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之發展歷史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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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是基於了解技術的知識、和熟練運用技術,以幫助人們解決問題的一種助人的方法。﹝丁碧雲、沙依仁,民69﹞
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領域中一種主要的服務方法,在服務過程裡,社會個案工作者(social caseworker)和案主(client)之間維持著面對面或是一對一的專業關係,運用專業知識及技巧協助失調的個人從事至少下列三方面之改變:(1)改善環境,增進實際生活適應(2)調適社會關係,建立良性互動網路(3)調適自我功能,促進人格發展。(李增祿,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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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之發展

「一八一四年查墨爾(Thomas Chalmers)牧師在英國格拉斯哥(Glasgow)特龍教堂(Tron Church)任職,起初他採用舊有救濟貧民的作法,訪問全體居民,晚間則在學校或公共場所與貧民晤談,設立主日學與每戶人家接觸,瞭解各人工作能力、習慣與家庭經濟。到了一八一九年至聖約翰(St. John)教區位職,才完全採用自己所謂的「程序指引」的救濟理論。透過了解貧民的工作能力、親朋之有無,以及居住時間等,以瞭解、激勵、自助的原則,作為濟貧的原則,作為濟貧的準則。如此,有異於以前教區的重覆、僵化、例行式的救濟方式,逐被今人稱為個案方法的嚆矢。」(徐震‧林萬億,民75,p.116)

社會個案工作之發展沿革

社會個案工作發展沿革時期可分為:(李增祿,2002&謝秀芬,2002)

  • 萌芽時期

在十九世紀中葉歐美資本主義社會型態之下,由於提倡自由競爭,一般社會上的觀念,認為個人的貧窮是因個人不肯努力所致,但是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資本家應有擔負救濟貧民和改良社會環境的責任。此時的英美慈善組織運動逐漸發展出一種個案的服務方式,並且普遍實施,這個階段大約有二十五年的時間,堪稱為社會個案工作的萌芽時期。

西元一八六九年英國開始善組織運動,幾年後(1877)美國陸續在各大都市成立慈善組織。當時他們服務的對象多數為社會上貧窮或已遭遇問題的人,給予他們個別救助;但是在實施救助之前,求助者必須要辦理申請救助的手續,提供救助的機構則隨後從事家庭訪視和調查,以了解求助者的職業、工資、教育、健康和居住環境,證實求助者確實需要救助。經過這些步驟,才能正式進行救助的工作,救濟後仍持續實施家庭訪視。這種個別救助的工作方式,可視為現代社會個案工作的雛型。

  • 重視社會因素影響之時期

約在慈善組織運動後期至第一次大戰結束,工業化社會中求助者經常發生的問題多屬酗酒、犯罪、遺棄及其他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等。檢視其問題發生的原因,發現大部分屬於患病、工資不足、居住環境不良,以及父母生活墮落等。這些也是當時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使得社會工作者或社會人士認為問題導因在社會而非個人。1917年芮治孟(Mary E.Richmond)寫了一本《社會診斷》(Social Diagnasis)這本書提出醫學的診斷概念,但以社會學觀點為主,強調社會因素對瞭解人類行為的重要。其主要貢獻在尊重與瞭解個人的差異性、重視個人與家庭、社會間的相互關係。工作方式以人道民主的方式和案主「一起做」(do with)而非過去的「爲他們做」(do for)。透過系統的資料收集,以有組織的方式瞭解並找出問題的原因。從這個時候開始社會工作就逐漸走入專業化,有一套工作的程序及收集資料的方向,當時社會工作用到的知識大部分是社會學和經濟學的知識。
這個階段的社會個案工作特色是:

  1. 特別重視問題之社會與環境因素方面的改善,以及促進受助者的社會關係
  2. 協助改善社會環境外,由於正值心理學發展的初期,社會個案工作也逐漸注意個人的人格行為為因素,認為個人的人格型態與其生活適應力關係甚鉅,於是在助人的過程中,個案工作者必須藉著與受助者之間的友善關係去影響受助者,以促進受助者人格發展和潛力的發揮,這是社會個案工作極為重要的一項目標
  3. 首度倡導個案工作的科學方法,對於問題的調查、分析與處理方式力求科學化,針對受助者的個別需要而分別提供不同性質的處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 重視心理因素影響的時期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末期至一九二九年世界大恐慌期間,因為個案工作受到精神病學與心理分析學蓬勃發展的影響;同時由於處理一些退役軍人和兒童的問題時發現,改善環境未必能夠解決問題,似乎必須針對受助者本身做深入的探討,才能有所幫助。時值心理分析家佛洛伊德(Freud,Sigmund)學說盛行,社會個案工作界也開始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因此在個案工作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個重視心理影響因素的工作方法,這個時期以塔弗特(Taft,Jassie)和透爾(Towle,Chalatte)等人的論說最具代表性。

