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實務工作——以台中市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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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保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權益,所以成立各個機構,提供整合性的服務,以確保受害人權益和安全。

5 內容很實用,但編輯有待加強。
如果可以把所得書面資料與訪問資料寫在一起,就更好了。

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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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通報型式:

  • 責任通報

是由醫事、警察、教育、社工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此情況發生,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ㄧ般通報(民眾舉發)

是指社會大眾在發現或者懷疑兒童或少年有遭受傷害或侵害之情況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內容:

  • 相關的人物

受虐者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日期等);施虐者和目擊證人(通報人員)的基本資料,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楚於受虐情況等訊息。

  • 相關的時間和地點

包刮虐待或疏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次數,以及受虐者身上遭受虐待或疏忽的跡證。

  • 相關的事件內容

提供受虐者遭受虐待或疏忽的具體內容,如何觀察到身上的傷害以及傷害來源說明,還有所觀察到受虐者在行為上哪種徵兆與其受虐有關等內容。

(黃榮村,2004:P31-34)

訴訟流程

個案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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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案主來源: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案主來源包括:案主自行求助、司法系統、社政單位及警政單位轉介為主要四大來源。

  • 自行求助:自行到法院尋求協助的個案、透過家暴中心專線社工員、醫療單位社工員以及警政單位員警提供案主服務處相關資訊,請案主自行前來尋求協助。
  • 司法系統轉介:法官或檢察官於開庭過程中認為有服務需要而轉介至服務處的個案,以及經由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地檢署服務臺轉介。
  • 社政單位轉介:已由其他社福機構開案提供服務,經由社工員轉介,請服務處針對案主某些特定問題提供服務之個案。
  • 警政單位轉介:包含婦幼隊、分局、派出所之警員及家庭暴力防治官,轉介家庭暴力害人至服務處,請服務處針對案主某些特定問題提供個案相關協助。

二、初步評估:

針對求助者會先初步進行了解案主所遭遇的問題及需求,是否符合本處服務的對象,其初步評估的服務對象主要以開案及不開案二類為主,其中開案之案主,即確實遭受家庭暴力事實的個人或家庭為主。不開案之案主即指三類:

  • 法官或個管單位(臨時)轉介案主
  • 諮詢案主(含a.相對人諮詢、b.單次諮詢且未留下後續聯繫方式、c.雖有家暴問題,然暫無處理暴力議題之意願﹞
  • 性侵害案主,若非上述的開案或不開案案主,則一律轉介至各院訴訟輔導科協助之。

三、開案評估:

﹝ㄧ﹞開案指標

符合開案指標需同時符合三項指標:

  • 為遭受家庭暴力被害者
  • 案主本身有求助之意願
  • 有後續安全或保護令相關之需求且符合本處可提供之服務內容。

針對開案個案問題提供服務,並針對其保護令需求提供短期個管協助。

﹝二﹞不開案指標

針對以下個案皆列為不開案對象,只做單次服務及紀錄,不做追蹤:

  • 與家暴無關之性侵害個案:主述為遭受性侵害之個案,包括主動 求助或其他機構轉介。
  • 諮詢個案:電話諮詢一次且未能留下聯繫方式之個案,包括一般諮詢民眾或家暴案件相對人。
  • 法官或個管單位(臨時)轉介個案:由網絡體系包括法官、檢察官、縣市政府、民間團體等轉介而來之個案,案件類型包括非家暴案件及有個管服務之家暴案件,希望家暴服務處提供法律諮詢、陪同服務、聲請保護令、社會福利資源諮詢及轉介。
  • 主述為非家暴相關之刑事、民事案件者、或單一離婚訴訟,直接轉介訴訟輔導科協助之。

開案及不開案個案家暴服務處皆會提供服務,只是針對人身安全有危險、有聲請保護令需求之個案,我們會提供短期個案管理服務。

四、個案服務內容

我們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家屬以下的服務內容:

(一)協助聲請保護令

家暴服務處提供案主聲請保護令之協助,尤其是面對功能較薄弱或不足的案主,在聲請保護令時,往往是不熟悉其保護令條款及其內容意涵,透過家暴服務處社工員的澄清及解說,讓案主在聲請保護令的過程中,可較明瞭保護令之功能與其內容,以減少不必要的挫折或無力感。

  • 權利義務之說明:針對保護令的聲請對象、方式、種類與功 能進行解釋說明。
  • 事實及證據整理:協助案主備齊聲請保護令所需的資料及相關證據。
  • 需求評估與確認:針對案主的需求進行保護令聲請款項的確認與評估。
  • 填寫保護令聲請狀:輔導案主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狀、「DA 危險評估量表」以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婚姻生活狀況量表」。
  • 通報及轉介:通報家暴中心,評估案主問題及需求決定是否轉介社福機構。

(二)出庭陪同服務

  • 案主聲請保護令後,我們會評估案主接受陪同出庭的需求及意願,提供出庭陪同的服務。

多數案主沒有上法庭的經驗,對於上法庭會呈現相當的焦慮與恐懼,在出庭陪同之前我們會先評估案主的出庭經驗、人身安全的程度、情緒支持的需要程度、法律理解的程度、是否有特殊的況需要協助等。

  • 社工出庭陪同前,亦會與案主討論出庭的安全、安撫其焦慮情緒、介紹法院環境告知相關法律知識、並角色扮演開庭情形、補正提醒等。

實際陪同時,會坐在案主旁邊,給予情緒支持、協助或主動發言,提醒法官注意案主開庭後的安全問題。 結束陪同後,家暴服務處社工員通常會向案主解釋開庭內容、情緒支持與鼓勵、擬定安全計畫、後續計畫的討論與擬定、陪同案主安全離開。

(三)法律諮詢服務

提供案主簡易的法律諮詢服務及訴訟流程的說明,使案主在訴訟過程中獲得完善的協助及需求滿足,進一步確認自我在司法途徑中可以扮演的角色或爭取的基本權益。家暴家暴服務處除了提供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諮詢之外,亦提供簡易之與家暴問題相關之民事、刑事法律諮詢。

(四)支持性會談

家暴服務處社工員運用社會工作的會談技巧,與案主建立信任關係,讓案主在安全、溫暖的會談環境下,可以安心的傾訴自身問題,提供案主情緒支持與正向回饋。增權案主以共同尋找解決問題之途徑,運用優勢觀點,幫助案主找出其值得讚許的具體行動。

(五)福利資源提供

藉由對案主的個別需求評估,擬定並進行處遇計劃,並提供相關個案服務及福利資源轉介,使其增加或恢復個人生活功能。

(六)安全計畫的擬定

對案主來說,暴力終止及安全狀態的生活是最直接的期待,因此當案主前來求助之際,透過會談一同與被害人針對暴力的風險評估進行討論與澄清,並提供案主危急情境的因應策略,得以保障未來的人身安全權益,這是安全計劃很重要且基本的一環。

(七)憂鬱傾向與自殺防治工作

  • 家暴服務處社工員於服務過程中,使用憂鬱症量表,協助案主檢視其身心狀況。案主初步填寫的「臺灣人憂鬱症量表」,可以瞭解自身身心健康指數,如其憂鬱指收偏高、情緒持續嚴重到無法控制或長期有失眠等狀況,則可鼓勵案主就醫或尋求專業協助。
  • 家暴服務處社工員經由對案主的評估,早期發現案主身心症狀,即時協助,並於通報表上提供訊息予家暴中心或個管單位,使其能更進一步關心案主並處理。

(八)通報

在得知到家暴服務處之求助者或諮詢者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不論其案件類型為親密關係暴力、兒少虐待、老人虐待或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暴力,依法在24小時內都必須通報至縣市單位之家暴中心。

