.	社會福利
2.	工共參與
3.	公共緊急事件
4.	社會和政治行動

香港的社會工作守則

香港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乃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生效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而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成立的法定機構香港的倫理守則 分為五大類,以下就是香港的守則的五大類。

  • 有關服務對象
1.	社工首要的責任是對服務對象負責。
2.	社工有責任讓服務對象知悉本身的權利及協助他們獲得適切的服務,且應盡量使服務對象明白接受服務所要作出的承擔與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3.	社工應盡可能協助服務對象知曉在某些情況下,保密原則會受到規限,並使他們清楚知道收集資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開個案資料時,社工應採取必要及負責任的措施,刪除一切可以識別個案中人士身份的資料,並須盡可能事先取得服務對象及社工服務的機構的同意
4.	社工不得濫用與服務對象的關係,藉以謀取私人的利益。
5.	社工不應與服務對象有性接觸。
6.	如服務需要收費,社工應盡量使服務對象不會因經濟能力而不能及時獲取所需要的服務。
  • 有關同工
1.	社工應尊重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不同的意見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議、批評及衝突都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表達和解決。
2.	社工應盡量與其他社工合作,提高服務的成效。
3.	社工應向有關團體報告任何有違專業工作守則而危害接受社會工作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並在有需要時維護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4.	社工尊重服務對象的選擇權,並不應在不尊重其他機構和同工的情況下奪取其他社工之服務對象。
5.	社工與共事同工合作之間所作的保密溝通,在未獲得資料來源者明確同意下,不可向服務對象透露有關其個人資料以外的溝通內容
  • 有關機構
1.	社工應向其僱用機構負責,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專業服務。
2.	社工應作出建設性及負責任的行動,以影響並改善僱用機構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務求令機構之服務水準不斷提昇,及使社工不會因執行機構的政策時而牴觸這份守則。
3.	社工在發表任何公開言論或進行公開活動時,應表明自己是以個人身份抑或代表團體或機構名義行事。
4.	社工不應在未經其服務機構同意下,利用機構與外界的聯繫,為個人的私人業務招攬服務對象。
  • 有關專業
1.	社工從事其專業工作時,應持著誠實﹑誠信及盡責的態度。 
2.	社工應持守專業的價值觀和操守,並提升專業的知識。 
3.	社工對專業提出評論時,應持著負責任和有建設性的態度。
4.	社工不可就其專業資格、服務性質、服務方法及預計成效提供有誤導性及/或不真實的資料。
5.	社工有責任不斷增進本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6.	社工有責任協助新加入社會工作專業的同工建立、增強與發展其操守、價值觀、與及專業上的技能與知識。
  • 有關社會
1.	當政府、社團或機構的政策﹑程序或活動導致或構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防礙困境及痛苦之解除時﹐社工認同有需要喚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對這些情況的關注。
2.	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之社會情況,促進社會之公義及褔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社工不可運用個人的知識、技能或經驗助長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動。
3.	社工認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視,令社會資源分配更為合理,務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機會獲取所需的資源和服務。
4.	社工認同有需要推動大眾尊重社會的不同文化
5.	社工認同有需要鼓勵社會大眾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制訂和改善社會政策和制度。

對各國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看法

比較以上三個國家的守則來說,美國的守則較為詳細,次為香港再來是我國,因發展的時間長短不一樣,國情也不大相同, 所以,訂定的守則的規定也不同。美國的守則是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的規範就有行為、心理…等等明確的規定。而香港也有這樣的規範,但是卻沒有美國要求的這麼詳細、明確。比較下來我國的守則並沒有說明這麼清楚。美國其他的守則,如對同仁、對機構及對社會大眾也是規範也說明很清楚。我國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結語

看過三個國家的倫理守則,都是因時代的變遷有所改變,把守則變的更好,做的更完善,也符合自己國家的需求,也相信每個國家的社會工作者會把倫理守則規範更完善。

參考資料

李增祿(2005) 社會工作概論(增訂四版) 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呂豐足(nd)矯治社會工作倫理的實踐與展望 通識教育與警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包承恩、王永慈譯(2000) 社會工作價值與倫理 洪葉文化

王永慈等主編 (2002) 社會工作倫理-應用與省思 輔仁大學

徐震、李明政 (2004) 社會工作思想與倫理 松慧

內政部(1998)我國社會倫理守則 http://sowf.moi.gov.tw/08/b/b202.htm

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SW(1996)倫理守則 http://www.socialworkers.org/

香港社會工作者註冊局(1998)倫理守則 http://www.swrb.org.hk/index.asp

林勝義(1999)。社會工作概論。台北: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