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之處遇——以台中縣勵馨基金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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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 '''婚姻暴力''',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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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特殊反應及人格特質== | ==受暴婦女特殊反應及人格特質== | ||
===特殊反應=== | ===特殊反應=== |
於 2008年5月6日 (二) 12:51 的修訂
婚姻暴力,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目錄
婚姻暴力類型
受暴婦女特殊反應及人格特質
特殊反應
人格特質
- 長期忍受痛苦和挫折。
- 持久性的壓力、憂鬱、有身心症,同時有酗酒或服藥的症狀。
- 傾向於經濟上和情緒上的依賴。
- 相信痛苦是暫時性的,一定會有改善的方法。
- 不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侷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 貶低自我認同及性別角色的能力。
- 不實際的期望,期望丈夫有所改變。
- 變成社會隔離狀態。
- 將丈夫控制自己的舉動解釋成愛及關心。
- 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是因自己而起的,所以感到內疚。
- 缺乏判斷生命危險處境的能力。
- 高自殺傾向。
受暴婦女處遇流程
受暴婦女相關法令
婚姻暴力的迷思
- 只有婦女才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嗎?
錯,也有男性遭受配偶的虐待,只是女性遭受暴力的比例較男性高。
- 家庭暴力只出現在社會較低階層的家庭中。
- 一般受到暴力的婦女都認為痛苦是暫時的,一定會有解決的方法。
- 絕大多數受到暴力的婦女有被虐待的傾向。
- 很多人都會問「為何她們不離開施虐者?」卻沒有人去問「為何施虐者不讓她離開?」。
受暴婦女往往礙於經濟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失去孩子、缺乏家人支持、甚至相對人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相對人。即便決心離開相對人,也需克服重重困難,並經過長期時間的奮鬥,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 施虐者毆打小孩是父母對子女愛的表現。
- 性生活本來就是夫妻之間應該盡的義務。
- 家庭是最安全的,家人一定不會傷害我的。
- 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是酗酒和濫用藥物。
藥物或酒精可能促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相對人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僅是施暴者的一種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