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 收養又稱為領養,是非 ( 直系 ) 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 使不幸兒童得一永久家庭, 同時也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
  • 出 / 收養制度所追求的目標,是在一個圓滿的環境中,培育兒童成長,使他能享有充分的愛和關懷。
  • 收養不是救濟,也不是資助,而是要付出真誠的關懷來扶養照顧孩子。
  • 一般人尋求收養的管道有二:
  1. 私下收養:透過親朋好友介紹尋找私下的收養機會,也包括親戚間和繼子女收養。
  2. 機構收養:透過收養機構、育幼院等來收養孩子。(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 對於不幸兒童的其中一個處理方式,就是收養,這種方式不僅是不幸的兒童能多想是到天倫之樂,而且也可以滿足沒有子女的養父母繼嗣的願望。不過在收養之前,應由福利機構加以調查,以免有不良的企圖,同事借以了解其各項情況,代為選擇適當的兒童,俾能互相調適。至於收養後更應綽追蹤輔導,協助解決困難,或做終止收養的措施,以確實保障兒童權益。(蔡漢賢‧民61)
1 資料很多,但大多都是複製現成資料。

壹、如何辦理

收養申請流程圖

圖像:ldsh1.jpg

收養申請流程圖說明

  • 送件時應備妥之文件
    • 提出收養聲請狀一份向法院公證服務處購買。
    • 收養同意書乙份。
    • 聲請人須備妥收養人與生父母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 財力證明 (如: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等皆可) 。
    • 健康檢查表 (請向收發處或聯合服務處索取,並詳見表內注意事項,夫妻各一份。
    • 警察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如何辦理)
    • 申請狀的填寫方式:
  1. 收養人 (養父及養母) 、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填入聲請人欄中。
  2.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須註明為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事由。
  3. 請求人須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註:以上文件備妥後,收養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申請,交收發室收件登記。

  • 出庭
    • 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請注意開庭時間。
    • 收 / 出養人雙方皆要出庭,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 (七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 。
  • 當地社會局 (課) 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九十二年制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條規定: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希望藉由收出養資料中心之成立,得以維護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知道身世之權益,防止近親結婚等。
    • 民國九十四年以前聲請之收出養案件,若有此需要可下載「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
    • 自民國九十五年起,各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調查訪視中,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
    • 這份意願書將會被保存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仍有權利隨時來申請更新或更改這份意願書。請洽詢:
  1. 電話 : (02) 8912-7368~71
  2. 傳真 : (02) 8912-7372
  3. 地址 : 台北縣新店市 231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 民事裁定
    • 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 (不認可) 裁定書
    • 如對該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申請確定證明

收養裁定為認可者,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遞狀。

  •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 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 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倘若戶長非收養人任何一方,需攜帶戶長之身份證、印章一同前往。(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貳、收養前的自我檢視

收養前的準備

「收養」是一項十分重大的決定。因此,在決定成為收養父母之前,應該審慎思慮、夫妻雙方必須完全的溝通,如此才能深入且周延的評估自己的能力,以便做好萬全的準備,迎接新生命的加入。


當然在思慮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太過期待有新生命的加入而疏忽幾個重要的因素,在此給予小小的提醒:

  • 年齡:

除了在民法中明文規定收養人的年齡必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之外,收養人也必須考慮自己的年紀適合收養幾歲的孩子。因此,在有關收養人年齡上的考慮,不能只以「現在」的情況作為衡量的依據,而必須慮及十年、二十年之後,自己與孩子在年齡上的差距,以及因年齡方面所帶來許多「未來」的種種相關問題。

  • 生活形態的改變:

收養孩子之後,家庭多了一個成員,原本的生活形態必定隨之改變,許多以往的生活方式與日常作息時間,也必須重新調整。例如:晚上必須起床為嬰兒沖泡牛奶、週末與例假日無法隨興出遊、也不能在半夜外出看電影;收養孩子若已在就學,還需關注孩子的學習問題等,除了需花費更大的心力去照料孩子的食衣住行外,原本家人之間的相處分工,也都必須跟著調整。

  • 經濟狀況:

在決定是否收養孩子前,經濟狀況是一項很重要的考慮因素。養育孩子的費用加上家庭原本的日常支出,必定會增加經濟上的負擔,尤其是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包括教育、醫療、托育以及日常之各項食衣住行等費用;另外是否具有足夠的居住、活動空間以迎接家中新成員的到來。無論如何,唯有自己具有充裕的經濟基礎,才能提供孩子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 健康狀況:

收養人的健康狀況涉及將來照顧孩子的能力;若健康狀況不佳,又得照顧養育孩子,對自己的身心更有不利的影響;此外,健康狀況與年齡也是息息相關的,年紀愈大的人,更需要衡量自己的健康狀況是否足以撫養被收養兒童至其長大獨立。因此,評估自己的生理機能與情緒反應,是否勝任養育孩子時所會面對的各種壓力與問題?是否會影響自己及孩子的健康及生活狀況?都是十分重要的。

  • 養育者的身份:

收養孩子以後的主要養育照顧工作,大多數仍是落在婦女的身上,而隨著社會的變遷,婦女外出就業者大增,故決定收養孩子時,必須考量日後是由誰來照顧養育孩子,以及是否需要請保母或者有適合的親友可協助照料孩子等;親子間必須有足夠的相處時間,才能建立彼此間的親密、安全及信任感在沒有血緣關係的基礎下,更顯得重要,故收養者於決定收養後是否能同時扮演好生活中的多重角色,也是必須注意的事項。

  • 收養的期待:

決定收養孩子前,需慎重考量自己及其他家庭成員希望收養多大年紀的小孩?希望收養的小孩是什麼性別?是否能承擔收養後的風險?( 如:孩子的健康問題、背景問題、出養人反悔、收出養協議破裂,以及未被告知的遺傳病史等 ) 。

  • 其他家族成員的接受度:

在決定是否收養孩子後,除了夫妻兩人,其他家庭成員若能對收養孩子有共識及接受度,將可提供被收養孩子更多的呵護照顧,也可提供收養家庭更多的支持與協助。

  • 孩子的需求:

決定收養孩子時,若是家中已有自己的孩童,除了本身必須做好收養的準備外,對於自己孩子在物質及精神等方面的需求,也要同時兼顧,千萬不可顧此失彼;並應衡量自己孩子對於新成員的接納程度,而在收養孩子之後,更要注意子女間的互動情形、給予同等的物質條件,與教養方式,讓自己的孩子也能一起歡迎新成員的到來。


唯有當個人及家庭對於本身能力、環境和各種客觀條件都有充分把握及準備後,再決定收養孩子,才能提供收養子女一個適當良好的成長環境,收養人也才能充分的與孩子建立更親密的關係,享受擔任父母的樂趣。(引自兒童及少年資訊中心

決定收養前的自我檢視

  • 我為什麼要收養?
  • 我和我的配偶都同意收養嗎?
  • 收養孩子的加入會提昇我的生活或婚姻品質嗎?
  • 有孩子之後就能夠解決我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嗎?
  • 收養是為了解除配偶、長輩或他人給我的壓力嗎?
  • 整體來說,收養對我的家庭會比保持現狀更好嗎?
  • 我收養的動機是為了「拯救不幸的孩子」嗎?
  • 收養是為我現在的孩子找一個玩伴嗎?
  • 我想過:我渴望成為父母親;我將為一個孩子承擔好養育他的責任嗎?
  • 我接受收養與親生的不同,也相信自己能真心的愛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嗎?
  • 當我對孩子的身世一無所知時,我能夠全心愛他 ( 她 ) 嗎?
  • 收養可能需要接觸機構、出養家庭、寄養家庭以及法院等,我真的願意配合相關工作進行?
  • 我對孩子的了解有多少?我知道成為收養父母是需要經過準備與調適嗎?
  • 當我得知我可能永遠無法擁有親生的孩子時,我和我的配偶有什麼感覺?我和我的配偶 對不孕這件事有深入地討論、分享過嗎?
  • 不孕是否有影響到我對自己的看法和價值?
  • 不孕是否有影響到我與親戚、朋友和他們孩子的關係?
  • 我能瞭解孩子來臨的時間無法確定,且需經過試養期與法院裁定,但這都是必要的過程嗎?
  • 我們對目前的生活感到滿意嗎?當在等待成為父母的這段時間,我們是否努力使生活充 實且愉快,以避免收養這件事成為生活唯一的重心?(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参、身世告知

