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治療" 修訂間的差異
SCU01116254 (對話 | 貢獻) (→家族治療的理論學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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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換理論(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 社會交換理論(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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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採取「增強法」,使其正向行為取代負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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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幣制度(token economies) | 代幣制度(token economies) | ||
於 2013年12月1日 (日) 13:52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2/9, 2008/1/8版本 |
家族治療(英文:Family Therapy)是家庭社會工作的處遇方法之一,藉由分析家庭中的不平衡,處理家庭成員內在及外在的各種衝突。
家族,指的是家庭成員;治療,則是以精神病理的角度出發,進行分析及治療。當家庭成員中產生生理、心理、社會等問題,而使得家庭功能失去平衡,此時則需要外界力量的協助。外界力量可針對兩個部分來改善家庭成員的問題。第一個,以心理及諮商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探索個人內心狀況,把個人視為治療對象;第二個,將當事人及其家庭視為一整個系統,分析當事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各種互動。藉由分析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才能有效改善個人問題,並且提升個人的社會功能。
相當用心!
4 內容要平衡,如果都像前兩個學派寫那麼多,這個條目會很長,請自行斟酌。
家族治療的起源與發展
1920年,佛洛伊德(Freud)研究出家庭對於個人成長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特別是病態行為的發展,並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論。阿德勒(Adler)運用佛洛依德的理論提出「治療成長中的兒童是預防成人罹患精神官能症的方法」,1920年代,全美各地開始發展兒童輔導運動,1924年,成立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以預防兒童情緒障礙為目標。後來的學者也開始關注環境及社會脈絡如何影響當事人。(劉瓊瑛,2011:25)1930年代,兒童輔導及專業的婚姻諮商中心開始逐漸盛行,除了治療個人內在衝突之外,人際之間的衝突也應該被治療。婚姻治療(conjoint marital therapy)開始被推展,嘗試採用同時治療法(concurrent)及聯合治療法(conjoint)兩種方式。(劉瓊瑛,2011:39)同時治療夫親雙方才能達到治療效果。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初期,開始以一種家庭的觀念來了解個體行為,從傳統精神醫學的概念來處置病人,分析精神分裂病人及不良少年的行為問題。(朱貞慧,2010:7)
大部分家族治療研究者都同意1950年代是家族治療建立的年代。1951年,貝爾(John Bell)開始於麻州沃斯特郡克拉克大學(Clark University)治療家庭;1955年,鮑文(Murry Bowen)在梅格寧診所(Menninger Clinic)開始為家庭舉辦大型的團體治療;阿克曼(Nathan Ackerman)在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安排了第一個家庭診斷療程。(劉瓊瑛,2011:41-54)傑克森與海利在Palo Alto開始溝通策略學派的家族治療。1960年代,行為認知學派的家族治療首度出現,至1970年代,人本取向主導了心理諮商及治療。1980年代,為家族治療百家爭鳴的黃金年代,家族治療至此發展趨於成熟。各家學派在1990年代至今,已不再互相排斥爭辯,進而形成一種整合的趨勢。(朱貞慧,2010:7-8)
家族治療的理論學派
家族治療有很多種模式,各學派都有不同的支持理論,使用的治療技巧也不盡相同。大致上可分為以下學派:
理論模式 | 代表人物 | 理論基礎 | 治療目標 | 治療技巧 |
---|---|---|---|---|
心理動力學派 | 阿克曼(Nathan Ackerman)
迪克斯(Henry Dicks) 柏思榮曼義─納吉 (Ivan Boszormenyi-nagu) |
驅力心理學(Drive Psychology)
自體心理學(Self Psychology) 客體關係理論(Object Relations Theory) |
使家庭成員能夠認知到自己的生命經驗,接受
自己潛意識被壓抑的部分,進而促使人格上的 改變。協助家庭成員彼此建立連結,並且開展 個人的獨立性。 |
聆聽(listening)
同理心(empathy) 詮釋/解析(Interpretations/analytic) 分析上保持中立(neutral) |
經驗人本學派 | 薩提爾(Virginia Satur)
威克爾(Carl Whitaker) |
自我表達(individual)
個人提升(exhancement) 處於反對理論的立場 |
重視家庭成員的創造力、自發力,以及經驗所
帶來的價值。在治療過程中,提升成員的自尊 ,並且產生新的經驗,使個人成長以降低家庭 的依賴,並促進個別化。 |
家庭雕塑(family sculpting)
