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以台中縣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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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所追蹤的個案為經法院裁定後,可直接返家或經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之家長期安置後返家,或因延長安置自中途學校返家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兒童或少年。

兒童及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乃於1992年由勵馨基金會推出「反雛妓社會運動」,將雛妓問題定位為兒童少年保護問題,由該會董事林永頌律師召集實務工作者與相關團體(終止童妓協會、花蓮善牧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草擬「雛妓防治法」草案並進行立法遊說工作(後於委員會審查時,為去除污名及標籤作用,更改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一切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商品化的色情營利行為皆納入規範,並且從教育、司法等根本層面加以規範。

此法最後於1995年正式三讀通過,使得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工作進入新的里程碑。(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2002)

首句就要說明是追蹤誰,不然很容易會有誤解。
你的重點,會在「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以及「台中縣」如何做,
而不是介紹「緣起」或「法令誕生」,那在首句中可含括。首句請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
目前看來你們這組做的最好。

謝謝老師指導,我會將「緣起」與「法令誕生」部份刪除,以及增加首句的部份by cyut9529702

5 做的十分出色。
惟一的缺點是流程圖不清晰,以及流程圖缺乏口述的部份。不過瑕不掩瑜。

訪談大綱

  • 請問性交易個案追蹤輔導計劃的處遇流程?
  • 在執行追蹤案時有遇到什麼困難?或有那些注意事項該注意?
  • 執行追蹤案時是否有遇過與法令產生衝突之情形?
  • 追蹤輔導計畫執行人力為何?
  • 如何成為追輔員?需要具備何種條件或能力?及需注意哪些重要事項?
  • 當初您在執行追輔案初期心裡有否產生挫折或負面情緒?
  • 可否與我們分享在服務的過程中,令您感到安慰或沮喪的事?
  • 是否有發生不知該如何協助案主或案主不願意接受協助的狀況,如何解決?
  • 可否以匿名的方式分享數個成功協助到案主之案例?
  • 追蹤輔導時須達到哪幾項標準才可算成功的因應案主需求或法律所要求?
  • 就您的經驗,是否可分享對追輔案展望與發展的看法?

兒少性交易防制處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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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

1995年8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政府與民間相關單位紛紛投入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行列,勵馨基金會台中站(後改為中區辦事處)自1996年開始承辦台中縣政府委託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個案後續追蹤輔導計劃」(簡稱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追蹤輔導計劃),以協助返回社會之違反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兒童少年在身心發展及就學、就業、家庭、人際各方面有良好之適應。

台中縣性交易防制個案後續追蹤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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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狀況與說明

  • 追蹤輔導處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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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個別追蹤輔導

服務方式有「電話訪談」、「家庭訪視」、「信函問候」、「面談」等四種方式。通常依當時情況需要交錯使用。

  • 追蹤方式
  1. 電話訪談(簡稱電訪):首次與個案接觸時,會使用電話訪視方式實施。通常為追輔員介紹自己及基金會,並說明由台中縣政府委託進行追蹤輔導,並表達對個案之關懷、協助、友好之意,且對個案近況進行初步了解,同時留下基金會或個人通訊之聯絡電話。爾後,在約定見面、家訪或是後續與個案聯繫情感或關係時,亦會使用電話訪談方式。
  2. 家庭訪視(簡稱家訪):家庭訪視有別於其他種服務方式,可讓追輔員了解與接觸個案所處系統內之重要他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以及對個案之影響性。當追輔員要進行家庭訪視時,需要事先跟個案約妥時間,並且確定家訪的目的。若是第一次家訪時,需觀察案家環境、家人關係、互動、管教方式、經濟等層面;若屬後續性的家訪則須事先設定家訪目標,如收集補充不足資料或是問題評估後之的進一步處遇等。在與個案做首次約定家訪時間時,碰到多次電話聯繫不成(如空號或無人接聽)造成聯絡不到個案之情況,則可用書信方式去函問候,介紹自己與基金會並留下與追輔員連繫的方式,最重要的是通知家訪的日期與時間。
  3. 信函問候:除首次與個案接觸外,於追蹤輔導期間,無法聯繫上個案時,皆可使用信函問候方式以達與個案聯繫之目的。或是向個案表達關懷時亦可使用。
  4. 面談:除去電訪、家訪外,直接與個案面對面訪談,是最可以與個案建立、聯繫關係,並對個案有進一步的了解。可約至基金會辦公室或是某地點進行面談活動。