本階段社會個案工作的特點如下:

  1. 注重蒐集案主本身對問題主觀的看法和解釋,認為經驗的實質是主觀的而非客觀的,不同的人對相同的刺激所產生的感受(feeling)和體悟(insight)必然不同,因此客觀資料的蒐集固屬重要,然而案主對其本身問題的看法更是不可或缺的資料,其見解不論正確與否,都應視為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一些必須探索並加以處理的事項
  2. 認為個人行為往往受到情感與心理因素的影響,案主產生問題的過程中,也是受到內在因素的影響大於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所以個案工作者必須著重在探究案主問題發生的各種內在原因,分析其因果關係,然後基於分析的結果,決定處理的方法,對症下藥,排除心理障礙,才是根本的處遇之道
  3. 加強對「案主自決」原則的重視,認為案主在情緒和心理方面的準備,如求助的意願、自動的精神以及合作的態度,是促成服務效果的必備條件
  4. 強調社會工作者在進行工作時必須保特絕對客觀與理智的態度,避免加入個人的情緒反應或偏見,如此才算與案主維特良好的專業關係。
  • 綜合時期

發展了半世紀以上的社會個案工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綜合階段。這個階段的社會個案工作的特色顯現在幾方面:

  1. 社會個案工作界認為個人的人格行為,無不受其他人的心理及社會環境的交互環境,個人的問題之所以產生,是受社會環境與個人心理因素的影響所致,於是在調查和分析問題的時候,須同時注意這兩種因素對於問題形成的關係
  2. 視客觀事實的需要以決定處遇的方法,實施各種不同程度的服務,對有些案主只協助他們做外在社會環境改善便已足夠;而對於某些案主可偏重內在心理的分析與調整,以期行為的改變或人格的重組;對於某些案主則須環境改善和心理治療並重
  3. 由於現代的行為科學發達,社會個案工作的知識和理論也趨專門,新的社會個案的途徑陸續問世和施行起來,由行為矯治法的廣受採用和危機調適法的普遍實施可見一斑。

本時期的代表性人物和學說有:赫利斯(Hollis,Florence)所舉的心理暨社會個案工作(psychosocial model casework)、柏曼(Perlman,Helen Harris)倡導的問題解決法社會個工作(problem-solving model casework)、湯姆斯(Thomas,Edwin J.)和姆拉(Muel-ler,Donald)所引進給社會工作界的行為矯治模式的社會個案工作(be-havior modification model casework);上述這些個案工作模式,莫不同時重視社會環境與心理因素兩者對個人的影響力。

  • 擴展時期

社會個案工作成為最老也最普遍的工作方法,歷久彌新,係經過一段多元化的鑽研。一九六○年的十年之間雖增加了行為修正、危機干預與家庭中心個案工作,以及在固有模式上採用社會化取徑的處置。而六十年代當時強調社會改革,此一風尚也將「社會」回復給社會工作,結果卻有許多實務工作者覺得專長受忽視,也覺得被專業社工專業繉織所棄置不顧,尤其是大學裡有關直接服務實施的課程也減少了,情況一度陷於低迷狀態。 真正力圖振作並且發生擴展力量的階段,是在一九七○年後的十餘年間,出現多元化與會合的情形。羅勃(Roberts&Nee,197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及杜那(J. Turner,1974)的社會工作處置均引發了多種干預模式。雷德(W. Reid,1975)的職責中心模式和哲曼(C. Germain,1979)的生態的生活模式則又企圖再凝聚於單一模式裡。西普琳(M. Si-porin,1975)論及實務架構設定方面的重要性,認為社會工作者針對受助者的整體需要,在各個階段提供不同的服務。因此,實務架構的設定等於是確立該服務的項目和範圍,換言之,個案工作可因採取較大的架構而發揮更多的作用,由此在實務的理論上解除了一元化的拘束。 根據西普琳研究過的各種特殊以及一般的助人歷程之後,主張典型的社會工作助人過程,其特質有下列四個步驟:

  1. 教育性社會化及結構化歷程
  2. 關係歷程
  3. 復建性治療歷程
  4. 問題解決及危機處理消解

同一時期艾根(Gerard Igan,1977)所提出的三段發展模式為:

  1. 因應受助者,使受助者自我探索
  2. 作完整通盤了解受助者,促成受助者發生自我了解主動的過程
  3. 促成行動。

前述二者均巧妙地用架構方式,以容納多種可能相異其趣的見解,並且殊途同歸以達成助人的目的,也使得專業的異化與會合不再是奇怪的問題。


社會個案工作之歷史背景

  • 英國倫敦慈善組織協會的理念與治動

早期的宗教、慈善人士或人道主義者所從事的施捨或救助,大多是基於個人的慈善心為出發點。到了一六○一年英國濟貧法案的通過與實施,才使救助工作逐漸的制度化、具體化。但濟貧法辦理的並不理想,而另一方面,由於工業化的影響,失業情形漸多,針對貧民,紛紛有各種具不同目標的慈善組織成立,微募捐款、救濟貧民。但這些慈善組織之間,缺乏協調連繫,步驟不一,形成混亂現象。亨利索里牧師(Reverend Henry Solly)目睹這種情形,而於一八六八年建議成立一個委員會(Board),以協調政府與民間各種慈善組織活動。一八六九年在倫敦成立「組織慈善救濟及抑止行乞協會」(Society for Organization Charitable Relief and Repressing Mindicity),旋即易名為「慈善組織協會」(Charity Chalmers)的理論,認為個人應該對貧窮負責,一味地給予救濟,只會造成他們的依賴、墮落。他認為人格上的缺失和不良行為,都是導致貧窮的主因,而給予個別輔導、改變行為,才能使他們脫離貧窮。查姆爾牧師在聖約翰(St. John)教區任職後,才完全採用自己所謂的「程序指引」的救濟理論。由於這次經驗,使他認為公共和教會的救濟,頗為浪費。該慈善組織協會接受了多瑪士‧查姆爾的理論,於是派親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訪問貧民,均對他們經過一番審慎的調查,了解是否有困難及其社會背景,以給予他們援助、重建,使貧民能自立生存。由於每個案件情形不同,必須分別處理,這種強調「個別化」是為社會個案工作的最早起源。

  • 美國社會個案工作的成立
  • 一八四三年成立的「改善貧民環境協會」(The Association Improving the Conditions of the Poor;TAICP)較過去究研貧窮問題更個別化。該會是採訪問方式,針對需要而給予救濟。
  • 一八七七年成立的慈善組織會社(COS)對個別化的作法更有組織與系統,同時還運用志願工作員擔當家庭訪視員。由於家庭訪視員的努力,「科學的慈善」(Scientific charity)的概念得以發展,並為社會工作播下了種子。
  • 一九○五年成立第一個家庭福利協會組織,是由慈善組織會社運動發展而出的。

而由瑪麗‧李其門(Mary Richmond)和法蘭西斯‧麥克林(Frances H. McKlean)首創的家庭服務會社,在一九七五年時,為數約三百多家,對無以計數的案主提供專業個案工作服務。 美國家庭服務協會(Family Servi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所出版的雜誌「社會個案工作」(Social Casework)就是這個偉大的先驅運動的努力成果。

  • 社會個案工作理念之變化

二十世紀初期,社會個案工作的發展,並視個人外在的社會情況,尤其是重視家庭對於個人的重要影響,但對於心理學方面的認識較缺乏。這個時期以瑪麗‧李其門(Mary E. Richmond)的貢獻最大,「社會診斷」(Social Diagnosis)及「何謂社會個案工作」(What Is Social Case Work)兩本書,至今仍是各國研究或是從事社會工作者的重要參考。

一九一○年史坦利‧霍爾(G. Stanley Hall)邀請弗洛依德(Freud)到美國,威廉‧懷特(William Whtie)介紹弗洛依德的作品,使心理分析理論與深度心理學(Depth Psychology)對個案工作產生極大的影響並風行一時。到了一九三○年以後由於不景氣時代的社會和經濟需要,使個案工作再次著重社會學和現實的顧慮,並迫使聯邦政府採取立法行動。這個時代產生了許多工作計劃,如聯邦緊急救濟法案、工作進步行政、公共工作行政、公民保守團、社會安全法案等。因為不景氣的背景,而帶來了一個健康的轉變,直到今日,社會個案工作的發展仍深受影響,兼顧社會與心理兩方面的因素,而有所謂的「心理暨社會診斷」(Psycho Ocial Diagnosis)及「心理暨社會治療」(Psychosocial Therapy)的說法,因此,在分析診斷和治療時,都須同時注意這兩種因素對於問題形成的關係。這個時期,也稱綜合時期(The Generic or Synthetic Stage)。

(江亮演,民76)

參考文獻

1.江亮演著【1987,民76】社會工作概要,台北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李增祿著【2002,民91】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3.徐震‧林萬億合著,【1986,民75】當代社會工作,台北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4.Skidmore&Thackeray原著/丁碧雲‧沙依仁合譯【1937,民69】社會工作概論,台北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5.謝秀芬著[2002,民91]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台北市:雙葉書廊