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8年1月8日 (二) 02:41 由 Casehsu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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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就是當兒童及少年因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問題或者是父母管教不當而導致影響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在考量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後,非不得已需要離開原生家庭,暫時性的安置在替代性的家庭或機構裡,並結合社福機構的專業團隊,協助重建原生家庭,使原生家庭可以產生健全的家庭功能時,讓兒童及少年仍可以返回原生家庭。然而很多時候兒童及少年很難適應新的寄養家庭,最大的原因在於,他們對寄養父母無法產生信賴或是無法達成別人對他們的期待,所以寄養父母用愛和仁慈幫助兒童及少年,並且有妥善的照顧、耐心協助他們。〈林萬億,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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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
很多的地方都沒有注明來源
英文文獻用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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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服務

服務對像

寄養家庭的服務對像有以下這幾個: 1.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原生家庭的親生父母相處生活,例如:受虐、失依...等。

2.非婚生子女、遺棄或等待收養的兒童。

3.父母有嚴重的身心障礙無法照顧子女。

4.單親低收入戶、婚姻暴力的子女、父或母親在服刑無法照顧之子女。

5.街頭的遊童或者是其他的因素等。

寄養家庭申請資格

寄養家庭應具備基本以下條件: 1.年齡:需要30~55歲之間,具有國中以上的教育程度,無傳染病。 2.婚姻:結婚有2~3年以上而且相處和諧者。 3.子女:15歲以下之子女不可超過4個人且子女行為端正、健康良好。 4.職業:有固定的收入可以維持家庭的開銷。 5.住所:居住的地方需要安全、乾淨、整齊,可以提供足夠的活動空間。

寄養家庭的職責: 1.對寄養兒童方面,必須將寄養兒童視為家庭的一份子,接納他、關心他,並且提供正常及安全的家庭環境。給予寄養兒童適當的精神及物質生活,協助他可以接受正常的教育機構,尊重及培養寄養兒童的獨立思考,面對各層面的問題時可以適時的提供協助〈身心健康及安全問題〉,另外還要對外保密寄養兒童的身世資料,在寄養關係結束時,讓原生家庭的親生父母帶回撫養,放棄寄養父母的角色;如有侵犯寄養兒童權益及不法之事,必須接受法律途徑解決。需要特別留意〈1〉寄養兒童的生理及心理需求〈2〉生活適應問題〈3〉學校適應問題〈4〉學校適應問題〈5〉人際相處問題:語言溝通和非語言溝通。 2.對原生家庭方面,尊重原生家庭,可以接受社工員安排寄養兒童的親屬探望親人,也必須接受社工員不定期的訪視,提供寄養兒童生活資料。 3.在寄養費上,需要好好的善用,維持寄養的品質,平日的時候參加各項講習或研習。

