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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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定義== | ==家庭的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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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法親屬篇第六章第1122條對「家」的定義為:「稱家者,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根據上述民法之定義,我國的「家」在法律上的認定,有以下三個重要指標:(1)永久共同生活;(2)同居者必須是親屬關係;(3)必須要兩個人以上之團體。(周月清,民90年) | 在我國民法親屬篇第六章第1122條對「家」的定義為:「稱家者,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根據上述民法之定義,我國的「家」在法律上的認定,有以下三個重要指標:(1)永久共同生活;(2)同居者必須是親屬關係;(3)必須要兩個人以上之團體。(周月清,民9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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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 | ||
根據《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Hartman&Laird, 1987)及目前台灣現況之了解(周月清,1994),作者在此對「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如下:凡以社會工作方法或理論,並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及維護家庭的完整,視家庭為一個整體(wholeness)及顧及到家庭中每ㄧ個成員的需求,提供各項家庭服務,以從事各項社會問題之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包括對整體家庭及各家庭成員兩者的需要(wants)從事評量(assessment)、介入(intervention)及評估(evaluation)等,及為家庭社會工作。(周月清,民90年) | 根據《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Hartman&Laird, 1987)及目前台灣現況之了解(周月清,1994),作者在此對「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如下:凡以社會工作方法或理論,並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及維護家庭的完整,視家庭為一個整體(wholeness)及顧及到家庭中每ㄧ個成員的需求,提供各項家庭服務,以從事各項社會問題之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包括對整體家庭及各家庭成員兩者的需要(wants)從事評量(assessment)、介入(intervention)及評估(evaluation)等,及為家庭社會工作。(周月清,民9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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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各式各樣的家庭類型存在著,同時為著社會的安為秩序的維持尚受到法律以及社會的規範所左右,一般所謂的家庭制度意味著當該家庭出現著當該社會所期待的,家庭型態對此種情況在此由家庭的類型來加以把握,而經由家庭的類型探討有其重大的功能家庭在從事類型化時依所利用的指標,而有各種的形態以下且利用居住規則的分類,對家庭類型加以詮,述在此所說的居住規則著重在父母親的角度來看,結婚以後所生的孩子要居住在何處之點在此種情況下構成了以下三個類型: | 在今天,各式各樣的家庭類型存在著,同時為著社會的安為秩序的維持尚受到法律以及社會的規範所左右,一般所謂的家庭制度意味著當該家庭出現著當該社會所期待的,家庭型態對此種情況在此由家庭的類型來加以把握,而經由家庭的類型探討有其重大的功能家庭在從事類型化時依所利用的指標,而有各種的形態以下且利用居住規則的分類,對家庭類型加以詮,述在此所說的居住規則著重在父母親的角度來看,結婚以後所生的孩子要居住在何處之點在此種情況下構成了以下三個類型: | ||
− | + | *夫婦家庭制(conjugal family system) | |
