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化"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529745 (對話 | 貢獻) (→'''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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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社會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及專業實務技巧。最具代表性者為格林伍德(Greenwood,E.)提出的五項專業特質(attributes of profession): | 身為社會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及專業實務技巧。最具代表性者為格林伍德(Greenwood,E.)提出的五項專業特質(attributes of profession): |
於 2006年12月15日 (五) 12:28 的修訂
專業化是由有系統、專業自主、專業理論、專業倫理、社會認同、有專門性的訓練機構及科系所組合而成的,因此專業化在社會工作當中,是身為社會工作人員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同時專業化也正是社會工作人員有別於志工、義工的區分條件。
社會工作專業化的演進
目前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是由各個學者長年來的討論及各種主張為依據而生,更逐漸在社會工作中強調專業化。其中一位學者帕波(Popple,1985)認為可以從特質論、過程論、權力論來理解社會工作專業。
社會工作的專業特質
身為社會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及專業實務技巧。最具代表性者為格林伍德(Greenwood,E.)提出的五項專業特質(attributes of profession):
.一套專業的理論知識體系(a body of theory)
.專業的權威或自主權(professional authority)
.共同信守的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
.社會或社區的認可(sanction of the community)
.專業的文化(professional)
(李增祿,1995: 49,巨流)
社會工作是一個助人、且必須具備專業化的知識及技能,專業化的訓練即可讓社會工作人員便利於社會工作的實務上。
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
社會工作人員在服務個案時,必須與案主保持專業關係及保有社工員的專業判斷能力,社工員必須避免以自己或案主的主觀意識、情緒因而影響了協助個案,有時是以適時介入而始工作顯得有效率,但也可能會造成不好的影響,因此社工員必須透過專業訓練及專業知識來協助案主。而專業關係與專業判斷是建立在幾項專業倫理守則之中,目前社會工作的法定義務包括了下列六項:
.照顧的義務
.尊重隱私的義務
.保密的義務
.告知的義務
.報告的義務
.警告的義務
(萬育維譯,1997;萬育維,2001: 26,雙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