寄養家庭服務流程

寄養家庭→申請→接案→家訪調查→審核通過→寄養家庭研習;親生家庭或寄養童→申請→接案→家訪調查→審核通過→等待安置,當寄養家庭與原生家庭都做好事前準備接下來就是將兩者配對安置→定期訪視→嚴重適應困難時→終止寄養。到了終止寄養的階段,寄養家庭等待下一個新童或者是暫時休息;親生家庭需要追蹤訪視,是個案情況結案歸檔。 一、通報:可分為1.責任通報:包含醫師、護士、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政、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應該負起第一線的保護責任。若知悉兒童遭受不當對待或傷害,應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2.一般通報:指社會大眾向有關單位報告該個案情況。與對通報者的會談及資料收集應包括(1)通報者對事件的說明及事件的嚴重性看法;(2)其家庭目前的主要問題之看法;(3)如何發現問題及其源由;(4)目前還有哪些人關心這些問題;(5)是否曾用方法解決此問題,效果如何?(6)通報者認為幫助個案及其家庭最好的方法是什麼?二、接案:兒童保護通報應設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由專線社會工作人員專職接案,並對通報者予以保密,此時應瞭解的內容如下:1.個案居住地、戶籍地及兒童目前所在地,以便就近提供資源。2.個案基本資料以及目前狀況是否危及生命。3.家庭狀況及外在資源。 4.原生家庭本身的基本資料及危險狀況。5.通報者的基本資料和動機。二、收集資料:接到報案後二十四小時之內要有兒童保護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必須前往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以見到兒童本人為最高原則,並且視現場狀況之危險程度,結合警察的陪同,以保障安全。三、預估與審核:1.初步預估:蒐集相關資料後,先評估案主的危機狀況與案家以外的社會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四、分析診斷:兒童保護干預計劃,當然社會工作人員在介入兒童及原生家庭預估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1.緊急干預:例如當案主身上有外傷或明確說出受到其他傷害,社工人員應立即帶孩子去醫院驗傷、並協助採證、協同警員製作筆錄等工作之進行。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有三種處理方案:(1)家庭維護方案:是一種次級的預防的服務工作,適用虐待或疏忽輕微者,及早介入提供適當的處置。方法是讓幼兒繼續留在原生家庭,由兒童福利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與緊急保護措施。(2)家庭重整方案:是一種三級的預防工作,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兒童可以盡早回到原生家庭過正常生活,如果家庭維護方案未能達到效果,將轉入安置服務,社工人員將會將幼兒帶離原生家庭,送到緊急庇護中心。幼兒安置期間將會對原生家庭提供重建服務與治療,評估原生家庭的父母的行為改善情形,使能合宜的教養孩子,以決定兒童重返原生家庭的可能性。(3)永久安置方案:是一種最後的處置的服務工作,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幼兒一個永久安全的家庭。3.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更改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五、評估和結案:1.包含團隊工作的重要,社工員及其他網路資源〈含社政、醫療、警政、衛生、學校、機構等〉一起合作。2.處遇計畫彈性:依案主狀況、寄養家庭承受力及原生家庭重整的處遇情形,不設長遠計畫,以階段性計劃為主,以因應不斷改變的案主及原生家庭。(謝秀芬,2002)

寄養服務內容

一、寄養個案輔導服務:如果有嚴重情緒困擾、心理障礙或行為問題確實需要專家輔導之案主,提供一對一的個別心理輔導或轉介至其他機構參加輔導性質的活動。二、寄養家庭的教育訓練:1.寄養家庭的職前訓練:與資深寄養家庭經驗分享的方式進行。2.寄養父母的在職訓練:採講座或成長團體的方式進行。提昇寄養父母照顧、養育兒童的品質,使寄養父母能滿足寄養童的身、心、情感等各方面的需求。三、問題諮詢服務:寄養童心關資料與問題諮詢、親職教育諮詢、資源協助資源。 四、轉介資源服務:包含有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機構服務。五、社會救助:有經濟協助、急難救助、就業輔導。六、宣導介紹服務:定期召開寄養家庭說明會、製造宣導品、配合兒童保護服務做巡迴演講宣導。(彭淑華等,2007)

結語

早期的寄養家庭中的寄養兒童,其生活及問題背景較為單純,多屬急難式或管教不當的情形,但隨工商社會和現代婚姻的轉變而有不同的家庭類型,例如:婚姻暴力、虐兒...等。寄養服務是很辛苦的,它需要包含整個團隊社工員、寄養父母、原生父母、寄養兒童,而社工員的角色是非常多面的〈個案管理的角色〉而且最好是具備兒童評估的知識基礎,讓團隊共同為寄養兒童福祉而努力,在寄養家庭提供和諧的家庭氣氛及正面的親子關係,建立起良好的溝通管道,讓兒童有正常家庭生活的模式,有助於孩子未來的發展。

參考文獻

林萬億〈1999〉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陳阿梅〈2000〉青春的權利-保護兒童、青少年的基本權利。台北:新自然主義。

劉瓊瑛譯〈2002〉弱勢家庭的處遇:系統取向家庭中心工作方法的運用。台北:心理出版社。

王碧珠譯〈1997〉收養與寄養:理論與實務。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彭淑華等作〈2007〉拒絕讓孩子受傷害:兒童保護工作模式國際研討會成果彙編。台中市:兒童家庭扶助基金會。

Nancy Boyd Webbt〈1996〉Social work practice with children 。New York : Guilford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