為什麼要告知身世

  • 過去人們以為被收養的孩子如果在收養家庭過得快樂,他們就不會想知道原生家庭的事,然而,很多研究發現多數被收養人反應:不論他們多愛自己的收養父母,他們仍會希望瞭解屬於自己的「根」。
  • 人對自己的根源存有好奇心是很自然的事情,這是一個人建立自我認同和歸屬感的重要依據。一個從小在原生家庭長大的孩子,可以從日常生活中得知自己成長的點點滴滴,但是被收養的孩子可能無法完整獲知這些訊息,因為他們的生命開始於進入收養家庭之前。
  • 孩子對父母的感覺是很敏感的,他們很容易察覺父母對某件事的迴避或隱瞞。如果身世在家庭中是一個討論的禁忌,孩子反而會因為更好奇而產生威脅感、不切實際的想像和親子間溝通的障礙。(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如何與孩子討論身世

  • 孩子希望養父母能親自告訴他們關於收養的事,包括他們為何被出養、被收養的過程、及原生家庭的相關訊息,因為這麼重要的事,當然要由他們最愛的您來告知。
  • 很多父母擔心孩子知道身世後會感到威脅、害怕或不再親近他們,而想要保護孩子不受到任何過往陰霾的傷害,這樣的心情就跟所有親生父母一樣。但是別忘了,每一個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都會遇到挫折,而父母引導孩子面對挫敗和挑戰,是非常寶貴的教育過程,孩子將從中學習適應和堅強,以幫助他度過人生更艱難的課題。
  • 我們發現,很多收養父母會因為孩子的身世而變得過度保護,這並非好事。或許您會想先以「善意的謊言」來處理孩子的疑問,但「謊言」的風險便是:當孩子長大得知真相後,對您的信任感會降低。
  • 有些父母也擔心孩子得知身世後會變得難以管教。在正常的狀況下,孩子的每個成長階段都有父母需要特別關注的管教問題,收養並不會是所有問題的原因。如同其他孩子一樣,被收養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也會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他們可能會把親生父母過度理想化,因而與現實生活有一些落差,但我們建議您不需太過擔心以平常的親職技巧來應對即可,因為隨著孩子年齡漸增,他的幻想也會慢慢消失。請您時時提醒自己 : 管教和收養是兩件事,不可混為一談。
  • 另外,孩子為了朝向獨立自主,難免在過程中與家人有些衝突或抗爭,這都是正常發展的現象,並不意味孩子是想離開收養家庭,他們只是長大了。
  • 有時孩子可能知道了一些事或開始懷疑,但就是不知道該怎麼開口問你這件事,他們覺得這是敏感的,或擔心自己成為破壞家庭穩定的人。這時我們建議您不妨把握機會開始 (或再一次)主動跟孩子討論。
  • 收養父母可以在愉悅、生活化、沒有干擾的氣氛下,用不具威脅的方式 ( 如唸收養故事書或看收養故事影片 ) 跟孩子討論身世,孩子會依其心智成熟度吸收和反應,父母需要做的是以孩子可以理解的語言 ( 當然您最好對孩子的發展程度有所知悉 ),溫和、真誠的回答孩子的疑問 ( 如,為什麼我不是你生的 ),並接納孩子的想像和情緒 ( 困惑、悲傷、否認失望、生氣、沉默等 ) 。孩子需要一段時間去消化、適應這個事實,收養父母也是,因此告知不是「一件事」,而是「一個過程」,儘管一開始不是那麼順利也不需沮喪,您有時間慢慢去彌補任何錯誤和問題,重要的是,不要關上親子溝通的大門。
  • 每個孩子對身世的好奇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孩子可能要到成年後才打算進一步探索;但如果您的孩子是一開始就想要知道更多詳情的,那麼您開放而真誠的態度會讓孩子感到安心與幸運。
  • 有一些孩子的身世是比較傷痛、難以解釋的,則謹慎評估孩子的心智成熟到足以吸收時再告知,是比較合適的;但這不表示他們不需要知道真實的身世。經驗告訴我們,許多長大後的被收養人都反應:一個傷痛的事實仍然好過一種不確定感和可怕的想像。(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跟孩子討論身世的時機

