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2日 (六) 10:27 由 CYUT9529003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一、在廣大的社會工作領域裡,有許多不同的助人專業角色,而所扮演的角色往往會因所處的領域、所設的目標、和服務人口群體而有差異。個案工作員的角色因服務的方式可分為「直接服務角色」或是「間接服務角色」,這些包括了治療者、經紀人、倡導者、系統諮詢者、教育者(Whittaker & Tracy,1989)
二、個案工作員的角色不是判斷受助者的對或錯、是與非,而是以開放、體諒和接納的心態,試圖了解和支持受助者,使他們能夠在安全的氣氛中,坦誠和客觀地檢視自己的思想、行為和處境,作積極的改變。﹝林孟秋,「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九十四﹞
目錄
治療者(therapist)
經紀人(borker of services-resources)
倡導者(advocate)
當案主本身不能表達、無人理睬或是當案主的權益被剝奪時,倡導者可替其發言,成為其代言人的角色,積極地為案主爭取權益。
系統諮詢者(network-system consukltant)
教育者(educator)
參考文獻
- 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作者黃源協,2000年
-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編著,出版社雙葉書廊,2001年
- 林孟秋,「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九十四,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