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治療"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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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也被稱為'''伴侶和家庭治療(couple and family therapy)'''、'''婚姻和家庭治療(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家庭系統療法(family systems therapy)'''和'''家庭輔導(and family counseling)''',是家庭社會工作的處遇方法之一,藉由分析家庭中的不平衡,處理家庭成員內在及外在的各種衝突。 | '''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也被稱為'''伴侶和家庭治療(couple and family therapy)'''、'''婚姻和家庭治療(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家庭系統療法(family systems therapy)'''和'''家庭輔導(and family counseling)''',是家庭社會工作的處遇方法之一,藉由分析家庭中的不平衡,處理家庭成員內在及外在的各種衝突。 | ||
− | + | 家族,指的是家庭成員;治療,則是以精神病理的角度出發,進行分析及治療。當家庭成員中產生生理、心理、社會等問題,而使得家庭功能失去平衡,此時則需要外界力量的協助。外界力量可針對兩個部分來改善家庭成員的問題。第一個,以[[心理諮商]]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探索個人內心狀況,把個人視為治療對象;第二個,將當事人及其家庭視為一整個系統,分析當事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各種互動。藉由分析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才能有效改善個人問題,並且提升個人的社會功能。(吳就君,198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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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療的起源與發展== | ==家族治療的起源與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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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佛洛伊德(Freud)研究出家庭對於個人成長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特別是病態行為的發展,並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論。阿德勒(Adler)運用佛洛依德的理論提出「治療成長中的兒童是預防成人罹患精神官能症的方法」,1920年代,全美各地開始發展兒童輔導運動,1924年,成立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以預防兒童情緒障礙為目標。後來的學者也開始關注環境及社會脈絡如何影響當事人。(劉瓊瑛,2011:25)1930年代,兒童輔導及專業的婚姻諮商中心開始逐漸盛行,除了治療個人內在衝突之外,人際之間的衝突也應該被治療。婚姻治療(conjoint marital therapy)開始被推展,嘗試採用同時治療法(concurrent)及聯合治療法(conjoint)兩種方式。(劉瓊瑛,2011:39)同時治療夫親雙方才能達到治療效果。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初期,開始以一種家庭的觀念來了解個體行為,從傳統精神醫學的概念來處置病人,分析精神分裂病人及不良少年的行為問題。(朱貞慧,2010:7) | 1920年,佛洛伊德(Freud)研究出家庭對於個人成長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特別是病態行為的發展,並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論。阿德勒(Adler)運用佛洛依德的理論提出「治療成長中的兒童是預防成人罹患精神官能症的方法」,1920年代,全美各地開始發展兒童輔導運動,1924年,成立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以預防兒童情緒障礙為目標。後來的學者也開始關注環境及社會脈絡如何影響當事人。(劉瓊瑛,2011:25)1930年代,兒童輔導及專業的婚姻諮商中心開始逐漸盛行,除了治療個人內在衝突之外,人際之間的衝突也應該被治療。婚姻治療(conjoint marital therapy)開始被推展,嘗試採用同時治療法(concurrent)及聯合治療法(conjoint)兩種方式。(劉瓊瑛,2011:39)同時治療夫親雙方才能達到治療效果。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初期,開始以一種家庭的觀念來了解個體行為,從傳統精神醫學的概念來處置病人,分析精神分裂病人及不良少年的行為問題。(朱貞慧,2010:7) | ||
