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行 1: 行 1:
{{Version|2007/10/14|}}
+
寄養家庭服務是當兒童原生家庭因故無法提供暫時性或長期性的照顧,或因父母管教不當、虐待、或疏忽,不得不離開親生家庭時,為求取兒童生活、安全的保障及社會情緒上的適應,達到照顧、保護、治療的目的,所提供兒童的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照顧。並於兒童寄養期間,透過寄養服務受托機構、寄養家庭、親生家庭及社區的力量,協助親生家庭復原或改善家庭功能,以便兒童重返親生家庭,不論年齡、性格、背景的不同,每個孩子在寄養前,經歷過艱困的生活考驗。他們帶著過去生活經驗產生的特殊問題來到寄養家庭,需要這個家庭提供這段期間的幫助;給予指導、安定及真正的愛他們。寄養服務(Foster Care Service)是屬於兒童福利中的替代性服務之一,指的是當兒童、少年因其家庭發生變故或遭受虐待等因素,而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非不得已需要離開親生家庭,暫時的居住在有愛心且熱心的寄養家庭中,由寄養父母給予完整的照顧,讓這些不幸的少年、兒童,有家有愛的感覺,直到其親生家庭困難解決之後,再使其返家。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
( 何素秋 民國93年5月 P.60 )
'''寄養家庭'''就是當兒童及少年因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問題或者是父母管教不當而導致影響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在考量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後,非不得已需要離開原生家庭,暫時性的安置在替代性的家庭或機構裡,並結合社福機構的專業團隊,協助重建原生家庭,使原生家庭可以產生健全的家庭功能時,讓兒童及少年仍可以返回原生家庭。然而很多時候兒童及少年很難適應新的寄養家庭,最大的原因在於,他們對寄養父母無法產生信賴或是無法達成別人對他們的期待,所以寄養父母用愛和仁慈幫助兒童及少年,並且有妥善的照顧、耐心協助他們。〈林萬億,1999〉
+
3 有參考別人的意見時,就要標明出處哦!
+
  
  4 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
+
  4 以2006年十二月16日為準
很多的地方都沒有注明來源
+
英文文獻用在那?
+
編輯很糟,你自己有再看過一次嗎?
+
==寄養服務==
+
===服務對像===
+
寄養家庭的服務對像有以下這幾個:
+
1.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原生家庭的親生父母相處生活,例如:受虐、失依...等。
+
  
2.非婚生子女、遺棄或等待收養的兒童。
+
對了,改這篇的人,記得要先登入,我才知道你是誰。
  
3.父母有嚴重的身心障礙無法照顧子女。
+
== 寄養家庭預估審核 ==
 +
預估依介入的時機分為:
 +
1.初步預估:兒保社工人員在結束訪視孩子及相關源的資料收集後,先評定案主的危機狀況與程度案家的支持體系與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
 +
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
 +
干預與介入(intervention)
 +
當疑案確定後,社會工作人員要和有關人士(如父母、學校、醫生或兒童本人)一起商討干預目標和處理計畫,然後運用各種社會福利資源推展工作,並且定期檢查工作進度,進行評估。干預計畫的內容大致包含七部分:干預的目標、對受害兒童的服務、對父母的服務、對整個家庭的服務、相關機構的協調和服務的進行、評估的時間表。對兒童虐待的個案一般會採用危機處理的方法。
 +
傳統的兒童保護干預計劃分為「家庭人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永久安置方案」三種,當然社工人員在介入兒童本人及家庭預做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
 +
1.緊急干預:當孩子身上明顯有傷或明確說出受到性侵害,兒保社工應立即帶孩子去驗傷就診、並協助採證、筆錄等工作之進行。
 +
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可分為兩種:
 +
(1)緊急安置:評估孩子已有生命危險,或暴露在危險情境卻缺乏適當的照顧,或留在家中有繼續受虐虐的情形,兒保社工人員應協助庇護於安全的場所。
 +
(2)委托安置:當家庭發生重大故,造成義母或監護人無法提供生活照顧時,主動向主管機關求助,主管機關接受其委托,提供短期安置照為服務。
 +
3.醫療處遇:除了對身體有明顯受傷的孩子提供診療外,對於長期受虐或父母不當管教兒童造成孩子心理受創、情緒障礙或行為偏差,應提供心理鑑定、復健、治療等服務,以促使孩子早日恢復正軌。
 +
4.就學處遇:針對緊急安置的孩子,提供轉學服務及協助長適應新環境;針對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人際關係不銀的孩是、協助其就學適應。
 +
5.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改定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
 +
6.家庭干預:針對施虐的父母提供強制性的個別治療、夫妻協談、家庭會談等服務,以加強父母親職能力與技巧,改善家庭成員互動模式;並適時結合資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
 +
評估和結案:
 +
兒童保護個案應在服務過程中定期評做改善程度、處遇的適當性,最好每月評估一次。理想的結案日期是開案後三到十二月,結案的狀況可分為共種:
 +
(1)兒童的原生家庭獲得改善,兒童可以安全地在家中生活。已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再受虐,且不需要其他協助。
 +
(2)原生家庭無法做任何改進,法庭也判決父母不適合養育該兒童,將兒童轉至寄養服務單位或繼續留在寄養機構.郭晃靜著(2004)
 +
==相關條件與內容==
  