原則上,一對子夫婦經由結婚的關係,離開雙親的家庭而獨立時所成立的一個生活單位,它的結束係由於夫婦的一方或雙方的死亡而消滅為僅限於一代的家庭制度,遺產繼承的方法係採取諸子均分的方式,在歐美個人主義較早確立的地區所採取的家庭制度與此種形態頗為接近。 | 原則上,一對子夫婦經由結婚的關係,離開雙親的家庭而獨立時所成立的一個生活單位,它的結束係由於夫婦的一方或雙方的死亡而消滅為僅限於一代的家庭制度,遺產繼承的方法係採取諸子均分的方式,在歐美個人主義較早確立的地區所採取的家庭制度與此種形態頗為接近。 | ||
− | + | *直系家庭制(stem family system) | |
原則上,為一對子夫婦的家庭與雙親共同居,住因,此大都經男系的系譜,特別是與繼承家業的長男家族共同居住的情況很多。此種家庭制度,隨著與繼承家業者家族的同居經由世代的交替在原理上,無限的使用同一個家庭結構衍綿不斷的傳遞下去。 | 原則上,為一對子夫婦的家庭與雙親共同居,住因,此大都經男系的系譜,特別是與繼承家業的長男家族共同居住的情況很多。此種家庭制度,隨著與繼承家業者家族的同居經由世代的交替在原理上,無限的使用同一個家庭結構衍綿不斷的傳遞下去。 | ||
− | + | *複合家庭制(joint family system) | |
雙親與二對子女以上的家族同居為原則,因此,常見的情況為男子的家族從事共同居住在此種情況下必然的會出現大家庭的形態而且徹底的實施財產的家庭共有關念當雙親的一代死亡,分配家產時也是所有的男子平均分配。我國近代以前傳統的家庭即屬此一類型以上,係由居住規則所從事的家庭分類但是此種分類只能說是一種理想型在現實的家庭中,並不原本的出現制度與現實之間原本存在著一些差距,在我國傳統社會中,所存在的大家庭往往僅存在一部份的富裕階段。(引自-林顯宗民74年8月) | 雙親與二對子女以上的家族同居為原則,因此,常見的情況為男子的家族從事共同居住在此種情況下必然的會出現大家庭的形態而且徹底的實施財產的家庭共有關念當雙親的一代死亡,分配家產時也是所有的男子平均分配。我國近代以前傳統的家庭即屬此一類型以上,係由居住規則所從事的家庭分類但是此種分類只能說是一種理想型在現實的家庭中,並不原本的出現制度與現實之間原本存在著一些差距,在我國傳統社會中,所存在的大家庭往往僅存在一部份的富裕階段。(引自-林顯宗民74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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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此外,有一些和家庭福利有關聯的服務,及經濟援助、老年服務、旅客及移民服務、在宅服務及法律服務(周月清,民90年) | 13.此外,有一些和家庭福利有關聯的服務,及經濟援助、老年服務、旅客及移民服務、在宅服務及法律服務(周月清,民9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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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家庭維護服務的目的可以整理以下幾個重點: | |
+ | 1.保護兒童的安全 | ||
+ | 2.避免不必要的戶外安置-兒童被帶離開親身家庭 | ||
+ | 3.讓父母也可以參與兒童處置決策 | ||
+ | 4.促使家庭可以在一起,位兒童尋找一個永九性的成長處所,維護家庭的連結 | ||
+ | 5.增加家庭的技巧及能力,增強家庭的知識、能力、技巧及資源 | ||
+ | 6.視家庭為一個整體,促使家庭的連結 | ||
+ | 7.介入危機情境,促使家庭可以走出危機,促進家庭的功能 | ||
+ | 8.為兒童尋找一個最少限制的環境 | ||
+ | 9.避免對兒童及家庭不需要有的傷害 | ||
+ | 10.節省財政的支出,考量成本與效益(周月清,民9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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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與社會的功能關係== | ||
+ | 家庭在社會所扮演的功能關係,為從屬變數的同時也是獨立變數,家庭可以看做是一個社會體系。家庭內部的成員,在結構上相互連結,當中的一個成員,在行為上所出現的變化,往往引起其他成員在行為上也出現變化,由此所展開的互動過程形成家庭結構的特性由此決定家庭的境界。此種情況的家庭,在體系上成為封閉的體系在社會的功能關係上可以看做是獨立的變數,但是家庭中成員的行為並不必然的全會影響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家庭體系和其他社會體系所採取的行為可以不受家庭干涉。這種家庭,在體系上屬於開放的體系在社會的功能關係,似可看做是從屬變數。在此意義上,家庭具有兩面,因此可把它視為半獨立體系,或半封鎖的體系。 (引自-林顯宗民72年) | ||
=='''結論'''== | =='''結論'''== | ||
