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以台中市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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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協助寄養兒童接納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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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是包容的,它沒有家的界限。真愛是無私的,它不會因為親疏而有分別。讓您和家人的愛,細心保護。貧困、破碎家庭或是受虐的孩子,用真愛為他/她療傷,使他/她們在家的環境中,安全健康重生與成長。
 
真愛是包容的,它沒有家的界限。真愛是無私的,它不會因為親疏而有分別。讓您和家人的愛,細心保護。貧困、破碎家庭或是受虐的孩子,用真愛為他/她療傷,使他/她們在家的環境中,安全健康重生與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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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家庭扶助中心'''http://www.ccfcy.org.tw/index.php?menu=16
 
*'''嘉義家庭扶助中心'''http://www.ccfcy.org.tw/index.php?menu=16
  

於 2007年5月21日 (一) 14:06 的修訂

家庭寄養服務就是當一個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兒童或少年無法得到妥善的照顧,身心發展受到阻礙,或兒童或少年受虐待、遺棄等情形,而將兒童或少年暫時帶離親生家庭,寄住到有愛心、合適的家庭中,給予個別的照顧與教養,待其親生家庭問題改善或恢復家庭功能時,讓兒童及少年能重返家庭。


如何成為寄養家庭

  • 寄養家庭的相關條件與資格

(一).雙親家庭:

1.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2.均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3.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4.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5.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6.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二).單親家庭:

1.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2.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3.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4.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5.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6.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三).專業寄養:

1.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2.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3.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4.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5.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四).職業婦女:

1.只要符合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寄養兒童以學齡兒童能配合寄養父母上下班的時間為宜。(引自-

寄養面面觀-寄養家庭vs兒童的未來 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 林武雄主任)

寄養家庭的調適與抒壓

如何協助寄養兒童接納寄養家庭

  • 對於初次到陌生家庭的寄養兒童,可能會發生下列反應:(引自-周震歐 民80年P.334)

1. 被拒絕的感覺:所寄養的兒童可能會想「是不是我的父母不要我了?」這種感覺可能會引發兒童對自己的無價值感。

2. 罪惡感:所寄養的兒童可能會想「是不是我太壞了,所以他們不要我了?」這種想法可能使兒童認為自己是讓家庭破碎的禍首。

3. 敵意:兒童可能因此而詛咒父母,更加深罪惡感。

4. 恐懼:對未來感到害怕,不知道將會到什麼樣的家庭,擔憂寄養家庭的成員是否會喜歡他。

5. 羞愧:認為自己的父母沒有能力照顧她,而感到羞愧。

Bowlby(1951)建議採用親子聯合會談(joint interview),幫助親子雙方了解整個事實,一方面可以去兒童對機構的誤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兒童對現況的了解。(引自-周震歐 民80年P.334)在會談過程中,社工人員因鼓勵兒童分享他的感受,以及對安置生活上的適應度。

  • 寄養兒童在寄養家庭中的適應可分為三個時期:(引自-周震歐 民80年P.334~P335)

1. 轉移期: 在這段期間內,兒童雖然身在寄養家庭,但他的內心仍然留在原生家庭中。而寄養兒童必須去調適自己與親身父母與寄養父母兩者間的新關係。由於寄養家庭和原生家庭生活型態上截然不同,學習新的生活型態可能放棄舊的,心理上可能會有衝突產生,不過他們會試著使自己符合寄養兒童的角色。 而這時社工人員應該幫助兒童減輕焦慮,了解並接受兒童對父母矛盾、愛與恨的感覺,並且認可他們對親生父母忠誠感(loyalties)的分割。

2. 蜜月期: 在安置後的早期階段,兒童可能會表現最好的行為,稱之為蜜月期。(引自-周震歐 民80年P.334) 主要是兒童想要測試寄養父母所能接受的行為範圍,同時也想了解,自己是否為寄養家庭所想要的孩子?而我認為人都有「依附」(attachment)的本能性需求,使得人都需要愛。而依附就是與生俱來要跟某一特定對象依附在一起的一種心理需求。

3. 合作期: 兒童在寄養家庭居住一段時間後,寄養父母已能接受他,他很清楚知道他是誰?別人對他的期望?他對別人可以有何期望?最後他便能適當的扮演他在寄養家庭中的角色。

而社工人員在寄養期間內應定期前往寄養家庭訪視,當寄養兒童在生活適應上發生問題時,便能馬上予以協助。

在寄養期間,鼓勵親子間的聯繫,可幫助寄養兒童在寄養家庭中有較好的調適 。而寄養父母和親生父母間有一種互助的關係,也應此他們各自負有不同的責任與義務。

  • 如何協助孩子適應

1.親切的開場(場面構成)(事先瞭解孩子的狀況)

2.介紹熟悉環境

3.讓孩子有機會認識你(彼此熟識/信任關係建立/時間/設計好)