4.單親低收入戶、婚姻暴力的子女、父或母親在服刑無法照顧之子女。
+
'''寄養家庭的類別與資格'''
  
5.街頭的遊童或者是其他的因素等。
+
1.雙親家庭:
  
===寄養家庭申請資格===
+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寄養家庭應具備基本以下條件:
+
1.年齡:需要30~55歲之間,具有國中以上的教育程度,無傳染病。
+
2.婚姻:結婚有2~3年以上而且相處和諧者。
+
3.子女:15歲以下之子女不可超過4個人且子女行為端正、健康良好。
+
4.職業:有固定的收入可以維持家庭的開銷。
+
5.住所:居住的地方需要安全、乾淨、整齊,可以提供足夠的活動空間。
+
  
寄養家庭的職責:
+
均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1.對寄養兒童方面,必須將寄養兒童視為家庭的一份子,接納他、關心他,並且提供正常及安全的家庭環境。給予寄養兒童適當的精神及物質生活,協助他可以接受正常的教育機構,尊重及培養寄養兒童的獨立思考,面對各層面的問題時可以適時的提供協助〈身心健康及安全問題〉,另外還要對外保密寄養兒童的身世資料,在寄養關係結束時,讓原生家庭的親生父母帶回撫養,放棄寄養父母的角色;如有侵犯寄養兒童權益及不法之事,必須接受法律途徑解決。需要特別留意〈1〉寄養兒童的生理及心理需求〈2〉生活適應問題〈3〉學校適應問題〈4〉學校適應問題〈5〉人際相處問題:語言溝通和非語言溝通。
+
2.對原生家庭方面,尊重原生家庭,可以接受社工員安排寄養兒童的親屬探望親人,也必須接受社工員不定期的訪視,提供寄養兒童生活資料。
+
3.在寄養費上,需要好好的善用,維持寄養的品質,平日的時候參加各項講習或研習。
+
  
