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福利行政組織之概況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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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原先社會福利行政組織分為中央、省市、縣市、鄉鎮市四個層級;精省後,現行社會福利行政組織分為中央、縣市、鄉鎮市三個層級。

    • 一、中央層級:此層級的社會福利機關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社會司。
      • 北部辦公室
        • 司長室
        • 副司長室
        • 綜合規劃科
        •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 老人福利科
        • 婦女福利科
        • 社會救助科
        • 社會保險科
        • 社會團體科
      • 中部辦公室
        • 專門委員兼社政副主任室
        • 職業團體科
        • 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 社會發展科
        • 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
        • 黎明辦公室
        • 合作事業輔導科
        • 合作行政管理科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內政部兒童局(內政部社會司)
    • 二、原先省市設立社會福利機關已因精省,社會福利機構已刪減。
      •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施行,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該法案為省府制度調整作業之重要規範,行政院院長並將精省作業時程宣示分三階段完成,第一階段為八十七年十二月底至八十八年六月將省府改制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二階段,省府組織架構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暫行組織規程調整為六個業務組(民政組、文教組、經建組、財務組、社會及衛生組、公共事務管理組)五室(資料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二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本府行政事務,其他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並轄有省文獻委員會及十二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政府行政網)
    • 三、縣市層級:此層及社會福利機關的主管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 原先下設科室並且還附設各類的福利機構承辦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人民團體、合作事業及殯喪等業務,精省後已改為:
        • 1.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關的主管為縣市政府社會局,下設課。
        • 2.殯喪業務移民政局辦理。
        • 3.合作事業移農業局、教育局辦理。
    • 四、精省前鄉鎮市區層級:鄉、鎮、縣轄市、省轄市區公所未還沒設立社會課,所以由民政課承辦所有的福利業務。(陳小紅院長,民87)(內政部社會司,民87)精省後鄉鎮市公所均已設立社會課辦理社會福利業務。
4 有注意到精省了。上次提的缺失,很多都沒有改。
4
這種條目不用寫定義,使用前言的方式交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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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嘗試著用自己的話做說明,文字重覆太多會有抄襲的嫌疑
文獻引用及參考文獻要對應到
請注意資料的準確度,比如說全民健保

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之體系

  • 社會福利行政組織體系的調整應該以民眾的需求為優先的考量。
  • 社會福利行政組織體系的建構應該要符合二十一世紀社會的發展趨勢較為合宜,其體系大致可區分為下列三種型態:
    • 社會福利及醫療衛生整合
    • 社會福利及勞動部整合
    • 內政部社會司提高層級為社會福利總署或社會之福利部

(劉修如,民63)(內政部社會司,民87)

當前的社會福利事業

  • 一、社會保險:
    • 健康保險-弱勢人口尚未全部納入保障中,保險財務也尚未穩定,還沒達到自主經營的制度。
    • 失業保險-勞委會還在推動中。
    • 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制度-還沒立法規定,目前經建會正在規劃國民年保險制度。
  • 二、社會福助:
    • 法定社會救助-門檻高,受益人口很少。
    • 各級政府措施-以各種津貼或生活補助方式支應。
  • 三、福利服務:
    • 有針對兒童、身心障礙者、婦女、老人安養照顧問題的社會福利法案,其的重點在於如何有效積極的落實執行,改善資源運用的效率。

(葉金川,民87)

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之規劃

最近這幾年來,台灣的政治經濟發展快速,社會的結構隨著快速的變遷,並且產生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及對社會的福利需求。為了配合我國社會經濟地位結構的改變,社會福利不管是在民眾需求、業務或是經費規模上呈現大幅擴張,社會福利行政組織是執行及完成解決社會問題和滿足人民需求的要素之一。

社會環境變遷

  • 一、人口結構轉變:

台灣地區從民國82年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的比率已超過7%,正式邁入老人國,預計再民國100年時老人人口將達10%,然而老人的醫療、經濟、安養,社會等福利需求問題不斷的在擴大,此問題須加以重視及解決。(葉維銓,民87)

  • 二、家庭結構轉變:

近年來婦女生育子女數逐漸下降,民國70年婦女的平均生育子女數為2.46個,至民國85年間降為1.76個,家庭人口數逐漸減少,核心家庭成為主流,家庭成員間互相扶持的功能明顯的下降,而且再加上離婚率的逐年增高,單親家庭日漸增加,因此家庭成員的各項福利需求愈有需要用制度滿足的趨勢。(葉維銓,民87)

  • 三、婦女勞動參與率轉變

隨著國民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社會價值觀念轉變,台灣的婦女勞動參與率有逐年增加的情形,因此傳統由婦女於家庭中負責照顧老人及小孩的工作則須尋求另外的解決方式,老人和兒童照顧等福利服務需求則逐漸擴增。(葉維銓,民87)

社會福利需求

  • 一、社會需求之殷切:

隨著所得提升和民主化的發展,民眾對健康、育幼、養老、弱勢者的保護等國民福祉之福利事項和生活保障更為關切,近年來政府為了因應社會問題的多元化和滿足社會需求,於社會福利預算及措施方面均有所增加和創新,但是因為社會福利體制並沒有很完善,人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愈來愈關切。