4.讓孩子有機會表達(聆聽或回答孩子的問題、重視他、瞭解他)

5.讓孩子們自在有趣(玩伴互相接觸、如何獨處、自決自主)

6.觀察與瞭解孩子未表達出的(需求、情緒、想法等)

7.建立規則(簡單友善說明初步約定、彼此溝通開始、隨時可調整)

8.打氣與鼓勵(不忘看到優點)

9.每天一點時間(窩心的、關心的、澄清的、瞭解的、溝通的)

10.給予時間(慢慢來、不急著馬上有改變)(運用繪本故事書)

11.視不適當為正常、學習處理不適應狀態與行為

寄養家庭職責和權利

  • 職責
  • 一、提供穩定、溫暖的家庭生活環境。
  • 二、照顧寄養兒童、少年,培養其社會行為適應能力,並輔導其回歸親生家庭。
  • 三、注意寄養兒童少年身體安全、心理發展。
  • 四、配合政府、家扶中心社工員對寄養兒童少年的輔導策略。
  • 五、參與政府及家扶中心所舉辦之各項訓練;研習及相關活動。
  • 六、接受家扶中心社工員定期的訪視、督導與評鑑。

寄養機構之管理

台中市對寄養機構的管理,主要履行三種職能:預防、實施、處罰

預防: 預防是指採取各種措施以年少寄養兒童受到傷害。這些措施通常包括:對寄養父母、寄養家庭機構及團體之家的創辦人發證前的培訓,提供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篩選,包括犯罪背景調查、健康檢查及經濟來源的核實。

實施: 實施是要確保寄養機構按照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運作。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有預先通知的實地檢查,接到抱怨後進行調查,對欠佳寄養機構發出警告,提供諮詢和技術幫助。

處罰: 當寄養機構未能保護被照顧兒童的健康、安全和個人權益時,或者不願意、不能遵循有關寄養機構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時,發證機構就會採取糾正行動。這些行動通常包括:根據違反的程度予以罰款,面談給予警告,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例如,制定改正計畫,保留執照,定期觀察,短時間吊銷執照,永久性吊銷執照。 證照局的檢查人員,在接到或有接到投訴的情下,都可以不用預約就到寄養機構檢查訪問。一旦發現寄養機構有需要改進的地方,除非是能當場改進的小問題,檢查人員都會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寄養機構。通知一般包括寄養機構所違反的條款,它的嚴重程度,具體地點或區域。還包括具體的改進計畫和實施期限等。檢查人員送出要求改進的通知後,隨後將作跟進訪問。這種訪問通常是在改進期限到了之後的10天內進行。如果在跟進訪問時檢查人員發現原來的問題並有改過或有按時改過,檢查人員將對寄養機構處以罰款。若一個寄養家庭在12個月內犯同樣的過錯,也要處以罰款。 寄養機構在受到改進或罰款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要求行政複審。行政複審由發通知的檢查人員級高的人員主持。複審人員有權修改或取消原通知書。

政府管理部門還規定寄養機構若有下列情應及時報告:

1.兒童的死亡,不論由什麼原因引起。

2.任何需要醫療的受傷或疾病。

3.任何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有威脅的意外事故。

4.任何可疑的虐待兒童事件。

5.居家遭受火災或其他傷害。

6.寄養家庭中有新成員搬入。

7.寄養家庭照顧兒童的主要負責則人若要離家48小時以上,必須向主管部門報告離開的日期,兒童是否隨同前往,聯繫電話,臨時照顧兒童的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

寄養家庭經驗分享(訪談)

1.至今您帶過幾位寄養兒童?他/她們的年紀是幾歲?他/她們的寄養的時間為多久?

2.您成為寄養家庭的時間為多久?是什麼機緣下讓您成為寄養家庭?

3.當您成為寄養家庭前,家人的看法是如何?那他們是贊成,還是反對呢?

4你們是如何做好寄養父母的角色與責任?又是如何心理調適與壓力舒解?

5.那你們是如何和寄養孩子溝通與協助孩子適應新生活?

6.政府每月的補助金,是如何給取的?當寄養兒童遭遇重大疾病時,醫療費用誰支付?

7.那寄養兒童的監護權是屬於誰的?寄養兒童是如何與親身父母聯繫?

8.台中市政府有沒有規定或建議兒童應如何作習?那您又是怎麼安排的?

9.如何處理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之分離情緒?以及如何協助寄養兒童接納收養家庭?

結語

真愛是包容的,它沒有家的界限。真愛是無私的,它不會因為親疏而有分別。讓您和家人的愛,細心保護。貧困、破碎家庭或是受虐的孩子,用真愛為他/她療傷,使他/她們在家的環境中,安全健康重生與成長。

參考文獻

  • 周震歐主編 兒童福利 民國八十年 臺北市:巨流
  • Carole R. Smith原著 王碧珠譯 收養與寄養:理論與實務 民國八十六年 台北市: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