==寄養家庭服務流程==
+
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寄養家庭→申請→接案→家訪調查→審核通過→寄養家庭研習;親生家庭或寄養童→申請→接案→家訪調查→審核通過→等待安置,當寄養家庭與原生家庭都做好事前準備接下來就是將兩者配對安置→定期訪視→嚴重適應困難時→終止寄養。到了終止寄養的階段,寄養家庭等待下一個新童或者是暫時休息;親生家庭需要追蹤訪視,是個案情況結案歸檔。
+
一、通報:可分為1.責任通報:包含醫師、護士、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政、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應該負起第一線的保護責任。若知悉兒童遭受不當對待或傷害,應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2.一般通報:指社會大眾向有關單位報告該個案情況。與對通報者的會談及資料收集應包括(1)通報者對事件的說明及事件的嚴重性看法;(2)其家庭目前的主要問題之看法;(3)如何發現問題及其源由;(4)目前還有哪些人關心這些問題;(5)是否曾用方法解決此問題,效果如何?(6)通報者認為幫助個案及其家庭最好的方法是什麼?二、接案:兒童保護通報應設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由專線社會工作人員專職接案,並對通報者予以保密,此時應瞭解的內容如下:1.個案居住地、戶籍地及兒童目前所在地,以便就近提供資源。2.個案基本資料以及目前狀況是否危及生命。3.家庭狀況及外在資源。
+
4.原生家庭本身的基本資料及危險狀況。5.通報者的基本資料和動機。二、收集資料:接到報案後二十四小時之內要有兒童保護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必須前往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以見到兒童本人為最高原則,並且視現場狀況之危險程度,結合警察的陪同,以保障安全。三、預估與審核:1.初步預估:蒐集相關資料後,先評估案主的危機狀況與案家以外的社會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四、分析診斷:兒童保護干預計劃,當然社會工作人員在介入兒童及原生家庭預估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1.緊急干預:例如當案主身上有外傷或明確說出受到其他傷害,社工人員應立即帶孩子去醫院驗傷、並協助採證、協同警員製作筆錄等工作之進行。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有三種處理方案:(1)家庭維護方案:是一種次級的預防的服務工作,適用虐待或疏忽輕微者,及早介入提供適當的處置。方法是讓幼兒繼續留在原生家庭,由兒童福利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與緊急保護措施。(2)家庭重整方案:是一種三級的預防工作,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兒童可以盡早回到原生家庭過正常生活,如果家庭維護方案未能達到效果,將轉入安置服務,社工人員將會將幼兒帶離原生家庭,送到緊急庇護中心。幼兒安置期間將會對原生家庭提供重建服務與治療,評估原生家庭的父母的行為改善情形,使能合宜的教養孩子,以決定兒童重返原生家庭的可能性。(3)永久安置方案:是一種最後的處置的服務工作,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幼兒一個永久安全的家庭。3.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更改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五、評估和結案:1.包含團隊工作的重要,社工員及其他網路資源〈含社政、醫療、警政、衛生、學校、機構等〉一起合作。2.處遇計畫彈性:依案主狀況、寄養家庭承受力及原生家庭重整的處遇情形,不設長遠計畫,以階段性計劃為主,以因應不斷改變的案主及原生家庭。(謝秀芬,2002)
+
  
==寄養服務內容==
+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一、寄養個案輔導服務:如果有嚴重情緒困擾、心理障礙或行為問題確實需要專家輔導之案主,提供一對一的個別心理輔導或轉介至其他機構參加輔導性質的活動。二、寄養家庭的教育訓練:1.寄養家庭的職前訓練:與資深寄養家庭經驗分享的方式進行。2.寄養父母的在職訓練:採講座或成長團體的方式進行。提昇寄養父母照顧、養育兒童的品質,使寄養父母能滿足寄養童的身、心、情感等各方面的需求。三、問題諮詢服務:寄養童心關資料與問題諮詢、親職教育諮詢、資源協助資源。
+
四、轉介資源服務:包含有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機構服務。五、社會救助:有經濟協助、急難救助、就業輔導。六、宣導介紹服務:定期召開寄養家庭說明會、製造宣導品、配合兒童保護服務做巡迴演講宣導。(彭淑華等,2007)
+
  
==結語==
+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早期的寄養家庭中的寄養兒童,其生活及問題背景較為單純,多屬急難式或管教不當的情形,但隨工商社會和現代婚姻的轉變而有不同的家庭類型,例如:婚姻暴力、虐兒...等。寄養服務是很辛苦的,它需要包含整個團隊社工員、寄養父母、原生父母、寄養兒童,而社工員的角色是非常多面的〈個案管理的角色〉而且最好是具備兒童評估的知識基礎,讓團隊共同為寄養兒童福祉而努力,在寄養家庭提供和諧的家庭氣氛及正面的親子關係,建立起良好的溝通管道,讓兒童有正常家庭生活的模式,有助於孩子未來的發展。
+
  
==參考文獻==
+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林萬億〈1999〉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
  
陳阿梅〈2000〉青春的權利-保護兒童、青少年的基本權利。台北:新自然主義。
+
2.單親家庭:
  