− | + | 在現代社會中現實上所顯現出來的許多家庭解體的事例諸如放棄子女的養育子女教育的失敗,兒童性格形成上的不正常或者出現不良行為等的發生而造成許多的社會問題。當我們想要成立一個家庭時應該做好事前的規劃,千萬不可草草了事,有的家庭會生不會養,有的會養不會教。這些都是不良的示範。 | |
− | + | 通常不正常的小孩大多來自不正常的家庭裡。父母親的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AE%B6%E5%BA%AD%E6%95%99%E8%82%B2&variant=zh-tw 家庭教育]也是一個重點,所為上樑不正下樑歪,父母親的行為舉止也是做兒女學習的榜樣。其時現代社會中不建全的家庭還是很多,如單清家庭或隔代教養我們應該重視這些將來有可能造成社會問題的家庭。有的父母親太過溺愛小孩會讓他從小就養成驕縱的習慣。長大後得不到的東西就用偷或搶的,認為就算天塌下來有父母頂著,而在外面胡作非為,這些都是為人父母值得三思(。引自-林顯宗民72年) | |
− | ==''' | + | =='''參考書目'''== |
− | + | 中文 | |
*林顯宗(現代社會的社會考察)臺北:三民書局,民國七二年. | *林顯宗(現代社會的社會考察)臺北:三民書局,民國七二年. | ||
*林顯宗(家庭社會學)臺北:五南書局,民國七四年八月. | *林顯宗(家庭社會學)臺北:五南書局,民國七四年八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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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清 著‧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出版社‧民國90年 | *周月清 著‧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出版社‧民國9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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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Brim Jr and S. Wheeler, Socialization After childhood:Two Essays,1966. | *O.G.Brim Jr and S. Wheeler, Socialization After childhood:Two Essays,1966. | ||
*F.Elkin, The Child Society: The Process of Socialization,1960 | *F.Elkin, The Child Society: The Process of Socialization,1960 | ||
*I.L.Child, Socialization, in G. Lindzey ed, 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1954 | *I.L.Child, Socialization, in G. Lindzey ed, 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1954 |
於 2007年1月19日 (五) 06:50 的修訂
家庭的定義
- 我國民法對家庭的定義
在我國民法親屬篇第六章第1122條對「家」的定義為:「稱家者,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根據上述民法之定義,我國的「家」在法律上的認定,有以下三個重要指標:(1)永久共同生活;(2)同居者必須是親屬關係;(3)必須要兩個人以上之團體。(周月清,民90年)
- 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
根據《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Hartman&Laird, 1987)及目前台灣現況之了解(周月清,1994),作者在此對「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如下:凡以社會工作方法或理論,並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及維護家庭的完整,視家庭為一個整體(wholeness)及顧及到家庭中每ㄧ個成員的需求,提供各項家庭服務,以從事各項社會問題之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包括對整體家庭及各家庭成員兩者的需要(wants)從事評量(assessment)、介入(intervention)及評估(evaluation)等,及為家庭社會工作。(周月清,民90年)
家庭制度