− | 大部分家族治療研究者都同意1950年代是家族治療建立的年代。1951年,貝爾(John Bell)開始於麻州沃斯特郡克拉克大學(Clark University)治療家庭;1955年,鮑文(Murry Bowen)在梅格寧診所(Menninger | + | 大部分家族治療研究者都同意1950年代是家族治療建立的年代。1951年,貝爾(John Bell)開始於麻州沃斯特郡克拉克大學(Clark University)治療家庭;1955年,鮑文(Murry Bowen)在梅格寧診所(Menninger Clinic)開始為家庭舉辦大型的[[團體治療]];阿克曼(Nathan Ackerman)在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安排了第一個家庭診斷療程。(劉瓊瑛,2011:41-54)傑克森與海利在Palo Alto開始溝通策略學派的家族治療。1960年代,行為認知學派的家族治療首度出現,至1970年代,人本取向主導了心理諮商及治療。1980年代,為家族治療百家爭鳴的黃金年代,家族治療至此發展趨於成熟。各家學派在1990年代至今,已不再互相排斥爭辯,進而形成一種整合的趨勢。(朱貞慧,20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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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獨立性。 | 個人的獨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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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解析(Interpretations/analytic) | 詮釋/解析(Interpretations/analyti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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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藝術治療(family art therapy) | 家庭藝術治療(family art therap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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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定的技巧 | 沒有特定的技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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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力。 | 我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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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程式問題(process questions) | 歷程式問題(process ques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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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接觸=== | ===初步接觸=== | ||
− | + | 第一次電話接觸,主要是為了獲得最低限度的資料,掌握主要的問題,並且安排家人能夠前來接受諮商。通話時,應與通話者建立連結,並安排初次[[會談]]時間、地點,盡量使與主要被治療者有關係的家人都能前來參與。(王慧玲、連雅慧,2002:159-161) | |
− | === | + | ===初次[[會談]]=== |
− | + | 初次[[會談]]的主要目的在於與家人建立關係並且蒐集資料。[[會談]]過程中,治療師應與家庭中每個人都有所接觸,建立共同合作的關係,並且瞭解個家庭的結構,通常會使用[[家系圖]]蒐集家庭史以了解整個家庭網絡。為了避免[[會談]]過程中家庭成員情緒失控,治療師必須掌握住每人發言的權限及步調,並且建立主導地位,例如:建立一次只能一人發言的規則。最後,針對主要問題,與家人協商出一套治療契約,使家庭成員了解治療目標及走向。(王慧玲、連雅慧,2002:161-165) | |
===治療初期=== | ===治療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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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師應該要扮演一個不具主導性的角色,目的是要讓家庭能夠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時的治療師協助家庭成員能夠表達自己、彼此交談互動、互相依賴,而不是單單處於家庭參加療程的狀態。雖然治療師在團體裡處於一個不積極的狀態,但家庭若產生衝突或陷入僵局時,治療師仍要適時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68-169) | 治療師應該要扮演一個不具主導性的角色,目的是要讓家庭能夠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時的治療師協助家庭成員能夠表達自己、彼此交談互動、互相依賴,而不是單單處於家庭參加療程的狀態。雖然治療師在團體裡處於一個不積極的狀態,但家庭若產生衝突或陷入僵局時,治療師仍要適時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68-169) | ||
− | ===結案=== | + | ===[[結案]]=== |
− | + | 各學派對於治療的結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派認為[[結案]]是家庭原有的問題及衝突已解決,治療即可以告一段落;有的認為,治療是需要一段很長的過程,需要好幾年的時間。通常對於治療師來說,當家庭認為已達到當初求診目的,滿意目前狀態,即可以進行[[結案]]。[[結案]]時要讓家庭成員了解在治療過程中所學習到的,並且讓家庭明白並肯定在這段時間的改變。[[結案]]後幾個月,治療師應持續追蹤,確認是否有故態復萌的徵兆,再次確認療程已結束、不須再次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70-171) | |
==家族治療師的角色== | ==家族治療師的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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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家族治療師,可能扮演以下角色: | 身為一位家族治療師,可能扮演以下角色: | ||