劉瓊瑛譯〈2002〉弱勢家庭的處遇:系統取向家庭中心工作方法的運用。台北:心理出版社。
+
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王碧珠譯〈1997〉收養與寄養:理論與實務。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彭淑華等作〈2007〉拒絕讓孩子受傷害:兒童保護工作模式國際研討會成果彙編。台中市:兒童家庭扶助基金會。
+
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Nancy Boyd Webbt〈1996〉Social work practice with children 。New York : Guilford Press
+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
 
 +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
 
 +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
 
 +
3.專業寄養:
 +
 
 +
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
 
 +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
 
 +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
 
 +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
 
 +
4.職業婦女:
 +
 
 +
只要符合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寄養兒童以學齡兒童能配合寄養父母上下班的時間為宜。(資料來源:
 +
 
 +
授課講義 寄養面面觀-寄養家庭vs兒童的未來 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 林武雄主任)
 +
 
 +
'''寄養家庭應注意事項'''
 +
 
 +
對於寄養兒童要照顧健康、注意安全、提供就學及課業輔導之協助、加強生活及知識教育、瞭解及教導正當行為,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輔導他們適應寄養家庭並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和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定期向受託單位提供安置兒童的個案狀況資料;妥善運用寄養及安置費。
 +
 
 +
'''寄養安置費之運用'''
 +
 
 +
寄養兒童的生活基本費用、服裝費、健保的診療掛號費、學雜費等都包含在寄養費的支付範圍;若寄養兒童患重大傷病須付高額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補助。
 +
 
 +
'''寄養父母的角色'''
 +
 
 +
寄養父母是兒童的替代父母、援助者;寄養父母是親生父母與兒童維繫情感的橋樑、親生父母的模範、親生父母的諮商員,是其他寄養父母的助力。溝通對寄養家庭中的成員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他們的家庭關係不是建立在血緣上,而是建立在溝通上。父母藉著溝通,讓孩子知道自己心裡的想法與感受。(Miriam Komar,D.S.W ,2000)
 +
 
 +
'''兒童適應寄養安置的各階段處理方法'''
 +
 
 +
1.震驚階段的處理方法:誠實合理地向他們解釋寄養的原因、漸漸地告知寄養家庭的生活習慣、了解與接受他們的疲憊與混亂。
 +
 
 +
2.憤怒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的情緒、給予生活常規,並且教養態度應前後一致。
 +
 
 +
3.沮喪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悲傷的情緒、積極傾聽他們想說的話、尊重他們獨處時的隱私、讓他們感受到並知道你們對他們的支持。
 +
 
 +
4.接納階段的處理方法:讓他們分擔簡單的家務、給予正向的學習經驗、慶賀。( Durham co.dss.Foster Parent Training Manual,Durham,north Carolina,1980. 何素秋 民86年 P.56)
 +
 
 +
'''寄養家庭常面臨的問題'''
 +
 
 +
需花費較多的時間和心力及經濟的支出增加;寄養兒童在寄養初期可能會有許多不安、焦躁的情緒,需用較多的心力來協助適應;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之子女可能會有爭寵的現象;寄養兒童在成長背景可能缺乏親情的關懷或其他特殊因素,可能對寄養父母其中一方有過度情感依附的情形;寄養父母可能因管教問題而有衝突;寄養兒童可能會有一些心理行為問題,寄養父母要有準備心;必須犧牲部分休閒生活來參與寄養服務有關的事務或活動,如聯誼研習,接受社工員、親生家庭的探訪等。(何素秋 民國86年6月 P.27)
 +
 
 +
'''寄養家庭結束服務的原因'''
 +
 
 +
主要的兩大原因是家庭狀況異動及不適應寄養家庭,在整個服務過程,寄養家庭服務的追蹤,一直是社工員的工作重點,一但發現寄養家庭不適任,則為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兒童安置到其他的寄養家庭。(何素秋 民國86年P.23)
 +
 
