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529122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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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或母親嚴重疾病需要長期療養,因此無法獲得適當照顧之兒童、少年。 | *父親或母親嚴重疾病需要長期療養,因此無法獲得適當照顧之兒童、少年。 | ||
*遭受虐待、疏忽或被父母遺棄的兒童、少年。 | *遭受虐待、疏忽或被父母遺棄的兒童、少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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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擔任寄養家庭的條件== | ==參、擔任寄養家庭的條件== | ||
*年齡:雙親家庭年齡皆在25歲以上,其中一方在65歲以下。 | *年齡:雙親家庭年齡皆在25歲以上,其中一方在65歲以下。 |
於 2007年5月23日 (三) 08:17 的修訂
壹、寄養
寄養,是指兒童從其原家庭外的和雙親以外的人,獲得之任何種類及全部時間的代替性養育工作。這是對失依兒童的傳統以來的照護方式。廣義的寄養包括領養、寄養與機構養育等三種。狹義的寄養則指家庭式的寄養而言。寄養是以寄養家庭照護和寄養家庭居住兩種方式, 對貧困或惡劣家庭環境之兒童的寄養服務。(廖榮利‧民75)
貳、哪些孩子需要寄養服務
- 家庭經濟貧困,因此無法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的兒童、少年。
- 父親或母親死亡,以致於無人照顧,無法生活於親生家庭的兒童、少年。
- 父親或母親嚴重疾病需要長期療養,因此無法獲得適當照顧之兒童、少年。
- 遭受虐待、疏忽或被父母遺棄的兒童、少年。
(引用 http://www.ccf.org.tw/80/foster.html )
參、擔任寄養家庭的條件
- 年齡:雙親家庭年齡皆在25歲以上,其中一方在65歲以下。
- 教育:具有國民中學教育程度者。
- 職業: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 子女:18歲以下的兒童、少年人數(包括該家庭之子女),不可超過4人,其中未滿2歲兒童不得超過2人
- 夫妻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引用 http://www.ccf.org.tw/47/live.htm )
肆、申請流程
http://www.worldvision.org.tw/work/page1-2-2.htm
參考文獻
1.廖榮利。《社會工作學》。台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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