(九)轉介或追蹤輔導

家暴服務處的服務內容或社工員的能力無法滿足案主需求時,此時我們會進行源轉介,使案主獲得其所需的資源和服務,針對家暴服務處的開案個案後續則會進行短期的追蹤輔導,了解其保護令訟訟進度、法律需求及核發保護令的安全狀況。

(十)結案

若個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家暴服務處即會進行結案,不會主動持續追蹤,結案後亦會提供案主諮詢與服務:

  • 案主生活狀況穩定,經社工員與案主討論後,開案時所預定 目標已達成,暫時不需要家暴服務處或其他資源提供相關服務者。
  • 案主後續之服務需求,非家暴服務處服務範圍或項目,而需轉介其他機構提供服務者,以轉介處理並結案之。
  • 案主後續之服務需求,亦可由個管社工員接案處理,本處在確認與個管社工員銜接之後,即可結案。
  • 案主已接受家暴服務處服務一個月內,家暴服務處在不同時間的不同時段連絡三次,無法聯繫上即結案。
  • 案主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家暴服務處至少追蹤一個月後,無其他安全或保護令相關的需求即可結案。
  • 案主未聲請保護令者,每月至少追蹤一次,追蹤二個月後,若無其他安全相關的需求即可結案。
  • 案主死亡。
  • 單一加害人死亡。
  • 案主拒絕服務。

採訪大綱

訪問機構:台中市社會局,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受訪者:社會局 社會工作課 社工督導 周雅芬,家暴服務處 社工督導 蔡佳旻

訪問時間: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訪問地點:台中市社會局,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內容

  • 服務對象:社會局服務對象是以一般民眾受暴者,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服務的對象是以申請保護令並且有訴訟案件的案主。
  • 訴訟案件:主要是由被害人申請保護令以後才會進入訴訟流程,經由法官判定是否得以核發保護令。法官如果發合法保護令給他,而施暴者有違法保護令的內容,才會有刑事案件的狀況,也才會有後續判刑、罰緩等處罰。

保護令是可以由受虐者自己或者政府、警察機關幫忙申請,但是主要要看案主是否有這個意願。

  • 服務內容:社會局主要是承辦各個機構通報的案件,是屬於直接隸屬於政府底下的機構,通常家暴案件都是經由警政、教育、醫療單位或者是鄰居、民眾呈報上來的,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是附屬於地方法院,服務的主軸是以案主的訴訟程序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在施暴者和案主都有服務,因為站在法院的立場,會希望以公平為基準。
  • 介入問題:案件的發生很多是經由鄰居通報而發現的,當遇到不肯合作的家庭時,通常是以受虐者生命保護為前提,兒童和青少年採取強制保護隔離,如果受虐者是婦女則會先以尊重他的個人意見,給予適當的提醒,當危害到生命安全時再進行適當的隔離和保護。
  • 二度案件:在申請保護令的過程中,受暴者願意給施暴者一個機會,亦或暴力循環甜蜜期,往往考量家庭或是小孩因素,再度返回家庭,又再度受暴,然後又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在這循環過程中,週而復始。
  • 事後追蹤:依照案主是否有得到保護令,比如說一開始就申請保護令、或者是沒有申請保護令亦或者他申請保護令是被核發的,是依照每個案主的不同的狀況去追蹤,在時間、次數和服務上也會有所不同。依據當初有沒有申請保護令,所以追蹤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基本上,ㄧ個月追蹤一次。追蹤的重點和社會局有所區隔,因為社會局的社工也有在做追蹤,為了要避免人力上的資源浪費,所以家暴服務處是以法律上的訴訟程序為主,例如申請到保護令之使用,或者二度施暴在提告訴方面。追蹤的重點在法律層面,把工作跟社會局做一個區隔。
  • 流程困難之處:案主對於申請保護令內容或者是另有什麼實質效益不了解,會以為申請保護令是離婚的前兆,可能會造成案主反覆無常,送出之後就由法院接手,已經在跑流程時,又選擇撤銷,造成許多行政上的不便。訴訟的過程中,案主雖然可以選擇撤回,但是會有安危上的考量,因為施暴者如果知道你會去驗傷的話,可能會改成精神上的暴力,在無法驗傷的情況下,很難在物証上做一個提出。而且在撤回後必須要有新的案件才能再度申請,但是如此重複的案件會造成法官對於案件的質疑,所以這也是社工員必須幫助案主對自我權益的了解。