 +
'''未來服務之發展方向'''
 +
 
 +
一.對寄養兒童不同的生心理反應及行為特性,提供適當的處置與照顧。二.積極協助解決寄養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及追蹤問題改善狀況。三.提升寄養家庭服務意願,及寄養家庭素質。四.加強社工員對個案問題處置之能力。(何素秋 民國86年P.24 )
 +
==寄養家庭職責==
 +
◎寄養家庭職責
 +
.對寄養兒童方面( 1 )視寄養兒童為家庭中之一分子,接納他, 並且提供正
 +
常安全之家庭生活環境。
 +
( 2 )給予寄養兒童適當之物質生活。
 +
( 3 )給予寄養童適當之精神生活,協助其接受正常教育機
 +
會,培養其興趣特長建立其信心。
 +
( 4 )尊重寄養兒童獨立思考之權益,協助其調適寄養時
 +
可能面臨的各層面問題,並對外保密其身世資料。
 +
( 5 )隨時注意寄養兒童身心健康及安全問題,如有疾病或
 +
意外傷害,即送醫治療,情況嚴重者,須通知本會。
 +
( 6 )遵守本會之安排,在寄養原因消失時,由其親生父母
 +
帶回扶養。
 +
 
 +
.對親生家庭方面
 +
(1)尊重親生家庭,接受本會安排寄養兒童探望親人。
 +
(2)為使寄養兒童重返其親生家庭,應協助其適應親生家庭之生活,並於寄養
 +
兒童離開寄養家庭後,放棄寄養父母的角色。郭晃靜著(2004),
 +
== 結語 ==
 +
通常寄養兒童所面臨的問題是多重、複雜而長期的,來自典型的多重問題家庭(multiple-problem family),所以對需寄養安置的孩童而言,當然不會毫無困難就適應另一家庭的生活模式。他們可能帶著身心創傷、對原生家庭愛恨糾結的複雜情結,而衍生出各種偏差行為。寄養服務是一項社會服務,照顧的過程雖然艱辛,但若能發揮功能,就可以使孩童受益無窮。
 +
家庭是兒童身心成長最適當的場所。兒童因不得已的原因必須暫時離開家庭
 +
,在他的心理上可能造成一些傷害;而家庭式的寄養,就是讓兒童在正常、溫馨的家庭氣氛中成長,並且有寄養父母個別妥善的照顧,是比一般採取機構式團體教養,更能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對於多數的人來說,從童年中獲得安全感及愛是理所當然的事,對寄養孩子來說這卻是奢侈的。寄養孩子曾有破碎的過去,然而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強烈渴望一個家庭去愛及照顧他們。(參考資料:林萬億 民國88年9月 )
 +
 
 +
== 參考文獻 ==
 +
一.中文書目
 +
 
 +
楊重士(民93)台中家庭扶助中心40周年特刊。台中:台中家庭扶助中心。
 +
 
 +
何素秋(民86)台灣地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
 
 +
何素秋(民86)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
 
 +
林萬億(民88)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
 
 +
郭晃靜著(2004),兒童少年社會工作,台北市、揚智文化。
 +
 
 +
Miriam Komar,D.S.W (2000)Communicating with the Adopted Child。譯者:白麗芳。台北:新手父母出版。
 +
 
 +
{{Rank3}}

於 2009年12月10日 (四) 03:41 的最新修訂

寄養家庭服務是當兒童原生家庭因故無法提供暫時性或長期性的照顧,或因父母管教不當、虐待、或疏忽,不得不離開親生家庭時,為求取兒童生活、安全的保障及社會情緒上的適應,達到照顧、保護、治療的目的,所提供兒童的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照顧。並於兒童寄養期間,透過寄養服務受托機構、寄養家庭、親生家庭及社區的力量,協助親生家庭復原或改善家庭功能,以便兒童重返親生家庭,不論年齡、性格、背景的不同,每個孩子在寄養前,經歷過艱困的生活考驗。他們帶著過去生活經驗產生的特殊問題來到寄養家庭,需要這個家庭提供這段期間的幫助;給予指導、安定及真正的愛他們。寄養服務(Foster Care Service)是屬於兒童福利中的替代性服務之一,指的是當兒童、少年因其家庭發生變故或遭受虐待等因素,而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非不得已需要離開親生家庭,暫時的居住在有愛心且熱心的寄養家庭中,由寄養父母給予完整的照顧,讓這些不幸的少年、兒童,有家有愛的感覺,直到其親生家庭困難解決之後,再使其返家。 ( 何素秋 民國93年5月 P.60 )