上述四種服務方式之實施其主要目標皆為與個案保持聯繫、建立與維持良好關係,以及了解個案所處環境和其面臨之困難,以使追輔員可適時的對個案提供適切的協助,成為個案在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資源,並成為個案重要的支持系統之一。


  • 追蹤實施內容

個案追蹤輔導工作內容,乃針對個案七大層面進行輔導。

  1. 個案「家庭」方面:評估個案的家庭狀況,協助其重返家庭,建立家庭關係。並視個案需要為個案或其家庭提供精神、心理、婚姻諮商及治療服務。
  2. 個案「就學」方面:與個案澄清就學意願,協助想重返校園之個案各項就學事宜;對失學的個案提供短期課業輔導,安排國小、國中學歷鑑定考。
  3. 個案「就業」方面:與個案澄清就業意願,提供就業諮詢輔導,開發各項就業機會,引介職訓課程,並會協助個案就業適應。
  4. 個案「生活適應」方面:透過各種追蹤方式,與個案保持聯繫,了解個案的人際交往、生活各方面的適應狀況,提供個案隨時的支持與諮詢輔導。
  5. 個案「經濟」方面:針對在經濟上有需要之個案,經評估後,協助個案開發急難救助的資源或是提供經濟補助。
  6. 個案「法律」方面:為有法律問題方面需要的個案提供法律協助,陪同上法院供法律諮詢及訴訟服務。
  7. 個案「生涯規劃」方面:了解個案目前生活安排及對未來的計劃,協助個案發展興趣,探索性向,並考慮現有環境,設定目標,並在過程中,提供諮詢與相關訊息。


個案重返社會之適應有許多面向須協助,而每位個案所面臨之問題、困難亦不同,並非僅此七大面向,追輔員仍會識個案之個別需求,而提供適時、適切的協助,目的皆為使個案可順利再次融入社會。


  • 追蹤輔導資料分析

此分析資料以勵馨基金會1999年到2000年追蹤輔導成果分析為主,當時個案量為78人,其中1名男性,77名女性。各項分析資料如下:

  1. 個案年齡:個案年齡最大為21歲,最小10歲,年齡多分佈16~18歲。
  2. 訪視對象:除個案本身之外,以案母接受訪視比例佔最高,顯示個案之重要他人中,案母接受輔導意願是最高者。
  3. 問題類型:有「自我認知」、「人際關係」、「兩性關係」、「家庭關係」、「婚姻關係」、「學業適應」、「工作適應」、「經濟問題」、「未來規劃」、「其他」等10項。從前述之類型即可知個案問題類型很複雜。其中以「學業適應」為最高之問題類型;「家庭關係」次之;「工作適應」、「兩性關係」則分居第三及第四。前述四項為個案較易遇到的問題,且常常同時發生。
  4. 其他:在個案問題類型中,「其他」項目比例亦頗高,而其再細分類型有「建立關係」、「懷孕」、「法律諮詢」、「行蹤」、「健康問題」等5項,其中「建立關係」為最高。

從個案所碰到的問題類型中,可知個案所需要的社會資源是很多元,且問題常是同時間出現多項,交雜在一起,在整個後續追蹤輔導過程中發現,個案的社會資源頗為匱乏,乃需要建構一份完整且切合需要的社會資源網絡以協助個案適應社會。同時此亦為後續追蹤輔導工作的限制,因追蹤輔導工作強制力不足,因此常無法及時尋得社會資源介入,使得追輔工作者在進行輔導工作時,增加許多困難。

個案團體輔導

依服務內容依團體目標不同分為「小型團體活動」及「大型團體活動」。團體輔導服務此項服務,僅於1999年~2000年實施,其實施概況如下:

  • 小型團體活動(出席人數含個案、案友、輔導工作人員)
  1. 拼歌比賽:出席人數0人,KTV歡唱,以建立關係與觀察個案人際互動為目標。
  2. 我要我們在一起:出席人數0人,KTV歡唱,以建立關係與觀察個案人際互動為目標。
  3. 歡唱卡啦:出席人數0人,KTV歡唱,以建立關係與觀察個案人際互動為目標。
  4. 妹妹看電影:出席人數7人,透過影片欣賞,分享信心的主題,以信心的認識與學習為目標。
  5. 兒童自我保護概念推廣園遊會:出席人數7人,此次活動乃參加勵馨基金會所舉辦的推廣活動,期待園遊會,讓個案習得自我保護概念。
  • 大型團體活動(出席人數含個案、案友、輔導工作人員)
  1. 西湖渡假村之旅:出席人數14人,至西湖渡假村遊覽,並設計主題式團體,以職業價值澄清為目標。
  2. 九族文化村之旅:出席人數26人,透過活動建立個案休閒習慣,並設計主題式團體,讓個案從活動中習得法律常識。


當初個案團體輔導主要目標在補強個案個別輔導之不足,期待以團體輔導或活動的方式讓個案建立更多的支持系統,找到「我群感」,在重返社會的過程中互相加油打氣。然從大、小型團體活動參與人數得知,個案參與團體活動的意願極低,且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個案特殊的社會經驗與背景,卻構成「個案團體輔導」的執行困難。經過執行初期的經驗累積後,以「問卷調查」方式才得知個案真正的需要,才使後期的活動有較佳的參與人數,在此執行過程中,勵馨基金會學到這項寶貴經驗。


追蹤輔導員督導計劃

乃針對1999年到2000年當時現職24位追輔員所做的督導計劃,其執行內容有:「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及「研習活動」三種。

  • 個別督導:每二個月即安排一次,共執行9次,平均出席率85%。以一對一的方式進行督導,追輔員可個別提出個案輔導工作中的困境與限制,由督導者提供更細部的問題因應方式,適時調整個案處遇方向,使處遇更符合個案之需求。
  • 團體督導:每二個月執行一次,共執行9次,平均出席率75%。團督主題分為「追輔概況與經驗分享」、「專題討論」、「個案研討」等三部份。透過「追輔概況與經驗分享」可讓追輔員對台中縣後續輔導追蹤工作有更深入的瞭解;而「專題討論」、「個案研討」則可讓追輔員針對社會工作議題與追輔中的個案問題有更清楚的認識與討論。
  • 研習活動:共舉辦過3次。分別為
  1. 「性價值觀整理及家庭社會工作」工作坊,出席率88%。澄清追輔員性價值及認識家暴法,並討論該法通過後對家庭社會工作的影響與運用。
  2. 「藝術治療工作坊」,出席率87.5%。使追輔員接觸與認識藝術治療,並增加輔導過程中,多元運用的媒才及方法。
  3. 「焦點解決短期心理諮商輔導」,工作坊,出席率75%。使追輔員學習該理論找出個案正向經驗,協助個案看見本身之能力,進而改善自傷行為或是難以鬆動的負向思考,亦是增加輔導工作多元運用的方法。
  4. 另開放機構內之在職訓練課程予追輔員,計有「戲劇治療工作坊」、「初階遊戲治療工作坊」、「沙遊治療工作坊」、「進階遊戲治療工作坊」。


近年來個案量逐年減少,其原因大多因法院多判為「責付家長」,以增強親子關係。個案量至2007年為40案,仍持續追輔的個案為29位,且針對此計劃台中縣政府自2007年起補助項目,由補助各類訪視費改為補助一名專職社工員之人事費為主,故目前只剩一名追輔員協助追輔工作,主要追輔工作則由專責社工員負責。

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與其解決方式

  • 與法令產生對立、衝突之因素?

基本上不論何種因素,只要與法律產生對立或衝突時,皆以法律為主,因本計畫之實施皆有法源,若不符合司法程序,則無權力去執行,因此將不多加論述與舉例有何些因素與法令產生對立或衝突。

  • 案主失聯之主因

主要是因為個案為非自願性案主,在加上資料傳送上的時間差,才會造成案主失聯。

  1. 詳細內容:當案主從教養院返回社會時,教養院會將案主的資料傳至該縣縣政府,縣政府再將資料傳至當地委託或負責的機構執行追蹤及輔導,而這經由兩個單位傳送的資料通常需長達兩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另一方面,在案主離開教養院重返社會前,院方會主動告知案主將來仍需配合計畫的定期輔導,以及與機構保持密切的聯繫。由上述可得知,若案主不願被輔導,至少有兩個月的時間讓個案躲藏起來;再者,對教養院內的老師而言,此告知的動作是一保護管束的概念,然此計劃的法源因沒有法則的規範,且不具有權力及強制力可約束案主。
  2. 解決方案:追輔員會盡力去聯絡案主,例如透過其家人或朋友去尋找,如仍無所獲時,機構會在三個月內回報『因聯繫不到無法執行開案程序』而結束對此案主的追蹤輔導並執行結案的程序。
  • 案主抗拒之主因