  • 什麼時候才是跟孩子討論收養問題的最佳時機呢?這一直是許多收養父母的難題。晚期告知會提高孩子從外界接受不適當訊息的風險,並威脅到孩子對父母的信任,例如十歲才被告知的孩子,會比年紀小的孩子更難接受這個事實,有被背叛的感覺;而早期告知又可能造成混淆和威脅感,例如三歲以下孩子的認知程度是無法了解收養這種抽象概念的。
  • 事實上,孩子上小學以後,要保守收養秘密就更加困難,也造成養父母心中沈重的壓力。因此,專家建議從幼兒時期就開始漸進的討論收養問題是比較好的,這可以避免孩子從別人口中得知真相,或突然得知身世時所受到的衝擊;但父母最好先評估孩子的發展程度、安全感、及對家庭的歸屬感,是否足以了解他被收養的情形、以及處理得知後的情緒,再進行告知。(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身世告知需要多次解釋

對孩子來說,收養是一件很複雜又難以瞭解的概念,因為這個概念包含了有兩對父母親以及從原生家庭轉移到收養家庭等等和別的孩子不一樣的際遇,養父母如何向孩子解釋這兩個意義呢 ? 又如果在告知的過程中難免引起孩子的負面情緒或是不好的感受時,養父母該如何處理 ?


由於年齡層的不同,孩子的心智發展過程也不盡相同,因此面對「收養」這個抽象的概念,我們可以區分成幾個小片段,用他的年紀所能夠瞭解的字眼,經常而且重複的告知,最後當孩子達到一定的成熟度時,他自然有能力將片段訊息組合而成為完整的概念 ; 有許多收養父母會說 : 「孩子太小了聽不懂」或是「等他上高中、大學或是結婚後再告訴他吧 ! 這樣他就不會受到傷害了 ! 」


「收養」其實應當是父母和孩子必須共同分享的生命歷程,所以收養父母應該將「收養的事實」和孩子溝通、讓孩子接受、並與孩子共同分享得來不易的喜悅。而在分享、溝通的過程中,有些事情是值得注意與提醒的:

  • 這絕不是單一次的對話,收養概念是長久溝通過程,不是一次就能讓孩子接受的。
  • 不必要的解釋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問題,例如五歲的孩子問養父母:「爸媽都是大眼睛,為什麼我的眼晴會那麼小」這時候千萬不要再跟他強加解釋有關遺傳的說法,較好的說法應當是 : 「每個人的眼睛都可能長得不一樣,等你長大上小學後,爸、媽再告訴你為什麼。」這樣的說法似乎顯得不太完整,但對那個年紀的小朋友已經足夠。
  • 利用時間以及選擇愉快的環境,可以選擇全家都空閒的時候,例如在不用上班、上學的假日 ; 不忙著洗衣、煮飯、做家事 ; 沒有電視、音響的干擾的時候,如此大家才能心平氣和、集中注意力深談。
  • 可以利用周遭的相關書籍或是電視、電影節目來導引這個話題。(可參考圖書館中的資料,前往圖書館)。
  • 用「說故事」的方式來告訴孩子,可以把故事的背景擴大,故事的相關人不僅僅是他,而是與我們整個家庭有關。
  • 一定要告訴被收養的孩子實情:有時候養父母為了保護自己的的自尊,會說一些不實際的話:「妳的父母親都死了,他們要求我愛你、好好照顧你...」。孩子帶著這些錯誤的訊息長大,當有一天知道事實時,他會對養父母產生強烈的不信任感。
  • 若是第一次告知,不需要給孩子太多有關生父母的訊息,例如:妳的生母有精神病、妳的父親在監獄服刑等,不需要呈現生父母的負面的部份,使孩子自卑於他自己的身世。
  • 收養父母一定要容許孩子有發問的機會。孩子對於自己和別的小朋友有著不一樣的身世必定有很多疑惑與想像,家長們一定要有耐心的照顧、同理孩子的感受。