家庭藝術治療(family art therapy) 角色扮演(role-playing) 沒有特定的技巧 |
鮑文學派 | 鮑文(Murray Bowen) | 自我分化(differentiation of self)
三角關係(triangles) 多代情緒歷程 (multigenerational emotional processes) 手足排行(sibling position) 情緒切斷(emotional cutoff) 社會情緒歷程(societal emotional processe) |
將治療視為一種讓家庭成員認識自己以及了解
彼此關係的方式。注重情緒回應的「歷程」及 三角關係的「結構」,目的在於分化歷程及修 正三角關係,降低家庭成員的焦慮感並提升自 我能力。 |
家系圖(genograms)
歷程式問題(process questions) 關係試驗(relationship experiments) 去三角化(detriangling) 教練法(coaching) 採取「我的立場」(taking “I-positions” ) 故事置換(displacement stories) |
結構學派 | 米紐慶(Salvador Minuchin) | 結構(structure)
次系統(subsystems) 界線(boundaries) |
家庭問題是因為家庭無法適應還境改變而產
生,只要改變家庭結構,家庭問題就能獲得 解決。視家庭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治療 師只是協助家庭的角色。面對家庭問題,父 母與孩子非同等地位,父母應負起全部的責 任。 |
建立同盟(alliance)
現場重演(repeat occurrence) 行為塑造能力(shaping competence) 建立界線(establish boundaries) 去平衡(unbalancung) |
溝通與策略學派 | 傑克森(Don Jackson)
海利(Jay Haley) |
家庭規則(family rules)
家庭恆定性(family homeostasis) 回饋(feedback loop) |
最主要的目標是,觀察家庭成員的互動方式及
描述問題的獨特語言,並改變成員對於問題所 採取的反應行為。治療師會協助家庭訂定一個 明確並且可完成的主要目標,當家庭的主訴目 標獲得解決時,治療就宣告結束。 |
重新框視(reframing)
指導法(directives) 循環式提問(circular questioning) 正向解讀(positive connotation) |
行為與認知學派 | 派特森(Gerald Patterson)
利柏曼(Robert Liberman) 史圖特(Richard Stuart) |
增強(reinforcers)
消弱(extinction) 基模(schemas) 社會交換理論(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
治療師以「行為」為治療的主要目標。消除家
庭成員不受歡迎的負向行為,並且以對其正向 行為採取「增強法」,使其正向行為取代負向 行為。 |
行為塑造法(shaping)
代幣制度(token economies) 後效契約(contingency contract) 後效管理(contingency management) 隔離法(time-out) |
後現代治療學派 |
(劉瓊瑛,2011:171-393)
家族治療的階段
第一通電話
第一次電話接觸,主要是為了獲得最低限度的資料,掌握主要的問題,並且安排家人能夠前來接受諮商。通話時,應與通話者建立連結,並安排初次會談時間、地點,盡量使與主要被治療者有關係的家人都能前來參與。(王慧玲、連雅慧,2002:159-161)
初次會談
初次會談的主要目的在於與家人建立關係並且蒐集資料。會談過程中,治療師應與家庭中每個人都有所接觸,建立共同合作的關係,並且瞭解個家庭的結構,通常會使用家系圖蒐集家庭史以了解整個家庭網絡。為了避免會談過程中家庭成員情緒失控,治療師必須掌握住每人發言的權限及步調,並且建立主導地位,例如:建立一次只能一人發言的規則。最後,針對主要問題,與家人協商出一套治療契約,使家庭成員了解治療目標及走向。(王慧玲、連雅慧,2002:161-165)
治療初期
治療師明確的指出家庭中存在的問題及衝突,並開始設法解決,盡量鼓勵家庭成員能夠產生一些改變。可能把家庭衝突帶入晤談室,治療師將家庭出現的問題提出一個假設性的修正模式,並且加以指導。可能針對核心問題建議家庭作業,讓家庭成員都能意識到自己在問題或衝突之中扮演的角色,使成員能夠跳脫既有角色中並且做一些改變。(王慧玲、連雅慧,2002:165-168)
治療中期
治療師應該要扮演一個不具主導性的角色,目的是要讓家庭能夠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時的治療師協助家庭成員能夠表達自己、彼此交談互動、互相依賴,而不是單單處於家庭參加療程的狀態。雖然治療師在團體裡處於一個不積極的狀態,但家庭若產生衝突或陷入僵局時,治療師仍要適時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68-169)
結案
各學派對於治療的結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派認為結案是家庭原有的問題及衝突已解決,治療即可以告一段落;有的認為,治療是需要一段很長的過程,需要好幾年的時間。通常對於治療師來說,當家庭認為已達到當初求診目的,滿意目前狀態,即可以進行結案。結案時要讓家庭成員了解在治療過程中所學習到的,並且讓家庭明白並肯定在這段時間的改變。結案後幾個月,治療師應持續追蹤,確認是否有故態復萌的徵兆,再次確認療程已結束、不須再次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70-171)
參考文獻
劉瓊瑛譯,2011年,《家族治療(九版)》,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概論》,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的理論與方法》,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朱貞慧,《從家族治療的觀點來探討家族系統排列之內涵-以華人家族心靈排列為例》,嘉義: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