− | *提供資源者:家族治療師是一位專家,並非萬能全知的,應該給予家庭成員一種提供資源的角色。 | + | * 提供資源者:家族治療師是一位專家,並非萬能全知的,應該給予家庭成員一種提供資源的角色。 |
− | *觀察者:在家族治療的過程中,治療師可以站在每一個人的立場來看待家庭,並且觀察家庭成員的交流。 | + | * 觀察者:在家族治療的過程中,治療師可以站在每一個人的立場來看待家庭,並且觀察家庭成員的交流。 |
− | *具有權威可依賴者:此處的權威指的是在家族治療專業中的權威,並且可以讓家庭信任、依賴治療師的專業角色。 | + | * 具有權威可依賴者:此處的權威指的是在家族治療專業中的權威,並且可以讓家庭信任、依賴治療師的專業角色。 |
− | *溝通示範者:治療師對於自己各種用詞都必須謹慎,避免帶有個人偏見,並且將溝通的技巧帶給家庭成員。 | + | * 溝通示範者:治療師對於自己各種用詞都必須謹慎,避免帶有個人偏見,並且將溝通的技巧帶給家庭成員。 |
− | *教導者:除了示範良好的溝通之外,治療師也應協助家庭成員察覺溝通時的內在感受及內隱訊息。 | + | * 教導者:除了示範良好的溝通之外,治療師也應協助家庭成員察覺溝通時的內在感受及內隱訊息。 |
− | *互動者:治療師與每個家庭成員溝通,並參與了家庭成員的互動。 | + | * 互動者:治療師與每個家庭成員溝通,並參與了家庭成員的互動。 |
− | *標示者:家族治療師可能以治療標示家庭成員的失調行為,使成員察覺標示下所產生的行為。(吳就君,1986:127-136) | + | * 標示者:家族治療師可能以治療標示家庭成員的失調行為,使成員察覺標示下所產生的行為。(吳就君,1986:127-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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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族治療的擔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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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族治療師在面對家庭時,必須採取客觀中立的立場。在他們與家庭成員毫無關係的基礎下,立場中立似乎是容易達成的;但若是面對自己親人時或是與自己有關係的人時,治療師是否還能保有中立的立場來進行家族治療?(Pittman Frank,1994)而面對與自己價值觀互相衝突的家庭事件,又應該如何詮釋事件並且給予建議?在自身與被治療家庭無相同經驗時,治療師要如何面對家庭成員的質疑?身為一個治療師的角色,是在治療企圖之下面對家庭成員,是否還能以真實的情感與家庭互動?基於[[專業關係]]以及和家庭的真實互動,要如何守住兩者之間的[[專業界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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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族治療的專業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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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www.acft.org.tw/ 華人伴侶與家族治療協會] | ||
+ | *[http://www.afta.org/ 美國家族治療協會] | ||
+ | *[http://www.aft.org.uk/ 英國家族治療協會] | ||
+ | *[http://www.europeanfamilytherapy.eu/ 歐洲家族治療協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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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 | ||
− | + | 1.Pittman Frank. "A Buyer's Guide to Psychotherapy," Psychology Today, January 1, 19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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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吳就君(譯)(1986年)。《家族治療─入門》(原作者:Virginia Satir)。台北市:大洋出版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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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劉瓊瑛(譯)(2011年)。《家族治療(九版)》(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4.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概論》(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5.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的理論與方法》(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6.朱貞慧(2010年)。《從家族治療的觀點來探討家族系統排列之內涵-以華人家族心靈排列為例》。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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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也被稱為伴侶和家庭治療(couple and family therapy)、婚姻和家庭治療(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家庭系統療法(family systems therapy)和家庭輔導(and family counseling),是家庭社會工作的處遇方法之一,藉由分析家庭中的不平衡,處理家庭成員內在及外在的各種衝突。