相信所有的收養父母都基於避免傷害孩子、害怕失去孩子等等熱愛孩子的心態,才會將收養的事實隱瞞、扭曲或是避而不談,其實這樣的作法可能適得其反,是不利於孩子的人格成長的,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協助他們慢慢接受自己,包括自己過去的身世、自己現在的家庭,才能夠幫助他們在未來的人生路上走得更穩健。只有當你有信心面對收養事實時,才能真正擁有孩子對你的信賴 !(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孩子在不同階段需要什麼

  • 學齡前 3~6 歲:
  1. 孩子會十分好奇自己是如何被生出來的。這個時期的孩子害怕與親密對象分離,也害怕自己跟別的小朋友不一樣。
  2. 我們建議: 直接、誠實、簡潔(因為孩子的注意力通常很短)地回答孩子的問題,重點是「我們是如何成為一個家庭的」,而不是「你是如何被收養的」,強調你們是密不可分的一家人,會一直在一起。告訴孩子他也是經過親生媽媽懷孕生下來的,跟所有的小孩一樣。
  • 學齡期 6~12 歲:
  1. 孩子開始想知道生父母的故事,他們為何放棄他,通常也會伴隨出現一些疑問和情緒。
  2. 我們建議: 您能做的是告訴孩子您所知道的事並接納孩子的情緒反應,允許孩子表達他內心的感受,這是孩子必須走的一段成長過程,需要您的持續陪伴和包容。
  • 青少年期 12 ~18 歲:
  1. 孩子想要知道更多有關生父母的細節,包括長相、個性、信仰和生活方式等,甚至想要和他們見面;這是因為青少年開始重視長相等遺傳特質。此外青少年也需要發展自我認同和獨立自主,可能與家人有些衝突,且較喜歡和同儕在一起。
  2. 我們建議: 青春期是另一個孩子比較可能對收養身世產生疑問的階段,因此父母在這時期可以再次關注這個議題,主動去了解孩子怎麼看待他的親生父母,或支持孩子去尋找一些身世訊息。不過青春期的孩子也有可能一點都不想談他的身世,他們正忙著長大,就是還不想理會這件事。總之,您可以做的是:了解孩子會有的情緒反應和發展需要,不將一般青少年時期的親子問題都歸咎於收養。(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如何跟孩子說他的親身父母

  • 幾乎每一個被收養孩子都會問:為什麼我的親生父母要把我送給別人?這對孩子來說是一種很深 .. 很深 .. 的失落感。「出養」是一個 ” 成人 ” 的概念,孩子很難理解為什麼有人會將自己心愛的東西讓給別人,因此我們建議您盡可能用真實、正向的方式來介紹生父母,並以同理生父母的態度來解釋出養原因,如果孩子接收到的訊息是:生父母是因為愛他而出養,期望給他更好的家庭和生活,孩子將能從中感受到生父母的愛,對他撫平失落感的幫助很大,並由此學習到付出與分享;相反的,貶抑或攻擊生父母就等於貶抑孩子的自我價值,可能對孩子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 要如何對孩子稱呼生父母呢?有專家主張用「另一個媽媽」來稱呼出養人,也可以稱呼「第一個媽媽」或「親生媽媽」,但要避免用「生你的那個女人」這類的說法。

收養父母的心情

  • 在身世告知的過程中,養父母也會有情緒的高低起伏,尤其當孩子問您:「我親生媽媽長什麼樣子?」「為什麼他們不能照顧我?」或「我可以去找他們嗎?」等問題時,可能都會讓您感覺難過、擔心、不確定、和不平靜,我們是了解的。再一次,我們建議您用開放、真誠的態度來面對收養這件事,因為這會幫助您覺得更有力量,並更有自信處理孩子的問題。(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與出養人的聯繫