主要還可分為兩個層面:

(一)案主:案主本身的狀況,本身的身心症﹝憂鬱症﹞,會造成溝通上的困難,或是案主會低估了暴力危機程度,認為為了家庭、小孩可以自己承擔,不覺得他的安全面是需要去重視的,這會造成執行上的困難。

(二)社工員:在反覆循環的案件中,或者案主的矛盾心態,會造成社工員心理的挫折,會認為沒有給予案主很好的服務,或者在自身的成長過程中未完成任務。這會造成一種現象,比如說會特別喜好或討厭某類型的案主,社工員對順從型、配合型、討好型的案主會比較喜歡,而對於掌控性、指導性較強,指揮社工員從旁協助或者是希望社工員去幫他做事情,這類的案主會比較討厭。社工員會卡在自己心理上的因素,為什麼會比較討厭這類型的案主...等等,會有自己的矛盾感。

這些都是社工員在處理流程案件中必須自我調適的。

  • 特殊案件:經過修法後,同性戀者的同居情人也可以申請保護令,雖然服務的對象可能會些許不同,但是在心靈上不用調適的原因是,接觸過多元文化族群﹝例如:外籍配偶﹞。報案主要以女性者居多,通常男性會因為自尊、社會價值觀上的因素限制有傳統觀念的瓶頸,很難去說服他人或自己是受虐者,會被無能、懦弱的形容給侷限住,相對的求助的比率就會降低。
  • 宣導:家暴服務處除了會以研討會、教育訓練的方式宣導外,在網絡內部會以說明家暴防治的方式呈現,而在學校、社區方面可能會以演講方式宣導家暴防治。另外,在成功嶺也會對替代役宣導,更會透過電台的力量,向空中的聽眾宣導家暴防治法。
  • 建議:台中縣及台中市民眾對於家庭暴力整個立法精神須知還要去做一些更多的倡導,因為很多民眾都認為是把事情鬧大了,所以才會來申請保護令,案主通常會把自己的需求擺在最後一個,往往受虐的時間已經很長,導致不知道怎麼去蒐證,決定要申請的時候卻缺乏物證、人證也無法提出正確的時間和證據,所以法院這邊會有很多的質疑,法院會認為受暴者時間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怎麼可能會提不出任何的證據,法院的質疑也會造成受虐者的二度傷害。社工員也會很為難案主能力受限,但法院也有他的立場,服務處也只能提供一些須知和法院上所需要的證據說明,所以建議應多加強家暴的宣導,讓民眾更了解自己的權益所在。

結論

現今社會對於家暴仍然存在很多迷思,很多受暴者都會原諒施暴者的行為,而造成一而再再而三家暴的產生。從社會局每週平均接獲五十起案件,一年大約兩、三千件案例,就可得知家暴氾濫常見的問題。每個家暴案例都有不為人知的過程,但是每個案件都會帶給受暴者身心很大的創傷,那種傷口有時是無法彌補的。抑或兒童親眼目睹家暴的產生,也會影響他以後的人格發展,所以當發生家暴時應該立即處理。而我們也應該更了解自己的權益所在,及時提出,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利和生命。

資料來源

  • 黃榮村(2004)。家庭暴力防治專業人員工作手冊。台北市:迦南實業有限公司。
  • 家庭暴力事務處流程資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