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性侵害案件之處遇——以台中市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25日 (五) 19:54 由 122.127.71.214 (對話) 所做的修訂 (性侵害事件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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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性侵害案件之處遇:性侵害的犯罪本質,不在於「性」本身,而在於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強」手段,換言之,性侵害事件所需關注的應該是個人對自己身體之控制權及性自主權(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者,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女性侵害問題現況

少女性侵害定義

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黎淑慧,2006,P60)而本文中所提到之性侵害泛指發生在十八歲以下少女與成人之間的性接觸(包括身體接觸與非身體接觸),少女被利用當成人發洩性慾的工具,行為包括有非身體接觸部分、性器官接觸部分。十八歲以下未獨立之少女在其對性活動未能真正了解,卻受到權威或脅迫其從事性活動,而淪為〝性〞受害者的錯誤行為,這些性活動違反了法律或家庭角色對個人的期待。(陳若璋,2000,P48-49;1993,P5-6) 少女在心智尚未成熟之際,都可能因下列的侵犯行為而成為受害者:

  1. 性接觸:親吻、愛撫、撫摸生殖器、雞姦、猥褻、手淫、口交、性交、肛交、強暴、以異物插入或進行性遊戲。
  2. 性刺激: A片、色情圖片、色情刊物、窺視、裸露身體、暴露下體、言語挑逗或打猥褻電話。
  3. 性剝削:拍A片或色情圖片、進行色情表演、坐台、或利用青少女販賣、散發色情物品。(黎淑慧,2006,P60)

另根據陳若璋(2000)之研究,則將性侵害行為依照嚴重程度,區分為三種等級:(陳若璋,2000,P49)

  1. 第一級性迫害:包括語言猥褻、或講黃色笑話,意指言語騷擾。
  2. 第二級性迫害:包括暴露身體隱私處,被碰觸、撫摸身體如胸部、臀部,強迫親吻,被拍裸照,加害者表演猥褻舉動或色情行動。
  3. 第三級性迫害:包括撫摸生殖器、被強迫性交、被強迫口交或肛交、被強迫性交且有凌虐行為。

受性侵害少女評估指標

少女因為心智尚未成熟而常成為性侵害的受害者,特別是那些平時寂寞、悲傷、自覺沒人愛,或樂於助人、沒有防備心的少女較屬高危險群。因為她們的能力有限,也容易被洗腦,並未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而當少女被性侵害的當時,她的內心狀態可能是害怕的、焦慮的、混亂的、無結構的和不確定的。因此需要成人觀察發現,並抱持正確態度加以協助、照顧,才能修復其身心的創傷。而我們可以透過覺察其於下列生理、情緒、認知及行為等四個指標的變化,初步評估少女是否受到性侵害。

生理上的指標

當少女遭受到性侵害後,她的生理上可能會有陰道受傷、懷孕、性病,身體不舒服(頭痛、胃痛、尿床、憂鬱症)、飲食和睡眠習慣改變。(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22)外生殖器部位(如肛門、陰道、會陰等)及口腔或喉嚨有瘀傷、腫脹或流血等情形。(引自-勵馨文教基金會,民86)。 身體的跡象:性病、陰道炎、膀胱發炎、排尿排便疼痛、喉嚨紅腫、疼痛、嘔吐感(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24)、走路或坐下均有困難、在衣物上有撕裂的痕跡、污漬或血跡。

情緒上的指標

少女在受侵害後,會出現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情緒反應。所謂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指再經歷過一種嚴重創傷事件後,出現了嚴重、持續、或有時延遲發生的壓力疾患,並持續超過一個月以上。(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18)例如:震驚、恐懼、害怕、自責、敵意、憂鬱、麻木、無助、生氣、罪惡感、羞恥、憤怒、尷尬、及被背叛的感覺(尤其是當加害人為信任的大人時),感覺骯髒、過分敏感、焦慮、不信任、沒有安全感;害怕某些人或某些地方,突然哭泣,情緒容易起伏、驚慌、不安、脾氣不好,或變成極端的敏感或暴躁、易怒。(可參閱創傷壓症候群診斷準則)

認知上的指標

少女在認知上,認為性侵害事件及加害者所引發的各種感覺感到困惑,可能產生否認事實、意識分裂、妄想、將人物化及性化、自我概念混亂、對於所發生的秘密感到憂慮、缺乏現實感,對好像自己也有愉悅的感覺感到迷惑,及反過來認同侵害者的價值觀(陳若璋,民89)。

行為指標

受創後的行為反應可分為短期與長期的影響,分述如下:(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20)

  1. 短期影響通常延續數週至數月,常見的症狀為:退縮、行為退化、睡眠困擾(尿床、惡夢)、身心症等。
  2. 長期影響,可能會延續數月至數年不等,包括:
  • 難以信任人,人際疏離,人我界線不清楚,社交技巧不佳。
  • 親密關係困難,容易性愛混淆或害怕異性。
  • 在性方面,會過於早熟,有性焦慮或罪惡感,同性戀、性冷感或性關係複雜(賣淫)。
  • 在情緒、精神病態方面,情緒不穩定,有妄想、否認、意識分裂、憂鬱、強迫思想和行為、缺乏現實感、自我概念混亂、上癮行為等。