4 以2006年十二月16日為準
對了,改這篇的人,記得要先登入,我才知道你是誰。

寄養家庭預估審核

預估依介入的時機分為: 1.初步預估:兒保社工人員在結束訪視孩子及相關源的資料收集後,先評定案主的危機狀況與程度案家的支持體系與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 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 干預與介入(intervention) 當疑案確定後,社會工作人員要和有關人士(如父母、學校、醫生或兒童本人)一起商討干預目標和處理計畫,然後運用各種社會福利資源推展工作,並且定期檢查工作進度,進行評估。干預計畫的內容大致包含七部分:干預的目標、對受害兒童的服務、對父母的服務、對整個家庭的服務、相關機構的協調和服務的進行、評估的時間表。對兒童虐待的個案一般會採用危機處理的方法。 傳統的兒童保護干預計劃分為「家庭人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永久安置方案」三種,當然社工人員在介入兒童本人及家庭預做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 1.緊急干預:當孩子身上明顯有傷或明確說出受到性侵害,兒保社工應立即帶孩子去驗傷就診、並協助採證、筆錄等工作之進行。 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可分為兩種: (1)緊急安置:評估孩子已有生命危險,或暴露在危險情境卻缺乏適當的照顧,或留在家中有繼續受虐虐的情形,兒保社工人員應協助庇護於安全的場所。 (2)委托安置:當家庭發生重大故,造成義母或監護人無法提供生活照顧時,主動向主管機關求助,主管機關接受其委托,提供短期安置照為服務。 3.醫療處遇:除了對身體有明顯受傷的孩子提供診療外,對於長期受虐或父母不當管教兒童造成孩子心理受創、情緒障礙或行為偏差,應提供心理鑑定、復健、治療等服務,以促使孩子早日恢復正軌。 4.就學處遇:針對緊急安置的孩子,提供轉學服務及協助長適應新環境;針對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人際關係不銀的孩是、協助其就學適應。 5.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改定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 6.家庭干預:針對施虐的父母提供強制性的個別治療、夫妻協談、家庭會談等服務,以加強父母親職能力與技巧,改善家庭成員互動模式;並適時結合資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 評估和結案: 兒童保護個案應在服務過程中定期評做改善程度、處遇的適當性,最好每月評估一次。理想的結案日期是開案後三到十二月,結案的狀況可分為共種: (1)兒童的原生家庭獲得改善,兒童可以安全地在家中生活。已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再受虐,且不需要其他協助。 (2)原生家庭無法做任何改進,法庭也判決父母不適合養育該兒童,將兒童轉至寄養服務單位或繼續留在寄養機構.郭晃靜著(2004)

相關條件與內容

寄養家庭的類別與資格

1.雙親家庭: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均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2.單親家庭:

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3.專業寄養:

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4.職業婦女:

只要符合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寄養兒童以學齡兒童能配合寄養父母上下班的時間為宜。(資料來源:

授課講義 寄養面面觀-寄養家庭vs兒童的未來 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 林武雄主任)

寄養家庭應注意事項

對於寄養兒童要照顧健康、注意安全、提供就學及課業輔導之協助、加強生活及知識教育、瞭解及教導正當行為,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輔導他們適應寄養家庭並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和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定期向受託單位提供安置兒童的個案狀況資料;妥善運用寄養及安置費。

寄養安置費之運用

寄養兒童的生活基本費用、服裝費、健保的診療掛號費、學雜費等都包含在寄養費的支付範圍;若寄養兒童患重大傷病須付高額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補助。

寄養父母的角色

寄養父母是兒童的替代父母、援助者;寄養父母是親生父母與兒童維繫情感的橋樑、親生父母的模範、親生父母的諮商員,是其他寄養父母的助力。溝通對寄養家庭中的成員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他們的家庭關係不是建立在血緣上,而是建立在溝通上。父母藉著溝通,讓孩子知道自己心裡的想法與感受。(Miriam Komar,D.S.W ,2000)

兒童適應寄養安置的各階段處理方法

1.震驚階段的處理方法:誠實合理地向他們解釋寄養的原因、漸漸地告知寄養家庭的生活習慣、了解與接受他們的疲憊與混亂。

2.憤怒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的情緒、給予生活常規,並且教養態度應前後一致。

3.沮喪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悲傷的情緒、積極傾聽他們想說的話、尊重他們獨處時的隱私、讓他們感受到並知道你們對他們的支持。