家族,指的是家庭成員;治療,則是以精神病理的角度出發,進行分析及治療。當家庭成員中產生生理、心理、社會等問題,而使得家庭功能失去平衡,此時則需要外界力量的協助。外界力量可針對兩個部分來改善家庭成員的問題。第一個,以心理諮商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探索個人內心狀況,把個人視為治療對象;第二個,將當事人及其家庭視為一整個系統,分析當事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各種互動。藉由分析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才能有效改善個人問題,並且提升個人的社會功能。(吳就君,1986:1-6)
5 做的不錯,以下挑的較細些。內容部份,起源、理論都涵蓋了眾家,但在階段時,好像跟前面的格局不太搭。 擔憂那段,重要性和前面不一致,如果要寫的話,其他很多訊息要應該加入。 counseling一般是翻做諮商,輔導是用guidance。listening我們會翻為傾聽。 表格內的編輯有點瑕疵,有機會請協助更正。大標題上不要做連結(如會談、結案),內文提到時做就可以了。
目錄
家族治療的起源與發展
1920年,佛洛伊德(Freud)研究出家庭對於個人成長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特別是病態行為的發展,並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論。阿德勒(Adler)運用佛洛依德的理論提出「治療成長中的兒童是預防成人罹患精神官能症的方法」,1920年代,全美各地開始發展兒童輔導運動,1924年,成立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以預防兒童情緒障礙為目標。後來的學者也開始關注環境及社會脈絡如何影響當事人。(劉瓊瑛,2011:25)1930年代,兒童輔導及專業的婚姻諮商中心開始逐漸盛行,除了治療個人內在衝突之外,人際之間的衝突也應該被治療。婚姻治療(conjoint marital therapy)開始被推展,嘗試採用同時治療法(concurrent)及聯合治療法(conjoint)兩種方式。(劉瓊瑛,2011:39)同時治療夫親雙方才能達到治療效果。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初期,開始以一種家庭的觀念來了解個體行為,從傳統精神醫學的概念來處置病人,分析精神分裂病人及不良少年的行為問題。(朱貞慧,2010:7)
大部分家族治療研究者都同意1950年代是家族治療建立的年代。1951年,貝爾(John Bell)開始於麻州沃斯特郡克拉克大學(Clark University)治療家庭;1955年,鮑文(Murry Bowen)在梅格寧診所(Menninger Clinic)開始為家庭舉辦大型的團體治療;阿克曼(Nathan Ackerman)在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安排了第一個家庭診斷療程。(劉瓊瑛,2011:41-54)傑克森與海利在Palo Alto開始溝通策略學派的家族治療。1960年代,行為認知學派的家族治療首度出現,至1970年代,人本取向主導了心理諮商及治療。1980年代,為家族治療百家爭鳴的黃金年代,家族治療至此發展趨於成熟。各家學派在1990年代至今,已不再互相排斥爭辯,進而形成一種整合的趨勢。(朱貞慧,2010:7-8)
家族治療的理論學派
家族治療有很多種模式,各學派都有不同的支持理論,使用的治療技巧也不盡相同。
大致上可分為以下學派:
理論模式 | 代表人物 | 理論基礎 | 治療目標 | 治療技巧 |
---|---|---|---|---|
心理動力學派 | 阿克曼(Nathan Ackerman)
迪克斯(Henry Dicks) 柏思榮曼義─納吉 (Ivan Boszormenyi-nagu) |
驅力心理學(Drive Psychology)
自體心理學(Self Psychology) 客體關係理論(Object Relations Theory) |
使家庭成員能夠認知到自己的生命經驗,接受
自己潛意識被壓抑的部分,進而促使人格上的 改變。協助家庭成員彼此建立連結,並且開展 個人的獨立性。 |
聆聽(listening)
同理(empathy) 詮釋/解析(Interpretations/analytic) 分析上保持中立(neutral) |
經驗人本學派 | 薩提爾(Virginia Satur)
威克爾(Carl Whitaker) |
自我表達(individual)
個人提升(exhancement) 處於反對理論的立場 |
重視家庭成員的創造力、自發力,以及經驗所
帶來的價值。在治療過程中,提升成員的自尊 ,並且產生新的經驗,使個人成長以降低家庭 的依賴,並促進個別化。 |
家庭雕塑(family sculpting)
家庭藝術治療(family art therapy) 角色扮演(role-playing) 沒有特定的技巧 |
鮑文學派 | 鮑文(Murray Bowen) | 自我分化(differentiation of self)
三角關係(triangles) 多代情緒歷程 (multigenerational emotional processes) 手足排行(sibling position) 情緒切斷(emotional cutoff) 社會情緒歷程(societal emotional processe) |
將治療視為一種讓家庭成員認識自己以及了解
彼此關係的方式。注重情緒回應的「歷程」及 三角關係的「結構」,目的在於分化歷程及修 正三角關係,降低家庭成員的焦慮感並提升自 我能力。 |
家系圖(genograms)
歷程式問題(process questions) 關係試驗(relationship experiments) 去三角化(detriangling) 教練法(coaching) 採取「我的立場」(taking “I-positions” ) 故事置換(displacement stories) |
結構學派 | 米紐慶(Salvador Minuchin) | 結構(structure)
次系統(subsystems) 界線(boundaries) |
家庭問題是因為家庭無法適應還境改變而產生
,只要改變家庭結構,家庭問題就能獲得解決 。視家庭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治療師只是 協助家庭的角色。面對家庭問題,父母與孩子 非同等地位,父母應負起全部的責任。 |
建立同盟(alliance)
