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組織"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529131 (對話 | 貢獻) (→社區組織的基本原則) |
CYUT9529131 (對話 | 貢獻) (→英國濟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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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組織一開始還沒那麼多人知道,不過,接影響近期社區組織的則是在英國第一個成立的濟貧法(Poor Law),不過因為濟貧法的制度並沒有完全妥善的實行出來,而且也因為工業化的影響,失業的人越來越多,造成貧民慢慢增加,使社會也開始慢慢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所以他門又創立了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和社區睦鄰組織(Community Settles and Neighberhood Centers),各個地區紛紛也成立了很多的組織,徵收募款,救濟那些貧民,而社區組織也是社會工作的基本三大方法,分成以下的演進: | 社區組織一開始還沒那麼多人知道,不過,接影響近期社區組織的則是在英國第一個成立的濟貧法(Poor Law),不過因為濟貧法的制度並沒有完全妥善的實行出來,而且也因為工業化的影響,失業的人越來越多,造成貧民慢慢增加,使社會也開始慢慢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所以他門又創立了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和社區睦鄰組織(Community Settles and Neighberhood Centers),各個地區紛紛也成立了很多的組織,徵收募款,救濟那些貧民,而社區組織也是社會工作的基本三大方法,分成以下的演進: | ||
===英國濟貧法=== | ===英國濟貧法=== | ||
− | + | 是一六零一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制定的公共救助法,禁止對體力健壯的乞丐和遊民救濟,強制他門做苦工,到了十六世紀,封建制度崩潰,宗教也受到影響,於是英國重新又將所有的救濟法規全部做統整,重新制定本濟貧法,成為英國近期濟貧法的基礎。而救濟對象分成三種: | |
*一、有工作能力的貧民(The Able-bodied Poor),強迫進輔導院從事工作,嚴禁人民對他門救濟。 | *一、有工作能力的貧民(The Able-bodied Poor),強迫進輔導院從事工作,嚴禁人民對他門救濟。 | ||
*二、無工作能力的貧民(The Importent Poor),把他們帶到救濟院或是給予院外救濟。 | *二、無工作能力的貧民(The Importent Poor),把他們帶到救濟院或是給予院外救濟。 | ||
*三、失依兒童(Dependent Children),想辦法領養或是寄養。 | *三、失依兒童(Dependent Children),想辦法領養或是寄養。 | ||
− | + | 但是這些方法並沒有成效,那些謀生的貧民到最後反而還是只能淪落為貧民,所以在一八四三年八月的時候又把原本的濟貧法法條加以修正,稱做「新濟貧法」。而後又經過多次的修改,在一九四六年根據「貝佛里奇報告書」的建議,改制定了「國民救助法」,而一開始所制定的濟貧法也就因此而被廢除了。 | |
===德國早期濟貧制度改革運動=== | ===德國早期濟貧制度改革運動=== |
於 2007年12月10日 (一) 12:53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社區組織是一種工作方法與過程,用計畫去整合社區的整體或個體的組織,協助居民的需要和目標,而且能有效利用在社區附近資源和社區的資源來加以運用,達成社區目標,所以在過程中要強化、建立推動社區組織才能使社區得成長和更有效率。而社區組織不只針對於社區的居民,也包含了跟公立學校有所關聯和接觸,來從事任務和活動,可補助公立學校的工作。(引自-李增祿 社會工作概論 P176)(引自-張迺藩 學校與社區之關係 P237)
3 課上過了,應比較有概念了吧! 不要因為看了張老師的書,就認為社區組織必然與學校有關。 思考一下,內容要放那些東西較為合適。
目錄
社區組織之歷史淵源及演進
社區組織一開始還沒那麼多人知道,不過,接影響近期社區組織的則是在英國第一個成立的濟貧法(Poor Law),不過因為濟貧法的制度並沒有完全妥善的實行出來,而且也因為工業化的影響,失業的人越來越多,造成貧民慢慢增加,使社會也開始慢慢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所以他門又創立了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和社區睦鄰組織(Community Settles and Neighberhood Centers),各個地區紛紛也成立了很多的組織,徵收募款,救濟那些貧民,而社區組織也是社會工作的基本三大方法,分成以下的演進:
英國濟貧法
是一六零一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制定的公共救助法,禁止對體力健壯的乞丐和遊民救濟,強制他門做苦工,到了十六世紀,封建制度崩潰,宗教也受到影響,於是英國重新又將所有的救濟法規全部做統整,重新制定本濟貧法,成為英國近期濟貧法的基礎。而救濟對象分成三種:
- 一、有工作能力的貧民(The Able-bodied Poor),強迫進輔導院從事工作,嚴禁人民對他門救濟。
- 二、無工作能力的貧民(The Importent Poor),把他們帶到救濟院或是給予院外救濟。
- 三、失依兒童(Dependent Children),想辦法領養或是寄養。
但是這些方法並沒有成效,那些謀生的貧民到最後反而還是只能淪落為貧民,所以在一八四三年八月的時候又把原本的濟貧法法條加以修正,稱做「新濟貧法」。而後又經過多次的修改,在一九四六年根據「貝佛里奇報告書」的建議,改制定了「國民救助法」,而一開始所制定的濟貧法也就因此而被廢除了。
德國早期濟貧制度改革運動
英美慈善組織會社
英美社區睦鄰組織運動
社區基金會
社區福利委員會
社區組織的基本原則
社區組織工作分成八大原則:
- (1)組織原則:社區組織本身就屬於一種過程,是經由民眾共同一致認為的思想與行動,來解決他們的問題。
- (2)教育的原則:社區工作本身也是用來教育人民,改變他門本身所擁有不好的態度、價值觀。
- (3)注意全面利益:社區工作是以整體社區的福利與發展以及需要為利益,實現社會正義。
- (4)注意平衡發展:社區工作認定物質建設與精神建設,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一樣重要。
- (5)注重社區自助:協助社區居民全面動員社區裡面的資源,可以接受但是不會依賴外來的經濟與技術援助。
- (6)注重工作身根:全面鼓勵民眾「參與」為權利,也稱為是義務,積極發展培養當地的人才,養成自助自動自發的精神與能力。
- (7)注重區域性的配合計畫:社區工作主要以地方發展為目標,也配合國家區域計畫,能讓每一個社區發展都變成國家整體的發展。
- (8)注重預防性的服務工作:「預防大於治療「是強調社區居民能分析社區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再服務方案上也能同時兼顧未來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引自-林宗泰 社會工作概論P.61)
社區組織之實務模式
學校組織範圍及其教育性
結語
參考文獻
- 李增祿,2007,<社會工作概論>增訂五版,台北,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白秀雄,1982,<社會工作>四版,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Skidmone&Thackeray原著,丁碧雲、沙依仁合譯,1980,<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張迺迪,1978,<學校與社區關係>二版,台北,中正書局印行
- 林宗泰,<社會工作概論>,台中,台中市會計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