  • 二、全民健保之推動:

全民健保涉及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必須以統合的行政體系去規劃、運作和管理,才得以順利推動,衛生和福利在過去的時代分立已久,所以即使兩者業務相關或彼此間的關係密不可分,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常有各自為政的現象。(葉維銓,民87)

國民年金之規劃

經建會提出了國民年金規劃案,並於民國八十九年開始辦理,其給付的內容包括公保、勞保、農保退休或其他現金的給付,其採用社會保險的手段,強調權利義務對等和社會互助的概念,而進一步推動全面化和制度化的老人經濟生活照護制度,是現階段最為重要的福利措施。(內政部社會司,民87)

國民年金規劃之討論

國民年金的規劃,在技術和執行的層面仍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如:

  • 一、民眾的接受度:

年輕人口和新就業人口的接受度低,例如採強制保險制,在執行上的困難度比全民健康保險還高。

  • 二、未針對老人的長期養護問題和全民健保配合解決:

目前健保還沒將長期照護納入給付的範圍,然而國民年金若採每月給付固定金額的方式,對身重病或有慢性病的老人,仍然沒有辦法獲得生活品質的保障,因為所得的金額必需用來支付日常生活的需求,所以在醫療方面的需求則無法得到滿足。(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特刊,民87)(葉金川,民87)

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之問題

由於中央和縣市行政組織的不健全和地方執行的人員不足,再加上資源的浪費和無法得到良好的執行效率,而且還尚未對人口老化所造成的問題提出有效的策略,所以我們應該要儘早準備辦理國民年金規劃及執行並優先解決老人長期照護的問題,而民間並未給予鼓勵及教育,仍有待開發促使行政組織的投入和建立服務體系。

未來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之規劃

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之規畫方向

為了使社會福利相關的中央行政體系可以更明確的組織架構和分工更加的清楚,所以以分別設立組織較為適宜,以公共組織的關點來看,設立獨立的公共組織通常是實踐民主政治的責任和回應社會變遷的具體作法。另一方面,從組織管理的觀點來看,則是強調組織運作的效率和成本效益,如果組織的層級和組織的規模過度膨脹,或者是不斷的分立零散的組織,不僅只是增加人事方面的支出和組織的經費負擔,還有可能發生分工但不合作的情形。 目前政府正在推廣政府再造,目的是在調整政府的角色,並提供精簡和有效率的政府服務來調整政府的組織,以應未來環境的需求。因此,在社會福利中行政組織體系的整合方面,最有效的整合方式就是組織之間有架構合併或重組,這將有助於相關的工作領域之間的政策的共同決定和參與,而人員的互動和彼此間的共識、業務的協調和支援,則可以造就社會資源的開發和社會資源社會資源的運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82)

社會福利機構之類型

依據聯合國出版的「社會服務組織與行政報告」,將各國主管社會福利機構歸納為五種類型:

  • 有完整獨立社會福利行政主管機單位:如英國、澳洲、紐西蘭。
  • 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的行政主管單位:如韓國、美國。
  • 社會福利與勞工行政合併的行政主管單位:如以色列、德國。
  • 特殊的複合體制:如芬蘭。

(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特刊,葉維銓,民87)

中央與地方之分工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是均權主義,權限的劃分各有其合理界線,不論是縱向的中央地方政府新關係的建立,或是地方縣市政府之間協調關係的建構,都是以全民福祉為依歸,把握效率和成本的原則。而在憲法修正過後,縣市政府於職權地位重要性亦大幅提高,因此未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會福利行政部分該如何積極協調與分工,是十分重要的。未來中央與地方於社會福利行政分工之規劃,中央所管事項以政策之規劃和推行,並執行福利民眾有關的事項。而地方福利行政組織之規劃,將於福利行政體系的整體規劃和台灣政府組織功能經檢作業定案之後,劇以配合調整。(葉維銓,民87)(內政部社會司,民87)

政府與民間之合作

政府應結合家庭、個人、社區和民間組織,加以妥善的分工,並且建立完善的福務體系和輸送網路。政府角色應該由傳統福利的供給者逐漸調整為福利規範者和補強者的角色,並且加強專業人力和服務的績效和評鑑,建立一個制度化的政府與民間的協力合作關係。而且還要加強培養民間組織的實力,減少各種限制和束縛,並改進政府和民間福利團體的互動關係,推動社會福利事業民營化來增加福利資源的可接近性,促進多元的福利服務的發展。(葉維銓,民87)

參考文獻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82),我國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結構及功能之探討(初版),臺北市 : 行政院研考會。
  • 蔡漢賢(主編)(民85),社會福利行政工作經驗傳承(初版),臺北市 : 中國社會行政學會。
  • 福德(民71),社會行政概論(初版)(詹火生 譯),臺北市 : 黎明文化出版。
  • 國立編譯館(主編)劉修如(編著)(民63),社會福利行政(初版),台北市 : 國立編譯館出版。
  • 內政部社會司(民87),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特刊(初版),台北市 : 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 內政部社會司
  • 台灣省政府行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