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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width:30%;height:40px" border=0 align=right |bgcolor=#6495ED|<font color = black>'''缺'''<br/>'''失'''<br/>'''通告'''<br/> |style="background:#E0FFFF;color:black"|您的大綱未按照進度進行,近期內請改進。於三日內自行移除此通告,並於七日內進行改善,否則將影響您的分數 |} =='''功能學派個案工作'''== 功能學派 功能學派(The functional approach) 起源於美國賓州大學社會工作學院,佛洛依得心裡分析觀點主導了社會工作的觀點,受到心理分析[人性決定論觀點]的影響認為個人的發展是深受早年經驗影響,而且受潛意識主宰了個人的發展,導致專業助人所能做的是微乎其微。 前言 塔菲倡導[運用機構功能],強調機構功能與助人過程之關係,羅賓森進一步將該派理論與觀點運用到社會工作教育與實習督導過程。 個案工作的特質: ●了解人的本質: 個人的一切是由意志力所決定,可透過專業關係,達到自我改變及創造的目地,社會工作者來協助案主增強自我意志,最後達到自我改變、自我成長的目標。 ●了解個案工作的目地: 個案工作不是對個人或家庭提供協助的方式,而是透過對案主的了解,透過機構的服務過程中,利用工作技術提供一種特定的方法。 ●講求個案工作實施程序: 個案工作是一種協助的過程,必須透過此過程才能提供適當的方法,且雙方都必須相互合作,才能尋求正確的方法,從開始、過程及結束雙方的關係。 目標與價值 以健全的社會制度幫助所有的人,達到個人自我滿足與自我實現的目標。 (1)尊重個人尊嚴與價值 (2)重視機會平等 (3)視社會為一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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