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議題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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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議題範圍涵括生物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認同(對自身性別之認同)與性傾向(例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議題。

4 你寫的比較像是「性別」,而非「性別議題」。性別議題,我們主要會關心因性別而來不平等的議題,而你並沒有將焦點放在不平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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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別與社會性別

生物性別(biological sex)是指男性或女性的解剖學、生理學、遺傳學上所呈現的特徵; 典型情況下,同一物種會有兩種性別:雄性(公/男性)與雌性(母/女性),此分別即為生物性別。生物性別劃分是依據個體在其生命週期某段時間中能夠執行的生殖功能來決定,而不同的性別個體會互相補足並結合彼此的基因,以繁衍後代,這種過程稱為繁殖。繁殖過程中,哺乳動物的胎兒之性別由父親/雄性方的Y染色體決定,而母親/雌性方只提供X染色體(雌性同時被界定為生產較大配子/生殖細胞(及卵子)的那一方),因此胎兒若遺傳到的染色體為XX,即為女性/雌性,若是遺傳到的染色體為XY,即為男性/雄性。

社會性別(gender)指在社會中、教學體系內、文化下,對於性別角色分工的期待、規範以即界線認定。屬於後天所"建構"出來的性別。

性別刻板印象與角色分工

性別刻板印象(sex stereotype)指社會依據性別(sex)而預期其特質及行為表現,忽略個人特質,對於男性或女性特質持一過度簡化而固定的觀念。 在於傳統的父權社會之中,男性與女性自幼就會受文化養成性別刻板印象,例如男性會在做出較為陽剛味的事情後,受到同伴或家人的讚賞,然而做出較為陰柔的事情就會遭受嘲笑;反之,女性表現陰柔,就會受到讚賞,表現陽剛則會被糾正,如此性別刻板印象便在潛移默化中養成。性別刻板印象中,男性應當勇敢、獨立、理性、果斷、堅毅、主動、冒險、大膽,而女性要溫柔、整潔、文靜、被動、同情、依賴、委婉、賢淑;若行為舉止不符合文化期待,男性會被嘲笑(例如娘娘腔)或是責罵(例如男兒有淚不輕彈),女性可能也會被戲稱男人婆,或是遭責罵不淑女等等,形成制約。 從性別刻板印象中延伸,社會對男性化行為或女性化行為定義的文化規範,在現實生活中形成性別的角色分工。 無論家庭、職場與社會,男性總是處於主位,女性則處於從屬地位,例如"男主外,女主內",男性多為醫生,女性多為護士,男性多為經理,女性多為秘書。 男性的陽剛特質又稱之為「工作取向」特質,較能有效率的完成工作;陰柔的女性特質又稱之為「關係取向」特質,因為這些特質容易贏得人際關係。不過,在真實的生活中,不會只單一存在一種特質取向,因為在職場中,效率與人際關係對於成功是相輔相成的。

性傾向類型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指的是一個人在情感(愛、依附感、親密行為、愛慕、共同目標與價值觀、相互支持愛護、長久承諾等)與性上對男性及女性有何種型態的耐久吸引;然而一個跟某一性別發生過性行為的人,但缺乏浪漫或情感上的耐久吸引,亦不能絕對的判斷其性傾向。性傾向形成於童年或青少年早期,是個程度漸進的連續概念,每個人的性傾向位於從「只對異性感興趣」到「只對同性感興趣」之間的某個位置。通常,性傾向被歸為三類:異性戀(對異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同性戀(對同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雙性戀(對兩性均能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

跨性別

「跨性別者」一詞之定義仍有許多爭議,然而目前最廣為接受的定義是: 「對其出生時,由生殖器官被指定的性別感到無法認同、錯誤或不完整描述的人。」 跨性別包括了許多次分類,比如變性者(Transsexual)、變裝者(Cross-dresser)、扮裝者(Transvestites)等等。 跨性別者通常指的是介於男性與女性之間,並不是絕對的男性或女性,而是男性與女性外的另一種性別,所以跨性別者不等於變性者,因為變性者認為自己是在「女性身體裏的男性」或「男性身體裏的女性」,自身認同與他們出生時被賦予的生殖性別有衝突, 進而希望通過手術「改變性別」;然而很多跨性別者沒有改變性別的慾望或行動。

性別相關法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性騷擾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多元成家法案與倫理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提出,此草案強調「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制度」。 大致分為兩派觀點,贊同多元成家者的想法是"幸福與成家的方式不是只有婚姻一種選擇"; 而另一派,反對多元成家者的立場是若「多元成家」成立可能會帶來社會問題,諸如倫理錯亂、助長少子化、無性忠貞義務等等。

同性婚姻 現行民法下婚姻只有一男一女才得以結婚。 提案人尤美女(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於2012年12月提出"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 草案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二字改為「雙方」,以便同性婚姻合法化;「」 此法案目前已通過一讀,正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準備排案進行二讀前的審查。

而至於伴侶盟所提出之「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修正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 更修正眾多關於婚姻家庭有關性別之用語,例如「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

伴侶制度 不以婚姻為成家的唯一選項,戀人、親戚(直系親屬除外)、友人若願意互相扶持與照顧,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得以透過伴侶制度組成家庭。 伴侶制度是兩個人的結合,不同於婚姻制度乃兩個家庭之結合,契約效力僅限於伴侶雙方,所以也打破傳統女方須與原生家庭斷絕關係, 並嫁入男方家庭的"嫁娶"觀念,進而促進兩性平等,消逆男尊女卑的父權家庭文化,以及女性之從屬地位。

伴侶制度強調協商精神—,在簽訂契約時就可以依意願與需求協商契約內容。 性忠貞義務、姻親關係與財產繼承都可以由雙方自行訂定,如此可成為重組家庭卻不會影響孩子繼承權。 並且只要單方意願即可解約,贊同原因是鼓勵好聚好散,由於現行離婚制度,協商不成就得上法院,若是因為在一起痛苦不快樂,而對方不簽字亦不得離婚; 反對方對伴侶制度則是考量若單方要解約就解約,那孩子就會沒有固定的雙親,造成社會混亂;而無性忠貞義務是否意謂通姦無罪?直系親屬外皆可成為伴侶,是否可以亂倫? 若伴侶對對方家庭無姻親關係,是否孩子不用叫爺爺奶奶呢?

家屬制度 不以血緣為基礎,強調同居、互助、自由選擇成為彼此的家屬。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多人家屬。

收養制度 多元性別、單身、同志伴侶、異性伴侶皆可收養孩子。 反對方憂慮收養條件放寬對孩子的未來發展是否有影響。

參考文獻

<由仇恨犯罪概念論同性戀污名化形成及影響>(中文),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 王貴正,2007

<性別社會學>(中文),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張晉芬

<看學生,看課堂現場—再思社會工作教育之性別意識建構>(中文),廖美蓮,中華民國98年7月,社區發展季刊126期

<衛斯里.史戴西之作品玫瑰的性別中的跨性別研究>(英文),世新大學英語學研究所碩士 李瑋晨,2007

外部連結與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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