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正在將頁面替換為 '個案工作定義:社會工作協助的對象,或介入的對象是個人,目的是強化個體的社會功能。')
行 1: 行 1:
社會個案工作是現代社會工作中最先發展的一種科學的專業服務方法,社會個案工作這個名詞是由英文(Social Case Work)直譯而來。是由個人或是個別家庭來著手,採取一對一的方式,利用專業知識、技巧、及完整自我、良好情緒管理能力協助案主對於所處的社會環境作有效的調適。(萬育維,2005)
+
個案工作定義:社會工作協助的對象,或介入的對象是個人,目的是強化個體的社會功能。
 
+
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方法之一,起源於十九世紀查姆斯(Chalmers)牧師在蘇格蘭貧民區作貧戶調查。一九零四年紐約社會工作學院成立之初即正式成為一專門學科。其工作方法是由個別求助者入手,幫助求助者解決個人痛苦,調整家庭環境,解決其社會關係中的問題,使他重新進入圓滿的社會關係與適應中,度其美滿而有意義的生活。(陳月娥,民84)
+
 
+
社會個案工作不只是一門科學或學科,更是一種藝術,運用人群關係和人際關係的技巧,使能力和資源能增加,個人和社會環境能有更好的適應,並且需要透過實務練習才能學到的知識和技術。(許臨高,2003)
+
 
+
4 未完成。看看別人的修正。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
 
+
==社會個案工作的起源==
+
一般社會工作界人士論及社會個案工作的起源,大都追朔道十九世紀中葉的英美慈善組織運動。當時的慈善組織(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對每一未申請救濟的案主實施個別救助,先派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訪問,了解是否確實有困難和案主的社會背景,再按不同的狀況採不同的方式處理,並注意案主是否有得到適當的救助。這種強調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是社會個案工作最早的起源。(白秀雄,民81)
+
 
+
==社會個案工作的實施範圍==
+
早期社會個案工作的實施範圍僅限於一般貧民的救濟機構,在這幾年,實施的範圍非常廣闊。(白秀雄,民81)
+
 
+
依對象來分:
+
*家庭個案工作:幫助家庭解決困難,預防新的困難及問題發生,協助建立和諧的家庭關係和健全的家庭生活。
+
*兒童(少年)個案工作:以適應不良或有特殊問題的兒童(少年)為服務治療的對象,積極輔導家長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做健全和積極的教導,並促成其人格健全的發展。
+
*醫院個案工作:又稱為醫院社會服務,協助醫生對病人的社會背景有清楚的了解,並有效的協助病人及家屬解決困難問題。
+
*精神病理個案工作:以精神病患者及家屬為服務治療的對象,協助醫生對病人的了解,並未他們解決其他有關的問題。
+
依機構的性質區分:
+
*醫療衛生保健機構: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精神疾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機構。
+
*教育機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機構。
+
*社會福利機構:社會救助機構、就業輔導機構、老年福利機構、婦女福利機構。
+
*司法機構:各籍、少年、家庭、兒童法院,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
+
 
+
==社會個案工作助人[[專業關係]]==
+
關係一詞包含了兩種意義,角色連帶或角色組。當案主遭遇困難前來機構向社工員尋求協助時,雙方就產生關係,我們稱為助人關係(helping relationship)或專業關係(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助人關係的功用要有效的發揮,成效就來自於社工員面對案主時的行為與想法,(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民85;萬育維,2005)有以下幾點特性:
+
*關心他人:用支持、關心等態度與案主溝通,了解情境。
+
*責任:社工員在面對案主時,要有相當的責任心。
+
*接納:不批評的態度,接受案主及他的情感。
+
*同理心:關心了解案主,並讓案主感受你跟他有相同的感覺。
+
*清晰溝通:讓案主完全理解雙方溝通間的訊息傳授。
+
*真誠:社工員真誠的表達自我,讓案主也能真誠的表達他的內心。
+
*權威與權力:權威是影響力而不是強制行為的力量。當人處在問題情境中,就會尋求具有解決問題知識和技巧的權威人士或專家。這時案主與社工員的關係就成了給與取,給予問題及取得資源方法來解決。
+
*目的:有三目的:1規範性目的2操作性目的3個人性目的。
+
 
