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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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林勝義,1998;林勝義,2002〕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4 「兒童福利行政」與「兒童福利」的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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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周震歐,2007〕

兒童福利行政

  • 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 功能: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為國捐軀,爲了為國捐軀青年的子女,所以要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他們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 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家庭支持,讓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

兒童虐待及保護服務

  • 兒童虐待的種類: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使兒童受到非意外的傷害,而導致死亡、身體健康損害...等。

性虐待<sexual abuse>:包刮性侵犯與性剝削。性侵犯如:對兒童有淫蕩的舉動。性剝削如利用兒童從事賣淫。

精神虐待:如用嚴厲語言辱罵兒童

疏忽<neglect>: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利受損。

其他不當待遇:例如:剝奪教育機會

  • 兒童虐待發生的原因:

心理動力模式<The Psychodynamic Model>:個體的潛在心理動力因素造成,若又遇到智能不足、過動...等孩子,及生活危機時,虐待行為就很容易發生。

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發生虐待的父母親比較自我中心、衝動性格。 <Spinetta&rigler,1972>

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者會用體罰模式來管教、訓練孩子。

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 Model>:非期望出生孩子,最容易成為被虐待兒童。 <Parton,1985>

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ment Stress Model>:貧窮、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的主要原因。 

社會心理模式<Social-Psychological Model>:婚姻不協調、失業、社會階級、...等因素,都是兒童被虐待的潛在因素。

心理疾病模式<Mental Illness Model>:有許多精神病學家認為: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s>、性格缺陷<character defects>、人格問題<personality problems>、神經病症<neurosis>、精神疾病<psychoses>,是施虐者發生虐待行為的原因。﹝周震歐,2007﹞

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

  • 造成未婚媽媽的原因

個人心理因素:1.個人情緒上的困擾2.對性愛錯誤的觀念3.反對避孕的觀念...等。

個人生理因素:1.生理成熟年齡降低2.考慮性快感的問題3.性需求過剩的論點。

文化因素:1.次文化的接受性2.種族的差異性3.文化上「性」和「女性角色」的混淆。

環境因素:1.破碎家庭或家庭內關係的不良2.大眾傳播工具3.社會變遷與社會風氣。

意外:意外事件:如:強暴事件、避孕失敗...等。

  • 我國對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現況

設立未婚媽媽之家

  • 國內外對未婚媽媽的服務措施

社會治療:收入的維持、醫藥照顧、就業輔導...等。

心理治療:協助處理因懷孕所產生的心理困擾、緊張的問題。

﹝周震歐,2007;郭靜晃,2004﹞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意義:當父母沒把自己的角色做好的時候,而導致了親子關係受損,透過家庭以外的系統給予補助,使子女可以在原生家庭繼續成長。

托育服務

  • 家庭式托育<family day care or foster day care>:讓兒童在另一個家庭接受照顧,多半是社區裡的媽媽來照顧,他是一對一的個別照顧。
  • 集體式托育<congregate day care>:適合由團體經驗、同儕互動中成長的兒童,而設計的活動和空間、設備,是需依照兒童的發展需求設計。例如:托兒所、兒童收托中心。
  • 依年齡分:

日間托育<全天托育>:收托出生至兩歲嬰兒。

學前托育:收托兩歲到六歲的幼兒。

學齡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 依時間分:

全托:收托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七至十二小時。

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三至六小時。

  • 依性質分:

一般兒童:不是特殊身心障礙的兒童。

特殊兒童:各類型的殘障兒童,例如:智能不足、身體殘障。

居家照顧服務

  • 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原因:

父<母>生病。

父親或母親有一方死亡,而變成單親家庭。

家庭裡面有特殊兒童。

父母可能是智能障礙、兒童虐待、吸毒、酗酒...等。

  • 居家照顧服務適用對象:

職業婦女無法在家照顧生病的孩子,或是托育照顧不當時。

農忙季節,農場臨時僱佣的工人的家庭。

養父母或是新手父母,要渡過艱難的親子關係轉變期。

低收入戶兒童、單親家庭的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父母因犯罪服刑或住院。

  • 居家照顧服務的內容

兒童照顧:暫時性的兒童照顧、協助兒童接受醫療方面照顧。

家務處理:一般家務管理。﹝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s>

意義:當兒童陷於非常危險的親子關係,需要短暫或是永久解除親子關係,而提供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s>,維護兒童少年的權益。

寄養服務

  • 寄養家庭的類型:

收容之家<receiving home>:當嬰、幼兒在緊急情況下,必須離開家,而且不適合安置在機構時,就將他們送到收容之家安置。

免費寄養家庭<free home>:當兒童被期待由該寄養家庭收容時,機構不需付寄養費。

工作式寄養家庭<work or wage home>:兒童必須幫寄養家庭工作,以補償他們所獲得的照顧,通常適合年紀較大的兒童。

受津貼寄養家庭<boarding home>:由機構或是兒童的親生父母按時付寄養費,可以使機構在選擇寄養家庭時,有較多的選擇權,且對於寄養家庭可以給較嚴密的督導。

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 寄養服務形成的背景:

父母有問題:父母對兒童虐待、遺棄、父母有酗酒、入獄問題。

兒童有問題:兒童智能不足、偏差行為、身心障礙。

環境壓力問題:家庭經濟貧困、父母長期失業。

收養服務

  • 收養服務的分類

親屬收養<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養父母和被收養的兒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例如:叔叔、姑媽...等。

非親屬收養<non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1.安置機構2.獨立安置:不用經過社會服務機構安置,是由兒童親生父母親經朋友、仲介介紹。

國際收養<international adoptive placement>。

收養的程序:

申請:由希望收養的夫婦向機構提出申請

審查及會談:機構接到申請單後,開始審查,合格者即通知面談,面談內容包括知道收養動機、婚姻關係...等。

家庭訪視:面談合格後,機構會派社工員到收養家庭作家庭訪視,家庭訪視必須注意該家庭生活空間、社區環境...等。

配對:訪視合格後,可安排養父母與兒童見面,用不期而遇的方式見面,因為看完後如果不要收養這個兒童,這樣子才不會傷害到兒童。

試養安置:通常有六個月到一年的試養期間,社工須定期作家庭訪視,如果試養有障礙時,兒童就要回機構,再做另一試養安置

正式收養及法律規定:試養成功了以後,機構必須跟有相關的人員作評鑑,當養父母和子女都願意且合於規定時,就可以辦理正式收養。

結案及追蹤:收養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可以結案了,但是機構仍然需要繼續作追蹤訪視。﹝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參考文獻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
  • 林勝義〈2002〉。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 Ved Kumari&Susan L.Brooks,2004,Creative Child Advocacy.New Delhi/Thousand Oaks/Lo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