在今天,各式各樣的家庭類型存在著,同時為著社會的安為秩序的維持尚受到法律以及社會的規範所左右,一般所謂的家庭制度意味著當該家庭出現著當該社會所期待的,家庭型態對此種情況在此由家庭的類型來加以把握,而經由家庭的類型探討有其重大的功能家庭在從事類型化時依所利用的指標,而有各種的形態以下且利用居住規則的分類,對家庭類型加以詮,述在此所說的居住規則著重在父母親的角度來看,結婚以後所生的孩子要居住在何處之點在此種情況下構成了以下三個類型:
- 夫婦家庭制(conjugal family system)
原則上,一對子夫婦經由結婚的關係,離開雙親的家庭而獨立時所成立的一個生活單位,它的結束係由於夫婦的一方或雙方的死亡而消滅為僅限於一代的家庭制度,遺產繼承的方法係採取諸子均分的方式,在歐美個人主義較早確立的地區所採取的家庭制度與此種形態頗為接近。
- 直系家庭制(stem family system)
原則上,為一對子夫婦的家庭與雙親共同居,住因,此大都經男系的系譜,特別是與繼承家業的長男家族共同居住的情況很多。此種家庭制度,隨著與繼承家業者家族的同居經由世代的交替在原理上,無限的使用同一個家庭結構衍綿不斷的傳遞下去。
- 複合家庭制(joint family system)
雙親與二對子女以上的家族同居為原則,因此,常見的情況為男子的家族從事共同居住在此種情況下必然的會出現大家庭的形態而且徹底的實施財產的家庭共有關念當雙親的一代死亡,分配家產時也是所有的男子平均分配。我國近代以前傳統的家庭即屬此一類型以上,係由居住規則所從事的家庭分類但是此種分類只能說是一種理想型在現實的家庭中,並不原本的出現制度與現實之間原本存在著一些差距,在我國傳統社會中,所存在的大家庭往往僅存在一部份的富裕階段。(引自-林顯宗民74年8月)
家庭服務的內容
美國家庭服務協會及Zastrow(1992)將家庭福利機構的服務內容以家庭問題的類型分類如下: 1.夫婦不合、離婚、分居、外遇 2.親子關係的障礙 3.單親家庭 4.青少年問題、逃學逃家 5.未婚媽媽或未婚懷孕 6.身體障礙者、心智障礙者、慢性疾病、愛滋病患者 7.兒童虐待、兒童疏忽 8.性虐待 9.婚姻暴力 10.老人虐待、老人安養照護 11.家庭中成員的問題:酒癮、藥癮、情緒與行為、意外傷害、死亡、受刑、賭博、住在安養院中 12.經濟問題、住宅、失業、職業適應、退休等問題 13.此外,有一些和家庭福利有關聯的服務,及經濟援助、老年服務、旅客及移民服務、在宅服務及法律服務(周月清,民90年)
家庭維護服務的目的
家庭維護服務的目的可以整理以下幾個重點: 1.保護兒童的安全 2.避免不必要的戶外安置-兒童被帶離開親身家庭 3.讓父母也可以參與兒童處置決策 4.促使家庭可以在一起,位兒童尋找一個永九性的成長處所,維護家庭的連結 5.增加家庭的技巧及能力,增強家庭的知識、能力、技巧及資源 6.視家庭為一個整體,促使家庭的連結 7.介入危機情境,促使家庭可以走出危機,促進家庭的功能 8.為兒童尋找一個最少限制的環境 9.避免對兒童及家庭不需要有的傷害 10.節省財政的支出,考量成本與效益(周月清,民90年)
家庭與社會的功能關係
家庭在社會所扮演的功能關係,為從屬變數的同時也是獨立變數,家庭可以看做是一個社會體系。家庭內部的成員,在結構上相互連結,當中的一個成員,在行為上所出現的變化,往往引起其他成員在行為上也出現變化,由此所展開的互動過程形成家庭結構的特性由此決定家庭的境界。此種情況的家庭,在體系上成為封閉的體系在社會的功能關係上可以看做是獨立的變數,但是家庭中成員的行為並不必然的全會影響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家庭體系和其他社會體系所採取的行為可以不受家庭干涉。這種家庭,在體系上屬於開放的體系在社會的功能關係,似可看做是從屬變數。在此意義上,家庭具有兩面,因此可把它視為半獨立體系,或半封鎖的體系。 (引自-林顯宗民72年)
結論
在現代社會中現實上所顯現出來的許多家庭解體的事例諸如放棄子女的養育子女教育的失敗,兒童性格形成上的不正常或者出現不良行為等的發生而造成許多的社會問題。當我們想要成立一個家庭時應該做好事前的規劃,千萬不可草草了事,有的家庭會生不會養,有的會養不會教。這些都是不良的示範。 通常不正常的小孩大多來自不正常的家庭裡。父母親的 家庭教育也是一個重點,所為上樑不正下樑歪,父母親的行為舉止也是做兒女學習的榜樣。其時現代社會中不建全的家庭還是很多,如單清家庭或隔代教養我們應該重視這些將來有可能造成社會問題的家庭。有的父母親太過溺愛小孩會讓他從小就養成驕縱的習慣。長大後得不到的東西就用偷或搶的,認為就算天塌下來有父母頂著,而在外面胡作非為,這些都是為人父母值得三思(。引自-林顯宗民72年)
參考書目
中文
- 林顯宗(現代社會的社會考察)臺北:三民書局,民國七二年.
- 林顯宗(家庭社會學)臺北:五南書局,民國七四年八月.
- 周月清 著‧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出版社‧民國90年
英文
- O.G.Brim Jr and S. Wheeler, Socialization After childhood:Two Essays,1966.
- F.Elkin, The Child Society: The Process of Socialization,1960
- I.L.Child, Socialization, in G. Lindzey ed, 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