受性侵害的少女在行為上出現明顯的退縮,常沉溺在幻想或退化中,呈現類似嬰幼兒的行為,甚至可能出現身心發展遲緩的現象。也會對特定的人感到畏懼,對於更衣或拖掉衣物感到恐懼或抵抗,有時也會掩飾性別的裝扮。而飲食方面可能會出現飲食失調;學校的表現會出現偏差及違反行為(例如:出席率、逃學、翹家等)。 受性侵害的少女在行為上出現明顯的退縮,常沉溺在幻想或退化中,呈現類似嬰幼兒的行為,甚至可能出現身心發展遲緩的現象;可能試圖成為一個過分「好」的孩子,過度服從、屈就;或出現睡眠困擾,如常做惡夢、怕上床,過度警戒,很難建立親密信任的關係;開始尿床;極端不願意參與體能活動;對於更衣、脫掉衣服感到恐懼並會反抗;強迫性地清洗自己;對特定的人顯示敵意或畏懼;與友伴關係疏離,同儕關係不佳;遠離學校醫療系統,不願意去健康中心;飲食失調,出現厭食或飲食過量;掩飾性別的裝扮;學業表現、出席、到校返家時間與反應有異,出現偏差及違法行為,如逃學、蹺等;突然消費能力增加,有來源不明的金錢;呈現與年齡不符合的奇特、複雜或不尋常的性知識或性行為;受侵害行為投射在和其他大人或兒童的相處上;強迫性的酗酒或藥癮;強迫性地自殺,或不能抑制的自殺傾向,及在行為上對侵害者模仿認同成為性侵害者(陳若璋,民89;勵馨文教基金會,民86)。

少女性侵害案件受害者之輔導機制

現行性暴力的法律規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案件報案率一直偏低,就其原因,不外乎被害人受其傳統貞操觀念之束縛,不敢出來報案,怕有損名節;二則被害人在追訴犯罪之過程中,不但要面對醫療採證過程的不安,又面臨法律訴訟重複陳述被害經過,以及與加害人對簿公堂、訴訟經年之痛苦,其間遭受之二度傷害令被害者怯步,以致報案率低,更遑論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正本清流之道,除了要改變社會大眾對貞操觀念的錯誤迷失外,制度設計上如何使被害人在犯罪追訴過程中,獲得來自公權力部門,包括醫療人員、警察、檢察官、法院人員、社工人員、甚至新聞人員之尊重及協助,使被害者能夠在身心遭受性侵害劇痛的同時,不必再擔心自己在追訴犯罪程序上受到羞辱,才能使被害者勇於站出來追究加害者之犯行。(黎淑慧,2006,p62-65)

  • 內容大要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條文,可分兩大部分予以介紹:

社會福利法規部分,規定

  1. 內政部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四條)。
  2.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第六條)。
  3.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第八條)。
  4. 對被害人於以醫療、心理復建、訴訟及律師費用補助(第十七條)。
  5. 對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第十八條)。

程序保障部分,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第七條)。
  2. 醫療院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否則得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九條)。
  3. 禁止新聞等媒體揭露被害人資訊,否則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亦禁止揭露(第十條)。
  4. 執法人員專業要求(第十一條):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衛生署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指定專人辦理。專人應接受專業訓練。
  5. 強化性侵害犯罪代理人權能(第十二條)。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時,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法院行言詞辯論程序前,應予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6. 創設陪同陳述人制度,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社工人員得陪同被害人在場,舒緩被害人情緒,協助被害人,並得陳述意見(第十三條)。
  7. 禁止揭露被害人過去性歷史(第十四條)。
  8. 承認對幼兒及智障被害人得採法庭外及雙向電視系統訊問方式,並得以之為證據(第十五條)。
  9. 審判原則不公開(第十六條)。

刑法

傳統觀念中,貞操被視為女人的第二生命,女人被教導必須以生命捍衛貞操,保衛夫妻血統的純正,過去貞節牌坊無非著例。以致若有少女不幸遭到性侵害,首先被柯澤的不是加害人,反而係苛責受害少女為何未善盡「社會善良風俗」守門人的職責,為何未以生命相抵而苟延賤存?所以修正前《刑法》強姦罪不但被列在「妨害風化罪」章,而且強姦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女性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死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亦即加害人以強暴等強制手段致使被害人雖冒死抵抗,仍不能抗拒之程度加以姦淫,才算強姦。(黎淑慧,2006,p65-69)

  • 內容大要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刑法》修正內容大要如下:

  1. 改「強姦」、「姦淫」之歧視用語為「強制性交」、「性交」等中性用語:因三女為「姦」字之用語,依據文史辭典原為「男女私通」之意,本身具有高度道德非難之意涵,為了突顯性侵害犯罪之暴力本質,且揭穿男女均得為被害客體,避免貶抑及泛道德化之用語,因此改以「強制性交」、「性交」等中性用語。
  2. 擴大「性交」的定義,擴充及於性交、口交及異物插入(《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之行為,也就是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等性行為。
  3. 將強制性交分為二級,一為普通強制性交罪,一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後者係將對婦女同胞食、衣、住、行產生較大恐懼感的強制性交類型(譬如對於幼童、身心障礙者之性侵害:以藥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等做為性侵之手段),提高刑度,對於普通強制性交類型則降低刑度,使法官不致因刑度太重而判不下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ㄧ)。
  5. 對於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以藥劑犯之者;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按原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僅規範共同輪姦行為,新修正刑法則將前開八種行為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應加重其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6.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7.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除得依刑法第十八條不罰或減輕其刑外,尚得免除其刑。而僅滿十八歲者,亦得援引本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ㄧ)。
  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將例舉之關係增加「教育」、「訓練」、「醫療」等三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9. 除了夫妻間強制性交及十八歲以下之人兩小無猜、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仍維持告訴乃論外,其餘自二○○依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ㄧ)。
  10.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於第一項增加「意圖供人觀覽」之主觀構成要件,並增訂第二項,將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牛肉場),納入規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訪談大綱

  • 請問 貴機構何時開始接受台中市的委託辦理少女性侵害相關福利服務?已經辦理多久的時間?
  • 您當時是在什麼機緣下想要開辦這項服務?您的目的是什麼?會不會後悔?
  • 性侵害事件醫療處理準則、流程?如何驗傷蒐證? 蒐證過程中是否會造成少女二度傷害,如何避免?
  • 性侵害少女還需要回診嗎?她們需要接受輔導治療嗎?需要的時間為多久?性侵害少女資料會在醫院留下紀錄嗎?
  • 在少女性侵害案件,你們會提供那些服務/處遇?又會與哪些單位合作?您覺得跟她們合作優點有哪些?缺點有哪些?
  • 有其他單位也在處理相關議題,您覺得您的優勢在哪裡?為何少女會願意來這裡求助?
  • 您服務的個案約有多少位,她/他們都是經由什麼樣的管道而來?她/他們的情況是什麼?您覺得如何發現?為什麼?
  • 不知您覺得,在服務的提供和需求上,是否有一些落差?為什麼她們沒有得到這項服務?
  • 您覺得這項服務是否有需要與其他機構一起合作?還是大多是獨立作業?要辦好這項服務還要跟哪些機構或團體合作?
  • 辦這項服務您覺得最欣慰的事情是什麼?為什麼?
  • 辦這項服務您覺得最失落的事情是什麼?為什麼?
  • 受服務少女抱怨最多的事情是什麼?您怎麼處理?
  • 您開辦這項服務您進用了多少人?增添了多少設備器材?有沒有運用志工?有的話是做些什麼?沒有的話是為什麼?
  • 您覺得市政府、社福機構和鄉鎮市公所可以再做些什麼讓這服務方案更完善?
  • 您自己認為開辦以來您做得好不好?有沒有可以改進的地方?
  • 您覺得任何機關團體要辦好這項服務要具備什麼條件?
  • 像是此類的服務方案,要用那些指標來做評估,會較為合適?
  • 其他建議事項?

少女性侵害事件之處理(以台中市為例)

  • 醫療
  • 警政
  • 社福單位

性侵害事件之防範

性騷擾、侵害近年的頻率和嚴重性高到我們無法忽略之外;其事件發生後,所造成受害者心理及生理上的重大傷害,讓我們無法再漠視這個問題。很多美國的研究顯示,經過這種事件後,受害者的自我價值、生命意義的看法和態度都會受到影響,也會導致與異性關係的障礙,甚至陷入吸毒、賣淫的境地;或以暴力或犯罪行為來發洩、報復;或可能由受害者轉變為下一個施虐者,而造成性虐待的惡性循環。

約會強暴

租屋安全

校園安全

求職安全

結語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 周煌智、文榮光(2006),性侵害犯罪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應用。台北市:五南。
  • 黎淑慧(2006)),法律與生活。台北市:五南。
  • 凃秀蕊(2001),性侵害法律救援Q&A。台北縣:新文京開發。
  • 陳若璋(2000),兒少性侵害全方位防治與輔導手冊。台北市:張老師文化。
  • 陳若璋(2000),兒童性虐待PTSD。引自-兒童創傷事後諮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 施茂林(2000),最新基本小六法。台南市:大偉。
  • 勵馨文教基金會編(1997),我是自己的好主人。台北:勵馨文教基金會。
  • 陳若璋(1993),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台北市:張老師文化。
  • 簡榮宗律師,權平法律資訊網,法律新知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妨害風化罪章 。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3-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