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629053 (對話 | 貢獻) (→影響性騷擾認定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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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4:43 的修訂
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性挑逗,和其他有性意涵使人產生不稅的言詞或身體行為等,或令人感到不安、焦慮、受迫或受傷的行為與情境,影響個人的心理安寧及工作或學業表現時,就是性騷擾。(柯淑敏,民90;胡興梅,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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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性騷擾的界定
一般而言,性騷擾的界定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定義(legal definitions)和實證定義(empirical definitions):
法定定義(legal definitions)
美國對性騷擾的法理界定起源於保障個人與就學之平等機會,而多強調組織或機構內的權力差異所導致的性騷擾行為。
美國法理界定
- 以性別為基礎
- 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
- 具有性本質
- 上對下的權力關係
- 對當事人的就業或學業有負面的影響
我國現行缺乏對性騷擾的專屬法則,對於問題之處則依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勞動基準法內之相關條文。
國內法理定義
- 與性有關、令人不悅或性要求,或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行為,為交換報償的要約
- 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行為
- 強暴及性侵害
- 展示具性意識或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
實證定義(empirical definitions)
經由實證研究,發展出性騷擾的具體形態以界定性騷擾。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到最嚴重的性侵害,依情節輕重,分為五個等級:
- 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 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以及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的言詞或態度。
-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 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 性賄賂(sexual bribery)
- 以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如:加薪、升遷或加分、及格等的條件)的手段。
-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 以威脅的手段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
- 性侵害(sexual assault)
- 包括強暴以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性行為。如毆妻、性虐待...等。
性騷擾類型
在日常生活中,性騷擾行為大約具體分為這幾大類,簡述如下:
言語型性騷擾
用言語來表達。具有威脅或污蔑、冒犯性或暗示性評論、與性有關的訊息、強迫約會、冒犯性的笑話或揶揄、冒犯性的口哨或狂叫等行為。如:講黃色笑話、用語言吃異性豆腐,不管對方喜不喜歡,不斷向他表達愛意,或透過電話進行騷擾等...。
肢體型性騷擾
經由肢體的接觸來達成。如:隨意觸碰對方的身體、擁抱或親吻等行為。
非語言性騷擾
與性有關的冒犯性或暗示性的動作、眼神,或者上下打量別人的身體,作出不雅的姿式。如:猥褻的伸舌頭或眨眼等行為。
影響性騷擾認定的因素
性騷擾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同時性騷擾的認定還存有許多主觀因素之影響,許多人都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影響了對性騷擾的認定,所以整理出四個影響性騷擾認定的因素:
- 性別
- 性別特質
- 權力
- 年齡
性騷擾可行的調解原則
許多性騷擾政策提供投訴者非正式解決問題的途徑,並在處理程序中掌握某部分的主導權。但不要求都要走正式的調解程序,只是讓投訴者積極參與處理的過程,通常能使投訴者滿意,同時也教育了騷擾者。
何時採取調解
投訴者願意調解
投訴者寧願採取調解而不願採取正式訴訟程序的原因及理由包括:
- 能迅速解決問題
- 保持機密
- 避免訴訟壓力
- 重點在於教育而非處罰
- 重建關係
證據不明確時
如何處理
- 共同會面前先舉行個別會談
- 顧問和支援者
有何成果
- 增強投訴者的力量
- 發展協商技巧
- 協助溝通
- 彼此滿意結果
- 治療
- 使願意投訴者的人數增加
社會資源
結語
參考文獻
- 柯淑敏著(2002)。兩性關係學;台北市:揚智文化
- 胡興梅編著(民90)。兩性問題;台北市:三民書局
- 清大小紅帽工作群著,謝小芩審閱(2000)。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台北市:張老師文化
- 王淑珍著(民82)。匍匐前進/昂首對抗性騷擾;台北市:書泉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