認為自己已『服刑』完畢。

  1. 詳細內容:因案主在教養院已待上一段時間,在他們心中會將其解讀成『坐牢』,等到期滿被放出時,案主會認為自己已經出獄,無須再接受額外時間的輔導,因而產生心理上的抗拒、排斥,此乃無關追輔員的因素。
  2. 解決方案:如果追輔員順利找到案主,但是案主堅持不願意配合時,機構仍然會做開案的動作,追輔員會盡量在輔導過程中取得案主的信任或是建立關係,使其配合機構;若追輔員未找到案主,或是已找到案主,卻在每次的輔導時間聯絡不上案主時,且情況維持長達三個月至六個月,因無法實施『輔導』,故而結案。
  • 就學問題

案主從教養院出來後,基本上不會被強制返回學校就讀,但如果案主有意願要返回學校就讀,大部分會選擇就讀補校。若案主年齡未滿十五歲時,機構會以案主還處於義務教育年齡為由,要求學校給予就讀之機會,但若案主出獄後年齡已滿十五歲時,學校沒有義務提供就讀的機會,但學校通常會依校方需求為考量而予以拒絕案主就讀,如遇到此情況,案主大多會選擇轉唸補校以達繼續唸書之心願。

  • 累犯問題

雖然此追蹤輔導計劃中之案主,有部份為因家庭因素而為案主,但仍有案主選擇一再地從事性交易,且一直被逮補,此情況會令追蹤輔導的程序一再重複。違反性交易防制法之案主年齡達十八歲即不再適用兒童少年性交易條例,而是適用刑法中的「強制性犯罪」,並且追蹤輔導可追蹤至二十歲,因此在案主未滿十八歲或已滿十八歲還繼續從事性交易時,機構會進行道德勸說且教導案主自我保護的方法。

結案

  • 結案指標
  1. 經評估需轉介至其他機構並已安置完成者
  2. 追蹤滿一年且經本機構評估社會適應良好,報請縣政府核可者。
  3. 年滿二十歲
  4. 住所或戶籍遷出本縣,並經縣政府進行轉介者
  5. 其他經本機構評估且報請縣政府核可者
  6. 個案再次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或其他案件,經由法院裁定責付其他機構者。
  7. 案主死亡或失蹤協尋未果滿一年者。

從業人員執行心得分享

面臨工作挫折之調適

勵馨基金會前社工員莊俐昕表示在接手執行此計劃初期時,對於瞭解案主的概況僅知是複雜卻不甚瞭解全貌,且其接受輔導之案主多為非志願型,自己心裡又存有自己的主觀印象、認知,心中因而擔心無法勝任此工作而感到手足無措,之後得知機構對於輔導案主有特別安排追輔員協助執行此計劃時才較為寬心。而另一挫折是於接案初期發生案主因與受訪者年齡相近,而案主對其言語挑釁,認為此社工員擁有的社會經驗既無自己多,且年齡又是如此之相近,因而對社工員可以協助自己的能力感到質疑,但莊俐昕不但未因此放棄,而是花費更多心力以取得案主的信任,並教導案主如何保護自己的身體免於一些疾病,私下則積極地請教較資深的社工員,學習該如何回覆案主帶有挑戰意味的對話,並以此當強心針來警惕自己,因每位案主皆須別人不斷且真誠的關懷才會放下戒心,敞開心胸地接受輔導或協助。而目前主責此計劃之社工員林盈秀表示,隨著自己本身年齡的增長而不易與案主建立關係之情形有越來越多之跡象,但因其個人親和力強之特質,尚可消弱年齡因素之影響。