4.接納階段的處理方法:讓他們分擔簡單的家務、給予正向的學習經驗、慶賀。( Durham co.dss.Foster Parent Training Manual,Durham,north Carolina,1980. 何素秋 民86年 P.56)

寄養家庭常面臨的問題

需花費較多的時間和心力及經濟的支出增加;寄養兒童在寄養初期可能會有許多不安、焦躁的情緒,需用較多的心力來協助適應;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之子女可能會有爭寵的現象;寄養兒童在成長背景可能缺乏親情的關懷或其他特殊因素,可能對寄養父母其中一方有過度情感依附的情形;寄養父母可能因管教問題而有衝突;寄養兒童可能會有一些心理行為問題,寄養父母要有準備心;必須犧牲部分休閒生活來參與寄養服務有關的事務或活動,如聯誼研習,接受社工員、親生家庭的探訪等。(何素秋 民國86年6月 P.27)

寄養家庭結束服務的原因

主要的兩大原因是家庭狀況異動及不適應寄養家庭,在整個服務過程,寄養家庭服務的追蹤,一直是社工員的工作重點,一但發現寄養家庭不適任,則為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兒童安置到其他的寄養家庭。(何素秋 民國86年P.23)

未來服務之發展方向

一.對寄養兒童不同的生心理反應及行為特性,提供適當的處置與照顧。二.積極協助解決寄養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及追蹤問題改善狀況。三.提升寄養家庭服務意願,及寄養家庭素質。四.加強社工員對個案問題處置之能力。(何素秋 民國86年P.24 )

寄養家庭職責

◎寄養家庭職責 .對寄養兒童方面( 1 )視寄養兒童為家庭中之一分子,接納他, 並且提供正 常安全之家庭生活環境。 ( 2 )給予寄養兒童適當之物質生活。 ( 3 )給予寄養童適當之精神生活,協助其接受正常教育機 會,培養其興趣特長建立其信心。 ( 4 )尊重寄養兒童獨立思考之權益,協助其調適寄養時 可能面臨的各層面問題,並對外保密其身世資料。 ( 5 )隨時注意寄養兒童身心健康及安全問題,如有疾病或 意外傷害,即送醫治療,情況嚴重者,須通知本會。 ( 6 )遵守本會之安排,在寄養原因消失時,由其親生父母 帶回扶養。

.對親生家庭方面 (1)尊重親生家庭,接受本會安排寄養兒童探望親人。 (2)為使寄養兒童重返其親生家庭,應協助其適應親生家庭之生活,並於寄養 兒童離開寄養家庭後,放棄寄養父母的角色。郭晃靜著(2004),

結語

通常寄養兒童所面臨的問題是多重、複雜而長期的,來自典型的多重問題家庭(multiple-problem family),所以對需寄養安置的孩童而言,當然不會毫無困難就適應另一家庭的生活模式。他們可能帶著身心創傷、對原生家庭愛恨糾結的複雜情結,而衍生出各種偏差行為。寄養服務是一項社會服務,照顧的過程雖然艱辛,但若能發揮功能,就可以使孩童受益無窮。 家庭是兒童身心成長最適當的場所。兒童因不得已的原因必須暫時離開家庭 ,在他的心理上可能造成一些傷害;而家庭式的寄養,就是讓兒童在正常、溫馨的家庭氣氛中成長,並且有寄養父母個別妥善的照顧,是比一般採取機構式團體教養,更能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對於多數的人來說,從童年中獲得安全感及愛是理所當然的事,對寄養孩子來說這卻是奢侈的。寄養孩子曾有破碎的過去,然而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強烈渴望一個家庭去愛及照顧他們。(參考資料:林萬億 民國88年9月 )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目

楊重士(民93)台中家庭扶助中心40周年特刊。台中:台中家庭扶助中心。

何素秋(民86)台灣地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何素秋(民86)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林萬億(民88)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郭晃靜著(2004),兒童少年社會工作,台北市、揚智文化。

Miriam Komar,D.S.W (2000)Communicating with the Adopted Child。譯者:白麗芳。台北:新手父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