+
==社會個案工作過程==
+
社會個案工作過程主要是社會工作者透過一連串的工作程序來提供案主協助或服務。
+
個案工作劃分的過程,每位學者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所要介紹的是採時間階段和工作程序整合起來劃分:(江亮演、曾華源、田麗珠,民84)
+
 
+
===初期階段===
+
*申請和接案:當案主前來機構(或是透過電話或書信)請求協助並請求接受時,社會個案工作就可以說是開始了,這時也是所謂的「申請」(Application),通常會先由一個社工員對案主實施約40分到1小時間的會談,以了解求助事項的內容及問題的因素,再以提供這方面的資訊及安排適當的部門來處理,或是轉介到其他機構處理等方式稱為「接案」(Intake)。但若是藉由其他人或是其他機構轉過來的,就稱為「轉案」(Referral)(白秀雄,民81)
+
*調查:是針對案主求助的問題進行資料蒐集,目的是為了診斷案主的問題。社會工作者主要可以透過三種方式去收集資料:
+
 
+
1.是跟案主的家人或案主的重要他人會談。
+
 
+
2.直接觀察問題情境,例如[[訪視]]等。
+
 
+
3.向相關的人或機構蒐集資料。(江亮演、曾華源、田麗珠,民84;潘淑滿,民89)
+
 
+
===中期階段===
+
*[[評估]]:是基於案主的個別差異與需求提供不同的處遇方式,他會隨案主的情況而做修正、擴增。
+
*[[處遇]]:是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案主(client)解決問題的行動策略,以及實施過程。
+
工作者在選擇處遇方法時,需考慮下列幾種因素:
+
 
+
1.工作者熟悉與信任的理論派別。
+
 
+
2.案主的特質。
+
 
+
3.機構的功能與性質。
+
 
+
4.不同學派的實證效果(。江亮演、曾華源、田麗珠,民84,社會工作概論96頁)
+
 
+
===結束階段===
+
*結案與追蹤:結案(termination)是個案工作過程的最後步驟,也代表了案主與工作者專業關係將告一段落。當案主的問題已經解決或著他已經有能力應付他自己的問題,不再需要工作者的協助。結案也有可能是因特殊原因(如搬家、急性疾病、社會工作離職)無法達成個案工作的目標,個案工作者必須結束與案主的專業關係。結案不代表我們不關心案主了,追蹤是結案ㄧ段時間後,工作者和案主聯繫,表關心並暸解案主適應狀況,也可評估處遇的效果是否要持續,假設有需要可做轉介服務等。(潘淑滿,民89;江亮演、曾華源、田麗珠,民84)
+
結案大致可以分成四大種類:
+
 
+
1.案主和社工者都滿意已完成共同同意提供的服務,且案主沒有要求繼續的服務。
+
 
+
2.服務目標沒達成,但雙方都認為可以結束了。
+
 
+
3.關係停止是因為社工者離開機構或轉到其他單位。
+
 
+
4.機構沒有案主所需要的服務,所以需要轉借別間機構。(許臨高,2003)
+
 
+
==參考文獻==
+
*白秀雄,民81,社會工作,三民書局
+
 
+
*萬育維,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雙葉書廊出版
+
 
+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民85,社會個案工作,五南圖書出版
+
 
+
*潘淑滿,民89,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
+
 
+
*江亮演、曾華源、田麗珠,民84,社會工作概論,空中大學印行
+
 
+
*廖榮利著,民國八十年十月三印,社會個案工作,幼獅文化事業公司
+
 
+
*謝秀芬著,西元2006年8月初版,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
 
+
*許臨高主編,西元2003年9月初版,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
+
 
+
{{Rank3}}
+

於 2013年10月18日 (五) 13:20 的修訂

個案工作定義:社會工作協助的對象,或介入的對象是個人,目的是強化個體的社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