追輔案之無形成效與意義

此追輔案的初衷是希望能協助案主在其脫離社會一段時間後,能重新與社會銜接上,順利適應社會的生存及教導案主能知曉社會的資源連結,並在他孤獨時給予陪伴、關懷與協助幫忙,在他人生路途有疑問時給予建議、討論及支持鼓勵,前段所說皆為無形的成效、意義。但若要求書面上可呈現的成效資料時,是有困難性的,因為案主會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法通常是社會結構〈包括個人背景、家庭因素、生長環境、個人價值觀〉出了問題,如果仍要求案主在被輔導後要擁有高學歷或好成就,基本上是不合理且做不到的,因此無法從有形的成效或數據看出追輔計畫的意義。

對追輔案未來發展的看法

莊俐昕認為雖然有時會因為提不出有形的成效而不斷地在懷疑自己是否有幫助到他們,而且再犯的機率也不低,對於改變社會的結構又是如此地無能為力,但其認為應該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性,畢竟那些無形的成效帶給追輔員很大的支持鼓勵,對案主本身而言亦有被關懷、協助到,因此看似心虛的成效,但投入於工作中時,才會知道看著案主的成長與順利融入社會是一種莫大之成就感與安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在於能幫助多少人就盡量幫助,並回復到此計劃的初衷,案主是否具有高學歷與好成將不是原有之期待,而是能真心陪伴他們、關心他們、幫助他們、讓他們碰到問題時能找得到可信任的人詢問或是給予情感上的支持。

林盈秀則表示,雖有與案主年齡差距越來越大之情形,然其仍願意繼續執行此計劃,並且覺得應擴大追輔開始之階段,提早至法院開庭之時,因當時案主最需要的是無條件的陪伴與關心,就如Carl rogers所言可使案主對其自我概念有所調整,也是社工員與案主建立關係的絕佳時機,同時也較有利於後續追蹤工作。

執行計畫之心得

莊俐昕表示雖然按照計畫執行時,此項計劃僅有「直接輔導」這項必須做的工作,其餘額外的工作像是替案主找尋資源或做資源連結及媒合,或是以朋友的身分陪伴於其身旁,這些均須靠工作者的熱心主動去協助,這也就是與案主保持良好關係的方法。對於案主之行為被社會污名化的部份,一般人會因為案主的偏差行為而給予刻板印象或投予另類的眼光,莊俐昕表示當初在擔任社工員執行此計畫前心理也存有此種想法,但當她逐漸深入去了解與探討後,才發現應該去追尋問題的根本,究竟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才導致案主有此偏差行為,產生與社會大眾不相同的價值觀。可能是社會結構因素,也有可能是供需問題因素,因為社會上會有人願意賣,代表也有人會去買。因此應該去關注與探討問題的產生原因,找出如何改善或預防的方法,而不是直接對案主投予異樣眼光或污名化的刻板印象。

對莊俐昕與林盈秀而言,個案問題多元,社會資源有限,計劃執行強制力亦有其限制,且社會大眾對個案因社會結構問題產生之刻板印象或污名化現象,並非追蹤輔導工作人員能力可改變,因此陪伴個案在人生道路上走一段,便成為追蹤輔導計劃主要核心服務信念,期盼未來無論案主景況如何,工作人員的一段生命陪伴,可成為案主生命中一個重要的經歷。

結論

一個社會現象或問題的產生,非單一因素造成,大多為數種因素形成。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兒童、少年亦是如此。違反法令是個結果,若將眾多成因之後果,皆由違法之兒少來承擔,顯然對他們是不公平也太沉重。早期違法兒少之成因多以家庭因素產生被賣,而有雛妓問題;而後有因兒童、少年被性侵,加害人以物品安撫兒少,致使受害者成為違法者;亦有因無健康之價值觀而誤觸法令者,加上近年來,社會變遷及經濟環境改變,家庭不如往昔易於維繫、經營,致使整個社會生態處於不穩定當中,青春期之兒少處於尋找自我認同階段,且他們也缺乏面對不穩定之社會環境的適應技巧。是故可看出追蹤輔導工作之重要性,而追輔工作人員在輔導案主期間以生命陪伴生命之態度輔導案主,讓案主經歷被接納之感受與真心的關愛,相信對案主來說會是更有效之幫助。

參考文獻

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台灣NGO立法行動」,2002

勵馨基金會(2001)。台中縣政府兒少性交易防制個案後續追蹤輔導計劃88年下半年暨89年度成果報告書。勵馨基金會。

新竹市九十四年度學生訓輔工作計畫「校園安全守護宣導活動」會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