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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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殖民地時期的「貴婦學校」(Dame school),提供粗糙的托育服務,收托斷奶後的嬰幼兒。 | ||
+ | #*1798年:費城婦女會成立名為「工廠之家」(House of Industry) 的托兒所 (Day nurser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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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54年:美國紐約市醫院成立「照顧與兒童醫院」(Nurse and Children's Hospital),由護士替產後須回去工作的母親照顧嬰兒。 | ||
+ | #*1893年:女權運動組織在芝加哥創設「全國托兒所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Day Nurseries),提出幼兒托育設施的第一份設置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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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扥育的發展=== | ===我國扥育的發展=== | ||
#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 #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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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 #*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 ||
===台灣托育的演進=== | ===台灣托育的演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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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收扥環境分=== | ===依收扥環境分=== |
於 2007年12月22日 (六) 02:2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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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等,2007;葉郁菁等,2006;劉鎮寧,2007)
3 參考文獻的編輯方式不對。
目錄
托育的意義
托育的功能與重要性
托育的演進與現況
美國托育的起源
- 19世紀前
- 殖民地時期的「貴婦學校」(Dame school),提供粗糙的托育服務,收托斷奶後的嬰幼兒。
- 1798年:費城婦女會成立名為「工廠之家」(House of Industry) 的托兒所 (Day nursery)。
- 19世紀
- 1828年:波士頓嬰幼兒學校 (Boston Infant School),提供18個月到4歲大幼兒的托育服務,被認為是美國的第一家托兒所。
- 1854年:美國紐約市醫院成立「照顧與兒童醫院」(Nurse and Children's Hospital),由護士替產後須回去工作的母親照顧嬰兒。
- 1893年:女權運動組織在芝加哥創設「全國托兒所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Day Nurseries),提出幼兒托育設施的第一份設置標準。
- 20世紀
- 1933年:
- 1935年:
- 1938年:
- 1941年:
- 1943年:
- 1954年:
- 1960年:
- 1962年:
- 1964年:
- 1968年:
- 1971年:
- 1981年:
- 1988年:
- 1990年:
- 1995年:
- 1996年:
- 21世紀
- 2002年:
我國扥育的發展
- 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 清朝:在1904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將「蒙養院」納入在學制中,其又附設「育嬰堂」,專門收托3到7歲的幼兒;同年,我國在湖北武昌設立全國第一所幼稚園。
- 民國
- 1913年:國民政府發布「壬子癸丑學制」,把清代的「蒙養院」更改名稱為「蒙養園」。
- 1915年:「國民學校令」中,已對幼稚園設立情形及招生年限做出明確規定。
- 1920年:「香山慈幼院」由民間成立,專門收容孤依兒童及訓練保母人才,算是我國最早的專業托育機構。
- 1922年:教育部實施「新學制」,當中有對「幼稚園」的正名以及規定其"收6歲以下的兒童"。
- 1929年:國民政府公佈「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
- 1932年:頒布「幼稚園課程標準」。
- 1933年:政府擴大幼稚園功能,加入「嬰幼兒教保園」,訓練不幸婦女成為保母人才。
- 1934年:增設「家庭總部」,模擬家庭情境來提供生活教育訓練。
- 1939年:教育部發表「幼稚園規程」,規定我國教育兒童的目標及課程等。
- 1940年:內政部頒布「私立托兒所監督及獎勵辦法」,在各省均設立模範托兒所,並規定每一工廠或礦場都必須設立托兒所。
- 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台灣托育的演進
托育的類別
依收扥環境分
- 家庭式:包含居家保母與家庭式的保母2種。
- 機構式:包括托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機構等。
依收托時間分
- 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
-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 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 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兒童之實際照顧人因臨時事故送托。
依服務對象分
- 托嬰中心:收托0~2歲兒童。
- 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 課後托育:收托國小放學下課後之學齡兒童。
依服務性質分
- 托兒所:成立目的在於協助家庭及父母分擔自出生滿1個月至6歲前的幼兒之照顧責任。
- 幼稚園:其任務在於教育4~6歲的幼兒,使其有接受國小教育的基礎準備。
- 安親班:提供雙薪家庭的兒童,保護、照顧、教育及輔導的服務。
- 家庭托育:保母利用自家環境,或是到兒童家中照顧兒童。
依設立性質分
- 政府設立:優先照顧弱勢兒童,對於其他非弱勢兒童分級收費以為公平。
- 公辦民營: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設立。
- 公私合營:政府及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 公辦民營: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民間來經營。
- 管理合約。
- 民間承包。
- BOT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指建造、營運和轉移,也就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在興建完成之後,政府特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做為投資報酬,在經營期滿之後資產及設備歸政府所有。
- 特許學校:指政府特別允許所設立的公立教育機構,或是在現有的公立教育機構中實行某種特教方案。
- 民間設立
- 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所附設。
- 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所設立。
- 私人設立。
特殊需求的扥育
- 臨時托育:提供家長夜間加班的扥育需求、延長時間的扥兒,以及假日或臨時的扥育照顧,使兒童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太多的干擾,滿足兒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 身心障礙兒童托育:由於心理與生理的特殊需求,除了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之外,若是遇到父母無法照顧的情況,則交由專業的扥育人員提供照顧。
托育的概況與展望
參考文獻
- 劉鎮寧(2007年9月初版)。課後托育經營與管理。心理出版社。
- 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年5月初版)。托育服務概論:政策法規與趨勢 Day Care Services: Policies, Regulations and Trend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 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7年3月再版)。托育服務。心理出版社。
- 郭靜晃,黃惠如(2002年2月再版)。托育家庭的管理與佈置 The Management and Setup of Daycare Familie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