  • 收出養間為何要有協議或聯繫呢?根據相關研究及經驗,我們發現:
    • 沒有完全切斷這回事:大部分人認為,「收養」意味著切斷與原生家庭間的所有連結,包括:生理、法律及情感上的關係,從此孩子便可以將他所有的過去拋諸腦後,並展開一段全新的人生。但這幾年來,我們卻看到被收養的人其實與他們的過去都有某程度的連結。被收養的人,即使在收養家庭過得很好,也會有尋根慾望,並期待瞭解自己早年生活的經驗,這是切不斷的。
    • 保持聯繫的益處:
  1. 被收養的孩子:被收養人大都對其原生家庭感到興趣、好奇,都有某程度想要瞭解原生父母的渴望,想多知道一點關於他們的事,也很想知道生父母是否過得好。
  2. 生父母:定期的消息對出養人來說,有極大的安撫作用,這使他們能再次確保孩子過得很好。對大多數的出養人而言,與孩子分離的痛苦無法完全消失,即使他們不想介入孩子在新家庭的生活,仍很想知道孩子過得好不好?想知道孩子看起來怎麼樣?想知道孩子的喜好、及在學校的生活如何?他們出養的決定是否正確?
  3. 收養家庭:在越來越愛這個孩子後,沒有一個養父母認為把孩子的照片及消息提供給生父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在收養的經驗中卻顯示這一切都是值得的。某程度的聯繫,可讓孩子感覺到養父母對收養這件事持著正向的態度,而養父母的坦然,也可以讓孩子學會坦然面對自己的身世。再者,與孩子遺傳健康資訊相關的重要問題(有時攸關到孩子的健康、生命),在沒有與原生家庭斷了線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詢問得到。
  4. 寄養家庭 / 安置機構的保母或老師:有些孩子在被收養前,會先在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待一段時間,自然,有的孩子會對此有清楚的記憶;因此與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保持某程度的聯繫,對孩子來說便是有意義的。在孩子生日時若能收到寄養父母或過去照顧者的卡片或信件,可以讓孩子再次確定過去照顧過他的人,到現在還是一樣很關心他,這對孩子來說是一種很窩心、幸福、安心的感覺。


  • 協議該如何進行?
    • 以孩子利益為前提的協商,可以避免類似販嬰的金錢交易行為,日後孩子得知實情時,也可以瞭解到生、養父母對他的用心,進而對收養這件事產生正向的觀感。
    • 一般來說,收出養聯繫的方式很多,協議內容也不勝枚舉,完全視雙方面如何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但要注意的是,這類協議通常並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故收出養雙方做決定前都必須考慮清楚,不應只仰賴一只協議書。(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肆、名詞解釋

繼親收養

  • 當您與一位有孩子的異性結婚,名義上您將成為孩子的繼父母,但法律上您們並沒有實質的親子關係及責任義務。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透過法律程序,轉移親權及父母的身份,您才能名正言順地成為繼子女的合法父母。
  • 當您的另一半為大陸籍人士,其相關的收養程序如上述一般的繼親收養,唯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之規定如下 :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1079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 同時收養二人上為養子女者。
    • 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其他相關規定請逕自洽詢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親戚收養

  • 收養人與出養人之間有血緣關係,可能基於照顧遺孤、協助親人解決問題、傳宗接代或過繼等理由。(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伍、相關法規

根據民法上的規定,收養必須注意以下五項要件:

  •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 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第1073條之一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 與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不得重覆被收養:依民法第1075條「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被收養必須經配偶同意:民法第1076條「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民法其他相關規定 :

  • 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民法第1078條:「 1.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
  • 民法第1079條:「 1.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則不在此限。2.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3.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4.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5.收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
    •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 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 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 民法第1079條之一「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條之一及第1075條之規定者無效」。
  • 民法第1079條之二「 1.收養子女,違反第1074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2.收養子女,違反第1076條或1079條第三項之違反者,被收養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3.依前兩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1082條及第1083條之規定」。
  • 民法第1080條「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2.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3.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 4.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5.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6.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
    • 惡意遺棄他方時。
    • 養子女被處兩年以上之徒刑時。
    • 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 。
    • 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 民法第1082條「收養關係經判決終止時,無過失之一方,因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聲請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引自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陸、相關連結

收出養服務機構

其他相關收出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