現場重演(repeat occurrence) 行為塑造能力(shaping competence) 建立界線(establish boundaries) 去平衡(unbalancung) |
溝通與策略學派 | 傑克森(Don Jackson)
海利(Jay Haley) |
家庭規則(family rules)
家庭恆定性(family homeostasis) 回饋(feedback loop) |
最主要的目標是,觀察家庭成員的互動方式及
描述問題的獨特語言,並改變成員對於問題所 採取的反應行為。治療師會協助家庭訂定一個 明確並且可完成的主要目標,當家庭的主訴目 標獲得解決時,治療就宣告結束。 |
重新框視(reframing)
指導法(directives) 循環式提問(circular questioning) 正向解讀(positive connotation) |
行為與認知學派 | 派特森(Gerald Patterson)
利柏曼(Robert Liberman) 史圖特(Richard Stuart) |
增強(reinforcers)
消弱(extinction) 基模(schemas) 社會交換理論(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
治療師以「行為」為治療的主要目標。消除家
庭成員不受歡迎的負向行為,並且以對其正向 行為採取「增強法」,使其正向行為取代負向 行為。 |
行為塑造法(shaping)
代幣制度(token economies) 後效契約(contingency contract) 後效管理(contingency management) 隔離法(time-out) |
(劉瓊瑛,2011:171-393)
家族治療的階段
家族治療並沒有特別的標準程序,每一位家族治療師都應該找到屬於自己的方式。(吳就君,1986:141)
初步接觸
第一次電話接觸,主要是為了獲得最低限度的資料,掌握主要的問題,並且安排家人能夠前來接受諮商。通話時,應與通話者建立連結,並安排初次會談時間、地點,盡量使與主要被治療者有關係的家人都能前來參與。(王慧玲、連雅慧,2002:159-161)
初次會談
初次會談的主要目的在於與家人建立關係並且蒐集資料。會談過程中,治療師應與家庭中每個人都有所接觸,建立共同合作的關係,並且瞭解個家庭的結構,通常會使用家系圖蒐集家庭史以了解整個家庭網絡。為了避免會談過程中家庭成員情緒失控,治療師必須掌握住每人發言的權限及步調,並且建立主導地位,例如:建立一次只能一人發言的規則。最後,針對主要問題,與家人協商出一套治療契約,使家庭成員了解治療目標及走向。(王慧玲、連雅慧,2002:161-165)
治療初期
治療師明確的指出家庭中存在的問題及衝突,並開始設法解決,盡量鼓勵家庭成員能夠產生一些改變。可能把家庭衝突帶入晤談室,治療師將家庭出現的問題提出一個假設性的修正模式,並且加以指導。可能針對核心問題建議家庭作業,讓家庭成員都能意識到自己在問題或衝突之中扮演的角色,使成員能夠跳脫既有角色中並且做一些改變。(王慧玲、連雅慧,2002:165-168)
治療中期
治療師應該要扮演一個不具主導性的角色,目的是要讓家庭能夠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時的治療師協助家庭成員能夠表達自己、彼此交談互動、互相依賴,而不是單單處於家庭參加療程的狀態。雖然治療師在團體裡處於一個不積極的狀態,但家庭若產生衝突或陷入僵局時,治療師仍要適時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68-169)
結案
各學派對於治療的結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派認為結案是家庭原有的問題及衝突已解決,治療即可以告一段落;有的認為,治療是需要一段很長的過程,需要好幾年的時間。通常對於治療師來說,當家庭認為已達到當初求診目的,滿意目前狀態,即可以進行結案。結案時要讓家庭成員了解在治療過程中所學習到的,並且讓家庭明白並肯定在這段時間的改變。結案後幾個月,治療師應持續追蹤,確認是否有故態復萌的徵兆,再次確認療程已結束、不須再次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70-171)
家族治療師的角色
身為一位家族治療師,可能扮演以下角色:
- 提供資源者:家族治療師是一位專家,並非萬能全知的,應該給予家庭成員一種提供資源的角色。
- 觀察者:在家族治療的過程中,治療師可以站在每一個人的立場來看待家庭,並且觀察家庭成員的交流。
- 具有權威可依賴者:此處的權威指的是在家族治療專業中的權威,並且可以讓家庭信任、依賴治療師的專業角色。
- 溝通示範者:治療師對於自己各種用詞都必須謹慎,避免帶有個人偏見,並且將溝通的技巧帶給家庭成員。
- 教導者:除了示範良好的溝通之外,治療師也應協助家庭成員察覺溝通時的內在感受及內隱訊息。
- 互動者:治療師與每個家庭成員溝通,並參與了家庭成員的互動。
- 標示者:家族治療師可能以治療標示家庭成員的失調行為,使成員察覺標示下所產生的行為。(吳就君,1986:127-136)
家族治療的擔憂
家族治療師在面對家庭時,必須採取客觀中立的立場。在他們與家庭成員毫無關係的基礎下,立場中立似乎是容易達成的;但若是面對自己親人時或是與自己有關係的人時,治療師是否還能保有中立的立場來進行家族治療?(Pittman Frank,1994)而面對與自己價值觀互相衝突的家庭事件,又應該如何詮釋事件並且給予建議?在自身與被治療家庭無相同經驗時,治療師要如何面對家庭成員的質疑?身為一個治療師的角色,是在治療企圖之下面對家庭成員,是否還能以真實的情感與家庭互動?基於專業關係以及和家庭的真實互動,要如何守住兩者之間的專業界線?
家族治療的專業機構
參考文獻
1.Pittman Frank. "A Buyer's Guide to Psychotherapy," Psychology Today, January 1, 1994.
2.吳就君(譯)(1986年)。《家族治療─入門》(原作者:Virginia Satir)。台北市:大洋出版社。
3.劉瓊瑛(譯)(2011年)。《家族治療(九版)》(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4.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概論》(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5.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的理論與方法》(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6.朱貞慧(2010年)。《從家族治療的觀點來探討家族系統排列之內涵-以華人家族心靈排列為例》。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