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社會工作"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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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務社會工作知識的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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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務社會工作員的角色由附屬服從醫師轉為「減輕疾病對病人的影響」。由於社會工作員對疾病造成的社會心理因素有更多的瞭解,使社會工作員在醫院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然而朝向「專業性合作」仍需不斷努力(Waldman, 1984)。(秦燕著,1996,P.55)
 
**(4)醫務社會工作員的角色由附屬服從醫師轉為「減輕疾病對病人的影響」。由於社會工作員對疾病造成的社會心理因素有更多的瞭解,使社會工作員在醫院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然而朝向「專業性合作」仍需不斷努力(Waldman, 1984)。(秦燕著,1996,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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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社會工作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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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價值(primary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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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的尊嚴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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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潛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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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主自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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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資源的充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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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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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價值(special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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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體醫療(total care)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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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現有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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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品質的要求,而非只是延長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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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照護(caring)與適應(coping)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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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強調社會健康(social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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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案主個人價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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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主意願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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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主的需要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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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其他人的保護與考慮(Rosenberg, 1983)。(秦燕著,1996,P.57)

於 2007年7月30日 (一) 06:26 的修訂

醫務社會工作既是一門整合科技的學門,它的基礎來源便是由多種學科所貢獻而來的。(金蔚如著,民77,P.49)

醫務社會工作是指醫療院所的社會工作實施,有的稱它為醫院社會服務或臨床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服務的主題是解決與病人及家屬有關的經濟的,社會的和情緒的困難。(謝孟雄著,1990,P.67)

醫務社會工作之定義與特性

  • 定義:醫務社會工作是將社會工作實施在醫療機構中,並且與其他專業、醫學、公共衛生合作。醫務社會工作將社會工作的知識、技巧、態度與倫理價值應用在醫療健康領域中,醫務社會工作特別強調,社會與環境壓力所造成的社會功能與人際關係失調,是導致疾病的原因或疾病有著密切的關係。(金蔚如,民77,P.49)
  • 特性:醫務社會工作事實施於醫療場所和機構中的一種獨特的社會工作實務,他關心病人的福利,以及因疾病而引起的家庭問題與失調、社會關係和環境之問題與壓力。然而醫務社會工作所需要的知識是對疾病的認識,以及了解疾病對個人、家庭和家庭間相互關係所造成的影響,它需要應用社會工作的概念、原則和計畫,來配合醫院和臨床病人之需求。(金蔚如著,民77,P.49)
  • 社會工作的發展是因應不同時期社會環境的變遷逐漸發展成熟,從早期為了生存因素的消極性施賑救助,到現在積極的擴大服務範圍到不同對象、不同領域上,也從「治療」的角色,期待「預防性」的功能發揮。(秦燕等,1991)

醫務社會工作的發展

  • 1、醫師的附屬→合作及相互教育
    • 早期醫院中的社會工作部門都是由醫生作主管,而財力支持則多來自社會資源;醫務社會工作的生存決定於醫師及行政管理人員,個案也經由他們轉介而來。社工員在不向醫師權威挑戰下與醫師合作,並致力於參與醫學生的教育,同時社會工作員也用衣些個人關係影響醫師的轉介及提升社會工作的地位。
  • 2、管理權轉移至醫院行政主管
    • 由於機構逐漸負擔醫務社會工作元的經費,社會工作部門的管理權逐漸轉移至醫院行政主管。
  • 3、社工領域擴大
    • (1)對社會危機(social crisis)的處理。
    • (2)對研究的注重。
    • (3)醫務社會工作知識的不斷增加。
    • (4)醫務社會工作員的角色由附屬服從醫師轉為「減輕疾病對病人的影響」。由於社會工作員對疾病造成的社會心理因素有更多的瞭解,使社會工作員在醫院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然而朝向「專業性合作」仍需不斷努力(Waldman, 1984)。(秦燕著,1996,P.55)

醫務社會工作的價值

  • 1、基本價值(primary value)
    • (1)個人的尊嚴與價值。
    • (2)潛能的發展。
    • (3)案主自我決定。
    • (4)資源的充分應用。
    • (5)社會正義。
  • 2、特殊價值(special value)
    • (1)整體醫療(total care)的權利。
    • (2)使用現有醫療資源。
    • (3)生活品質的要求,而非只是延長壽命。
    • (4)照護(caring)與適應(coping)的研究。
    • (5)強調社會健康(social health)。
  • 3、對案主個人價值得重視
    • (1)案主意願的表達。
    • (2)案主的需要與目標。
    • (3)對其他人的保護與考慮(Rosenberg, 1983)。(秦燕著,1996,P.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